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社会的生态意识及其政法管理

2013-04-10 22:57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3年1期
关键词:上古山林禁令

(青岛大学 法学院,山东青岛250013)

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中国对未来五年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因此,深入认识与加强研究关于生态文明的基础理论,寻觅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上的理论支持,探讨上古社会的生态意识及其政法管理,对提高当代珍惜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德及禽兽、仁及草木、不堕山、不窦泽——上古社会的早期生态意识

传说中的上古社会,黄帝首创倡导节用自然资源,并以此赢得“土德”的祥瑞,以土之黄色而号称“黄帝”。《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顺天地之纪……时搏百谷草木,淳化鸟兽虫蛾,旁罗日月星辰水波土石金玉,劳勤心力耳目,节用水火材物。”其后代依然延续这种节用资源的精神,其孙颛顼帝,“养材以任地,载时以象天。”曾孙帝喾“顺天之义,知民之急……取地之财而节用之,抚教万民而利诲之,历日月而迎送之,明鬼神而敬事之。”(《史记·五帝本纪》)可见,远古之时,我们的祖先就树立了良好的节用资源之帝王榜样。

炎帝时亦爱护天地生长之物,倡导“春夏之所生,不伤不害。”要“谨修地理,以成万物。”保持生物自然成长,不得有所伤害;要让地理环境得以顺应地整修,以保障万物的生长成熟。“无夺民之所利,而农顺之时矣。”(转引自《群书治要·虎韬》)

夏商之际,成汤的“网去三面”,被赞誉是“德及禽兽”之举,且收到了从“网鸟”到“网国”的成效。“汤见祝网者置四面……汤收其三面,置其一面。更教祝曰:昔蛛螯作网罟,今之人学纾。欲左者,左;欲右者,右;欲髙者,髙;欲下者,下。吾取其犯命者。汉南之国闻之曰:汤之徳及禽兽矣。四十国归之。人置四面,未必得鸟。汤去其三面,置其一面,以网其四十国,非徒网鸟也。”(《吕氏春秋》卷十)司马迁赞曰,“汤德至矣,及禽兽。”(《史记·殷本纪》)《北堂书钞·体仁十六》转载道:远古圣人“去网去钩,(焚鸩)春田不泽围,田猎唯时,不杀童羊,无杀孩虫胎夭飞鸟,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王在灵囿,麀鹿攸伏,芃芃黍苗,阴雨膏之,方苞方体,维叶泥泥。”虞世南将这一系列现象归之于“仁及草木”,实质是说上古圣贤的仁德不仅仅停留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范围,其德直至推及到花鸟鱼虫、飞禽走兽、山林湖泊以及林园草木之中,道德实现了普遍性的拓展与升华,文明从人间伦理延伸到了环境、生态伦理。

公元前550年太子晋(周灵王的儿子)修治山水的主张,显示出顺其自然之势、慎逆天地之性、合理利用资源的思想意识。《国语》载:“灵王二十二年,谷、洛斗,将毁王宫,王欲壅之。太子晋谏曰:不可。晋闻,古之长民者,不堕山,不崇薮,不防川,不窦泽。夫山土之聚也,薮物之归也,川气之导也,泽水之锺也。夫天地成而聚于髙归物于下,疏为川谷以导其气,陂唐污庳以锺其美。是故聚不阤崩而物有所归,堤气不沈滞而亦不散越,是以民生有财用而死有所葬,然则无夭昏札瘥之忧而无饥寒乏匮之患,故上下能相固以待不虞,古之圣王唯此之慎。”治山治水、筑坝修堤,都要合理利用资源,要顺其自然生成的态势。后人总结道:“虽有智慧,不如乘势(而为)。”

资源的利用问题,既要因顺其势、合理运用,又要关注周期、节制适度,更要防止“竭泽而渔”、只顾一时的行为。淮南王刘安在总结远古之人利用自然资源的经验时指出:“畋不掩群,不取麋夭。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豺未祭兽,孚不得布于野;獭未祭鱼,网罟不得入于水;鹰隼未挚,罗网不得张于溪谷;草木未落,斤斧不得入山林;昆虫未蛰,不得以火烧田。”(《淮南鸿烈解·主术训》)追求对资源利用上控制,强调长远的利益与发展。否则,“竭泽而渔,岂不得鱼,而明年无鱼;焚林而田,岂不获得,明年无兽。”(《吕氏春秋·义赏》)《管子》一书总结上古经验,指出“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把一个环境资源、生态意识的问题,提高到帝王的政治问题对待。

