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菲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办公室,上海 200122)
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违法独立快半年了仍旧没有彻底解决,给贸仲委以及仲裁当事人带来的损害于日俱增。据此,本文意在首先探讨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根本原因如何,然后探讨为什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贸仲委都难以制止贸仲委两分会的非法独立?最后则指出贸仲委自家事自家管应快速解决其两分会违法独立问题。
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根本原因在于:贸仲委与两分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管理两分会的机制已不适应现在的仲裁法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表面看来,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起因是贸仲委修订12规则取消大条款择地仲裁,从而两分会认为贸仲委此举是为实现其自身的非公益性目的而致,但事实上贸仲委12规则取消大条款择地仲裁只不过是两分会借题发挥的导火索而已,实质原因是贸仲委二十年前成立的上海、华南两分会由贸仲委及地方政府共同管理,致使贸仲委及其两分会责权不一,正是这种本质上的缺陷导致两分会今日违法独立的事实发生。
上文说过,贸仲委作为经国务院特别行政授权以及仲裁法确认并规定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成立的涉外商事仲裁委员会,全国只此一家〔1〕高菲.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一)——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不是独立的仲裁委员会[J].时代法学,2012,(6).。贸仲委及其分会是一个仲裁委员会,并无任何能够独立存在的分会,否则,则不应称作贸仲委分会而应是其他任何名称!正常条件下,贸仲委分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应相统一归属于贸仲委,以便能够统一管理贸仲委及其分会的业务、发展、人事、财务,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及仲裁员,但由于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设立于二十年前,情况不同,因此其所有权与管理权不是掌握在贸仲委手中,而是分属两家,专业由贸仲委管理,行政管理由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自己掌握,具体而言,贸仲委上海分会的行政管理隶属于上海市贸促会,贸仲委华南分会的行政管理隶属于深圳市府。
仲裁机构不是企业,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可以相分离,但企业的所有权即使是与管理权相分离,管理权也完全受制于所有权〔2〕“从所有者(所有权)归根结底要决定和制约经营者(经营权)这个意义上说,……。”参见王关义,刘益,刘彤,等.现代企业管理(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21.,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不可能出现所有权人管理或控制不了其管理权人的无序状态〔3〕“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特点,必然要求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参见王关义,刘益,刘彤,等.现代企业管理(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25.,更何况是经法律特许成立的仲裁机构?!
据此,贸仲委对其上海、华南两分会享有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背离的状况,本质上只要失衡必然会产生矛盾。换句话说,如果贸仲委与其上海、华南两分会之间虽然是共同管理,但责权利清晰,或者责权利基本平衡没有什么潜在的重大矛盾,那矛盾就会被掩盖或被淡化被淡忘,两分会与贸仲委之间就不会起较大的争执;但如果贸仲委及其两分会之间的责权利一直都处于极不明确或者极不平衡的状态,这种极不清晰或者不平衡状态一旦机缘凑合就会被重提,两分会与贸仲委之间一直相对平衡的虚假存续状态就会被彻底打破从而导致激烈的冲突,目前贸仲委两分会闹独立搞分裂的情况就正是这样。
换句话说,事物都是在发展变化的,二十年前看似不重要的共同管理机制,由于共同管理机制存在着贸仲委对其两分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背离之内在的本质缺陷,二十年后已经完全不适应现时的仲裁法制环境以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状况,由此导致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间的重大冲突乃至两分会闹独立搞分裂的严重局面。
当时的历史条件是:全国只有贸仲委、海仲委(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两个涉外仲裁委员会,且两个涉外仲裁委员会都是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4〕中国国际商会经中国政府批准,由中国贸促会于1988年6月组建,英文名称: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缩写为CCOIC。参见中国贸促会网站 http://www.ccpit.org.设立。鉴于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是全国民间对外经贸组织〔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贸促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贸组织,成立于1952年5月,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英文缩写为CCPIT。