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方忠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对某一事物开展研究,既可以研究事物本身,也可以研究与该事物处于对立面的事物。引文失范是引文规范的对立面。引文规范是学术规范的一部分。而学术规范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学术活动的全过程,即研究活动的产生、结果、评价等。引文规范主要涉及研究活动的产生和结果。即是关于文献引用内容、引文标识及著录的规则及要求。引文规范既是引文著录规范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学术规范建设、学风建设的必由之路。引文规范是体现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借鉴和尊重,是研究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研精神的直接反映。如果引文不规范,轻则导致不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或曲解前人的研究成果,同时也给编排规范带来诸多不便,重则导致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愈演愈烈以及学风建设成为一纸空谈。因此,为更好地研究引文规范,促进学术规范建设和学风建设,笔者从引文规范的对立面予以探讨。
对引文失范概念的探讨,目前中国学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而对引文规范的探讨,大多是建立在编排规范、著录规范、学术规范的基础之上进行的。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界首次提出“学术规范”一词至今已有30余个春秋,但对“学术规范”的概念、特点及作用的理解仍然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学术规范是整治学风的根本对策;有的认为,学术规范是双刃剑;有的认为,那些学术规范不利于学术创新;也有的认为,整顿学风的关键不在于严格学术规范和反对抄袭剽窃,而在于缺乏创新精神和兼容并包的精神。有的甚至用足球规则打比喻,认为遵守规则再好,不进球总不行,不时犯规但进球多就是好球员;有的则认为越位进球总不可取,应该在遵守规则基础上多多进球,如此等等。尽管争议尚存,但“学术规范”这一词组已被学界普遍认同,广泛使用。因此,在学术规范的“规定”中,都或多或少地提及到“引文规范”。如: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试行)(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中“‘三、学术引文规范’之(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从此规定中解读引文失范,可概括为:一是“引文失真”。引文失真是指引文没有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而是来源于间接文献或引用者自己的记忆(回忆)。让编辑或读者无从查找和印证。二是“引而不著”。对引用的文字或片段不进行明显的标识和清楚地著录。并且“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还有值得商榷之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律保护合理的引用他人的作品(专指发表作品),但是,对于没有发表的作品,应首先征得作品所有权人的同意方可引用并予以注释。因此,笔者建议此条应改为“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发表作品中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引用他人未发表作品中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应先征得未发表作品所有权人的同意,方可引用并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但引文失范行为却远不止这些。通过十几年的编辑工作实践以及对引文失范的理解,笔者认为,引文失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精”即精确,要少而恰当。就是把最精彩、最恰当的引文,用之于引文的最关键处。如果引用过多,则容易使文章零散、杂沓,影响论文主体内容的连贯性和完整性,不利于主题思想淋漓畅快地表达。同时,如果连篇累犊地引用别人的东西,还会引起读者的猜疑和不快情绪。虽然引文是论证的辅助手段,但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它都不能完全代替引用者所要表述的思想。一篇好的文章,应尽量多使用自己的语言。只有在非引用不可,引用了确有效果,或用自己的话解释效果不佳,或那些权威性的言论和令人信服的证据之类不引不足以说清问题,或为了争辩的需要时才采用。
“全”即完整。引文必须忠于原意,不管是引用原文还是引用原意,都要作完整的表述。引文是摘取别人的观点来证明和解说自己的思想。所以,特别是成段地引用原文、原意时,只有自己真正理解了,完整把握了,才能引用。不能为了装潢门面,显示高深而不加咀嚼地摘取只言片语,更不能为了某种目的而断章取义地引用。
“通”即通达、贯通。引文的内容,在文章中作观点使用时,可以不作解释、说明,但作为论据使用时,则必须加以适当的阐释,使其内容与自己要表达的思想融会贯通起来,使其语气、格调与前后的文字甚至全文和谐一致。而不可采取贴标签的方法,引文为引文,自述为自述,彼此界限分明,格格不入。
“著”即著录。引用的文字或片段,必须清楚地予以著录。著录的事项包括作者、篇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文字或片段所在页码。著录不仅体现在正文文字当中要有明显的标识,而且在文末参考文献中还要完全“显现”。“显现”的事项就包括作者、篇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文字或片段所在页码。部分引用者却只引不著,或著而不全。