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是一个综合“天、地、人”三者协调配合的问题。要“上因天时,下尽地财,中用人力,是以羣生遂长,五榖蕃植,敎民养育六畜,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植桑麻,肥土尧髙下,各因其宜,邱陵阪险不生五榖者,以树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蓏,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为民资。是故生无乏用,死无转尸。”(《淮南子·主术训》)国“无三年之畜,谓之穷乏。故有仁君明王,其取下有节,自养有度,则得承受于天地,而不离饥寒之患矣。若贪主暴君挠于其下,侵渔其民,以适无穷之欲,则百姓无以被天和而履地徳矣。”(《淮南子·主术训》)“以往则为舜之恩被动植,汤之徳及禽兽,禹之鸟兽鱼鳖咸若,文王之徳及鸟兽昆虫,皆此心也。“(叶时:《礼经会元》卷四)可见,上古圣王心同此理,行同此理:“恩被动植”、“德及禽兽”,普遍持有一种特别的环境伦理与生态意识的情怀。

不仅上古圣王如此,圣贤们也同样具有远见的生态意识。

孔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论语·述而》)其中“不纲”、“不射宿”,实质是君子“仁民爱物”的表现。仁于民,而爱于物,是有差别的。孔子“不纲”、“不射宿”,前者,不忍尽取,不可无论小大一网打尽;后者,不忍掩取,不可乘其不备、趁其所危。体现出圣人仁民爱物的生态意识。《孔子家语》载:“启蛰不杀,则顺人道;方长不折,则恕仁也。”原来推己及人、推人及物为恕,这是孔子把人间道德推及自然的忠恕原则,是道德的再度拓展与延伸。《礼记》中“曾子曰,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礼记·祭义》)孔子、曾子所言,不管是伐树木,还是杀禽兽,一定要守之以时。把对自然的树木、禽兽的“违禁”行为,一样纳入人间“孝道”与否的评判当中。如果说孔子的上述言行,重在以个人的修养品行作为道德评判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孟子的相关思想,是从“王道”政治的高度予以阐发。孟子曰:“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林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在孟子看来,此类生态意识的贯彻,是王道政治的良好开端。

上古社会持有的生态意识较为普遍,从黄帝“节用水火材物”,炎帝“春夏之所生,不伤不害”,到成汤的“网去三面”、“德及禽兽”;从周太子晋的“不堕山”、“不窦泽”,到帝王倡导的“自养有度”、“取之有节”;从孔子的“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到孟子的“不违农时”,“斧斤以时入山林”。这些对于自然环境的态度,是由对资源的“节用”开其端,以“德及禽兽”之道德拓展为主线,至“取之有节”与“方长不折”的厉禁现象之形成,构勒出上古社会的生态意识的基本框架,为上古社会关于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与政法规范,提供了思想意识方面的理论前提。

二、政令施于山泽厉禁施于林川——上古社会维护生态的行政管理

由于上古社会普遍存有的生态意识,为环境资源施行行政管理起到了先导的作用。管理动物官吏的设置便应运而生,“服不氏,掌养猛兽而教扰之…掌畜,掌养鸟而阜蕃教扰之。”(《周礼·夏官》)体现出上古圣王“奉养有节”、“爱物之仁”的生态意识与其践履实践。“先王制物之义,先王之于民物,必使之相安而后得。其所必使之相生,而各遂其宜。”(《孔子家语》卷三)先王对于鸟兽鱼虫、民众百姓,以及自然万物,无不使其相安、相生,满足其最为适宜的各种条件,达到自然万物的生态和谐。

周朝时期,应该有关于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设置,《周礼》可以间接反映其官吏的设置情况。其中“地官”之属,有“山、林、川、泽”的管理职官,专门负责监管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地官之属,山虞则掌山林而为守禁;林衡则掌巡林麓之禁令,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泽虞则掌国泽而为厉禁;川衡则掌巡川泽之禁令,以时执,犯禁者而诛罚之。迹人则掌邦田之地,为厉禁而守之;卝人则掌金石之地,为厉禁而守之;齿角羽翮以当邦赋,则角人、羽人敛之;絺绤草材以当邦赋,则掌葛敛之;以至掌炭掌染草掌茶掌蜃之属,无不以时而征其物也。”(叶时:《礼经会元》卷四)管理自然资源的官吏为数可观。

以下对掌管“山、林、川、泽”的职官,作出分述:

(1)山虞之官。“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凡服耜,斩季材以时入之,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凡邦工入山林而抡材,不禁。春秋之斩木不入禁。凡窃木者有刑罚。”(王安石:《周官新义》卷一六)

其人员配备,根据山之实际情况,“毎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山,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山,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王安石:《周官新义》卷一六)

(2)林衡之官。“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若斩木材,则受灋于山虞,而掌其政令。”(叶时:《礼经会元》卷四)林衡是按厉禁原则巡察林麓的官员,负责保护与巡守林木。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林衡按林木的繁茂与不被盗伐而予以赏功罚过。主要职责是使所守之地物产达到平衡,所谓“平其守”是也。

