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伟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92)
中国梦实现之路径分析
——基于劳动正义理论视角
赵云伟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92)
中国梦要靠劳动来实现,但是仅仅有劳动还不能实现中国梦。劳动只有与正义的制度相结合才能使劳动者获得其所应得,即劳动正义。劳动正义主要表现在:劳动能力获致正义,劳资交换正义,劳动过程正义,劳动成果分配正义。只有实现劳动正义,中国梦才能得以实现。
中国梦;劳动;劳动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五一劳动节的讲话中指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人世间的美好梦想,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实现;发展中的各种难题,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破解;生命里的一切辉煌,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铸就。要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人民创造历史,劳动开创未来。这段话深刻揭示了劳动所赋予人类生存的意义,劳动才是真正的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劳动是人的本质。劳动创造了人类历史。劳动贯穿社会历史始终。劳动促进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可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往往处于悖论之中。不少劳动者干着最脏最累的活,得到的却只是勉强糊口的收入,劳动者弱势群体处于“最不利者”位置。对于底层的劳动者而言,劳动只是奔波、抗争或寄托,焦虑和无奈常常伴随着他们。他们用劳动实现美好梦想的可能性往往很渺茫,即使通过努力劳动也看不到希望。劳动悖论在本质上就是劳动者没有得到其应得的权利和劳动成果,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恩格斯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1](p228)也就是说,劳动只有与制度的正义结合起来才能推动社会朝着有利于劳动人民的方向前进。劳动在制度上的正义体现即劳动正义。劳动正义就是劳动者得其应得,包括劳动者有平等地获得劳动能力的基本权利,劳资交换中处于自由平等地位,劳动过程中自主劳动,并占有应得的有效劳动成果。劳动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重要内容,劳动正义才是实现中国梦的路径。所以分析中国梦的实现问题,要“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理解全部社会历史的钥匙”。[2](p258)这就需要从劳动正义的理论视角进行分析和探索。
衡量劳动能力,一般是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文化技术水平、社会实践能力、心理状态等多方面来综合考察的。劳动能力的根源和关键是劳动者获取劳动能力的权利平等。劳动能力的形成,主要取决于两种因素:(1)先天的素质;(2)受教育的程度和健康保障程度。人的天赋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但天赋差别并不是造成人类劳动能力等级差别的根本原因。马克思曾说:从天赋差别上讲,“搬运夫和哲学家之间的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3](p158)也就是说,对于人们劳动能力的形成,后天基本权利保障——受教育的条件和健康保障条件起主要作用。劳动能力获致正义,是人依凭国家和社会提供的条件,平等地享有教育、健康保障的基本权利来获得劳动能力的权利,平等地享有劳动机会,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自由决定、选择和从事社会劳动实现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劳动能力获致正义具有平等原则,劳动能力获致正义在于机会平等,人人都有凭后天能力改变其处境与命运的发展机会。这至少做到“一是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当被清除;二是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当被取消;三是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4](p111)罗尔斯指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5](p7)罗默说,“社会主义者需要什么呢?社会主义者需要的是如下的机会平等:(1)自我实现和福利;(2)政治影响;(3)社会地位”。[6](p30)劳动能力获致正义不但标志着人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而且还体现着人过自己所希望的生活或实现合理预期的自由,即人有实质自由去选择他认为有价值的生活。
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占有的平等,消除了按生产资料占有的多少进行分配的方式,为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实现正义奠定了基础。邓小平曾说过:“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的现象。”[7](p143)在2011年两会前,温家宝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使我们国家成为一个公平的、正义的社会,使每一个人生活都有保障,这应该是我们奋斗的理想。”凡是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在一个完全公正的社会……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力。”[5](p532)机会均等意味着个人不应该对他们的境遇负责,他们应该对各自的努力程度负责,应该根据人们努力的程度来决定个人获得福利的多少,即平等是指努力程度相等的人获得相等的回报,从而保证个人拥有“公平的竞争环境”。[8](p79)一个人的劳动能力获致越正义,他摆脱贫困、选择某种生活的自由也就越大。
目前我国在劳动能力获致正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障面太窄,大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占我国人口75%以上的农民几乎不能享受各类公共资源。政府应在制度性背景正义的前提下,通过户籍平等,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等政策供给,消除城乡、地区、行业和人群之间平等就业的制度性障碍,使所有劳动者获得公平的劳动机会。一方面是提升个人选择能力。投资教育,补助贫困家庭,促进就业,让每个人能获得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要促进表达自由,提供经济条件,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迁徙自由等。这样才能消除先天资源与后天环境分配的任意性所造成的收入差别。如果劳动者处在同一个共同体内有权获得平等的劳动能力成长机会,没有起点的机会公平作保障,其他领域的公平正义则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中国梦无异于海市蜃楼。