多引少著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引用者连续或间断地多次引用某一个人的研究成果,而在著录时只在某几处予以标识并在文末著录;二是引用者引用多人的研究成果,而在著录时只根据个人的喜好或被引用作品的名气大小予以著录。出现第一种情况是部分引用者担心过多地引用他人作品引起编辑和读者的误解而采取多引少著;出现第二种情况是引用者为了提高自己作品的含金量或影响力而采取多引少著,或只著名人文献而忽视非名人文献。
“矩”及规矩、规范、标准。引著不矩是指引文、著录不合规范,不合标准。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引文没有坚持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而是过多地引用转引文献,没有对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进行核实;二是对引文的著录事项不全,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著录;三是著录的标识不准确。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引用者没有正确区分文献载体类型。如:专著的载体类型是M,期刊的载体类型是J,报纸的载体类型是N,等等。几种文献载体类型相互混淆,这种情况在作者的来稿中常常会出现。四是著录没有相对统一。在一篇来稿中,稿件的著录格式出现几种情况,有的对著录的事项进行了规范的编排,有的又没有进行规范的编排;或者在进行规范编排的文献中,采取了不完全同一的编排规范:如同时对期刊文献的引用,在某一个期刊文献进行了期刊卷数的标识,而对另一个期刊文献则没有进行期刊卷数的标识。
通过对引文失范内涵的剖析,笔者试着给引文失范做如下界定:指引用者违背学术共同体(行业协会、组织或学术研究管理机关)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参与制定的有利于学术积累和创新的关于文献引用(引证)的各种准则和相关要求。上述分析的引而不精、引而不全、引而不通是失范于学术积累和创新的准则,是针对引文与原文的语义而言的;引而不著、多引少著、引著不矩是失范于学术积累和创新的相关要求,是针对引文的著录形式而言的。
引文规范的缺失,并不是指学界现在缺少引文规范的标准,而是特指科学性、权威性的引文规范文本的缺失。目前,关于引文规范的文本,笔者进行了大致的梳理,试举几例予以说明。在引文规范的标准中,既有国家标准或国家推广标准,又有行业(学会)标准。
国家标准(国家推广标准):
1.1987年,国家标准局批准并发布了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这个标准“规定了各类型出版物中的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著录顺序、著录用的符号、各个著录项目的著录方法以及参考文献标注法”[1],“专供著者与编者编纂文后参考文献使用,而不是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纂者以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著录规则”[1]。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该标准适用对象是“各类型出版物”,是著者和编者应遵守的规则。但这个规则仅仅是编纂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规则,缺乏引文规范的规则。
2.国家标准局批准发布的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也规定文后参考文献表“按照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规定执行”[2]。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引文规范规则的缺失。
3.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委员会提出的修订后的国家推广标准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该标准“规定了各个学科、各种类型出版物的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著录顺序、著录用的符号、各个著录项目的方法以及参考文献在正文中的标注法”[3],是“适用于著者和编辑著录的文后参考文献,而不能作为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制者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著录规则”[3]。修订后的国家推广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在“各种类型出版物”前还增加了“各个学科”,这是其值得肯定的部分,但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没有对著者的引文规范进行规制。
行业(学会)标准:
1.1990年初,由全校文科学报研究会组织,张积玉、郑松元等先生先后起草制定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试行)。1999年3月,全国文科学报研究讨论定稿了由张积玉先生起草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1999年12月通过教育部社政司专家鉴定会评审,2000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的通知”的文件(教社政【2000】1号),要求各高校人文社科学报执行。仔细研读该规范,对引文规范的规制也较为模糊。