,因此只有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组建的贸仲委、海仲委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符合国际通行并认可的民间商事海事仲裁机构,与依据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6〕已于1995年9月1日失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代替。第2条规定而成立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所进行的行政性质的经济合同仲裁〔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2条: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完全不是同一概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授予的以仲裁方式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权力,并不是独立的仲裁权力〔8〕比如依据《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34条,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第35条,上级仲裁机关对下级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而是实行级别管辖,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行政仲裁,类似于“二法院”,〔9〕比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分为县(市)、旗、市辖区;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省、市、自治区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四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3年12月27日发布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试行规则》)第4条。又比如,该《试行规则》第16条规定,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建政和仲裁员本身的条件,可以配备股级、科级、处级或司局级仲裁员。且仅受理国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案件。据此,深圳作为经济特区,上海作为经济发展最快对外招商引资最多的城市,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扩大改革开放,设立仲裁机构解决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贸易争议,既是迫在眉睫,又处于根本不可能寻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类似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解决的局面,因此,只能寻求全国唯一的涉外商事仲裁委员会贸仲委的组建者中国贸促会帮助,要求其成立贸仲委分会。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和客观外界的条件制约之下,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才通过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决定设立并上报国务院审批同意设立成立了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
当时的仲裁法制条件是:仲裁法没有颁布,对涉外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的成立、名称变更、规则修改等的法律规范也没有,只有国务院及其前身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行政决定、批复或通知等特别行政授权规范贸仲委及其分会的成立、名称变更以及规则的修订等事宜。这也是为什么贸仲委及其分会的成立等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审批才能成立的理由及事实。
正鉴于此,虽然是贸仲委的分会,但毕竟是应地方政府的要求而设立,为方便地方的经济建设以及对外改革开放的发展而设立,因此两地地方政府分别将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的机构及其管理设置在各自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指派的机构的行政管理之下,是一件很符合当时客观条件的事,相信中国贸促会对此没有异议。换句话说,没有地方政府的要求和支持,也许中国贸促会不会及时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期就在上海、深圳设立贸仲委分会。
亦正鉴于此,就是两地的政府也没有忘记,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毕竟是中国贸促会设立的贸仲委分会,挂着贸仲委的牌子,应践行贸仲委之事,所以两地政府的文件中均明确表明贸仲委领导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的业务。中国贸促会上报国务院的文中还明确表明贸仲委华南分会的前身贸仲委深圳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由中国贸促会配备并在当地吸收部分干部〔10〕参见《贸仲委及其分会的法律地位和历史沿革》,贸仲委官网网站http//:www.cietac.org。。
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及贸仲委的发展状况是:改革开放已十年,中国的改革开放正在逐步深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机即将到来,涉外争议也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强劲东风不断增多,贸仲委的涉外仲裁事业正在日新月异地掘起并在随后的几年内迅速发展一举成为世界国际商事仲裁舞台上的翘楚,受案量名列前茅,且在1995年时为国际第一,岂止堪与当时早于贸仲委成立67年的当时世界第一的国际商事仲裁院相比,而且最高受案量的1995年曾是国际商事仲裁院受案量的2.22倍〔11〕比如,以1993、1994、1995三年相比,贸仲委受案量分别是486、829、902件,国际商会分别是352、384、427件,贸仲委每年分别比国际商会涉外案件受案量高出134、445、475件。。那是怎样一个令人欢欣鼓舞的大好局面!
