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建华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强奸犯罪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客观表现为首先是强制,其次是在持续强制中性交。强制可为身体强制与心理强制。身体强制的模式为:行为人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被害人反抗——行为人使用暴力[1]。强奸案的法医物证主要提供身体强制及其性行为的证据。强奸犯罪是一种相对隐蔽的犯罪,通常是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发生。很多强奸案都是事后很久才因被害人的报案而案发的,这时案犯已将犯罪现场破坏掉,将犯罪的痕迹清理掉等;被害人已经把一些留有痕迹的物品都处理掉了(如留有犯罪嫌疑人体液的衣服裤子),同时对自己的身体也进行了处理(如清洗和治疗)[2]。强奸案件的法医物证的特殊性和易变性,给取证带来困难。因而如何规范正确获取强奸案的法医物证及对物证准确分析,对侦破强奸案件、识别伪造和诬陷强奸案具有重要意义。
在强奸犯罪过程中,案犯与被害人、犯罪现场相接触而发生物质交换和转移,而形成强奸案的法医物证。强奸案法医物证主要由性行为物证和暴力行为物证构成。
案犯与被害人发生的性行为方式不同,参与性行为的器官和物品不同,将形成不同的物证,并且附着在不同的载体上。
阴茎——阴道方式的性交将可形成生殖器损伤、精液、阴道分泌物、血液、阴毛、生殖器的微生物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被害人和案犯的生殖器、避孕套等载体上。
阴茎——肛门方式的性交将可形成阴茎和肛门损伤、精液、血液、阴毛、粪便、生殖器及直肠的微生物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案犯的阴茎、被害人的肛门、避孕套等载体上。
阴茎——口腔方式的性交将可形成精液、唾液、阴毛、食物残渣、生殖器及口腔的微生物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案犯的阴茎、被害人的口腔等载体上。
阴道——口腔方式的性交将可形成生殖器损伤、唾液、阴道分泌物、阴毛、食物残渣、口腔及生殖器的微生物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被害人的生殖器、案犯的口腔等载体上。
手——生殖器方式的性交可形成生殖器损伤、阴道分泌物、血液、阴毛、生殖器的微生物、手指污垢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案犯的手指、被害人的生殖器等载体上。
器具——生殖器方式的性交可形成生殖器损伤、阴道分泌物、血液、阴毛、生殖器的微生物、器具污垢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性交用的器具、被害人的生殖器等载体上。
以上各种性行为方式均可在性交时的承受物体(床单、地面)、性交后擦拭物(衣物、毛巾、卫生纸)等载体上遗留相应物证。
案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和被害人的挣扎反抗行为构成强奸案暴力行为物证形成。不同的暴力行为将形成不同的物证。
案犯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捂口、扼颈等,将在其身上遗留相应的伤害痕迹;对被害人实施麻醉、迷幻等伤害,则在其体内可有酒精、麻醉和迷幻药物等;对被害人实施粗暴剥脱衣物行为,将在其衣物上留下撕裂、切割等痕迹。被害人的挣扎反抗将在被害人和案犯身上呈现抓伤、咬痕,衣物上呈现撕裂、磨损等挣扎反抗痕迹,并在现场呈现挣扎搏斗痕迹。暴力行为可在现场上遗留衣物碎片、血迹、绳索、凶器、酒精、麻醉和迷幻药物及包装物等物证。
依据案犯与被害人、犯罪现场相接触。而发生物质交换和转移形成物证的机理,应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犯罪现场为重点发现相关的法医物证,为侦破强奸案提供科学证据。
