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宗法制度简论

2013-04-10 20:30龙静
史志学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统治者诸侯

龙静

西周宗法制度简论

龙静

宗法制度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发展于夏商两代,成熟完备于西周,并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时至今日仍能从社会关系中得窥一二。本文从其产生、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做一探讨,以期对宗法制度做一完整的呈现。

宗法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分封制 礼治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宗法制度自产生后,对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现代社会都有深远影响。宗法制度在西周时期得以完备,本文针对西周的宗法制度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宗法制度在西周前的发展过程

宗法的“宗”的本义,是指宗庙。所谓宗法,就是宗庙之法。人类由原始社会跨入文明社会,一项重要的标志就是社会的组织关系从以血缘关系为主转向以地域为主。但是,在我国早期文明社会,血缘关系却始终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相反,它在维系人群方面所具有的巨大潜力,一直被先民们不断利用着。在父系家长制下,世系制度和财产继承制度由母系改变为父系。子女都留在父亲的氏族内,成为父亲氏族的成员,继承父亲氏族的财产。而且,夫权父权也在家庭内部居于主导地位。这一切都为后世的继承和统治制度奠定了基础。由此,宗法制度的起源,理应上溯至氏族公社后期的父系家长制。

进入阶级社会,夏商两代的统治者皆宣扬“君权神授”“代天行罚”。禹“至孝乎鬼神”,纣王更是至死仍坚持他是“有命在天”。而且从出土文物中的礼器来看,夏商两代有着大规模的祭祀活动。祭祀的对象除了天地之外,还有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对祖先拜祭,这就显现了夏商先民们对于血缘的重视。可见,宗法制度在夏商两代得到了发展与完善。这一发展到了商代则更为明显,因为这时宗统与君统不仅进一步结合,更重要的是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已提出选择“父死子继”还是“兄终弟及”这一问题来了。

关于商代以何种继承方式为主,学界有不同意见。从《史记·殷本纪》的记载来看,商代所行的是以“父死子继”为主,“兄终弟及”为辅。而王国维与司马迁的说法则不同,他提倡商代君位以“兄终弟及”为主,“父死子继”为辅说,除此之外,还有折中的说法,即认为商代前期以“兄终弟及”为主,“父死子继”为辅;后期则以“父死子继”为主,“兄终弟及”为辅;但是,无论持何种学说,商代自庚丁之后,“父死子继”之制,连续传袭了四世四王,直至商亡未再改变却是事实,而且,“父死子继”之制还为其后的周王朝所承袭,流传千年。因此,宗法制度在夏商两代虽远不及西周丰富与完备,但其发展也可以从考古发现及古籍中得窥一二,而这一发展也为西周时宗法制度的发展完备奠定了基础。

二、宗法制度在西周的完备与具体内容

1.西周统治思想的变化。

西周的统治者在统治思想上较之前代有了一些发展变化:夏商两代的统治者皆宣扬“君权神授”与“代天行罚”。这一“受天命”的思想亦为西周的统治者所继承。

但是,在夏商周三代政权的更替中,西周统治者也发现了一个问题,即同样是“君权神授”“代天行罚”,夏商两代统治者却先后走上覆灭道路,出现了“命不于常”的现象。如果西周统治者不能解决天命与亡国之间的矛盾,那么他们对于“受天命”一说的利用在百姓眼中马上就会变得滑稽可笑,以天命鬼神的观念达到愚民治民之目的更无从谈起。基于上述原因,西周统治者开始认识到“天命不僭”,“天命靡常”,对天命的地位与作用大胆质疑。从这一认识出发,他们提出:要想得到天命佑助,“祁天永命”,不仅需要“敬事上帝”,更重要的是不可不敬德。

如此,周初统治者在总结夏商两代兴衰的经验教训中,创造了“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并将“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准则落实到现实统治之中,就形成了“敬德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除此之外,“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也圆满地解释了夏与商败亡的原因,如《尚书·召诰》所讲的“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