据此,贸仲委1994规则修订中规定了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可以受理贸仲委总会仲裁条款案件,而贸仲委总会不受理其两分会的仲裁条款案件,就不足为奇了。同样的道理,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成立时,贸仲委正处于借着改革开放的强劲东风努力发展贸仲委本部的大好时机,相信贸仲委当时尚顾不上对其上海、华南两分会的行政管理,因此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的行政、专业分别由地方政府与贸仲委分别管理,符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历史条件和贸仲委的具体情况。
故,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专业管理与行政管理分别由贸仲委及地方政府实施,形成共同管理机制,是历史的产物,没有对错,但共同管理机制的本质缺陷却客观存在。
但时过境迁,二十年过去了,我国仲裁法也已颁布实施了十七年之久,中国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早已不再是当年贸仲委一枝独秀的年代,虽然仲裁委员会仍旧分为涉外仲裁委员会与国内仲裁委员会,但在受案范围上,得益于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2〕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新组建的国内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国内仲裁案件,但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全国至少有213家国内仲裁机构〔13〕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1年全国仲裁情况工作简报,全国仲裁委员会包括贸仲委、海仲委在内共215家。均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尤其是与香港毗临的深圳、广州仲裁委员会,更是占尽地区优势,受理了大量香港居民在内地置房产生的争议,由此对贸仲委的涉外仲裁事业发展带来一定的挑战。
国内仲裁机构的竞争不论,境外仲裁机构,无论是远在欧洲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得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还是亚洲的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甚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无一不虎视眈眈地紧盯着中国的仲裁服务市场。比如,上文说到,1995年贸仲委受理涉外仲裁案件902件,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427件,比贸仲委少受理475件,但到了2010年,贸仲委受理的1352件案件中,涉外案件为418件,而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为793件,比贸仲委涉外案件多375件。虽然从时间的跨度来说,十七年过去了,国际商会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受理比起贸仲委1995年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仍旧少了109件,还是没有打破贸仲委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曾高居世界第一榜首的最高数额,足见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受案总量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14〕不包括临时仲裁案件,每年都有大量的临时仲裁案件发生而无法统计。,但这还是足以表明贸仲委国内仲裁案件数量上去了,但涉外仲裁案件数量下降,对于中国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来说,勿庸置疑,贸仲委承担着巨大的压力。
更有甚者,西方仲裁法律文化对中国仲裁法律文化的侵袭更为严重,临时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可以获得高于国内机构仲裁案件仲裁员几倍甚至数十几倍报酬的诱惑,不但导致相当数量的涉外仲裁案件流失,而且导致众多国内企业国外仲裁损失惨重,尤其是海事海商仲裁,几乎所有提交伦敦海事仲裁的中国企业都败诉,商事仲裁几乎同样。所有这些,作为曾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一跃成为世界受案量第一的国际著名仲裁机构之一的贸仲委,无一不是巨大的挑战和压力。
在贸仲委内部,贸仲委与其两分会之间的关系一直很不稳定。本世纪初,贸仲委加强了对两分会的领导和管理,于2002年9月4日向上海、华南两分会发出通知,称“为了加强北京总会对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的管理,建立总会对分会的管理机制,经北京总会与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充分协商,并报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北京总会派一位同志担任深圳分会副秘书长;派两分同志分别担任上海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对此,贸仲委上海分会很快作出反应,于2002年10月向总会报送了《关于贸仲上海分会有关事宜的汇报》,就贸仲委上述通知以及贸仲委北京总会派一名秘书长和一名副秘书长去上海分会工作事作出回应,在工作机制上,明确表明:上海市贸促会会长兼任贸仲总会副主任,负责贸仲上海分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全面负责贸仲上海分会秘书处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贸仲总会领导和指导;管理上贸仲上海分会对秘书处的管理维持现状。党政关系仍归属上海市贸促会;行政、人事、财务仍由上海市贸促会管理。
