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琴 努尔他衣·买孜汉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2)
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和谐最终体现为人的和谐。性别结构的失衡必然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不但对人口结构产生负面影响,还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带来的影响表现在下面几个问题上。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指出:“到2020年,预计20—45岁男性将比女性多3000万人左右。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将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许多条件一般的男性到婚育年龄时择偶困难,排斥在婚姻之外,出现大量的“王老五”家庭。而婚后夫妻生活又是青年男性的正常生理需要,许多有生理需要的男性不能择偶,将影响家庭成员的情绪状态及心理健康,可能引发各种犯罪,如卖淫嫖娼、拐卖妇女、买卖婚姻、童养媳等。这些将有损乃至瓦解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甚至引发社会的震荡,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导致若干年后大量男性找不到配偶,无法组建家庭,这些男性进入老年期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养老问题,增加社会的养老负担。一是这些人无子女,且主要来自社会最底层、最边缘的群体,年老时不能依靠家庭养老,只能靠国家供养,增加国家负担;二是即使国家解决了这些人年老时的经济供养问题,但无子女单身家庭的现状也不能很好满足他们年老时的精神需求,他们不可能安享晚年,消除孤独感。
人口生产必须通过母亲来实现。女性是直接的生育者,肩负人类繁衍生息和永续发展的重任。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未来育龄夫妇的相对数量将逐渐减少,必然会导致人口生产能力的降低,出生率水平相比死亡率下降,人口总量和适龄劳动人口规模减少,人口老龄化加快,造成人口严重萎缩,影响人口长期持续发展,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却产生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究其原因是什么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中国传统生育文化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具有浓厚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色彩,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虽然在社会主义的今天,妇女地位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封建社会传统生育文化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仍然根深蒂固,潜移默化地影响生育儿子的意愿和行为,这使得相当一部分群众尤其是农民“不生男孩不罢休”,无论怎样罚款,他们都要千方百计生男孩。
在我国,目前社会福利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健全,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更是如此,社会保障体系非常落后。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也很突出。2005年,中国乡村65岁以上人口占9.16%,高于城镇8.15%的水平。社保体系的不健全和人口老龄化加快使得养儿防老成为一种客观自然的现象。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农村独女户的奖励、扶持和照顾的政策奖励导向明显不够,尤其社会保障并没有及时跟上。农村的独女户尚未真正老有所养,因此很难从根本上抑制人们养儿防老的意愿。这样,农民养儿防老的意愿就内化到生育需求当中,进一步促进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升高。
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滥用对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上升起了重要的作用。例如,羊水胎儿脱落细胞培养染色体核查、羊水胎儿脱落细胞X染色质检查、手指血杆状细胞鼓体检查、B超等技术,均可早期鉴定胎儿性别,进行性别选择。虽然国家明令禁止非医学性胎儿性别鉴定,仍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引起新生儿性别严重失衡的直接原因,就是生育妇女在怀孕或生育过程中通过B超等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进行了性别选择。目前全国县级医院都有B超仪,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站也有,甚至少数个体医生也有。这为有男孩偏好的群体提供了便利。
一方面,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城市严格一胎,在农村提倡一胎,一胎是女孩的可以生二胎。但是,对于某些城市富人,计划生育政策苍白无力,他们通过各种手段,隐瞒事实真相,超生多生。在农村地区,某些计生干部利用计划生育政策大肆敛财,只要还没男孩而想超生的农户能够缴纳一定数量的“社会抚养费”,就可以超生。而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拒绝大多数人都是为了男孩而超生,这导致了出生人口性别比不断升高。另一方面,某些领导干部和计生工作人员对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客观上为城市和农村想生男孩的群体提供了技术支持。
生育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口文化事业的重要分支,是人类在婚育繁衍方面形成的观念、风俗、习惯、道德和制度。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认为生儿育女不只是家庭的私事,而且关系到国家兴旺、子孙幸福以及人口增长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大事。建设新型生育文化,树立正确生育观念,有利于遏制当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
鉴于同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之初的20世纪80年代相比,今天所面临的人口形势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出生人口性别比不断升高,严重失衡,有必要从实际出发,适当调整现行生育政策。奖励无胎与一胎,适当允许二胎,严禁三胎,以弱化男孩偏好,缓解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
所谓奖励一胎与无胎,即对不生孩子或只生一孩的父母进行奖励。对于选择不生孩子的家庭,客观上节约了国家的财富,对国家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有利于提升人口素质和加快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赶上发达国家水平。因为孩子出生后,国家会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投入,孩子生得多,国家投入也就多。所以对于不生孩子的父母国家应该给予奖励,如果其老年生活困难,还应该优先给与高保,使他们无后顾之忧,安度晚年。对于有生育多孩能力的人来说,自愿只生一孩,本身就是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为了国家利益而放弃个人利益,以自己行动践行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国家为社会作出了贡献,应该受到奖励。
所谓适当允许二胎,就是针对某些特殊家庭,允许其在生育一胎后生育二胎,要以立法的形式保护生育二胎的父母的合法权益。在这里强调生育二胎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改善人口结构,协调出生人口性别的失衡,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促进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
所谓严禁三胎,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严格禁止生育三孩,通过立法形式规定,除少数民族外,若没有极特殊情况,严禁生育第三胎。少数民族人口少,适当允许生育三胎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体现,可以理解,但建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少数民族严禁三胎。
严禁三胎应是计划生育的重点,这关系到低生育水平能否保持稳定,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能否取得成功,人口与资源环境能否协调发展。
我国目前仍是一个农业大国,生产力水平总体低下且发展不平衡,居民尤其是农民收入不高,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广大农民养儿防老,是造成男孩偏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重要原因。经济发展不好,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居民尤其是农民收入不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就难以治理,计划生育问题就难以解决。
因此,首先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最终更新传统的婚育观念,从根本上消除出生性别比升高鉴定物质基础。其次要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的成果。
各级政府以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一是完善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母婴保健法》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都有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二要树立服务第一、管理第二的理念,改革和创新服务和管理体制。严格跟踪管理与服务,B超使用登记报告,流引产的独家管理,群众自我管理。三是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选择,既要对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选择的个人进行处罚,也要对选择胎儿性别的个人进行处罚。
[1]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上册)[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2]马瀛通,冯立天,陈友华,冷眸.出生性别比新理论与应用[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
[3]彭佩云主编.中国计划生育全书[M].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
[4]龚国云.出生人口比升高的思考与对策研究[J].人口研究,2001(3).
[5]刘日.奖一 放二 禁三——关于调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建议[J].领导之友,2005(2).
[6]王爱华,程恩富.我国实行“一胎化”生育政策的成本——效益分析[J].重庆社会科学,2008(7).
[7]穆光宗,余利明,杨越忠.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治理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