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道德是国家观形成的基础——黑格尔道德思想研究

2013-04-10 05:57
社科纵横 2013年3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主观性黑格尔

王 玲

(北京宣武区外国语学校 北京 100000)

黑格尔对伦理道德的认识和理解与其他哲学家不同之处就是他把伦理道德理解为法,认为伦理道德都是法的一个构成环节和表现形式,是人的精神的规定和实现。黑格尔以此赋予伦理道德以新的、不同以往的含义。这个含义就是伦理道德是法,不仅是精神的法,而且是实践的法,还是两者结合的构成的国家观基础的法。

黑格尔把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抽象法阶段、道德阶段、伦理阶段。伦理阶段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这个对伦理道德的看法,反映了他的国家观形成的基础就是伦理道德。

伦理道德之所以是国家观形成发展的基础,首先,与黑格尔的国家观和哲学观密切相关,也与他的意志观密切相关。

(一)黑格尔的国家观和哲学观

1.黑格尔的国家观。黑格尔把国家作为“一种理性的东西”、“一种伦理世界”来理解。国家观“是把法的东西安置在主观目的和私见之上,安置在主观感情和私人信念之上的。”[1](P8)如果相反,就会导致“不仅使内心的伦理和公正良心毁灭,使私人之间爱情和权力毁灭,而且使公共秩序和国家法律毁灭。”[1](P8)由此看来,黑格尔的这个国家观就是国家至上、国家大于个人,国家的基础是法,是伦理道德,更明确地说,国家观就是法与伦理道德的结合。黑格尔认为无论法还是伦理道德都是自由精神的体现。自由精神则通过人的意志表现出来。所以,伦理道德其实就是人的意志的发展,也是国家观的发展和形成的基础。

2.黑格尔的哲学观。当时德国的有些人把哲学看做是从个人的情绪、感情和灵感出发研究国家的制度的学问。黑格尔不同意这个看法,认为这会把人们对国家的理解引向邪路,不利于正确的国家观的建立。哲学应该为国家服务。哲学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促进人们正确国家观的建立。其一,黑格尔认为“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1](P17)黑格尔认为存在的东西包括自我意识的精神理性和现实世界的理性。形式属于前者,内容属于后者,两者构成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构成哲学的研究对象。所以,哲学是关于世界的思想。黑格尔认为世界由两类规律构成,即自然规律和法律。法律应该被哲学作为思想来理解。其二,黑格尔认为哲学研究的对象是理念,“法的理念是自由”[1](P2)。

(二)黑格尔意志观

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也是作为理念的自由。黑格尔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黑格尔的意志观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意志是自由的。正因为如此,意志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意志为什么是自由的?黑格尔认为:“精神首先是理智;理智在从感情经过表象以达于思维这一发展中所经历的种种规定,就是它作为意志产生自己的途径。而这种意志作为一般的实践精神是最靠近理智的真理。”[1](P10)“意志没有自由就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1](P12)

2.意志与思维。在意志与思维的关系上,黑格尔认为思维与意志的区别是理论态度与实践态度的区别。意志是特殊的思维方式,是实现的思维。思维是普遍的意志,是没有实现的意志。两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普遍与个别的关系。黑格尔认为“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在实践的东西之中。”

3.意志包含纯无规定性和纯反思。黑格尔把它表述为“空虚的自由”、“抽象的自由”,认为这就是宗教的印度式的“纯沉思的狂热”,转入现实就变成“破坏社会秩序的狂热”。黑格尔甚至认为法国革命的恐怖时期就是如此。

4.意志的发展过程。是从无差别的规定性过渡到有差别的规定性。这是一个自我规定自我的过程。意志自由则是这个发展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这个统一就构成意志的第三个环节,这就是意志自由既存在于规定性中又存在于被规定性之中。意志自由同时是两者。意志自由不是任性,任性是有限的意志,“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成为我的;因此我也就依赖这个矛盾。”[1](P27)黑格尔所说的意志本性指理性。“当我希求理性的东西的时候,我不是作为特异的个人而是依据一般的伦理概念行动。在伦理性的行动中,我所实现的不是我个人的事物……理性是人所共走的康庄大道,在这条大道上谁也不显得突出。”[1](P27)

5.意志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性的意志作为情欲、冲动是感性的、个别的、片面的。客观性的意志以自身为规定,以符合它的概念为尺度,欠缺自我意志的无限形式,是儿童意志、奴隶意志。自由意志在于扬弃主观性意志与客观性意志的矛盾,把意志的目的由主观变为客观。

黑格尔的国家观、哲学观,特别是他的意志观首先决定了他的伦理道德观。这就是他把伦理道德看做法。“道德、伦理、国家利益等每个都是独特的法,因为这些形态中的每一个都是自由的规定和定在……法包含着自由的概念,即精神的最高规定,与此相比,任何其它东西都是缺乏实体的。”[1](P38)此外,黑格尔国家观、哲学观,特别是他的意志观奠基于他的辩证法的思维方法之上。黑格尔称之为的辩证法是概念运动的原则。其一,这个原则是否定的方法,是“把普通概念相反的东西看做它最后的成果。”其二,这个原则可以认识自由精神、自我意识自己发展到“理性的最高峰”。