1.强奸的性交物证获取。案犯与被害人在发生性行为过程中,二者参与性行为的器官接触,产生物质的交换和转移,形成生殖器官损伤、生殖器官物质(精液、阴道分泌物、阴毛等)交换、妊娠、性病的病原微生物等相应的法医物证。
(1)性侵犯的损伤。由于案犯的野蛮粗暴的性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损伤。一般采用截石位检查被害人的生殖器官损伤。处女被强奸后,多数发生处女膜破裂,破裂位置以时钟方向定位。新鲜处女膜破裂,创口有出血或血痂,粘膜充血、水肿;陈旧性处女膜裂痕呈创缘钝圆,无出血和充血。亦有被害人处女膜肥厚而坚韧、富于弹性、伸展性强,被强奸后未破裂的[3]。
由于强奸是野蛮的性交行为,故常造成被害人的阴道及前庭损伤,产生出血、红肿等。幼女被强奸时,严重的甚至产生会阴撕裂、大出血休克危及生命。性交的途径在肛门时,可造成肛门损伤甚至撕裂。性交的途径为口腔时,可造成可口腔粘膜等损伤。
因案犯性变态而形成阴部、乳房、臀部、面部的抓伤和咬伤;面部、颈部、肩部和乳房等处的咬痕和吸吮瘀斑等。对咬痕照相后,提取咬痕,然后用棉签擦拭以获取唾液,作DNA检验。对于使用安全套或者没有射精以及存在无精症的强奸案件,在阴道拭子或者内裤上没有检测到精子的,检测受害人的乳头擦拭物来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显得尤为重要[4]。
(2)精液(斑)。在强奸的性行为中,案犯一般都有射精,依据性交的途径不同,精液(斑)可附着在被害人的阴道、外阴、肛门(肛交)、口腔(口交)、面部、身体、手(手交)等部位。用棉签擦拭相应的部位提取精液(斑)。被害人的衣物在性行为中用于衬垫、擦拭可附着精液(斑)。被奸后被害人穿着的内裤裤裆处可附着精液(斑)。(3)妊娠。性成熟的女性被强奸后,可引起妊娠后果。早期表现为停经、恶心、呕吐、乳房胀大、乳晕色素沉着、子宫体增大、尿妊娠试验阳性。通过妊娠时间分析可推测被强奸的日期。通过胎儿的亲子鉴定,可确认案犯。
(4)感染性病。在强奸过程中,患有性病的案犯或被害人之间均可因性接触而相互感染对方。注意检查被害人有无性病。可提取被害人的血液和生殖器分泌物,做血清学和微生物检查确诊。如在一起案件中,一位名为颜某的女青年被一名男子强奸,第二天感到外阴部痛痒,尿频尿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检查发现尿道口有大量分泌物,子宫颈涂片的查见脓细胞、淋球菌、精子等。经调查嫌疑犯齐某患有淋病,并且血型与精子的血型一致。颜某的淋病是由齐某在强奸时传染的。因而淋病也就成为这起强奸案的重要证据[5]。
(5)性交其他物证。在强奸过程中,案犯与被害人的接触,案犯的阴毛、血迹、衣裤纤维等物质可遗留在被害人身上。可用小梳子梳理被害人阴毛而收集其附着的毛发、纤维等。用棉签擦拭提取血迹。
2.强奸的暴力物证获取。
(1)暴力伤害。案犯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对其进行暴力伤害,口鼻捂痕、颈部扼痕、勒痕、手足捆绑痕、头部的钝器伤等;施用麻醉、迷幻药物等。提取被害人血液标本留待作酒精、麻醉、迷幻药物等检验。
(2)挣扎抵抗伤。被害人挣扎抵抗导致其背部、上臂、臀部、大腿和小腿散在的擦挫伤;口腔粘膜损伤等。提取被害人手上附着物,指甲垢等(挣扎反抗时,抓扯案犯身上的毛发、皮屑、衣服纤维等物质)。
(3)衣物上暴力痕迹。被害人的衣物可因其反抗或案犯的粗暴剥脱而撕破,如内裤,钮扣被扯落、裤带被拉断。衣着上可附着血迹、泥土、杂物等。这些是确定案犯施暴的重要物证。
3.被害人的年龄及精神检查。我国的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为幼女,不论其同意与否,与其发生性关系均以强奸论处;与无行为能力的痴呆及精神病患者或意识丧失者发生性关系,不论其同意与否,都以强奸论处。因此,要注意确定被害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可通过调查户籍的确定年龄,通过对被害人身体的发育情况(骨龄、第二性征等)推断年龄。对被害人疑拟精神有问题的,应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确定有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对性行为的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程度。
