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现实特性

2013-04-10 20:58:18王有春
社科纵横 2013年4期
关键词:民主监督政治

王有春

(广东海洋大学思政理论部 广东 湛江 524088)

建国6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和可喜进展。然而,由于我国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缺乏民主传统和民主事实的背景下开始创建新型民主制度的,致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很长时期内基础不够稳固,形态不够高度,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制约不够有力,因而人民意志和公民权利难以得到充分实现。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明显不足和现实特性,我们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通过社会的、政治的等综合改革逐步加以改变。

其一,我国的民主制度基础不够稳固。在建国初期,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当低,既没有现代化的工业,更没有发达的农业和商业,整个国民经济十分落后。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尽管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工业化也开始起步,但这种经济基础很难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运行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与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由于“左”的思潮在党内国内的泛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越来越向“左”转,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根本就没有来得及巩固。而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本来就存在的对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改变过快的急躁毛病,在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不但未能得到纠正,反而更加变本加厉了。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等,都是不顾生产力的实际情况,人为地变革生产关系的主观行为。“文化大革命”决不仅仅是“革文化的命”,一开始就是政治革命,也是对生产关系的革命。“文革”中的“穷过渡”、“割资本主义的尾巴”等口号和做法,都是武断改变生产关系的表现。“文革”之后的改革开放,仍是对生产关系的调整变动,但不同的是,这次变动是使生产关系“后退一步”。既然是生产关系的调整变动,就难免产生一定的震荡,即便是渐进的变动,但由于涉及各阶层不同利益的整合,还是会带来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某些冲击。总之,几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一直处于不断变动之中,没有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稳固的基础和保障。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先天不足和基础缺陷,认识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现状,决不可忽视这个根本性因素。

其二,我国的民主制度形态不够高度。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民主,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是高于资本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形态。然而,由于我国是在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起点上开始建立社会主义的,因而在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等方面我国就存在某些缺陷和不足,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只能在较低层次上构建和运行,根本不可能一下子达到应用的高度。虽然早在1982年召开的中共十二大上就提出了“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但那只是一个比较笼统的目标口号,何时方能实现“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不仅十二大没有给出明确的结论,即使十二大之后的历届党代表大会也都没有出具体的时间表。事实上,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党和国家都不可能提出这样的时间表,这就是严峻的中国民主现实。记得邓小平在1987年谈论中国的社会主义时曾说:“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1]。笔者认为,邓小平所谓的“社会主义不够格”虽然是就经济基础和生产力方面讲的,但也应当适用于民主制度方面。换句话说,我国的民主制度形态是不够社会主义应有高度的。这种“不够高度”集中表现为人民意志得不到充分的实现。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句话的根本点就是说,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必须充分实现人民的意志。那么,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的意志得到充分实现了吗?这是一个很不好回答的问题,且不说“文革”十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上陷于瘫痪状态,人民根本难以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即使在改革开放的长久时间里,也很难说全国人民按照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了当家作主的权力。否则就不能解释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种种不民主现象,就不能解释人民群众与手握权柄的“公仆”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应当看到,只要“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主要还是作为一个口号来喊的,那就意味着我们的民主还未达到应有的高度,而程度不高的民主必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憾,需要执政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完善”上做出长期不懈的努力。

其三,我国的民主制度体系和机制不够完善。这主要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长期滞后造成的。我国的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同时也是从经济体制方面开始的,这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也是我国改革取得巨大成功的原因所在。然而,我国的改革存在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长期以来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未能及时与经济体制改革密切呼应配合。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几十年来没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是说“政改”落后于“经改”,而且力度不强,深度不够。譬如,改革开放初期就进行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的改革;90年代初期开始对干部制度进行了整体性重大改革,实行了国家公务员制度;80年代中期至今多次进行了精简和调整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以及其他选举中,减少等额选举的做法,逐步实行差额选举和提高差额的比例,等等,谁能说这些不是政治体制改革呢?问题是,这些改革都属于具体制度方面的改革或完善,解决的是表层问题,况且,这些改革本身也还存在滞后或不彻底的问题,是难以与经济上波澜壮阔的改革大势相提并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和不深入、不彻底,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人们在观念和理论上存在误区,即政治上的改革只能改革具体的政治体制,不能改革根本或基本的政治制度。这种认识严重束缚了我们进行改革的手脚。其实,政治制度与政治体制是很难严格区分的。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根本或基本政治制度有没有弊病?是否完善?如果有弊病、不完善,为什么不能进行改革完善呢?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难道其中就没有应当改革完善的地方吗?再如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是我国宪法上规定的根本原则,但中共如何领导、如何执政,难道不应当探讨与改革吗?由此可见,理论认识上的误区是站不住脚的。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长期滞后和未深入进行,造成了我国的民主制度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完善,本应建立的很多制度和运行机制却未能建立起来。由于我国民主制度的不完善,公民并没有充分感受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似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并不那么有吸引力,这就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公信度。总之,政治体制改革滞后造成的副效应,是任何一届负责任的领导集体都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可靠路径。