虽然上述事实表明,贸仲委上海分会一直接受贸仲委总会的业务管理和领导,贸仲委自2002年起向贸仲委上海、华南分会派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直到2012年8月1日止。贸仲委总会派往上海分会的秘书长,全面负责上海分会的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总会派往上海分会的秘书长职责与贸仲委历届仲裁规则规定的内容相同,但事实上,尤其是贸仲委与其上海、华南两分会因修订2012规则起争执的一两年期间内,贸仲委派往上海分会的秘书长根本不可能行使所谓的“全面负责上海分会的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
同样,虽然事实上贸仲委华南分会自办事处时起长期以来也一直是由贸仲委派去的领导担任办事处主任、分会委员会主席乃至后来主管华南分会工作的贸仲委副主任也一直是由中国贸促会、贸仲委派去的领导担任的,但即使如此,由于事实上贸仲委对其上海、华南两分会的人事、财务没有管理权,作为总会完全不知两分会的财务状况,对两分会的人事任免无能为力,因此,总会派遣其上海、华南两分会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所起的作用均受到极大限制,待遇也与分会的同级别干部不同,几乎完全不能起到仲裁规则规定的分会秘书长应尽的职责和作用。据此,一方面贸仲委对其上海、华南两分会的业务管理事实上被大大削弱,另一方面两分会受理贸仲委大条款案件却年年都在继续;一方面大条款内在缺陷逐渐显现,另一方面贸仲委对其上海、华南两分会毫无管理权力的现状不但使管理层无策,而且使贸仲委内部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深感不平,内部要求理顺总分与两分会关系的呼声日渐高涨,导致贸仲委与其上海、华南两分会之间的矛盾日渐加深;另外,不适应仲裁机构的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严重阻碍了贸仲委仲裁事业工作的开展。
凡此种种,迫使贸仲委不得不进行财务体制、人事制度包括理顺贸仲委与其上海、华南两分会关系在内的全面改革,修订2012规则取消大条款择地仲裁正是逐步理顺贸仲委与其两分会之间业务关系的一个方面。
贸仲委的改革是在国务院的批准以及贸促会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的。
贸仲委修订2012仲裁规则,并未在本质上涉及到或触动到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自己掌控自己的财务、人事问题,而这恰恰是任何一个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都至为重要的三大关键问题中之两项,至于第三大关键问题业务,贸仲委取消了大条款择地仲裁本质上也并未触动到两分会的业务根基。如果两分会的业务根基完全取决于贸仲委仲裁条款的话,那两分会就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仅仅因为贸仲委取消了大条款择地仲裁条款,两分会就借此机会大做文章,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获得司法登记的表面证据为依据,树起分支机构为独立仲裁机构的大旗,国内国际罕见,实为震惊!
不过,从另一角度说,希望成为一个独立的仲裁委员会,不是不可以这样想也不是绝无可能,只是报批程序要走到,要依法办事。作为涉外仲裁委员会,依法不是通过地方政府的批文和司法登记,那是新成立国内仲裁委员会必须的程序事项,而是要依法通过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的批准同意。在没有做到这一点获得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同意批准的条件下,以分支机构的方式独立,相信最终真不行,真走不通!
结论:对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实行共同管理是历史的产物,不适应如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形势。贸仲委要发展,就必须对内理顺两分会与总会之间的关系,对外以统一的贸仲委形象屹立于世界国际商事仲裁之林,成为中国对外唯一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国争得荣誉信誉和声誉,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任何分裂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行为都是不得人心、违反中国仲裁法制、不适应中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行为的!
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宣称独立近半年之久,给业界、给仲裁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困惑和不利。
既如此,为何至今迟迟未能解决?!
因为有权力管的机构管不了,无权力管的机构没法管。
有权力管的机构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不仅因为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因此应该管,而且因为依仲裁法第66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设立因此也应该管。
但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是全国对外民间贸易促进机构,不是行政机构,没有行政权力,不能下行政命令,因此应该不是不管,而是管了却管不了管不住?!又因为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的人事、财务管理属于地方政府或地方贸易促进部门,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没有人事、财务管理权力,更是管了也管不了管不住?!
