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玥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7)
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讲到:“‘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近年来我们党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性质非常恶劣,政治影响极坏,令人触目惊心。”各种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降低了政府的合法性,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政府要赢得公民的政治信任,必须与其进行良性互动。而网络正是政府与公民可以共同使用的一种反腐工具,也是两股力量能够在反腐败斗争中进行互动、形成合力的一个基点。
毫无疑问,消除腐败、增进公共利益是政府和公众的共同目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政府反腐也在“摸着石头过河”。从早些时候权力主导的政策反腐,到现在步步推进制度反腐建设,制度反腐的框架正在逐步成型。然而腐败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社会工程。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和公民,都无法独立地战胜腐败。发动民众的力量,以民众制约腐败是战胜腐败的必然选择。正如全球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所认为的:“没有民众的帮助和支持,政府不可能独自驯服腐败。”由此可知,政民驯服腐败目标的一致性要求政府与公民必须进行良性互动。
在腐败治理过程中,政民互动具有积极意义。首先,政民互动有利于实现反腐信息共享。政府反腐的困难不在于信息的获取,因为通过电子网络和信息化建设,政府能够充分获得所需的反腐信息。相反面对大量的反腐信息,如何作出取舍,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才是政府面对的困难。与公民的有效互动能够提高相关反腐信息的有效性。同时,公民在互动过程中可以实现与政府反腐信息的对称,以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力积极投身于反腐事业。其次,政民互动有利于充实反腐文化资源。资源的内涵非常广泛,我们可将其简单划分为“硬实力”与“软实力”两大类。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瑟夫·奈认为,“‘硬实力’指的是那些支配性实力,包括基本资源、军事力量、经济力量和科技力量等;而‘软实力’则分为国家的凝聚力、文化被普遍认同的程度和参与国际机构的程度等。”[1]显而易见,政府在“硬实力”领域具有天然的优越性,但是在“软实力”的构建方面还需要公民的参与与支持。因此,政民反腐互动,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反腐的文化氛围,充实社会反腐文化资源。最后,政民互动有利于增进公共利益。政民互动反腐过程,实际上是官方反腐机构与公众及时沟通、有效回应并不断反馈的过程,可以最大限度地抑制和惩处腐败,从而实现公共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维护、增进公共利益。
1.政府反腐的互动意愿
我国政府在反腐机制中居于主导地位,长期垄断话语权,但其对“网络”这种体制外的反腐渠道持较为积极的态度,一方面对网络反腐的意义和作用给予了认可肯定,另一方面能够主动通过网络与公民进行互动。可见政府在网络反腐领域颇受互动意愿的驱动。
首先,政府反腐的互动意愿出于高层治理腐败的决心。回顾历史,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共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做出了“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的重要论断,把反腐倡廉的问题郑重提到全党面前。十五大上,江泽民把反腐败上升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把反腐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十八大上,胡锦涛明确提出反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在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的首次亮相中,就以“打铁还需自身硬”来表露反腐决心;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更以“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之说警示官员,并强调“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共领导人在反腐败问题上的语气步步加重,中国的反腐征程也已到了必须取得实质性突破的阶段。只有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与其进行良性互动,才能有效消除驯服腐败。
其次,政府反腐的互动意愿出于保障社会安定的需要。当前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公民的反腐呼声异常激烈,自发反腐行为不胜枚举。由于公民大多是通过网络这种体制外的渠道进行反腐,一旦政府相关机构不对其进行有效的回应或无作为,可能会引发强烈的政民冲突,加剧政民之间的不信任,并最终危害社会安定。因此,政府需与公民进行反腐互动,对公民网络举报信息给予及时、有效的回应,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以减少政民冲突,保障社会安定。
最后,政府反腐的互动意愿出于对政府合法性的维护。一方面,与公民进行有效的政治互动易使其形成政治认同,从而维护政府的合法性。在当代民主政治体制下,各国政府都会采取一定方式去争取公民的理解和支持,以塑造爱民、亲民、民主、开放的形象,提高自身统治的合法性。而通过互联网络与公民进行互动,便无疑成为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时代政府了解民众、走群众路线的最佳方式。另一方面,腐败本身就是一种削弱政府公信力、降低政府合法性的现象,就此而言,政府治理腐败的决心与努力、对公民参与反腐的支持与鼓励,大大有益于对其自身统治合法性的维护。
2.公民反腐的互动意愿
相对于政府而言,公民在我国传统反腐机制中处于弱势地位,在体制内反腐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很难进行利益诉求和表达,因此,其积极寻求网络等体制外的渠道进行反腐,与政府互动的意愿较为强烈。
首先,公民反腐的互动意愿源于权利意识的觉醒。近年来,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使得公民的素质得到了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要素之一,是“特定社会的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以及对他人主张、要求和维护权利的行为及观点的社会评价”[2]。腐败问题直接侵害了一部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畅的体制内举报渠道使其无法进行有效的利益诉求和控告。如此,通过网络渠道加强与政府专门反腐机构的互动,以揭发、举报腐败行为,便成为公民维权的必然选择。