(3)川衡之官。“川衡:掌廵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叶时:《礼经会元》卷四)川衡要按规定的禁令巡察河流湖泊,职责是守护与巡察,对触犯禁条者予以处罚,目的是达到所守地产财物的平衡。

(4)泽虞之官。“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余于万民。”泽虞是掌管沼泽湿地的官吏,负责政令的贯彻执行,按沼泽地区的禁令执行赏罚。(叶时《礼经会元》卷四)“为之厉禁”,即限制妄自进入和禁止非法之行。宗旨是平守该地区的所有物产,提供物产以为祭祀,或者为宾客所用。

周朝对自然资源管理方面,其官吏的设置与配备固然远不如上述,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注定是越来越多。有如史载,“埸圃所征,载师掌之;材木蒲苇等,林衡泽虞掌之;金锡禽鱼,丱人、牧人、罟人掌之。他以类推,则其法又加宻矣。”(胡渭:《禹贡锥指》卷二)春秋时,“晏子吿景公曰,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萑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候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李明复:《春秋集义》卷八)在对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职官设置与管辖,以类相推,不断增加。

由此可见,上古社会设置的负责自然资源管理的官吏,其主要职责的建立基础与目的是:第一,山林川泽是民众、国家所取生产、生活资料的地方,是共有的财产。作为国家既不能与民争利,也不能列为“私有”。由财产的共有而必须维护,以保持山林川泽物产的恒常使用。第二,山林川泽所产是国家之宝,国家与民众均不可放纵自由,“听百姓以自取”,因此,不得不为之制定禁令。由不得肆意乱取,而巡察禁令的执行成为必要。第三,山林川泽所产均有繁殖生产的周期,必须以时取、以时禁,用以保持维护资源固有的周期性,达到“平其守”,使资源的运用与资源的生成守其平衡,以计之久长。

三、禹之禁、四时之禁、天子之禁、先王之法——上古社会维护生态的法令规范

上古社会在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很早就有许多相关的禁令,如“禹之禁”、“四时之禁”、“天子之禁”、“先王之法”等等,且很多禁令是以帝王的名誉规范的,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之一。有如:《禹刑》、《汤刑》之类。

史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且以并农力,执成男女之功。夫然则有生而不失其宜,万物不失其性,人不失其事,天不失其时,以成万财。万财既成,放此为人,此谓正德。”(马骕:《绎史》卷二十)大禹禁令的颁发,令所有的生命都能够适宜地生长,万事万物都不会丧失本性,连上天也不会混乱时序,民众百姓将顺势而为。此为帝王的“正德”。施行“禹之禁”,“泉深而鱼鳖归之,草木茂而鸟兽归之,称贤使能官,有材而归之,关市平,商贾归之,分地薄敛,农民归之,水性归下,农民归利,王若欲求天下民,先设其利而民自至,譬之若冬日之阳,夏日之阴,不召而民自来,此谓归德。”(马骕:《绎史》卷二十)表明“禹之禁”的发端,所显现出是帝王的“正德”,其“禹之禁”施行之最终结果,即“归德”,既是万民所向,更是万物所归。

周文王也将“厚德广惠”美好的德性传授给太子武王,以为“周之禁令”是为“和德”。“所保所守守之哉,厚德广惠,忠信爱人,君子之行。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畋渔以时,童不夭胎,马不驰骛,土不失宜……故凡土地之间者,圣人裁之,并为民利。是鱼鳖归其泉,鸟归其林,孤寡辛苦咸赖其生,山以遂其材,工匠以为其器,百物以平其利,商贾以通其货,工不失其务,农不失其时,是谓和德。”(《逸周书·文传解》卷二五)可见,“和德”所包括的是极其广阔的内容,不仅仅是个人的“君子之行”,还要把这德性外推至农工商贾、山林草木,甚至鸟兽鱼虫。所谓“和德”,即人与物与兽的和谐之德。

上古社会就自然资源方面形成的相关禁令,也被后来概括为“先王之法”,广为流传。淮南王刘安总结道:“春伐枯槁,夏取果蓏,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为民资。是故生无乏用,死无转尸。故先王之法:畋不掩羣,不取麛夭,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豺未祭兽,罝罦不得布于野;獭未祭鱼,网罟不得入于水;鹰隼未挚,罗网不得张于溪谷;草木未落,斤斧不得入山林;昆虫未蛰,不得以火烧田;孕育不得杀;鷇卵不得探;鱼不长尺不得取;彘不期年不得食。是故草木之发若蒸气,禽兽归之若流原,飞鸟归之若烟云,有所以致之也。”(高诱:《淮南鸿烈解·主术训》卷九)“不掩群”、“不涸泽”、“不焚林”,是禁止只顾现今,不及明日;只看眼前,不及长远;做事不留余地,从不考虑后果。按此原则,才有“厉禁”的节目:斧斤“以时”进山林;“以限制”田猎、捕鱼;禁止捕食幼兽、小鱼之类。