劳动交换正义就是劳动与资本在交换过程中各自处于平等地位,并且是自由意志的表达。劳动交换正义存在着两个维度,即平等维度和自由维度。劳动与资本交换正义的原则,一方面要体现交换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又要体现社会正义的基本精神。交换正义也具有两大基本原则。一是自由原则。在劳动与资本交换活动中,交换主体是独立的、自由的主体,交换是自由主体之间的交换,因此,交换正义的基本原则就是必须保证并增进交换主体的个人自由。保证交换主体的自由最根本的是提供劳动独立于资本的权利和能力。自愿原则背后需要基本权利的支撑。劳动交换正义的基本条件就是要把人的劳动力从商品地位下解放出来,而非表面的平等、形式的自由。当代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诺奇克认为,只有当交换是自愿的,它才是正当的。“自由是一致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说到自由和意志也是一样,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9](p序言8)“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自愿的,取决于限制他选择的是什么东西。如果是自然的事实,这种行为就是自愿的。”[10](p262)所以,劳动与资本交换的正义,其本质就是“自愿”,是受市场、法制等社会历史条件制约下的公开、公平条件下的自由意志的表达。
二是平等原则。平等是交换正义的基本要求和实现形式,不平等,肯定难以实现交换正义。因而,平等原则是交换正义的基本原则。作为交换正义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要求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换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如果交换主体没有独立人格,不能进行独立创造,交换正义前提将不复存在。[11](p88-89)劳动者和资方在市场上相遇,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彼此身份平等地发生交换关系。看似买卖自由,然而这种自由是虚假的自由。亚当·斯密认为,雇主在经济上的维持能力要强于工人,在资本与劳动的博弈中,雇主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劳动者工资被压制在一个很低的水平。“地主、农业家、制造者或商人,纵使不雇佣一个劳动者亦往往能靠已经积蓄的资本维持一两年生活;失业劳动者,能支持一星期生活的已不多见,能支持一月的更少,能支持一年的简直没有。”[12(p61)
我国目前还存在劳动交换不正义,资本处于优势地位,工人只能被生产条件选择的状况。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益、工会职能尚不完善,从而导致劳动交换不正义的出现。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存在,在“绝望交易”或相对“绝望”的背景下,劳动力成为商品,为资本提供了强势的空间。劳动者即使在没有劳动保障和工资很低的情况下,也要忍受,造成了资方与劳方的“主仆关系(master-servant relationship)”,使工人无法享受平等地位。穆勒提出交换正义“目的是使工人可以获得‘合理的’工资,使资本家可获得合理的利润。”[13](p401)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必须组织起来,依靠集体的力量来对抗资本集聚的力量,通过工会行使集体谈判权,并且需要政府制定法律制度加以保护。保障交换主体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自由交换而不必拘泥于某些强权的力量或者隐性压力。
为了实现中国梦,必须对劳动进入市场的第一个环节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特别要对劳动保障各项制度进行合理调节,建立健全工资谈判制度、完善最低工资法等。在促进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方面,制定和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断完善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效率。在市场经济下,要素主体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选择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各种职业活动。在劳动交换中处于自由平等的地位,社会成员的所得取决于自己的选择,这样就使社会成员的个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认同和保护,从而促使每个人的劳动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而每个个体劳动者梦想实现的时候,就是中国梦实现的时刻。
劳动过程正义是劳动者在人性化的健康的劳动环境下,在劳动的过程中充分体现自主性,是人的本质体现的过程。劳动过程正义是人本质力量显现的过程。劳动过程是为了人而存在的,人是劳动过程的目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工作内容、劳动环境、劳动纪律等都应适应劳动者的人之为人的需要,使劳动本身成为人的需要。从而,所有劳动者都能各尽所能,劳动者在工作上可以将个人的所有的本质力量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甚至可以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为每一个有劳动能力并在社会承诺年龄线内的公民,保证提供满意的工作”。[14](p142)
劳动过程正义包括,第一,劳动环境人性化。劳动环境的状况如何,不仅制约生产效率,并且还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人的生产活动需要一个符合人性的、和谐的劳动环境。劳动过程的设计应是从人出发并围绕人,从人的需要、人的劳动能力条件去设计劳动过程。第二,劳动过程主体化。劳动过程主体化就是每个人可以利用充裕的自由时间,充分发挥自己的个性和才能,用文化科学技术的最新成就全面武装自己,每个社会成员都将从旧的社会分工的束缚下彻底解放出来,克服劳动活动中的异己状态。劳动自然成了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劳动者自然能够尽其所能地进行劳动,这是劳动过程与人的本质显现过程的统一。第三,在劳动中营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能自主地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自主使用劳动资料。劳动者对工作的安排和推进有自主抉择的权利,对集体的活动有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资方不但要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也要充分考虑并满足劳动者的非经济需求,包括工作需要,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安全感和有意义的工作前景的需要等。第四,在劳动过程中体现人的本质。康德说:“所有行动需视所有人为目的,绝不可以只以人为手段。”[15](p317)人类活动是以人为目的的,人的自由、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和社会的终极关怀。因而人们在物质生产领域也有自由“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16](p926)
