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动词“给”演化为被动标记的语义基础
——类型学的视角

2013-05-25 00:27刘晋邓云华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11期
关键词:类型学被动方言

刘晋,邓云华

(1.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2.衡阳师范学院外语系,湖南衡阳 421002)

再议动词“给”演化为被动标记的语义基础
——类型学的视角

刘晋1,2,邓云华1

(1.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2.衡阳师范学院外语系,湖南衡阳 421002)

对于现代汉语动词”给”向被动标记演化的语义基础的探讨,过往研究主要集中在“使役”这一语义特征之上。借助类型学的视角,可尝试证明,动词”给”在向被动标记发展的过程中不需要经过“使役”的语义环节,其自身所具有的“动作行为方向”的语义特征是关键要素。这一论证能够得到两方面类型学语料的支持,一是汉语内部在概念层次上体现出来的系统性和规律性,二是世界其他语言的平行发展。

给;被动标记;语义基础;动作行为方向;类型学

一、引言

“给”是现代汉语中最为活跃的“给予类”动词之一。同时,“给”也因为其复杂的介词用法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如很多学者都注意到了“给”的被动用法。[1][2]与此相关的一个现象是,在不少汉语方言及少数民族语言中,表“给予”义的动词均演化成了一个被动标记。[3](p36-49)[4][5](p16-22)什么样的词语发展成什么样的语法标记是有规律可循的,其背后往往具有深刻的认知基础,大多数学者认为“给予”动词向被动标记的发展过程中经过了“使役”的语义环节。[6][7](p221-236)[8]Heine&Kuteva的考察也显示,人类语言中“使役”范畴的常见词汇来源之一便是表“给予”的动词。[9](p328)从表面上看,上述各种语言现象都指向一个语言事实,即“给”能够从表“给予”的动词向被动标记演变,其发展机制在于“给”的使役用法。本文则尝试从类型学的角度给出另一种解释:“给”自身便具备向被动标记发展的语义基础,而不需要经过“使役”这一环节。

一个语法标记产生的主要条件之一是“语义相宜性”(semantic suitability)。[10][11](p624-647)类型学虽然关注语言形式上的特点,但是并没有把语义排除在外。[12](p14)本文将讨论置于人类语言发展的背景之下进行,如果多种语言在某一方向上具有共同的发展过程,其背后必然有规律性在支配着,找到这一规律将会是有意义的发现。

二、使役和被动在动作行为方向上的差别

认知语言学认为,语义和语法是密不可分的。Langacker将动词的典型概念意义定义为“不对称的能量转换,尤指在某一事件中施事对受事做了某件事情”。[13](p10)石毓智则对此作出进一步解释,指出动词所代表的能量转换是具有方向性的。[14](p404)我们认为,从“动作行为的方向”的角度对动作进行分类有其自身的优势,一方面,它只有三种可能,即“左→右”、“左←右”和“左←→右”,因此这一标准具有较高的概括性,能够准确地描写对象在概念层面的实质;另一方面,它也有利于揭示跨语言的个性和共性。

一个完整的使役动作或事件需包含四个基本要素,即“使役者”、“使役的作用力”、“被使者”和“使役结果”。例如,在Father made John paint the wall中,“使役者”father将“作用力”施加在“被使者”John之上,“使役结果”是“被使者”执行了“刷墙”(painting the wall)的行为。由此可见,使役的动作行为是由“使役者”发出进而指向“被使者”的,其方向为“左→右”。此外,使役结构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必须将“使役者”和使役动作的表达“前景化”(foregrounded),而“被使者”和“使役结果”则作“背景化”(backgrounded)处理。这一差异所带来的句法后果就是:被“前景化”的部分出现在句中语法地位更为显著的位置(比如主语)。

