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保护研究——以1994年印度楝树案为例

2013-04-10 20:58李芳芳
社科纵横 2013年4期
关键词:楝树专利局土著

李芳芳

(平顶山学院 河南 平顶山 467000)

一、1994年印度楝树案

印楝树在印度视为自由之树,主要种植在印度和其他南亚及东南亚地区,它是一种常绿乔木,它的树皮、种子和花朵在印度传统医学中广泛应用,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被美国农业部誉为“可解决全球问题之树”。几个世纪以来,印楝树被广泛应用于印度的天然药物、农药和化肥。印楝提取物可用于对数百种害虫和真菌病害,保护粮食作物,从它的种子中提取的油用于治疗感冒和流感,还可以缓解疟疾,皮肤病和脑膜炎。

1994年,欧洲专利局(EPO)授予美国农业部(USDA)和WR格雷斯公司(WR GRACE&CO)从印度楝树的种子中提取杀菌产物的专利权。1995年,欧盟议会的绿党、印度科技和生态学研究基金会(RFSTE)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基金会(IFOA)联合提出撤销该项专利的请求。欧洲专利局第一次接受了该撤销请求,并通过调查指出一个事实:早在2000年前印楝树的抗霉菌性质和用途就为人们所熟知,印楝树的衍生物被用来制作驱蚊剂、化妆品、肥皂、牙齿清洁剂以及避孕药等。此外有两位科学家早在1995年就利用楝树研究生产一些产品,包括杀菌剂。

2005年3月8日,欧洲专利局撤销此项专利权。1994年印度楝树案充分反映了保护传统知识的重要性和避免生物剽窃,这就是为什么欧洲专利局撤销专利的主要原因。

二、传统知识的概述

(一)传统知识的定义

传统知识,译为Traditional Knowledge(TK),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对传统知识定义为:“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名称和符号,未披露的信息,以及所有其他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在工业,科学的智力活动产生,文学或艺术领域”,并把“基于传统的”进一步解释为“知识系统、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一般从一代传向下一代,通常被认为与特别的民族和地域有关,并随着环境变化而保持原有内涵和形式。”[1]

(二)传统知识的分类

为了保护、应用和发展传统知识,对传统知识进行适当分类是很有必要的。根据WIPO,传统知识可包括传统的农业知识、传统的生态知识、传统的医药知识(包括医药和医疗)、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表现形式可为民间音乐、民间故事、民间舞蹈、民间杂技艺术、民间工艺品等)、土著知识、乡土知识、语言的要素(如名称、地理标志和符号)和可移动的文化财产[2]。

(三)保护传统知识的重要性

1.传统知识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各国人民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利用传统知识,尤其是对传统医学的运用。传统医学知识不同于现代的医学知识及治疗方法,例如中医药、印第安人独特的治疗疗法、东方医学等,甚至包括养生之道和身体保健等,这些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已经成为保障很多人健康必不可少的方法。[3]在马来西亚、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传统医药产品的人均消费量比现代医药产品的人均消费两倍还多。

另外,传统医药在发达国家人民生活中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最近几年对中草药的需求。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分析,美国在传统医药消费达到430亿美元,并且每年以5%~15%的幅度逐年增长;在欧洲市场上已达到了119亿美元(德国德国38%,法国21%,英国12%)。

2.传统知识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资源

许多农作物的多样性都是当地农民按照古老的耕作方式和土地的使用习惯而维持的,并可以带来其他许多好处,如食物多样化、提高劳动力的有效利用率、收入增加等,尤其在发展中国家更为明显。农民对这些传统知识的运用,对于维护农作物的多样性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与此同时,传统知识还是各种不同风格、不同形式的文学艺术的创作来源。

3.传统知识在解决粮食、健康等重大问题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利用传统知识可以改良动植物的性状与品质,从而开发高效无毒的生物农药,提高作物的产量。现在不断出现的新型疾病和原来的病菌抗药性不断增强,对人类的健康危害越来越严重。为了解决全世界人类健康问题,基于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开发的天然药品可用于治疗从细菌感染到癌症等一系列疾病。

三、传统知识的最大威胁——生物剽窃

随着利用现代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公司依据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取得专利权,并阻止他人包括传统知识的拥有者的使用,这种垄断行为被称为“生物剽窃”或者“生物海盗”,即Bio-piracy,生物剽窃是对传统知识保护中的最大威胁。

目前对“生物剽窃”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生态平衡、侵蚀、科技转型暨企业控管组织(the Action Group on Erosion,Technology and Concentration,ETC Group)(ETC集团)将其定义为:“个人或机构对农业和本地社区的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占有,以寻求对这些资源和知识排他性的垄断控制(通常是专利或植物育有者权利)”[4]。

1994年印度楝树案就是“生物剽窃”的例子,对于之前授予WR格雷斯的专利后来被欧洲专利局撤销了。欧洲专利局对这项专利的撤销这一案例,已成欧洲专利制度和判例法的一部分,对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为了防止“生物剽窃”行为的发生,传统居民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发现传统知识正在或已经被授予专利,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四、保护传统知识的有效措施

