牟雨慧
(潍坊市寒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潍坊261100)
社会保险稽核(稽查下同)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领取待遇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进行的稽查核对。其政策依据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贯穿于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全过程,为社保基金安全筑起了一道防火墙,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严肃性,寒亭区人社局严格把关,加强社保基金的稽核管理,加大社保基金稽核检查力度,确保基金安全、及时入库。在参保人员的养老医疗等各项待遇领取和享受方面也加强了层层把关,杜绝了骗保现象的发生。
“入口”主要是社保基金的征缴,对于新参保及断保人员续保,经办机构严审档案的真实性、手续的完整性及缴费金额的准确性,从源头上杜绝了漏缴、少缴现象的发生。每年工资基数年报时,常规要求企业提供上年度7月份和12月份的职工工资总账、明细帐、工资表等资料参加书面稽核,以便审核企业的参保人数、投保基数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对于投保人数不符且职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则需多提供几个月的工资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和报表;对于不能确定职工数量的企业,先做登记,年报后上门进行实地稽核;对于至今没有为职工办理五险的极少数企业和部分个体户,则先办理五险手续再参加年报。通过书面稽核,有效地杜绝了瞒报、漏报基数现象的发生。寒亭区人社局每年抽调经办机构业务骨干组成稽查小组,对区内用人单位集中进行社会保险实地稽查,稽查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属驻寒单位及区属各类性质的用人单位。通过实地稽查,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多数企业能够从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主动改正,2013年共补缴社会保险费近2000万元。书面稽查与实地稽查的有效结合,有力地遏制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违法行为,保证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扩大了劳动保障的影响。
“出口”主要是对参保人员领取各项社保待遇的把关、审核。即对办理退休人员的退休条件、养老待遇支付、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层层把关,另处只要企业退休职工要办理待遇增加手续,要求劳资人员必须持职工退休审批表、档案、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局企业养老科。企业养老科先由待遇计算岗位审查相关材料,结合基金征缴科传送的缴费信息,计算出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应享受标准。然后转入待遇复核岗位,由待遇复核岗位核对基本信息,复核待遇标准,复核无误后打印待遇审批表。从2011年1月开始,规定离退休人员和遗属每年必须到社保中心采集指纹信息,否则将从次月停发待遇,直至指纹信息采集后再补发待遇。截至2012年12月份,全区11247名退休职工指纹信息第一次采集已完毕,2011年底以前退休的离退休职工指纹信息已第二次对比完毕,经过调查,未发现一例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冒领待遇的现象。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开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过稽核用人单位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遏制了偷漏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发生,促进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通过稽核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及标准,查处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防止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通过稽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保证了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按规定支付,提高了社会保险管理质量;通过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执行,提高了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的认同,扩大了社会保险的宣传范围。
用人单位参保率普遍过低问题,区属企业尤为突出,实际参保人数与符合参保的人数严重不符,个别企业参保率不到10%,“应参未参”问题严重。部分用人单位甚至拒绝为从业人员参保,社会保险强制性受到挑战。
一些用人单位受眼前利益支配,不如实申报企业工资总额,有的还想方设法瞒报压低缴费基数,明目张胆地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相关规定。
有的企业“应缴未缴”,存在拖欠行为,不能按时申报缴纳。有的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有的是由于企业负责人重视不够造成的。
极少部分企业没有按照“一票征缴”的原则缴纳五险,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在参保企业中存在缴费空白,但是大部分企业能按照规定全部缴纳。
部分定点医院对日常查房工作存在抵触情绪,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难度,对参保住院病人,出现二次查房、三次查房的概率越来越大。另外,部分定点药店时常发生使用社保卡购买生活用品现象,虽然通过定点药店大检查,停网处理了一批药店,但仍不能杜绝此现象的发生。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一是部分药店经营者对协议执行不重视,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销售生活用品;二是部分药店营业执照上允许经营日用品,可以摆放生活用品,给检查带来很大难度;三是部分参保者对社保卡的账户余额使用不了解,随意购买生活用品。
加大工作力度,摸清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应参保人数,逐步将他们纳入参保范围。同时着重加强近两年新参加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的稽核,不断提高缴费人数占参保人员的比例,破解“只增单位不增人”的难题,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强化征缴措施,加大追缴和督查力度,杜绝少数单位存在的瞒报人数和缴费基数现象。针对当前相当多的职工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现状,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加大稽查力度,最大限度地杜绝漏报、少报现象。
加强与社保经办机构的统筹协调,建立情况互通制度。对于那些多次催缴仍旧不缴,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坚决将其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促定点医院做好对本院医保病人身份的核实,配合好我们的查房工作,争取在第一次查房时病人双卡携带达到90%以上,杜绝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
以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契机,加强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每个参保企业和人员认识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的参保积极性。
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加强社会保险稽核管理,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健康运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