2.1990中期,清华大学成立《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并着手建立中国学术期刊网(即后来中国知网的前身)等网络数据库。1999年,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印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的通知”文件,印发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编辑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CAJ-CD B/T 1-1998,简称CAJ技术规范)。2006年,该规范进行了重新修订(CAJ-CD B/T 1-2006),并在修订说明中说,“《规范》的推广实验工作得到了广大期刊编辑部的大力支持和合作,并得到了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家主管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认为《规范》的推广大大提高了我国期刊数字化信息处理、检索、评价和利用的速度,对我国大型集成化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促进我国学术期刊规划化水平的同时,也推动了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的进步”[4],“使全国执行《规范》的学术期刊已由1999年初的360种增加到2005年的5013种,占全国学术期刊的大多数”[4]。 虽然执行该《规范》的期刊数量颇多,但其权威性仍然受到质疑。仔细研读该技术规范,同样也存在对引文规范规制的缺失。
3.以《中国社会科学》为代表的学术水品、学术层次较高的中国社科学术期刊,基本上各自为阵,有着一套自己的参考文献及注释规则,有的比较详细,有的比较简单。详细的参考文献著录格式有:《〈中国社会科学关于引文注释的规定》、《〈历史研究〉关于引文注释的规定》;简单的参考文献著录格式有《〈文学遗产〉文稿技术规范》。
4.2007年8月,《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主办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编排规范研讨会”上,15家高校人文社科学报联合发布了《关于修改编排规范的联合启示》,出台了《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编排规范》,约定于2008年起执行“一刊两制”。
5.以医学期刊编排规范、农学期刊编排规范、林学期刊编排规范等为代表的某一类型刊物的引文规范。
上述“规范”针对的是研究者的著录规范和编辑对期刊(学报)的编排规范,而对研究者的引文规范缺乏规制。并且这些“规范”让学术研究者多少有些“不愉”。从事自然科学的研究者还好些,毕竟自然科学的引文著录规范和编排规范起步较早,至今已较为成熟。对从事人文社科的研究者来说,引文著录规范和编排规范则有些“犯困”。主要原因是人文社科的引文规范都各自为阵,缺乏一个统一的、有较高权威和法律效力的引文规范的文本。让从事人文社科的研究者有些难以适应。他们唯一可做的就是根据期刊自身的要求来进行引文的著录规范。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同一篇论文出现了不同的著录格式及著录体例,这的确是学术研究规范的一大笑话。
“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有自己的伦理”[5]。“一般说来,职业伦理越发达,他们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倘若没有相应的道德纪律,任何社会活动形式都不会存在”[5]。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爱弥尔·涂尔干强调:“所有道德纪律都是为个体制定的规则,个体必须循此而行,不得损害集体利益,只有这样,才不会破坏他本人也参与构成的社会。”[5]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或曰学术研究已发展为一项专门的职业,因此应有其职业伦理,即科研伦理。科研伦理是科研人员适应科学研究(学术研究)规律、特点而形成的要求科研人员“应当如何”的自律规范,以及公众认为在科研活动中(学术研究)“应当如何”的观念和舆论约束。“从国内学术界的状况来看,与二三十年前相比,我们的学术精神也有所消解”[6],其实质就是科研道德或科研伦理的缺失。李醒民先生在讨论科学和科学家被异化时警示说:“在不良的社会大环境和失范的学术共同体的小环境的熏染下,学者们也会被世风流俗所裹胁,被污泥浊浪所席卷;学者们也会被极权政治异化为学术官僚和政治痞子;也会被市场异化为经济的机器,甚至堕落为经济动物;也会被泡沫的学术异化为学术掮客或科学骗子;或被时尚文化异化为学术的玩偶或文化小丑。”这正是科研伦理缺失的种种表象。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大家熟知的毒奶粉事件,往奶粉里面加三聚氰胺;让黄鳝吃避孕药;往养活鱼的水箱里加孔雀绿;辣椒酱里加苏丹红;等等,这些都是懂科技的人所为。这些行为不仅仅危害学术和学术共同体的内部,而且会毒害整个社会。种种丑事的出现虽然与社会大环境有关,但主要是源于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科研伦理规范的缺失。对从事学术研究的研究者来说,他们开展学术研究时都要涉及到对前人或他人研究成果的借鉴和利用,这里的借鉴和利用,就是我们通常言及的引用。因此,对从事学术研究的研究者来说,都应该遵循一定的道德或规则的约束,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在当下,国内学术界存在着种种严重的学术失范现象和学术不端行为,其根源就在于学术研究中引文伦理规范的缺失。
在我国高等教育结构层次中,包括两个系列和三个层次。两个系列是指全日制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层次是指高等职业教育、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两个系列都是由三个层次的教育所组成。除高等职业教育阶段而外,其他两个层次的教育都存在学生科研素养的培养和训练,而且随着学历的提升,对科研素养的培养和训练、科研能力的要求就越高。然而,在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阶段,却较少地开展对引文规范的教育和培养。虽然多数高校都制定有论文写作规范或学术研究规范,但真正把论文写作规范或学术研究规范作为一项单独的教学内容并进行施教的院校并不多见。这多少让未来的科研生力军难以很好地做到引文规范。
引用者出现引文失范的行为,还与引用者的治学修养有关。如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应采用人民出版社最新版本。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列宁选集》用1995年版本,《列宁全集》用1984年以后的版本,《毛泽东选集》用1991年版本,《邓小平文选》(一、二卷)用1994年版。等等。有些学者在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时,常常忽略了这一点,有的甚至在一篇文章中出现不同版本的情况。
