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自由 有限调控——关于网络自由的几点思考

2013-04-10 23:03段祥伟
河南社会科学 2013年3期
关键词:恩格斯马克思调控

陆 俊,段祥伟

(1、2.北京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一、网络自由的边界

自由,作为一个古老的议题,历来引起人们的口舌之争,甚至曾引起众人借由其名进行了社会革命。“革命”后的今天,历史的车轮已经在网络时代所打造的平面世界上碾压出一道道深深的辙痕,而“革命”后的人类却看似依然未能达到理想的充分自由的状态,对网络自由的理解也并不一致,以至于由此引发了诸多的网络冲突,阻碍着社会的繁荣发展、人类的和谐共处。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我们充分认识网络行为自由提供了理论基础。

现代法治理念强调将自由、秩序、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最高价值。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行为自由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没有了自由,法律就仅仅是限制人们行为的枷锁,而无法体现出其人文关怀精神。

历史的进程已经将人类推到网络时代的风头浪尖,在这样一个虚拟而不虚假的社会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的工作时间得以缩短,大大提高了生产力,改善了生产关系,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体验,更有甚者,在网络技术发展的初期,人们寄自由理想于网络,认为网络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界限,使得共产主义时代来临了。但事实上,到目前为止,人类仍然未能摆脱其自然属性的束缚,甚至更多的时候认为自己成了网络的奴隶。促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自由依然是网民的诉求。

自由是网络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动力,是法律赋予网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网络自由亦有其自身的边界,其主要有:

第一,网络自由的技术边界。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到的那样:“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一样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摩擦生火第一次使人支配了一种自然力,从而最终把人同动物界分开……蒸汽机确实是所有那些以它为依靠的巨大生产力的代表,唯有借助于这些生产力,才有可能实现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在这里不再有任何阶级差别,不再有任何对个人生活资料的忧虑,并且第一次能够谈到真正的人的自由,谈到那种同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和谐一致的生活。”[1]

网络信息社会的到来,使人们的社会联络更为广泛,网络相对于其他技术所提供给我们的交往自由程度而言,具有其内在的优势;网络从理论上讲由于其平行的信息传输方式,打破了现有权力结构自上而下的控制方式,以至于托马斯·弗雷德曼在《世界是平的》这本书中写道:“500年前,哥伦布运用当时简陋的航海技术进行环球旅行,他安全返航并告诉世人,世界是圆的。500年后,我在班加罗尔,却听到曾经在印度顶级高等学府接受教育,熟知当今最先进技术的工程师告诉我,世界是平的——平得就像他召开全球远程会议所用的那块大屏幕。”[2]

但是,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整个人类历史是多么年轻,硬说我们现在的观点具有某种绝对的意义,那是多么可笑,这一点从下述的简单的事实中就可以看到:到目前为止的全部历史,可以称为从实际发现机械运动转化为热到发现热转化为机械运动这样一段时间的历史。”[1]恩格斯之后的这一百多年里,人类历史一直没有停止过向前发展,尽管这种发展是曲折的、反复的、螺旋式上升的。网络技术的发展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的确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力,但技术仍然是中性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技术本身永远不可能自动地建立起和谐网络世界……和谐网络的建设从本质上讲不是一个‘技术’过程,我们不能指望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那样我们就会坐等一个和谐网络世界的到来”[3]。

第二,网络自由的主体边界。网络是中性的,要建构一个和谐的网络共同体,仅仅有网络技术的发展还是不够的。人与动物的区别正在于人的主体性,在于人能够通过自身劳动来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

恩格斯把自由定义为:“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1]这句话告诉我们,首先,自由不是虚幻的或者说是抽象的,自由是“那种同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和谐一致的生活”[1]。其次,自由的出发点是人对必然性的认识,“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越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越大;而犹豫不决是以不知为基础的,它看来好像是在许多不同的和相互矛盾的可能的决定中任意进行选择,但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1]。再次,仅仅停留在对必然性的认识上还不是自由,自由在于人合乎目的地支配对象和自己。

劳动是自由的基础。劳动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4]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5]马克思通过区分人的活动与动物的活动得出了人是自由的这一论断:“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就是说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做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做类存在物……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5]

