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华,郭宏浩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上海 200002)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其社会危害性主要反映在盗窃“数额”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对此进行了修改。可见,入户盗窃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盗窃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习惯于将“入户盗窃”称之为“入民宅盗窃”,如此更能明了其与一般入室盗窃的区别,强调其侵犯的对象。本文所述的入民宅盗窃均指“入户盗窃”。
入民宅盗窃中的“民宅”即居民的住宅,具体可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为主使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入民宅盗窃所侵犯的不仅仅是财产权:首先,民宅具有空间上的排他性,入民宅盗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不但侵害了公民财产权,还侵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在中国民众的传统观念中,家是避风港湾,是最安全、最可靠的地方,而在家里发生的入民宅犯罪,极易让人陷入恐慌之中,进而使人们对社会安全的信赖和对法律的信仰丧失殆尽。其次,民宅具有封闭性,入民宅盗窃的行为人被发现后不易逃脱,一旦被堵在现场,往往铤而走险,以暴力手段求得获取赃物和全身而退,因入民宅盗窃而转化为抢劫、故意杀人的案件造成了严重后果,恶化了社会治安,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再次,从司法实践来看,参与入民宅盗窃的人员通常是有前科的惯犯、职业盗窃犯,有着丰富的作案经验,主观恶性较大,且经常是共同犯罪,有人踩点望风,有人具体行窃,具有团伙犯罪的明显特征。
1.破坏型。这是比较常见的类型,指行为人通过撬门破锁、技术开锁或破坏门窗等障碍物的方式进入户内,实施窃取室内财物的行为。这是典型的入民宅盗窃。
2.溜门型。这是指门未锁,户内无人或者虽有人但正在熟睡或不经意,行为人进入户内窃取了财物。据了解,现今部分高档住宅小区配置了类似于办公室使用的门锁,门未上锁时可以从外打开,造成房门关而未锁,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3.攀爬型。指行为人从未关的窗户或开放式阳台进入户内实施盗窃。行为人往往具有较高的攀爬能力,作案时被害人往往在家中熟睡,双方遭遇的可能性较大,且往往会在同一居民小区内连续发案多起,社会影响较大。
4.合法进入型。指行为人的入户得到了主人的认可甚至受到欢迎,进入后实施窃取的行为。此种类型有两种情形:一是进入时怀有盗窃故意,即其进入行为虽然得到了主人的认可甚至欢迎,但其进入前已有盗窃的目的,意图盗窃财物或某种特定财物;二是进入后产生盗窃,即进入前没有盗窃的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对于合法进入型是否属于入民宅盗窃,在法律界略有争议,本文暂不作表述。
1.入民宅盗窃犯罪形式具有明显的系列性和流窜性。绝大多数的入民宅盗窃案件的犯罪分子是流荡在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及外来人员,好逸恶劳,没有正当的生活来源,多数是长时间多次作案甚至以此为业。近年来的入民宅盗窃犯罪的流窜性特点较为突出。随着商品流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口流动量的增加,犯罪分子会跨地市、跨省流窜或窜至某地集中一段时间疯狂快速实施作案,然后迅速逃离。有的流窜犯罪分子往往是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更有甚者,利用当前动车、高铁的便利,每日前往就近的城市作案后当日即返回,朝九晚五如同上班一样。入民宅盗窃犯罪的流窜性,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增加了难度。
2.盗窃犯罪趋向团伙化和职业化。从盗窃犯罪趋向看,为了达到共同的犯罪目的,犯罪分子经常纠合、结伙进行盗窃。在犯罪组织形式上,形成组合作案与单独作案互相渗透,并逐步向团伙形式发展。由于犯罪分子结伙犯罪,相互传授“心得”,因而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他们往往经过比较充分的准备和预谋,实施过程中作案手段熟练,有一套逃避打击的办法。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入民宅盗窃作案的犯罪团伙多数以地缘、亲缘(如家庭成员、亲戚、同乡等)为纽带结成犯罪团伙。
3.犯罪手段呈现出智能化趋势。在近年来发生的入民宅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出现了智能化的特点,如夜盗案件中用专用工具针对新式防盗门(技术性开锁)实施入民宅盗窃等,与传统的撬门窗、挖墙洞等破坏性手段相比较,智能化入民宅盗窃犯罪的技术性特点更加突出。这使得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作案时间短、作案手段隐蔽、留下痕迹物证少、事主发现晚,并随着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不断提高,犯罪现场痕迹多被破坏,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戴手套、穿鞋套等方式以达到不留“痕迹”的目的,给侦查破案工作制造了很大障碍。
