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2013-04-10 13:39谢瑞琴郑外国沈超铿
社会治理理论 2013年1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办案检察机关

谢瑞琴郑外国沈超铿

创新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谢瑞琴*郑外国**沈超铿***

当前,我国基层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又处于社会矛盾高发期。社会管理机制、法律政策与时代特征、群众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社会管理任务显得更加艰巨繁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检察工作 社会管理 社会矛盾 基层社会

由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教育、医疗、住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热点领域的职务犯罪依然猖獗,而基层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当利益受到损害时,欠缺有效的指导,心理偏激,不信任检察机关、甚至迁怒于检察机关,容易造成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这种盲目投诉造成检察机关非直接受理的案件增多,同时新型案件增多,这就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增添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刑事案件造成相关家属之间的矛盾也是危害基层社会稳定与发展的一颗毒瘤。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能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尤其应重视基层检察院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这是由于基层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不断上升,基层干部腐败形势依然严峻,涉农上访时有发生,已经影响到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基层检察院是检察系统承上启下、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且身处矛盾排查的最前沿,其独到的地位不可替代,所以,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职能的深入,是使命使然。

一、强化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1.改变执法观念,坚持以人为本

检察机关要转变被动的、单纯的法律监督观念,应自觉把服务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重要的政治使命,转变单纯的“就案办案”观念,应时刻跟进案件的进度,进行必要的解救与防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改进办案方式,促进文明执法

检察干警要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改进办案方式,提高干警执法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在办案过程中强化释法说理,及时疏导,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群众是否满意是衡量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尺度,检察干警应带着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心态去工作,克服特权思想,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提高执法的社会效果。

3.畅通民意表达,做好稳控工作

巡回检察室、案件举报中心与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对外窗口,是检察机关与外界进行及时交流的重要渠道,在日常工作中应注重发挥它们的桥梁作用。巡回检察室、举报中心、控申部门应设专栏公布《举报、控申流程须知》并安排专人值班,释疑解惑,做好思想疏导,避免过激行为发生。对于不方便暴露身份的举报人、申诉人,应当在独立的房间进行接待,以保护举报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基层检察机关的信访接待中,时常会遇到一些重访、缠访甚至闹访事件,对这类人员,检察干警首先应保持镇定,进行必要的释法说理给予人权关怀,同时也要明确态度,严格依法接待,打消无理上访者想通过死缠烂打达到目的的念头,对于行为过激者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以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接待后,举报中心、控申部门工作人员与有关业务部门承办人做好交接工作,并适时跟踪线索处理进程,一有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坚持负责到底,直至息诉罢访。如发现举报人、申诉人有过激行为苗头,要及时通知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居委会协助加以控制,尽最大的努力将矛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加强法律宣传,提出检察建设

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坚持不懈地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普通公民的知法、守法意识,引导基层群众正确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检察机关要把法制宣传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并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检察机关职责、任务和工作程序的宣传工作,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关注并支持检察工作,以便在具体工作中能够及时做好说服劝解工作,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继续贯彻“打防并重,标本兼治”的方针,重点开展了个案预防、重点行业预防、重大工程建设同步预防、民营企业行贿犯罪预防,组织送法到发案单位、学校、企业、社区等活动,向有关单位发出预防《检察建议书》,要求限期处理并答复,同时做好跟进工作。

5.着眼重点领域,惩治贪污贿赂

在基层社会,困扰着群众并引发危害社会稳定隐患的毒瘤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教育、医疗、住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热点领域,这些领域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故基层检察机关应集中力量通过侦查、诉讼监督等手段,查办上述领域的贪赃枉法者,玩忽职守者,逐步减少上述的违法、暗箱操作行为,有效地保障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民愤,为社会管理及创新保驾护航。

6.加强内外联系,构建预防网络

在内部,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应加强与其它各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移送与接收案件线索。在外部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主动与各职能部门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

7.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

创新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方式是检察工作的力量源泉,推进科室改革,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依托信息网络化建立快速、高效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提升办案办公效率,建立互联网舆情监控机制,实现检察信息的互联互通及网络舆情应对。通过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职权和资源配置,统筹形成合力,达到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二、创新检察机制,推进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现在的运行机制、社会管理机制已不太适应当前基层社会的发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达不到为基层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故应采取措施对现有检察机制进行改革创新,做到与时俱进。

1.建立公开听证制度

对于涉及基层群众重大利益的群体性、综合性案件,特别是矛盾纠纷已经激化,上访人数多且无理取闹的案件,检察机关在进行必要的安抚、维护工作秩序后,可以采取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律师、行为代表和当事人参加公开的听证和质询,凭借公平、公正、公开的办案原则,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

2.建立双向承诺制度

对于一时难于解决的矛盾纠纷,在自愿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检察机关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对当事人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依照程序给予答复;当事人则承诺在检察机关调查处理期限内,不就同一问题重复或越级上访,以此规范检察机关、当事人各自的行为和责任,促使双方全力配合,共同解决问题,避免缠访缠诉。

3.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度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与自律心,克服就案办案的应付感,要求每位干警要对自己所办的案件负责,跟踪到底,直到息诉罢访,把办案干警对所办案件的跟踪负责情况作为年度干警考核的重要指标,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促进所办案件能达到质的飞跃。

4.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结合目前基层矛盾的现状,很多社会矛盾纠纷是由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而引起的,比如无法确定罪犯,无赔偿主体,或者虽能确定赔偿主体却没有赔偿能力,这都将使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这是造成社会矛盾的一个隐患。作为检察机关可以创造性地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联合当地政府、民政局、财政局、行业协会等部门,充分利用财政支持、行业与慈善捐赠等手段充分集中社会中的闲散资金,建立起区域性的刑事被害人求助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减少社会矛盾。

5.建立刑事和解机制

探索性地建立和解机制,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劝说,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商,和平解决纠纷,减少对抗。对于当事人已经和解的轻微犯罪,也应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构建和谐社会。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已经成为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基层检察机关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基层检察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性作用,并善于总结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方面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改进创新检察工作,推动基层检查事业的跨越性发展,同时维护好基层社会的稳定发展。

*谢瑞琴(1975-),女,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郑外国(1985-),男,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检察院侦察科干警。

***沈超铿(1987-),男,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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