随着世界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对传统知识的商业化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很多传统知识面临着消亡的威胁,因此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传统知识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方面的措施

1《.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The UN Draft Declaration on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

损害土著民族土地和资源权利一直以来都长期存在,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诸如军事征服、法律欺诈等,侵吞土著民族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为维护土著民族土地、领土和资源权利都制定了相关的保护标准,这些标准是土著民族维护其土地权利和各国履行保护土著民族土地权利义务的最低标准。尤其是《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在保护有关土著民族土地权利方面作出了最突出的贡献。[5]

2007年9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形式通过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呼吁国际社会保障全世界大约3.7亿土著人的各项权利。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强调保障土著人民保持和加强自身制度、文化和传统以及按照自身需要和愿望选择发展道路的各项权利,并保护土著人不受歧视。所有民族都对构成全人类共同遗产的各种文明和文化的多样性,土著人民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生物多样性公约》(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的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经有超过18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我国在1992年6月11日加入了该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三大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的可持续利用、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和其它形式的利用[6]。

《生物多样性公约》不是专门保护传统知识的全球性公约,但对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作用得到认可。《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一次取得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一部分的共识,保护生物多样性应该带给我们环境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显著回报,对维护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he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

TRIPS协议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TRIPS协议中商标和地理标志都可以保护传统知识。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通过续展而不断延长,同时权利人可以注册集体商标,这样商标就为集体所拥有。用地理标志保护传统知识,可以特别标示传统知识或其相关产品在传统性和地域性方面特性,并且一般不可转让或许可给不符合条件的他人使用。这样有利地保护了传统知识。

(二)其他国家的保护措施

1.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heTraditionalKnowledge Digital Library,TKDL)

为了防止生物剽窃,1999年印度国家科学普及局和印度药品、疗法系统部合作建立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TKDL将帮助专利审查员在数据库中搜索,希望可以防止传统知识被剽窃,通过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已经成功撤销了1994年印度楝树案专利案。

TKDL通过筛选和对照公共领域可得到的传统医学知识把包括印度草医学在内的传统知识的现有文献整理成数字形式,并允许世界各地的专利局搜索相关的传统知识,其采用了包括北印度语在内的英语、德语、法语、日语、西班牙语等五种国际语言。

公开这项措施有助于帮助其他人利用这项知识,然而这样也会存在危险。从收集数据这个角度看,特别是采用传统知识运用在公共领域中,EPO与印度签署了一份非公开协议,TKDL成为EPO使用数据库的一部分。

2.特殊保护机制(A Sui Generics Regime)

SuiGenerics是拉丁语,本意是“特殊的,独特的”,为针对某类特别客体设立的自成体系的一种专门系统或特别制度。泰国已经制定一套全面的保护传统医药的特殊保护机制,其中特殊机制包括了很多复杂的概念和实际问题:(1)如何界定保护标的物;(2)保护的要求应该是什么;(3)赋予权利的性质;(4)谁是业权人;(5)应获得的权利;(6)如何让权利持续;(7)强制执行的权利。

泰国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做出很大的努力,也为保护世界传统知识做出了榜样。

3.披露来源制度(Disclosure ofOrigin)

关于传统知识的强制性披露的义务是防止生物剽窃的有效行为,强制性披露制度的支持者最早是发展中国家和民间社会组织提出的,适用披露来源制度不仅要按照专利分类的要求进行来源披露,而且CBD公约目标: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和平等惠益共享机制,也要求建立信息来源证明制度,从而证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一般是有传统知识的国家的政府部门或者相关传统社区提供证明,如果专利申请者没有提交此类文件,专利申请将自动退回。

目前,披露来源制度大部分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哥斯达黎加等国家,但是很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尚未实行强制披露来源制度,为了对生物剽窃更具有威慑力,扩大影响力,必须形成统一的规范。

五、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传统知识的商业化、全球化日益增加的需求,传统知识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为了保护传统知识和避免生物剽窃,国际或者其他各国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一方面,《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生物多样性公约》和TRIPS协议都提出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传统知识的内容;另一方面,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的建立、特殊保护机制和披露来源制度都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提供了很好的保护措施。这些关于传统知识的有利保护措施,对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提供依据。

[1]赵志浩.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现代商贸工业,2010,4.

[2]WIPO,Intellectual Property Needs and Expectations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Holders:WIPO Report on Fact-Finding Mission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1998-1999),Geneva,April 2001,p.116.

[3]杨倩.论民族传统知识的双重法律保护[J].新疆社科论坛,2007(4).

[4]秦红增.乡村社会两类知识体系的冲突[J].开放时代,2005(3).

[5]林其敏.土著人民权利的国际保护—兼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J].民族学刊,2011(6).

[6]冯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合作与惠益分享[J].广西社科科学,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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