然而,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阶段,市场中劳动异化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第一,还有较多劳动者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劳动境况。如煤矿工人、建筑工人等的危险性劳动,开胸验肺的肺尘病工人、脑力劳动者的过劳死,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等问题。不平等的待遇,不公平的劳动环境,使得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第二,劳动日益抽象化、合理化、碎片化,这不仅使工人失去全面发展的可能,也使各个生产者成为机械或机器体系的附属物。“工人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当事者,而是站在生产过程的旁边。”[17](p218)第三,劳动是一种“外在的劳动”,是一种谋生的手段。是被马克思称为谋生的劳动。“在谋生的劳动中包含着:……对工人来说,维持工人的个人生存表现为他的活动的目的,而他的现实的行动只具有手段的意义;他活着只是为了谋取生活资料。”[3](p175)第四,现代生产中机器代替了人的大量劳动,结果是“劳动越是用机器进行,就越是没价值”,劳动的价值随着生产的增加而减少,“劳动越来越是死的,个人的技能越来越大地受到限制,而工厂工人的意识则降低为最后的迟钝”。[18](p360)这些劳动异化形式都在拷问着中国梦通过劳动实现的可能性。必须通过法律制度规范劳动环境的标准使之符合劳动正义,提高劳动者素质,保障劳动者参与劳动过程的管理,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体现人的本质。自主自由的劳动不但使人的潜力得以释放,而且是中国梦实现的必备条件。
付出有效劳动就要获得劳动报酬,付出的有效劳动越多,获得的劳动报酬也应该越多,这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19](p304)劳动成果分配正义即按照劳动者付出的有效劳动作了必要扣除后的所得。“每一个劳动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9](p304-305)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就是在基本自由权利和机会得到平等保证的前提下,按照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凭自己的劳动贡献获得相应的收入分配,贡献大获得的收入就多,贡献小获得的收入就少,“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它能够极大地调动各个生产要素主体的积极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强化经济的高效快速增长。正如斯密所说:“劳动工资,是勤勉的奖励。勤勉像人类其他品质一样,越受奖励越发勤奋。丰富的生活资料,使劳动者体力增进,而生活改善和晚景优裕的愉快希望,使他们益加努力。”[20](p75)所以,要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必须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的提高增加劳动报酬,用法律保障劳动者获得应有报酬。
初次分配中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越高,表示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所得份额越大,社会分配越公平。“劳动报酬优厚,是国民财富增进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国民财富增进的自然征候。反之,贫穷劳动者生活维持费不足,是社会停滞不进的征候,而劳动者处于饥饿状态,乃是社会急速退步的征候。”[20](p67)王泽鉴说过“工资乃劳动者出卖劳力之报酬,出卖血汗之代价,在未受清偿前,虽构成雇主资产的一部分,但本属于劳动者所有,不容任意剥夺;工资具有绝对神圣性,必须特予保护,始足以实现社会正义。”[21](p502)富人由于先天有优势,占有的资源条件更佳,因此容易更富。而劳动者通常没有资本等生产要素,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劳动报酬,由于生活成本大,尤其是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的后顾之忧,劳动所得下降显然会使他们的贫困加剧。
目前我国劳动初次成果分配不正义问题严重。据统计,2009年,我国有2.3亿农民工(其中异地务工有1.6亿人),大量拥挤在收入低、环境差、安全系数也不高的低端劳动领域。从1997年到2007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46%,而且自2007年至今持续下降。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同时,全国总工会201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以上数据说明虽然劳动者收入的绝对数额在上升,但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却在下降。邓小平告诫我们:“十一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22](p1364)要减少由于市场不平等造成的分配不公平,应该在市场以外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即使劳动者由于天然的和历史的原因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也应从制度上、法律上给予倾斜保护。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为劳动能力较弱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存保障,使每一位公民平等地享受社会劳动成果。劳动者获得了公平待遇,才能使劳动能力充分涌流,每个人为心中的梦想实现的力量汇成磅礴河川,形成奔流不息的中国梦。
贫穷不是中国梦,不正义更不是中国梦。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具备了实现劳动正义的最基本条件。没有劳动正义,正如马克思说,“社会生产力(也可以说劳动本身的生产力)的任何增长,例如,科学、发明、劳动的分工和结合、交通工具的改善、世界市场的开辟、机器等等,都不会使工人致富,而只会使资本致富。”[23](p268)亚当·斯密在他的《道德情操论》中有一句经典名言:“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并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目前,实现中国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就是使制度趋于公平正义,建立和有效实施各种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利益分配法律和规则。当我们关注劳动起点的公平时,要践行机会平等原则;在交换中践行自愿原则;在劳动过程中,践行主体化原则;在分配的过程中,践行按劳分配原则(调控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分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从而追求一种实质上的正义。亚当·斯密说,“富之路”即“德之路”。中国梦之路,即劳动正义实现之路。只有实现劳动正义,只有劳动者获得其应得,经济发展才是良性的,社会发展才是正义的,中国梦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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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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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2013)011-0009-04
赵云伟(1975—),女,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