第三,网络自由的社会边界。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建立在科学的实践观的基础之上的,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那里,自由的本质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是一种客观历史存在。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的有目的的劳动,人在劳动中结成各种社会关系,使人具有社会性。人与社会是辩证的统一,人在通过自身劳动改造社会的同时,社会也反作用于人。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那样:“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7]

在网民与社会的关系中,网民总是期望能够被赋予尽可能多的行为自由,而社会所能赋予网民网络行为自由的程度,既取决于现实的可能性,也取决于社会的价值取向。例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终极目标,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也写道:“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8]

二、调控:维护网络自由的手段

网络调控的必要性在于调控是保证网络自由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网络行为是一种实践活动,而实践则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的基本途径,人的意识正是通过实践而能动地认识世界,又通过能动的实践来改造世界,只有在正确认识的指导下的符合客观规律的网络行为,才是正确的网络行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来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只有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指导下,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自由。以当前的社会现状来看,人类还未进化到共产主义时代,网络世界里各种冲突也不断发生,为建构一个和谐的网络共同体、打造一个积极向上的网络生态、尽可能地赋予人们更多的自由,网络调控显得尤为必要。

因此,网络调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客观世界是物质的、普遍联系的和永恒发展的。客观事物联系的根本内容就是互相对立的矛盾双方之间的联系,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就在于客观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任何矛盾的双方都存在于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斗争的辩证关系之中,矛盾的对立性和同一性相结合,推动了客观事物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9],列宁的这句话恰当地指明了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正是由于这种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才尤其凸显出调控的重要性。网络调控的目的也正是在认识到与网络有关的一系列矛盾的前提下,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来协调这些矛盾的不平衡,从而更高效地、更公平地推动事物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构建一个与时俱进的、和谐的网络生态。

我们应该摒弃那种网络不可调控、网络不受调控的消极观点,而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网络技术只是众多可以推动人类历史进程向前发展的工具之一。理论来源于实践并且指导实践,人们通过实践来改造客观世界,只有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才能避免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走弯路。事实证明,无论是通过技术架构、体制设计、法律规制来调控,还是通过加强对网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从网民的主体意识上解决问题,都是可行的。

网络调控本身也必须受到调控。客观世界是物质的、运动的,矛盾的对立和统一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历史的进程在不断的往复中螺旋式上升。所以,网络调控要与其时代背景下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相适应,网络调控机制应该是一个动态的平衡机制。

以法律规制的形式来调控网络,是世界各国网络控制的通行做法。对于现代法治国家来说,这也是最为经济有效的网络治理方法。从法理学上讲,“自由所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精神生活条件以及其他自由的限制,可以表现为非法的限制。一般地说,除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限制都应予以法律化。就是某些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也应当法律化,使其表现为法的限制。一切法的限制都应遵循法的限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达到法的限制所应当达到的目的”[10]。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我国应该一方面强化现行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不断地完善和改进立法技术,积极探讨灵活的法律治理形式,尽可能地减少成文法的滞后性,削弱社会事件种类的无限性同法典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在做大蛋糕和均分蛋糕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三、结论:充分自由,有限调控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二者在总量上是对等的。享有的权利越大,肩负的义务就越重。例如,有些公务员有乘坐专机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并且以立法的形式来确定下来,好让其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这种权力相对应的义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然,权力有可能导致腐败,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要从腐败的预防和惩治上下功夫,而不应搞一刀切、全盘否定。回到网络世界,我们也应该明白,我们每个人都享有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网络自由,这种自由应该是充分的,同时每个享有私权的网络主体也承担着不得损害他人自由的义务。网络调控作为各个平等的利益主体之间的衡器,在保障网络自由、推动社会进步方面,不但是重要的,而且是必要的。同时这种网络调控的权力也是有限的。调控的目的在于实现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之间的动态平衡,使得网络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充分的自由。

[1]弗·恩格斯.反杜林论[A].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0—121.

[2][美]托马斯·弗雷德曼.世界是平的[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

[3]陆俊.虚拟的网络与现实的和谐[J]北京青年工作研究,2007,(5):19—21.

[4]弗·恩格斯.自然辩证法[A].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50.

[5]卡·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A].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62.

[6]卡·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A].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01.

[7]卡·马克思,弗·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A].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6.

[8]卡·马克思,弗·恩格斯.共产党宣言[A].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

[9]弗·伊·列宁.谈谈辩证法问题[A].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专题文集(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49.

[10]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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