2.宗法制度的内容。

既然西周统治者清醒地认识到敬天保民的重要性,那么采用严刑峻法来对百姓进行统治的做法在他们看来自然也不可取。但是,为保证统治秩序,统治者又必须在制度上使其权力得到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宗法制度便取代了严刑峻法成为西周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制度保障。西周的宗法制度有三个主要部分:嫡长子继承制是其核心,分封制是其政治保障,礼治思想是其理论基础。

(1)嫡长子继承制。

西周宗法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

如前所述,商代最后四世四王均为“父死子继”。但是纵观整个商代,其王位的继承却无定制。这种继承制度的不确定,极易造成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的斗争,不利于王朝政治的稳定和统治的安全。商代中期的九世之乱,其根源即在于此。因此,在周初内外形势稳定后,周公为了结束统治集团内部为争夺最高政治权力而出现的动荡,决心在新兴王朝推行王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周公执政七年后“致政成王”就是他为了建立嫡长子继承制而实行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宗法制度规定,嫡长子传子继统,并且世代由嫡长子承继,他所传下来的这个宗族系统就是大宗,其内部拥有传宗继祖权力的嫡长子就是宗子,也称之为宗主,是族人共同尊奉的对象。例如,根据《礼仪·丧服》记载,如果继统的宗子早死,那么他父亲也要为他服三年丧。在先秦时期,三年之丧是最重的丧制,本适用于儿子对逝世的父亲。之所以要求父亲也为继统的宗子服三年之丧,是因为宗子继祖,肩负者“传重(传祖先丧祭之重)”的任务。因此父亲对于宗子的感情,就不能是纯粹天然父亲对于儿子的感情,还包括对祖先的崇敬和政治的需要。小宗则是相对于大宗而言,指非嫡长子的其他庶子所建立的宗族。

大宗的宗子在宗族中享有最大的权利,他对于整个宗族,世世代代拥有统帅的权力,因此文献中称大宗为“百世不迁之宗”。小宗的宗子对于本族内也有统帅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只对五服之内的族人才有效。因此文献中又称小宗为“五世则迁之宗”。大宗是世代不变的,小宗则随着血缘关系的逐渐疏远而不断更新。显然,这种宗法制度所维护的,是大宗宗子的绝对权力。

嫡长子继承制作为西周宗法制度的核心之一,其出现不仅使统治集团内部的继承问题得以解决,避免了因继承制度的不确定而造成统治集团内部的混乱。而且,宗法制度还解决了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问题: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宗法制度下,大宗为“百世不迁之宗”,小宗为“五世则迁之宗”,大宗统帅小宗。小宗无条件服从大宗,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中唯一的绝对大宗就是周王室,而平民百姓则成为了最小单位的小宗。这样一来,周天子的统治便从制度上站稳了脚跟。除此之外,既然每个小宗都是从大宗中分离出来的,那么平民百姓这最小单位的小宗也应当是由周王室这个绝对大宗中层层分离出来的,二者应当有共同的祖先,这样百姓便失去了推翻王室的理由——因为从理论上讲二者是同根同祖的,反对周天子的统治等于反对自己的先人了。

由此可以看出,宗法制度的出现是西周统治者利用“以德配天”的说法从思想上麻痹百姓之后,又从制度上为自己的统治找到的理由与根据。其背后掩盖的,仍然是阶级统治的实质。不过,与夏商两代的严刑峻法相比,这一阶级实质被披上了一层文明的外衣。而且,“以德配天”指导思想的提出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际上都多多少少对统治者有了约束,可算其进步之处。

(2)分封制。

分封制度是除嫡长子继承制之外,周王朝在建立后为加强统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可视为宗法制度在政治上的体现。分封的具体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周王将土地和人民分给诸侯,由他们在各地建立隶属于王朝的地方政权,协助周王统治整个王朝。由分封而奠定的周王与诸侯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周时期国家结构的基本内容。这样的国家结构,将整个王朝分成由周王直接统治的王畿和由诸侯统治的畿外两大组成部分,而周王对畿外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要假手于各地的诸侯。