中国以较早的历法文明著称于世,与此相联结,在对待自然资源方面,有“四时之禁”、“夏禁”、“冬禁”之类。关于“四时之禁”,史载“农不上闻,不敢私籍于庸,为害于时也;然后制野禁……野禁有五,地未辟易,不操麻,不出粪,齿年未长,不敢为园囿,量力不足,不敢渠地而耕。农不敢行,贾不敢为异事,为害于时也。然后制四时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泽人不敢灰僇(烧灰不以时多僇),缳网罝罦不敢出于门,罛罟不敢入于渊,泽非舟虞,不敢缘名,为害其时也。初春之时,帝王“发号出令曰:生而勿杀,赏而勿罚,罪狱勿断,以待期年。教民樵室鑚鐩,墐灶泄井,所以寿民也。耟耒耨懐,鉊鈶又扌畺,权渠繉绁,所以御春夏之事也……以路无行乞者也,路有行乞者则相之罪也。天子之春令也”。“春令”的原则是“大德曰生”,“生”是上古社会认为的最为美好的德性,“好生恶杀”、“生而勿杀”。待到“春尽而夏始,天子服黄而静处,朝诸侯卿大夫列士,循于百姓,发号出令曰:毋聚大众,毋行大火,毋断大木,(毋)诛大臣,毋斩大山,毋戮大衍,灭三大而国有害也。天子之夏禁也。”总原则围绕国家的利害为中心,此“六大”不可轻易触犯,“大众”、“大火”、“大木”、“大臣”、“大山”、“大衍”,直接关系国家的生死存亡,处置不好的直接后果是“国之大害”。夏秋之际,帝王“发号出令,罚而勿赏,夺而勿予。罪狱诛而勿生,终岁之罪,毋有所赦作衍。牛马之实在野者,王天子之秋计也。”秋季花木零落,阵阵哀气,与之相为协调,“秋计”的核心原则是“罚而勿赏”、“夺而勿予”。时至冬季,帝王“发号出令曰:毋行大火,毋斩大山,毋塞大水,毋犯天之隆,天子之冬禁也。”四时进入隆冬季节,皑皑冰雪,凛凛寒气,与之相为一致,中心原则是不能触犯“天之大隆”,“冬禁”之时,绝对不能“行大火”、“斩大山”、“塞大水”。

上古社会的关于“四时之禁”一类,其后有《月令》的概括总结,更有《吕氏春秋》之“十二月纪”综合论说,不断详尽地把天地自然之四季运行秩序与社会政治的行政规则联系起来,作为“上揆之天,下验之地,中审之人”(《吕氏春秋·序意》)全面的统治宝典,载入政法文化的历史宝库。

另外,《管子》一书有对矿藏的保护禁令。“茍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管子·地数》)针对有金属表徵的矿山,应当施行封山禁令:冒犯封禁而开发者,罪死不赦;对于擅自进入封禁山区的人,罚以相应的刖足之刑。遵此施行封禁矿藏之禁令,十年后“而葛卢之山发而出水,金从之。蚩尤受而制之以为剑铠矛?,是岁相兼者诸侯九。雍狐之山发而出水,金从之。蚩尤受而制之以为雍狐之戟芮戈,是岁相兼者诸侯十二。”(《管子·地数》)

综合上古社会的各种政法规范,总其意义,有如下文:“夫圣人在上,万物各得其所,则以为之厉禁。人不得非时非礼以戕贼之也,至于牛羊犬豕之类,亦有品节犯分干时,皆在所禁。如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仲夏斩阳木,仲冬斩阴木,春献鳖蜃,秋献龟鱼之类,皆所以安万物使乐其生也。”(黄伦《尚书精义》卷四)“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羣,夫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皆爱物之意也。推此心以及物,至扵鸟兽若草木,裕无滛猎之过矣。”(李明复:《春秋集义》卷八)如此政法规范的目的与意义,落在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取与守的平衡方面。远在上古社会,天子的势力绝对可以合围狩猎,甚至诸侯的能力也完全可以掩群而猎,之所以“不合围”、“不掩群”,也不仅仅是遵奉狩猎之礼的意义,此“皆爱物之意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万物各得其所”,“皆所以安万物使乐其生也”,人与自然以及动物同样享受着仁爱的道德伦理、生态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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