其四,我国的民主制度监督制约不够有力。建国之后,我国逐步建立起包括宪法监督、监察机构监督、党的机关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为内容的民主监督体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种监督体系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就总体而言,表现为监督不力甚或不敢监督,监督机构没有独立性,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因而也难以形成监督制约的合力。特别是对于党政监督制度和机制,人们总觉得难以理解。比如由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委来监督同级党委,而纪委是在党委的领导之下,让纪委书记监督党委书记,怎么可以监督得了呢?然而,这种难以奏效的监督机制在几十年的体制改革中却几无变动。又如,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是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行政主体,其履行职责的行为理应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然而,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中,长期存在着行政首长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监督制约的问题,这是导致政府官员腐败的体制根源。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3月16日的“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明确指出:解决干部腐败问题,首先得从制度上入手。因为造成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权力过于集中,而这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就需要改革有关制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减少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2]。此话说到了问题的根本。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公职人员中腐败分子层出不穷,贪官越来越大,市长、省长、部长甚至更高官员纷纷落马。为什么那些党政高官“前仆后继”地贪腐变质?真让老百姓看得眼花缭乱,雾水绕头。其实,根本原因就在于,一直以来我国在事先审查、制约监督、预防腐败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

长期存在的领导干部监督体系和机制上的缺陷,不仅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了损失,也给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利带来了损害,而且还“毁灭”了为数可观的党政领导干部,使之丧失了光明前途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不能认为,那些贪腐分子都是天生的道德败坏和平庸之辈,事实上他们大多是经过党和国家长期培养并经过个人努力拼搏成长起来的人才,曾为党和人民做过许多有益的工作。但由于用权、用人、用钱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使他们人性中自私、贪婪、丑恶的因子有了膨胀的机会,最终使他们栽倒和自毁。每当贪腐分子落马之时,人们都会为正义又一次战胜邪恶而感到大快人心,甚至为上级的果断决策而喝彩,但却很少想到这种情形为什么总是重复出现而得不到根本的遏制?如果我们有一套科学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贪腐现象还会如此屡禁不止吗?还会导致那么多的党政领导干部被毁掉吗?要知道,党和国家培养具备管理能力的领导干部是多么地不容易,绝不能因体制上的漏洞让具有才干的、原本优秀的党政干部继续烂下去。因此,与其事后严惩贪腐的干部,不如事先充分防范之,使当权者找不到贪腐的机会和条件。当然,这并不是说事后惩罚不重要,事实上即使很完备的制度也会有空子可钻,对于那些投机钻营者予以严惩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了保证宪法与法律的充分实施和不被违反,我们必须坚持事先预防与事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但操作的重点是着力建设事先防范的有效机制。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反腐败问题上,既重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又强调惩防并举,这是指导全党全国人民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思路。笔者认为,对于惩防并举,我们一定要着力抓好落实,并且要重点研究如何“防”的问题,尽快确立切实有效的预防机制,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而且是我国整个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

从上面的阐述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民主制度的确还很不完善,还存在较多问题。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存在某些缺陷与不足,宪法和法律上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还不能完全实现。因此,人民群众有时也会感到不理解和发出种种疑问,甚至产生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不信任,这对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与发展显然是不利的。所以,在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认识和判断上,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认识存在的不足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也必须对我国的民主制度有一个正确的审视态度,即存在一个对我国的民主制度究竟如何看的问题,或者说有一个如何给我国现阶段的民主定位的问题。

笔者认为,要给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定位,必须坚持这样两条原则:一是以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视野,全面看待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状况;二是要把我国民主的性质与制度形态区别开来。自从1956年底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以来,至今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全党全国人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基本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但还不发达,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都会表现出不发达的征候或症状,在民主制度上当然也不例外。因此,不能用理想化的思维和过高的期待去要求我们的民主制度。换言之,我国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不可能超越这个阶段,我们应当以实事求是的、平常的心态去看待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民主从性质上看是属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类型,这是不可置疑的,就这个本质点而言,它确实是先进的、优越的民主制度。但从制度形态上看,我国的民主确实是处于较低层次的状态,还远没有达到社会主义和人民群众所要求的程度。形象一点讲,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大厦已有了基础和框架,正在建设之中,但高度还很不够,内部结构也不够科学完善,还需要下功夫进行调整和建设。这是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上面临的紧迫任务,全党全国人民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做出充分的努力,通过多方面的综合改革逐步提高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水平和实际效能。总之,只有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有一个客观的认识,给它一个准确的发展阶段定位,才有利于人们自觉维护、大胆改革和创新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使之日臻完善,渐入佳境,真正实现亿万人民梦寐以求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崇高理想。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3:225.

[2]温家宝总理会见中外记者[EB].新华网,www.xinhuanet.com.200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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