周代的分封,就其对象而言,可以区分出两种类型。一是对各地原有方国进行的册封。《史记·周本纪》记载,武王克商之后,“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喾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同时又命商纣子武庚继续统治殷商遗民及部分王畿地区。这种分封,实际上是对旧有各地方势力在新兴王朝中的政治地位的一种变相承认。其本身并不包含实际的土地与人民的授予。但是,通过这种方式,周王建立起庞大的王朝。

另一种分封是对周王子弟、同族、亲戚和功臣的分封。《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荀子·儒效》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成王在位时,也曾分封自己的弟弟叔虞于唐。这种分封,要求实际授予一定的土地及人口。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诸侯国,是一些新建的地方势力,他们与旧有的方国在权力的来源上有很大的差别。不过,在政治体系中,他们与其他方国只存在着与周王关系亲疏的不同和政治地位高低的不同,却不存在性质的差异。这样一种分封,是周王为了加强对全国各地的控制而采取的政治措施。

分封制度在诸侯对于周王的臣属关系上做了明确的规定。即:诸侯必须定期朝觐周王,向周王交纳一定的贡赋,诸侯的军队要捍卫周王室的安全,周王出征,诸侯要率军协助,诸侯征讨夷狄获胜,要向周王举行“献俘”仪式,表示胜利的果实属于周王。同时周王对于诸侯,亦具有很大的予夺权力。《孟子·告天下》记载:周王巡狩天下,到他所分封的诸侯国中去探察,如果“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养老尊贤,俊杰在位”,则给予诸侯奖赏。如果“入其疆,土地辟,土地荒,遗老失贤,掊克在位”,则要对诸侯进行责难。

西周王朝所分封的诸侯,内部有比较严格的等级划分。例如,《国语·周语上》所记载的周初的各地方国,就被划分成甸服、侯服、宾服、要服和荒服等五个等级。他们对于王朝所承担的义务有不同的规定,其中甸服的诸侯要供“日祭”,侯服的诸侯要供“月祀”,宾服的诸侯要供“时享”,要服的诸侯要供“岁贡”,荒服的诸侯则必须“终王”。《国语·楚语上》记载西周时期的诸侯爵位分别有公、侯、伯、子、男五等。他们对周王的责任按照地位的高低分别安排,爵位高的纳贡多,爵位低的纳贡轻。由此可见,分封制度以另一种方式实现了对于周王室直接统治力量难以达到的地区的政治军事统治,而在这种统治模式中,宗法制度的等级名分差异体现亦极为明显。

(3)礼治。

除了嫡长子继承制与分封制,“礼”也是研究西周宗法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因为如果说前两者是从制度上对宗法制度进行维护的话,那么礼治思想就是从理论指导思想上对宗法制度作了一个完整的规定。它的出现说明在周代统治阶级思想中,已经意识到了要对社会实行有效的控制,必须有一套社会组织体系,在这个组织体系中必须名分分明。而“礼”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西周以来的等级名分制度。

礼的概念早在夏商时期就已产生,至西周时期又有了新的发展。礼治思想和宗法思想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宗法制度设计出的是西周统治阶级治理社会的组织框架,而礼治思想是在宗法制度之中,调解内部各种关系、维护贵族特权的行为规范。关于“礼治”要达到的目的,《左传·隐公十一年》说:“礼”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具体说来,就是要通过“礼”来规定等级秩序下的各种名分。从这里不难看出礼与宗法制度之间的联系:宗法制度为全社会确定了一个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的等级模式,而礼则为各个等级规定自己的名分,使各等级不能逾越自身名分,这样就进一步完善了统治阶级的理论,以达到维护贵族统治特权的目的。