其次,公民反腐的互动意愿源于参与意识的增强。随着市场经济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伴随着政治现代化进程,公民的参政意识空前提高。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64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3]我国网民不仅关注时事政治,而且进行网络参政、表达自己政治主张的意愿十分强烈。学者贺卫方认为“没有哪个西方国家的互联网承载了这么大的显示民意的功能。”[4]此外,随着参与意识的提高,公民对反腐倡廉的责任感也大大增强,能够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姿态与腐败现象作斗争。
最后,公民反腐的互动意愿源于仇腐心态的推动。腐败是由人性中的贪婪所引起的,它具有经常性、传染性的特点。当前公众对腐败问题深恶痛绝,其对社会不公的怨恨、对官员腐败的仇视以及对政府的不信任越来越严重。基于仇腐的共同心态,一部分公民会选择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互动合作,揭露与自身并无利害关系的腐败行为,或网罗民意、扩大舆论效应以大力声援腐败受害者。
当前我国网络反腐模式可简单划分为官方网络举报与民间网络举报(又称民间网络反腐)两种。前者是指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在其门户网站中开辟举报专栏,受理公民的监督举报,借助网络平台推进和实现网络反腐。后者是指社会公众自发利用反腐举报网站、虚拟社区、BBS论坛、QQ及MSN等网络工具曝光其周围的腐败行为,以营造和扩大舆论效应,从而引起纪委监察等体制内反腐机构的介入与回应。
相比较而言,一方面官方网络举报模式以相关法律制度为支撑,长于合法性与权威性。无论通过何种模式进行反腐,最终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因此,直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举报,易于实现与官方“面对面”交流互动,有利于提高反腐效率。但是在实际反腐过程中,经常出现“只受理不处理”的现象,反腐效果不尽如人意,导致举报者大失所望。久而久之,官网举报冷冷清清,而民网举报却在网络反腐中备受青睐。另一方面,民间网络举报模式充分发挥了网络的互联互通优势,长于举报渠道通畅快捷、传播影响范围广泛以及网络舆论营造力强。它善于利用网络媒介网罗民意,营造声势浩大的网络社会舆论,通过社会舆论的高压环境达到反腐目的。但其短于相关法律和制度规范的约束和保障,合法性、权威性缺失,虚假信息、造谣诽谤现象层出不穷。
从以上论述及分析可知,现有的两种网络反腐模式虽各有优势,但也各存不足。而政民在网络反腐中的互动恰好可在官方网络举报和民间网络举报两种模式之间搭起一座桥梁,将官方的合法性、权威性与民间的社会性、广泛性相互融合,取长补短,使其更为完善、更为有效且更具活力,从而提高政民网络反腐的效率,加快反腐建设进程。
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一只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能会在两周以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暴。美国气象学家爱德华·洛伦兹(Edward N.Lorentz)把这种现象戏称为“蝴蝶效应”。近年来,许多腐败案件起先都是由网民揭露出来,并最终受到党政部门查处。“蝴蝶效应”不断在网络反腐领域呈现。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为公民提供了更好的自我表达机会,使其可以通过网络便利地表达自己对政治现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观点和看法;其二,网络媒体的监督优势。相对于传统媒体监督而言,网络监督具有快速、便捷、交互、低成本的特性,使其成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选择偏好。此外,网络监督安全性较强,在技术上可以做到不见面、不留笔迹也能够监督到位,能够更好地保障举报人的权益。
然而,公民的网络反腐行为是以政府的认同许可及体制内反腐机制的配合保障为依托的。脱离政府鼓励和支持而单纯依靠网民进行反腐抗争,网络反腐不可能形成“蝴蝶效应”。因此,政民在网络反腐中的互动能够助推网络反腐“蝴蝶效应”,有效地抑制和消除腐败,从而加快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步伐。
政府形象实质上是政府客观实在与公民主观认知的产物,是政府十分宝贵的资源,也是其维护统治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因此,政府形象不仅仅取决于政府的客观实在,即政府能力,还与公民的主观认知息息相关。而政府网络反腐过程正好是影响公民主观认知的重要环节。一方面,腐败本身就是一种削弱政府公信力、降低政府合法性的现象,政民在网络反腐中的互动,可以提高反腐效率,保证反腐行为的有效性,无疑大大裨益于政府形象的提升。另一方面,在互动过程中,公民能够对政府形成一种更为客观、全面的认知;政府也可以在充分了解公民立场后借助多种手段引导或改变其评价,从而迅速提升政府形象。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科学教育的传播普及,公民素质的提升,我国社会民主之风日盛,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强烈要求在现行政治运转体系中运用自身权利维护自身利益。腐败现象本身就是对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侵蚀。传统反腐渠道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已经无法承载全体公民的反腐权利诉求,而政民网络反腐互动恰好可以成为公民反腐权利表达在传统反腐机制下难以得到满足而寻求释放的一个有效渠道,公民权利的行使得到了基本保障。此外,政民在网络反腐中的互动合作,更显示出官方对公民参与反腐的认可与鼓励,具有权威性,有效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政治参与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等重要权利,加快推进了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
[1]约瑟夫.奈.从金牌和枪炮中看中俄实力竞赛[N].南华早报,2008-09-06(04).
[2]文正邦.有关权利意识的哲学思考[J].中国法学,1991(02):16.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3-02-05].www. cnnic. net. 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301/t20130115_38508.htm.
[4]贺卫方.中国公众参与的网络依赖症[N].南都周刊,2007-07-06(03).
[5]刘晔,杨蕾.关于建立“官民联动”网络监督新模式的探讨[J].河南社会科学,2011(02):57-60.
[6]闫冰.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官民互动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0.
[7]唐若裴.中国网络反腐机制[D].上海:复旦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