4.作案时间的全天候化。从作案时间看,犯罪分子多利用家中无人、熟睡等人员活动较少的时间空档隐蔽作案。入民宅盗窃案件的发案时间是夜间多于白天,但由于人们在夜间家庭防范意识加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增加继而调整作案时间,所以入民宅盗窃案件在白天的发案也呈上升趋势,作案时间呈现出全天候化。
5.入民宅盗窃极易转化为抢劫、杀人等恶性犯罪。从近年来发生和破获的入民宅盗窃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往往备有匕首、榔头等凶器,或者在进入室内后就地取材使用菜刀等工具破锁,一旦在犯罪过程中被受害人或其他群众发现,即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或就地取材的方式实施暴力侵害,使入民宅盗窃犯罪转化为入室抢劫甚至杀人,表现出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程度的增加。
从侦查实践看,入民宅盗窃案件具有易发案、发现晚、线索少、破案难的特点。归纳起来,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近年来入民宅盗窃犯罪侵入被害人室内作案方法看,除了传统的撞门、撬门、溜门、插片、钻窗进入外,如今新颖作案手段也层出不穷,如以技术手段开锁进入,利用建筑物外墙特点攀爬进入,利用悬索、脚手架、消防通道、空调架、煤气或落水管道等进入。而且基本上所有的入民宅盗窃都是在隐蔽状态下作案的(如夜间作案、无人时作案),或采用隐蔽手段作案(如技术开锁作案、撬窃作案、攀爬作案、溜门作案等),或在作案过程中采取一些掩盖性手段(如假装找人),一旦发现室内无人即作案,或戴手套、穿鞋脚套作案,或作案后抹去痕迹恢复原样等。所有这些行为的目的,一是为了能顺利进入存放有财物的空间而不被人当场发现;二是为了尽可能延缓被害人发现的时间;三是干扰警方的侦查视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隐秘手段作案在入民宅盗窃类案件中所发挥出的增强效应是十分突出的,它使得作案的成功率更高,被害人发现案情的时间更加延后,警方的侦破难度更加增大。
入民宅盗窃是对特定空间内财物的窃取,而不是像扒窃或“两抢”这一类侵财犯罪是直接与被害人有肢体接触的作案,这就先天导致了此类案件在案件发生时(除非特殊原因),通常情况下被害人是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发现作案过程的,这正是此类案件易发案、发现晚的直接原因。由于空间阻隔障碍,加上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刻意采取一系列隐蔽伪装手法,更强化了案件被发现、被知晓的“滞后性”。这种因阻隔所形成的滞后性带来的最直接危害就是案件发生时的原始状态和现场被破坏,使得警方在获悉案情后展开的现场勘查活动所能获取的犯罪痕迹极为稀少,甚至没有。侦查线索的匮乏增加了破案的难度,很多案件也因此无法侦破。
在以往侦破的入民宅盗窃案件中,我们发现,犯罪分子从入民宅盗窃得来的赃物去向无外乎市场变卖,变现后挥霍。这种赃物出路模式使得我们可以通过阵地控制的方式来有效应对。但如今,赃物出路呈现多元化,除了市场变现外,赌博、吸毒,甚至抵债等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赃物的流通渠道。此外,快递、物流、网购等也可以成为赃物转移的渠道。
首先从作案人行为上看,如今的入民宅盗窃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是异地流窜作案,不仅仅是跨区作案,很多是跨省市作案、跨省市销赃,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在作案地过夜,到达案发地当日即伺机作案,得手后立即离开,使得传统的地区走访排摸等侦查手段基本上无法发挥作用。其次,作案人反侦查意识普遍有了增强。盗窃犯罪嫌疑人除了传统的戴手套作案外,不少案件中还出现了穿鞋套作案、穿袜入室作案、作案后清理掉所有的犯罪痕迹等。以上这些反侦查手法使得警方的侦破工作难上加难。
1.建立和完善居民小区“人机结合,四位一体”式的防控机制。建立小区视频监控、邻里守望、夜间巡查、保安守卫四大“人机结合”式的防控机制,是每个小区应有的标准的治安防范模式。这种四位一体式的小区治安防控机制能比较好地应对居民住宅小区的侵财类案件的发生,也是当前比较容易实施的一种模式。
2.加强邻居间的协助和室内财物再保管意识的宣传。鉴于空间阻隔性特征的存在,主动加强对室内财物的再保管和二次隐藏就显得很有必要。在这方面,社区民警要加强危机意识宣传,教育社区民众提高对入民宅盗窃案件的防范意识,引导群众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一要教育居民加强“房间不是保险箱”的宣传,鼓励居民群众对室内的贵重财物进行(或采取)二次保管,放置于保险箱内或藏匿于更隐蔽处;二要提倡形成“邻里守望”式的传统紧密型邻里关系,以及采用一些包括合法养犬等辅助手段在内的加强防范小窍门,使得偷盗行为人不能轻易得手或难以隐蔽作案,迫使其中止行窃以达到防窃目的。通过这样的宣传,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启发民众的防范意识,有效避免因空间阻隔引起的盗窃案件的发生及案后发现的滞后性。