礼治思想的两项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要求人人必须遵守。“亲亲”就是亲其所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强调按照社会的道德伦理规范,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妻柔。大家相敬如宾,互相礼让,社会才能安定。“尊尊”就是尊其所尊,反映了这个社会的政治关系,它要求下级贵族服从上级贵族,不许犯上作乱,而平民和奴隶必须安分守己,遵从奴隶主的剥削,不许反抗,以此来缓和社会冲突。

在这两项基本原则中,“尊尊”对于社会等级制度的维护极为明显。而“亲亲”却易被人误解为单位家庭内部的伦理道德要求。实际上,宗法制度已将全社会纳入到了一个大家庭中,周天子这个绝对大宗的宗主即为全社会的“父”——君父,社会成员在“亲亲”的要求下,必须要服从于这个全社会的家长。当然,这一要求对统治者同样产生了约束,“父慈”即要求统治者对百姓仁爱而不能施以暴政,这与前面的“以德配天”也是相对应的。

总之,西周宗法制度的各个部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个整体和当时奴隶制生产关系是相适应的,对安定当时的社会秩序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宗法制度对后世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三、宗法制度对于后世的影响

1.对孔子儒家思想的影响。

谈到宗法制度对后世的影响,首推其对孔子儒家思想的影响。孔子在《论语·八佾》中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他认为,周礼是最完备的,是夏商文化制度发展的高峰。孔子本人的毕生愿望就是恢复周礼,而在他看来,要想恢复和维护周礼,就必须为社会各阶层人士正名分,也就是必须明确社会分工,规定各种社会角色,一切都要名实相符,名分相当。《论语·子路》说:“卫君侍子而为政,子将奚先?”说的是子路问于孔子,如果卫国国君请您去治理国家,那么您准备从哪里入手呢?对此孔子答道:“必也正名乎!”对于正名,孔子有他自己的解释。《论语·颜渊》说:“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即君要像君,臣要像臣,父亲要像父亲,子要像子,必须名实相符。这个名就是名分,就是社会角色。这个实就是周礼所规定的各个角色的权利义务。是以齐景公心领神会地说:“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如果社会各个角色都不按照行为规范行事,统治者的地位就难保了。由此可见,孔子的儒家思想继承了西周宗法制度及礼治思想的内核:竭力维护社会上的“名分”——社会等级,并对社会各种阶层的角色提出了要求,要求各阶层都按照自己的社会等级层次行事,不得逾越。

2.对封建社会的影响。

这一点毋庸多谈。因为简单说,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两千多年来是任何学说都无法相比的。而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与思想内核恰恰是宗法制度。

当然,宗法制度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更多的消极影响:在阶级社会,宗法制度为统治者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等级统治模式,使得不平等的阶级统治有了看似合理的解释,为统治阶级制造人为的不平等有了冠冕堂皇的借口。对于广大群众来讲,宗法制度规定的等级名分使人们心安理得地接受阶级的不平等,放弃了从深层次去探求这种不平等的来源以及推翻这种不合理制度的愿望,而只是努力要求去向上一阶层攀爬,失去了战斗心甚至一心只想成为新的剥削阶层。

3.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宗法关系下的行为规则,完全是儒家经典提倡的“仁、义、忠、孝、悌”这一套道德伦理,而这些伦理深刻影响着我们现代社会的道德观。在家庭关系中,提倡“孝、悌”,不孝的子女是道德谴责的对象。在社会关系中,对朋友应该“义”;对弱者应该“仁”;要对事业“忠”。

宗法制度的消极影响也存在于现代社会:等级观念在很多人的意识里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官本位思想十分严重。这使得一部分人在取得权力之后不懂得用其为大众服务而为自身牟利,从而导致腐败。

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宗法制度留下的也不尽然全为糟粕:在等级社会里“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对统治阶级作出了约束,使其不能毫无顾忌地对百姓施以暴虐。而且,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一指导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要求即便在现代社会里也不失为良好的道德准则,对于促进社会各种关系的和谐相处亦有其积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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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 静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中国人民大学 硕士研究生

(责编 陈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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