一个被动事件主要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施事、受事和动作。无论在哪种语言中,该结构的共同特点就是把“受事”放在主语的位置上,比如在“树叶被风吹走了”中,动作的发出者(施事)是“风”,作为“受事”的“树叶”出现在主语的位置。显然,动作行为的方向为“左←右”。由此可见,“‘给’向被动标记演化的过程中经历了‘使役’环节”一说首先得面临的一个问题便是:动作行为方向不同的“使役”和“被动”如何能经由“使役”这一环节向“被动”发展?Heine&Kuteva[9]考察了世界上五百多种语言,归纳出了哪些语义特点的词汇倾向于发展成哪种语法标记。其中,使役范畴的词汇来源之一是表“给予”的动词。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书中所罗列的被动标记的常见来源中,并没有表“使役”的词汇。恰恰相反的是,表“反使役”(anticausative)义的词汇演化成了被动标记,比如!Xun语言和早期的Romance语言。[9](p44)这一点其实也不难理解,“反使役”的动作行为方向正好同“使役”的作用力方向相反,为“左←右”,这跟被动式之间具有语义相宜性。而使役动词往往蕴含着“使役者”对“被使者”的支配行为,动作行为方向为“左→右”,这与被动的意义是完全不兼容的。

我们对“给”向被动标记发展的一个基本认识是,其演化的语义基础并不是来自“使役”这一环节。下文将尝试从汉语系统内部的规律性和系统性出发,结合跨语言的视角,分析“给”向被动标记演化的语义基础。

三、“给”向被动标记演化的语义基础

一种语言对于某一类动作行为的概念化往往是成系统的、有规律的,汉语也不例外。根据石毓智的考察,现代汉语在表示物体传递这一类动作行为时,其方向义表现为中性,即能量转换不具有方向性,例如:[15](p86)

(1)a.我借了他1000元钱。

b.我租了他一间房子。

c.我贷了他一万块钱。

上述各例中的动词均可以表示“左→右”和“左←右”两个不同方向的物体传递,比如(1b)既可以理解为“我租给他一间房子”,也可以理解为“我向他租了一间房子”。同时,这一系统性和规律性也体现在古代汉语的“物体传递”类动词中,这一时期也存在不少用一个动词来表示两个方向相反动作的用例,石毓智列举了如下用例:[15](p88)

(2)受:a.接受。例如:权辞不让受。(《三国志》)

b.授予、给予。例如:因能而授官。(《韩非子》)

(3)售:a.卖出去。例如:卖之不可偻售也。(《荀子》)

b.买。例如:文肃之子适相国寺,偶售得之。(《桯史》)

(4)致:a.送达。例如:远方莫不致其珍。(《荀子》)

b.引来。例如:忠言拂于耳,而明主听之,知其可以致功也。(《韩非子》)

方言中的现象也非常具有启发性,比如,在许多方言中,处置式和被动式这两个方向义相反的格式共用一个标记,且该标记最为常见的词汇来源便是表“给予”的动词,比如鄂东方言中的“把”和山西交城话中的“给”:[4](p656-661)

(5)弟弟把鱼吃了。

表处置:弟弟将鱼吃了。

表被动:弟弟被鱼吃了。

(6)他给票丢了。表处置:他把票丢了。表被动:票被他丢了。

①译文引自沈家煊《现代语言学词典》,下同。

例(5)、(6)只是举例性的说明,并不是一个穷尽的列举。表“给予”的动词同时演化为一种方言中处置式和被动式标记的现象还见于官话区、湘方言、赣方言等地。又如,湖南常宁方言中用以构成处置句和被动句标记的“得”便来自于“给予”动词。[16](p3)上述讨论表明,古代汉语、现代汉语和汉语方言在概念化物体传递的动作时均遵循了相似的方法,具有系统性和规律性的特点。

“给予”是常见的物体传递动作,必然会涉及到传递方向的问题。典型的“给予”动作通常包含三个要素,即“给予者”、“接受者”和“传递物”,从语义层面上看,该三要素分别对应“施事”、“与事”(间接宾语)和“受事”(直接宾语)。[17](p33)在“给”经常出现的双宾结构中,动作行为的方向为“左→右”,即物体是由主语向间接宾语转移,不会产生类似例(1)的歧义。尽管如此,“给”在某些句式或者语境下的方向义可以是“左←右”。比如,石毓智指出,例(7)有两种意思,主语既可以是物体的来源,也可以是接受者;而例(8)则是一个无标记被动式,其方向是“左←右”的,但是他没有就这一现象做进一步探讨。[15](p88)