有权力管的机构还有贸仲委本身。依据贸仲委章程和规则,贸仲委分会是贸仲委的派出机构、组成部分,其业务由贸仲委直接领导和管理,其接受仲裁案件的权利由贸仲委授予,据此至少贸仲委应该管理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的业务。
但贸仲委作为总会,不是不管而是管也管不了管不住。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的行政管理权力不在贸仲委而在地方政府和地方贸易促进机构,贸仲委管得了专业,但管不了行政,而行政管理是管理一个单位的基础,没有行政管理权力,业务管理管也管得很艰难,这就是贸仲委在两分会独立之前所处的现状。两分会宣称独立,贸仲委管了,但管不了。
比如,自贸仲委上海分会2012年3月31日在网上公开发布其自行违法制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上海规则》)起,贸仲委即公开发布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公告》(2012年4月24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致全体仲裁员的公开信》(2012年5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案件的管理公告》,明确表明:分会成立分会委员会的行为无效;分会制定的仲裁规则无效;分会聘任仲裁员的行为无效;自2012年5月1日起,分会必须适用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贸仲委及其分会管辖权和主体资格决定由贸仲委或经其授权的仲裁庭作出,仲裁员由贸仲委主任指定(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除外),仲裁员回避事项由贸仲委主任决定,裁决书、撤案决定、调解书等结案文书加盖“贸仲委”印章;分会不依照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仲裁案件、进行仲裁程序的,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有关分会自行承担;中止对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约定争议提交贸仲委上海、华南分会仲裁的案件,由贸仲委秘书局受理(派秘书局上海办公室、深圳办公室分别就地在上海、深圳办案)。
但迄今为止,即使有上述文件,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依然我行我素,以贸仲委上海、华南分会名义各自分别受理案件。更有甚者,贸仲委华南分会一方面宣称独立于贸仲委,一方面适用贸仲委2005规则;一方面受理其华南分会仲裁条款案件,另一方面也毫不含糊地受理贸仲委仲裁条款案件,何其快哉!
贸仲委又奈何得了谁?!
说到底,都是共同管理的错!当初若没有共同管理机制,而是行政业务管理统一,都由贸仲委管,就不会出现今天这种两分会独立的局面。或者说,当初成立的不是分会,而是直接成立一单独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也不会出现今天这种分支机构闹独立的混乱局面。
说到底,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不是行政部门,没有行政权力,所以管不了其设立的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
说到底,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违法独立近半年却依然存在并继续,表明认真实施中国仲裁法律制度是一任重而又道远的漫长过程。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即使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贸仲委即使依据其规则和章程可以处理其分会的问题,但也难以如愿。
但管不了也得管。
无论如何,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作为设立贸仲委及其分会的机构,贸仲委作为其两分会的总会,依法终究都是可以管可以处理和解决的。无论是贸仲委中止对其两分会的仲裁授权,还是以其他的方式处理或解决其两分会独立问题,依法都是其享有的勿庸置疑的权力/利和职责。
有人认为,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是经地方政府同意设立的,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要最终彻底解决贸仲委两分会独立问题,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国贸促会,均最好要上报国务院解决。
这话若放在仲裁法实施之前说,肯定正确。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是仲裁法实施之前亦经地方政府同意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上报国务院并最终获国务院审批同意设立的,两分会独立若发生在仲裁法实施之前,或者说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要处理此事,不管是中止、抑或终止甚至要剥离或撤销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则无论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还是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行政管理所属的上海、深圳两地方政府,都必须严守组织原则和行政程序,由地方政府通过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将两分会独立事项或处理两分会独立事项,上报国务院获得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
但仲裁法实施之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仲裁法已经明确将原由国务院行政程序批准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以及制定涉外仲裁规则的事项依法规定由全国性的民间商会组织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设立和制定了。这是我国仲裁法适应和依据国际商事仲裁基本原则作出的规定。据此,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要独立,就根本不是地方政府可以决定的事项或仅有地方政府就可以决定的事项,而是应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作出决定的事项,至少应由两地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上报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之后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决定的事项。
至于贸仲委因其两分会独立而中止或终止其两分会授权,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其两分会独立事件,则依法、依贸仲委章程及规则,应由贸仲委上报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处理解决。
一句话,贸仲委两分会违法独立,是贸仲委的自家事,虽然它的恶劣影响远远波及国内外。要解决,解铃还得系铃人,贸仲委的自家事要自家管,且晚管不如早管,再不彻底解决,恶劣影响越来越大,损害了贸仲委的名誉声誉信誉,也影响了当事人正当行使仲裁权利。
相信贸仲委、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会尽快解决其两分会独立问题。
结论:解决贸仲委两分会违法独立问题,应自家事自家管,解铃还得系铃人,得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贸仲委自己作出决定,早点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