1.嫌疑人的性交物证获取。用棉签擦拭或用清水冲洗嫌疑人的阴茎,若为阴道性交将可获取阴道脱落细胞、精子等;若为肛交将可获取肠道脱落细胞、精子、粪便残渣、大肠杆菌等;若为口交将可获取口腔脱落细胞、精子、唾液、食物残渣等。若为指交则用棉签擦拭或用清水冲洗嫌疑人的食指、中指,获取阴道脱落细胞等物证。如果强奸者并未射精,从嫌疑人的手上、生殖器上或其擦拭物上做出女性阴道上皮细胞,对案件的破获可提供有力证据[6][7]。
强奸在对被害人伤害的同时,也可导致案犯生殖损伤,因此应注意检查嫌疑人有无阴茎及系带擦挫伤,阴部血迹等。还应查找嫌疑人阴部附着被害人的阴毛、衣物纤维、血迹等。
2.嫌疑人的暴力物证获取。检查嫌疑人躯体损伤,特别是面部、颈部、胸部、手臂等处的抓伤或咬痕,头发拔脱或拽断。对咬痕照相后,提取咬痕,然后用棉签擦拭获取唾液,作DNA检验。并与被害人的牙印和DNA作比对。检查嫌疑人的手上附着物,指甲垢(被害人的物质)等,并将其提取,与被害人作比对。检查犯罪嫌疑衣物损坏情况、钮扣脱落情况、附着物情况。
3.嫌疑人的其他物证获取。在嫌疑人身上注意收集的其他物证。如被害人身上发现咬痕的,应提取嫌疑人的牙印;如现场发现阴毛。衣物纤维等,应提取嫌疑人的阴毛。衣物纤维等;常规提取嫌疑人血液标本留待作DNA、性病、酒精、麻醉、迷幻药物等检验。
1.现场的性交物证获取。依据案犯实施强奸犯罪活动情况,利用生物检材发现仪(多波段光源)在现场的床单、衣物、毛巾、卫生纸、避孕套、性交器具等物品上查找精液(斑)、阴道分泌物、阴毛、血迹等生物物证检材。
2.现场的暴力物证获取。注意现场的挣扎搏斗的痕迹。室内床单、被褥等撕扯零乱,内衣裤散落;室外地上碾压痕、拖拉痕等;散落衣物碎片、钮扣、绳索、血迹、毛发等物证。注意查找酒精、麻醉、迷幻药物及包装物。
强奸案的法医学取证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地进行。
1.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由女性法医师或女性妇产科医师进行;无女性法医师的,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在检查前,一定要按法律程序征求受害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最好是签署书面正式告知,明确交代检查所获得的任何证据均可能提交法庭调查。对犯罪嫌疑人检查,一般应征得其同意和配合。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强制进行检查。
2.强奸案的医学检查应在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无论受害人身体和衣服多么污秽,均不要清洗,以免丧失有关物证。检查时首先将被害人的衣物全换下,以便保存衣物上的物证。
3.提取物证时,应按法律有关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为人公证的公民作见证人,并在现场勘查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强奸案的法医学取证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要求进行,注意以下事项。
1.在提取物证前,必须先拍照、摄像、绘图和测量,使其能显示物证原始状态和其原来位置。在现场勘查记录中记录物证的信息。
2.精液在活体阴道、直肠等体腔内易排泄或吸收,因此在强奸发生后,应尽快提取阴道等体腔内的精液。性交后,一般活体的阴道提取物在2-3日内可检出精子。
3.在取证过程中,注意避免污染和破坏物证检材。取证人员应穿隔离服,带手套和口罩;提取和包装物证检材的器械物品必须洁净;禁止裸手触摸物证检材,或对其打喷嚏、咳嗽;处理不同的物证时要更换手套和器械。
4.在提取现场物证检材时,要注意提取空白对照样本;要采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有关人员(如被害人的配偶、男友)的血液、唾液和毛发等作对照检材。