引用者出现引文失范的行为,更与引用者的学术水平有关。这一点主要集中体现在古典文献的引文上。在引用古典文献时,首先要选择好的版本而不用普及读物和电子版文献。好的版本包括两种:一是学术界公认的好版本。如《四部丛刊》初编、续编、三编(商务印书馆1926——1935年影印本,其中多宋元明善本。《四库全书》所用书版本总体上不好,且誊抄有误,校勘不精,除非孤本、善本非用不可,一般应另选好的版本。二是清代学者的精校精刊精注本和现当代学者的高水平校订或校注本。如:阮元校刻的《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诸子集成》(中华书局1954年版)中多清人高水平的校订、注释之作(中华书局版《新编诸子集成》多现当代学者的校订、校注之作,现已陆续出版);《中国古代戏曲论著集成》(中国戏剧出版社1959年版)、《乐府诗集》(中华书局1979年版)等。其次要注意古书的体例。一是互见之例。如《史记》等纪传体史书。如刘邦事迹不但集中载于《史记·高祖本纪》(卷八),也载于《项羽本纪》(卷七)、《吕太后本纪》(卷九)、《留侯世家》(卷五十五)、《郦生陆贾列传》(卷九十七)等,当互参。二是详于前而略于后。如《汉书》记汉武帝立乐府而采歌谣、又造祭祀新歌之事,详于卷二十二《礼乐志》,而略于卷二十五《郊祀志》和卷三十《艺文志》,当综合分析,参互以见其义(《史记·乐书》先已有记载,但稍略)。三是注意文献因性质不同而所述史料又异。如刘向的《新序》(以之为“谏书)。四是注意文献来源及其体例。如引用《资治通鉴》,宜对应检核古史、正史、别史等文献的有关记载(包括古注,如《史记》三家注、《后汉书》李贤注、《三国志》裴松之注等所引史料)。
引用者出现引文失范的行为,还与期刊编辑部的要求有关。在国外,医学期刊《白血病》对投稿作者示意,要求在参考文献中尽可能地引用该刊的文章。在国内,或者部分期刊为保住核心期刊名称或为了进入核心期刊阵容,采用“抱团作战”的手段,暗示作者相互引用对方刊发的文章。同时,也有部分期刊不同程度地出现违反引文伦理的行为,过分注重期刊自引。
为进一步推进引文规范化建设没,确保和促进学术规范建设、学风建设顺利实施,必须力戒引文失范现象的发生。
第一,建立引文伦理规范制度。建立引文伦理规范制度,其目的在于形成既有关于引文伦理的原则性规约,又有根据引文活动的要求将有关规约具体化。
首先应确立引文伦理规范的基本原则。确立引文伦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引文伦理规范制度建设的基础。引文伦理规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无害原则、共享原则、占有原则、平等原则。“无害原则”是指引用他人的作品,不能违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被引用作品及作者的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共享原则”是指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去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有自己已发表的作品被他人引用的义务。引用与被引都是相互的。不能禁止别人引用自己作品中的思想、观点或方法等。“占有原则”是指引用他们作品,必须是在占有该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一点也与“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的精神相吻合。“占有”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在引用无需征得被引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即可引用,如“占有”他人没有发表的作品,在引用时必须征得被引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方可引用。平等原则是指平等地享有引用与被引用的权力,并且被引文字或片段在引用作品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平等的。
其次是建立引文伦理规范的基本制度。引文伦理规范的基本制度是引文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建立引文伦理规范的基本制度,其目的在于明确引用者到底该怎样引用他人的作品并予以清楚地著录。
第二,加强引文伦理规范制度的教育、学习。其目的在于将引文伦理规范制度内化为科研人员的精神品质,将引文意识提高到科学精神的高度,确立引文规范也是学术规范的一部分的思想,并形成有利于科研人员坚守引文伦理规范制度的社会氛围,在学术共同体内形成有效的相互监督机制。加强引文伦理规范制度的教育、学习,建议各高校将论文写作规范或学术研究规范作为一项单独的教学内容并进行施教。
第三,强化引文知识的宣传普及。使每个科研人员都学会如何正确引用和标注参考文献;加强文献检索及分析的知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提高引文的精度和质量;弱化引文的功利目的,还引文以情报源的本来角色。建议学术共同体(行业协会、组织或学术研究管理机关)加强引文知识的宣传普及。
第四,出版单位的编审人员应将引文也作为审核对象。编审人员不仅要对文稿的正文进行细心审核,还要对文稿的引用部分(含注释及参考文献)进行校验,有的甚至还要去查阅被引用文献,彻底杜绝引文失范行为的发生。
[1]国家标准局.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87.
[2]国家标准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8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4]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S].北京: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编辑委员会,2006.
[5]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6]杨玉良.大学的学术使命与社会责任[N].中国教育报,201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