(7)小王已经给了。

(8)书已经给了。

与英语的to和from的功能类似,例(7)的“给”既可以理解成to(主语是物体的来源),又可以理解成from(主语是接受者)。也就是说,“给”既可以理解为“与格”(dative),又可以理解为“夺格”(ablative)。

“与格”(dative)是名词短语所取的一种形式,一般表示间接宾语关系或英语中to或for表示的意义相类似的意义,英语本身并无与格形式,而是用词序来表达间接宾语的概念,其常用的可替换术语是“接受者”(recipient)。[18](p129)根据Heine&Kuteva的考察,“与格”的一个常见的发展方向便是演化为受事标记,如隶属于汉藏语系的Dolakha-Newari语里的与格标记-ta:[9](p103)

(9)Dolakha-Newari-ta(dative case marker)>patient marker

如例(7)所示,如果小王是动作的发出者(即物体的来源),“给”后面省略的成分便是“受事”(即‘接受者’),此时的“给”承担的是与英语中to相类似的功能。

我们更为关注的是“给”可以理解为“夺格”的情况。“夺格”指的是名词短语所采取的一种形式,在用屈折形态表示语法关系的语言里,一般用来表达各种处所或工具意义。英语不像拉丁语有“夺格”标记,而是采用其他手段(特别是介词with,from,by)来表达这些意念。[18](p2)根据Heine&Kuteva的考察,在许多其它的语言中,被动式里用来引入施事的标记便是来源于“夺格”,例如German、Krongo和Bugalrian中的von、nka-和ot:[9](p29)

(10)German von‘from’,ablative preposition>agent marker in passive construction.

(11)Krongo nka-,ablative marker>agent marker in passive constructions.

(12)Bulgarian ot‘from’,ablative preposition>agent marker in passive construction.

如果将例(7)中的“小王”理解成“接受者”,此时“给”的作用是用来指明动作行为的动力来源(from),其后省略的则是“施事”(即‘动作的发出者’)。从一个完整的“被动事件”的视角上看,施事可以被认作是使得事件发生的原因,即把施事看成是事件的来源,因而在不少语言中的被动式施事标记来自于表达FROM(‘自’)意念的介词,如例(10)和(12)。根据王力的考察,古汉语中用于引入“原因”的介词“为”也具备上述相同的功能。[19](p487)例如:

(13)不为酒困。(《论语·子罕》)

(14)止,将为三军获。(《左传·襄公十八年》)

(15)道术将为天下裂。(《庄子·天下》)

被动结构中动作行为的方向为“左←右”。汉语中的“给”以及其他语言中的“夺格”介词能够演化为被动结构中引入施事的标记,其背后的认知动因在于它们所指明的动作行为的方向同被动结构的行为方向一致,即“左←右”,这也是它们能够语法化为被动式中的施事标记的语义基础。

四、结语

本文从类型学的视角探讨了“给”向被动标记演化的语义基础。过往研究的主流的观点认为这一演化经历了“使役”的语义环节,但是该观点面临的一个首要困境便是如何解释动作作用力方向不同的两个动作如何由一方向另一方转化。从汉语的内部演化看,古今汉语及众多的方言在概念化“物体传递”时表现出了高度的规律性和系统性。一方面,一个动词可以同时表示两个不同的作用力方向;另一方面,“给予”义动词是被动标记的一个重要来源。

本文重点关注的是“给”的“左←右”语义特征,认为该特征是“给”向被动标记演化的语义基础。从跨语言的角度上看,人类语言中具有相同语义特征的词汇往往能够发展成为具有相同功能的标记。无独有偶,许多其他语言中用以指明动作来源的“夺格”标记也演化成了被动标记。从跨语言的角度看问题,在扩大我们视野的同时,还可以启发我们寻找汉语自身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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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刚

H04

A

1003-8477(2013)11-0126-03

刘晋(1981—),男,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衡阳师范学院外语系教师。邓云华(1964—),女,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11C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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