5.提取的物证检材按照物证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别包装;液体检材或潮湿检材,应制成斑痕或自然晾干后用硬纸袋包装(防止霉菌生长),严禁曝晒或高温烘干(避免破坏物证的生物活性),干燥低温下保存。包装上应标明案件号、物证分类号、采集日期、包装后应封闭盖印,以确保物证的公正。
1.精液(斑)。精液(斑)是确定强奸的重要证据之一。但是在一些强奸案中,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提取不到精液(斑),如案犯因心情紧张或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射精;强奸时案犯使用了避孕套并将其带离现场;强奸后,较长时间才提取阴道内容物,精液已被排泄吸收;被害人被奸后认为肮脏或怕受孕而将阴道清洗等而获取不到精液(斑)物证。另外许多办案人员注重被害人内裤上精液(斑)提取。但是如果强奸后,因内裤毁坏或污损等因素,被害人没有将内裤穿上身,故阴道排出的精液就不能附着在内裤上。
案犯如作了输精管结扎术或患有精子缺乏症便检不出精子,因而精液(斑)检验时,既要采用组织学的方法检验精子,又要用免疫学方法检测精液。此外还应了解被害人在强奸发生前后与其丈夫或男友有无性行为,以便排除干扰。因此,精液(斑)的检出是强奸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必须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并且只有经过DNA检验确定精液(斑)是犯罪嫌疑人的,才具有证据意义。
2.生殖器损伤。强奸的粗暴性行为可导致被害人生殖器损伤,使其成为强奸的重要证据之一。强奸的性交行为可造成未婚女性的处女膜破裂,其裂口多位于4-5点和7-8点位之间,呈放射性完全破裂。手淫等也可造成的处女膜破裂,但裂口常位于10-2点位之间,可为浅表性裂伤,多为不完全破裂,阴道粘膜和阴唇常伴有淤斑及指甲抓伤。已婚女性处女膜已破裂,尤其是曾分娩生产过小孩的女性,分娩后处女膜进一步破坏呈残迹,在被强奸后检验其处女膜,就没什么意义。幼女由于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阴道口较狭窄,成人男性的阴茎难以插入幼女的阴道内,故常不引起处女膜破裂,一般被奸淫后表现为阴道前庭红肿和阴唇挫擦伤。幼女若单纯处女膜破裂,而无会阴部损伤,一般多是用手抠所形成。
幼女或阴道狭小的妇女,如粗暴地强行插入(阴茎或物体),可致阴道口和会阴联合部损伤,甚至累及肛门括约肌。阴茎插入所至的损伤多数都比较轻,一般为挫擦伤、出血少。用物体插入对被害人的性虐待造成的损伤一般多严重,常形成创伤、阴道穿孔、出血多,甚至致命。
3.身体伤害。案犯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对被害人造成的各种伤害如捂口鼻、扼颈、勒颈、捆绑手足、施用麻醉和迷幻药物等伤害,以及被害人反抗对案犯的伤害是确定暴力行为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在一起案件中,一位名为王某的女青年自述在搭乘一辆载货车回家路上,被驾驶员骗到路边树林内强奸,在强奸过程中案犯用手捂嘴、扼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驾驶员坚决否认。经检查发现王某口鼻部、颈部有软组织挫伤、腰背部及臀部有泥土(与现场的泥土一致),处女膜在5点和7点位二处破裂,边缘红肿出血,阴道前庭充血红肿,阴道内容物检出该驾驶员的大量精子。因此确定王某所说强奸事实是真实的[8]。
4.衣物。在强奸过程中,案犯对受害人施暴,导致其衣服污损、钮扣脱落,附着现场的泥沙等杂物;此外被害人的反抗也可将嫌疑人的衣物撕毁,并在现场留下的衣物碎片、钮扣等,这些都表明了嫌疑人在性行为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的证据。
5.鉴别强奸案的真伪。有时强奸与通奸、卖淫嫖娼混淆在一起,甚至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强奸案。这需要弄清事实真相,鉴别强奸案的真伪。