3.社区宣传防范要有针对性,所采取的措施要有实效性。社区民警在指导小区治安防范上要善于结合本小区的环境特点、居住人员特点、建筑物本身特点以及既往已发案例开展有针对性的防范工作,所采取的一系列防范措施要重在实效上。如某小区屡屡发生攀爬入民宅盗窃案件,说明该小区的建筑物结构具有利于攀爬的特性;又如某些小区由于开发商装配的门锁存在缺陷,使该小区不断成为“溜门”作案的目标,社区民警在案后的防范工作就要针对此特性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在宣传上加大力度,使小区居民获悉存在的防范缺陷,知晓发生案件的可能性,进而提高其自身的防范意识,以起到前车之鉴、亡羊补牢的作用。
1.立足现场,重视现场保护,从现场留下的点滴痕迹中寻找破案线索。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和先期到达现场的相关人员往往由于对现场缺乏保护意识,造成现场的人为破坏。有些先期处置现场的民警对现场保护意识淡薄,没有根据规定规范保护,不注重对现场群众的控制,也忽视了民警自身的约束,主要表现为处置民警在现场上吸烟,随意接触现场里的相关物品,勘查前随意进出现场,造成一些人为破坏或污染。对此,要对派出所民警加强业务培训,使其掌握和理解保护现场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实施的要点和方法,同时也要从制度上规范接处警的流程和职责。此外,现场勘查人员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勘查前要对发现的现场变动等情况作详细询问和分析研究,尽可能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获取更多的犯罪痕迹,切不可因为现场遭变动或破坏而产生情绪,对现场勘查敷衍了事。
2.强化时空痕迹(信息)意识,提高运用时空痕迹(信息)进行横向关联的技能。入民宅盗窃案件之所以侦破难,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线索少,尤其是可利用的有效线索少。从唯物主义观点看,任何事物都会在时空中留下痕迹,刑事案件也不例外。没有发现痕迹并不代表没有痕迹,只是尚未被发现而已。就刑事案件而言,现场往往有生物痕迹、电子痕迹、影像痕迹等。因此,侦查员和刑事技术人员要大力强化和提高对各类痕迹信息的发现能力、采集提取能力和科学运用能力。
3.提高侦查员在案件并串中的信息挖掘能力。针对入民宅案件缺少线索的特点,刑侦实践告诉我们,案件串并是此类案件扩大发现线索源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犯罪嫌疑人都有其习惯性的作案特点及特有的生物特征,这些固有的习惯或特征会在不经意间散布在各个案发现场。因此,要提高刑侦民警的案件并串能力,从各类型案件中去查找和发现作案人的行为习惯、细微特征、生物特征这些深层次的痕迹信息。
4.从打合成战、信息战、科技战入手,提高运用各类实战平台侦破案件能力。近年来,一些服务于侦查实践的应用平台相继建立,为公安实战提供了技术支撑。与此同时,近年来通过侦查实践,各刑侦部门也已逐渐积累了系列鲜活的犯罪信息数据。我们要提高信息数据的综合运用能力,使这些枯燥的、沉睡在数据库中的数据转变为侦查破案的线索。应该说,通过近年来开展的计算机技术的培训,全体民警的计算机运用能力有了实质性的提高,但这与刑侦实战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特别是一些基层派出所的执法办案民警运用网络平台进行实战的能力还不高,手段和方法还不多。因此,刑侦一线民警要大力加强自身计算机运用能力,不断提高数据的获取能力、批量碰撞和比对能力。
5.提高通过阵地控制和电子载体信息追踪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能力。随着科技的发展,普通物品可分为传统的物品和本身承载有电子信息的物品两大类。就侦查实践而言,通过对失窃物品的控制、追踪和查找最终找出作案人是传统的侦破手段。除此之外,作为与时俱进的侦破手段,通过对电子信息物品的追踪而查找到犯罪嫌疑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这为侦破案件开辟了新途径。因此,刑侦一线民警尤其是派出所办案民警要提高对这些具有数字化特征财物的认识度,切实加强通过电子信息获取犯罪嫌疑人活动信息的能力。
6.健全完善工作中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日常警务工作中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在基层的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机制的原因,案件发生后从接警、现场勘查、走访询问到信息录入、赃物布控、笔录制作,这些细致的工作往往是由不同的警员去完成的。对每一个环节是否都能够尽职尽责,各个环节能否相互贯通,以及最终的承办人员对前期工作的完成情况是否了解,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办质量乃至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此外,基层派出所案件侦办力量的人员配备,也影响到整体的破案效率。案件的侦破工作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做几天停几天的最终结果就是延误战机,使得诸如视频信息流失。只有依靠健全的机制和完善的制度,才能确保民警在每个环节上的工作都能尽心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