当事人原本是通奸、卖淫嫖娼行为,由于某种原因而称之为强奸报案;而原本是强奸的,却声称为通奸、卖淫嫖娼行为。尽管三者均为男女的性行为,但强奸是暴力的性行为,而通奸、卖淫嫖娼是两相情愿的性行为具有本质不同。强奸因暴力的性行为可至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生殖器损伤明显,衣着污损;通奸、卖淫嫖娼的性行为则一般无生殖器损伤、无身体伤害、衣着整洁。由于当事人编造案情,因此注意鉴别现场的真伪,仔细分析当事人的叙述的案件经过,是否符合现场情况,物证情况,有无矛盾。例如一位名叫帕特里西亚·鲍曼女子指控美国前总统肯尼迪的外甥威廉·肯尼迪·史密斯在其别墅花园的草地上强奸了她,当时她拼命反抗。并向警方提供了案发当时所穿的衣裙和内裤,经检验在内裤上检出精斑,经DNA鉴定为威廉的。威廉声称与鲍曼小姐发生过两相情愿的性关系,而不是强奸。威廉的辩护律师邀请李昌钰博士为本案的专家证人。李昌钰仔细检查了受害人的当时所穿的衣裙和内裤,没有任何破损的纤维和草叶痕迹;并在现场用白色手绢作了实验。证明鲍曼小姐所述不符合事实,没有强奸的证据[9]。
诬陷强奸案鉴别。既然是诬陷,被告对原告不仅没有施暴,甚至性行为都没有,纯粹是由原告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编造谎言。仔细分析原告所述的案情与所提供的物证、现场的情况,有无矛盾。对衣裤上的血迹、精液(斑)要认真检验,确定精液(斑)是否是被告的;确定血迹是否为原告损伤的血。因有的诬陷案中,诬陷人常用动物血或月经血和他人的精液涂抹在衣裤上作为证据,因此一定要认真检验鉴别。例如湖北的高某因其在宾馆做服务员的女儿跳楼自杀身亡,向宾馆老板索取巨额赔偿不成而为了使其受到刑事追究,将自己的精液置于自己女儿的内裤上,称其女儿被宾馆老板安排的人奸杀。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鉴定,高某提交的其女儿的内裤上的精斑系高天虎所留。并且将内裤精斑与可能对其女儿造成性侵害的相关人员血样DNA检验作比对,均被排除。揭穿了这起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诬告诬陷案[10]。此外对撕毁的内裤上的物证也要注意鉴别,是撕毁前还是撕毁后形成的。一般情况下,强奸应先撕破衣裤,然后进行奸淫,产生的血迹、精液(斑)附着在破损的衣裤上。而伪造的假案则常常将血迹等物证涂抹在衣裤上后,再将其撕破。只要将撕毁的衣裤拼合,仔细检查这些痕迹物证形态是否吻合,便可鉴别。
[1]谢 杰,潘琳琳.论美国刑法中强奸罪的若干疑难问题及其启示[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3):32-36.
[2]章强明,等.浅析当前强奸犯罪中的证据把握问题[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75-79.
[3]钱光立,王治民.少女遭轮奸处女膜未破1例[J].刑事技术,2006,(4):8.
[4]巴华杰,孙 政,等.通过乳头擦拭物的DNA检验侦破强奸案2例[J].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ne,June 2009,vol25.N0.3:240.
[5]张淑华,孙启富,修中建.法医学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22-225.
[6]刘兴甲,于砚田.阴茎拭子在1例强奸案件[J].刑事技术,2007,(1):59.
[7]郭晋荣.手指上提取女性上皮细胞[J].刑事技术,2006,(3):25.
[8]王成祥.法医学案例分析[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143-145.
[9]何家弘.犯罪鉴识大师李昌钰[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73-183.
[10]秋 子.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案始末[EB/OL].汉江传媒网,2007-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