黑格尔把抽象法作为法的第一个发展阶段,因为黑格尔把法理解为自由精神、绝对理念的定在、表现和发展阶段。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阶段就是抽象和法两个环节的合成,是我们直接看到的外部世界。黑格尔的所谓抽象就是直接性,“这就是说,一切规定都包含在概念中,但也不过是包含在里面而已,它们仅仅自在存在着,而尚未发展为自身内部的整体。”[1](P44)黑格尔的所谓法“只不过是一种可能性,因之法的规定仅仅是一种许可或能力。”[1](P47)黑格尔也把抽象法称作形式法,认为“所以在形式法中,人们不考虑到特殊利益、我的好处或我的幸福,同时也不考虑到我的意志的特殊动机、见解和意图。”[1](P47)

黑格尔认为法作为自由精神、绝对理念的定在,在抽象法阶段表现为以下特点。

(一)占有,即所有权

黑格尔认为财产是自由的最初的定在,人的精神对肉体的占有也是自由的定在。人为了理念而存在,必须给他的自由以外部存在,这个存在就是所有权。人之所以有所有权的原因,黑格尔认为有三点。

1.这是人的权力。“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有这个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个目的,而是从我的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这就是人对一切物居为己有的绝对权利。”[1](P53)

2.人的意志比物要高,对物有优越性。

3.“当物成为我所有的时候,它不同于它原有的灵魂,我把我的灵魂给它。”[1](P53)

所有权表现为直接占有、使用、转让三个方面。这三者分别是意志对物的肯定判断、否定判断和无限判断。直接占有表现为对物的身体把握、给物以定型和给物单纯的标志。

1.身体的直接占有。这就是身体接触的所有物都属于我。这种占有是主观的、有局限性的占有。我给某物以定形,让某物有独立性的外观,某物就获得了独立性,也不受自我的主观性的限制了。

2.“使用就是通过物的变化、消灭和消耗而使我的需要得到实现;这样物的无我性质就显示出来,该物也就完成它的使命。”[1](P67)

3.转让就是财产的转让。黑格尔认为构成人的实体性的规定的东西不能转让,它们是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

(二)契约,即双方的关系

黑格尔认为契约是意志与意志之间的关系,所以,契约的本性就在于共同意志和特殊意志都获得表达。契约“作为中介,使意志一方面放弃一个而是单一的所有权,他方面接受一个即属于他人的所有权。这种中介发生在双方意志在同一中联系的情况下,就是说,一方的意志仅在他方的意志在场时作出决定。”[1](P81)黑格尔认为契约从个人的任性出发,双方达到共同意志,而不是达到自在自为的普遍意志。黑格尔区分了契约与其它形式的非契约的关系。

1.契约与约定。约定只是整个契约的个别部分、个别环节,是契约固定下来的形式。

2.单纯的诺言与契约。单纯的诺言表示的是未来的信用,是意志的主观规定,可以改变。契约则表明人已经让渡的我的东西,我已经承认为他人所占有。

(三)在自身中区分的意志

黑格尔认为:“作为生物,人是可以被强制的,即他的身体和外在方面都可被置于他人暴力之下;但是他的自由意志是绝不可能被强制的……意志只有达到定在的时候才是理念,才是现实的自由的……意志体现于其中的定在是自由的存在。”[1](P96)正因为意志不能被强制,所以,意志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表现为占有、契约等意志的主观形式,另一方面,意志能够把自在存在的普遍意志设定为自为存在的主观意志,这就会出现被黑格尔称为的“不法的意志”。这个“不法的意志”是偶然的意志,是与必然性对立的意志,是意志的主观性。这个主观性仅仅以外在的对象为定在。

黑格尔认为在抽象法阶段,意志的定在是外在的东西,在意志发展的下一个阶段,即道德阶段,意志的定在是主观的东西,表现为意志以本身为其对象。要达到这个阶段,必须扬弃意志的直接性才能实现,即通过否定之否定实现。

前面已经说过,黑格尔把法看做是自由意志的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在道德阶段,黑格尔认为意志不仅是自在的,也是自为的,是自在与反思的同一性。这个同一性把人规定为主体。在抽象法阶段,我的原则和我的意图是不存在的,在道德阶段则相继出现。黑格尔认为:“人的价值应按他的内部行为予以评估,所以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1](P111)黑格尔认为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究竟什么是道德呢,黑格尔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一)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黑格尔认为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

1.道德是意志以承认的东西为自己的东西。黑格尔认为:“意志规定自己在对象中承认的东西,使之成为意志的真实概念,成为表达它的普遍性的客观的东西。”[1](P111)黑格尔的意思是,在道德中,自我规定未达到任何实用的事物,是一种关系的观点、应然的观点、要求的观点,是主观意志与它的概念的同一化。“即使人们在主观意志中被设定善,但这并不就是实行。”[1](P113)

2.道德是人的独特利益。黑格尔认为人的独特利益之所以具有高度价值,乃至于人知道这个独特利益是绝对的东西,是自我的规定。黑格尔认为有教养和能够反省的人,希求他本身体现在他所作的事情之中。

3.道德是主观的意志。其一,道德意志本身是自我主观的设定。其二,我的主观意志不存在的东西,我不承认是我的东西,我的行为表达的是我的主观意志。

4.道德是主观意志的行为。道德是主观意志的行为按照黑格尔的话语,乃至于道德是我的东西,这就是主观的故意。主观的故意也是意图,其目的是福利,意志的绝对目的就是善。黑格尔认为:“任何行为如果要算作道德的行为,必须首先跟我的故意相一致,因为道德意志的法,只对于在意志内部作为故意而存在的东西,才予以承认。”[1](P117)黑格尔认为故意构成道德行为的基本价值,意图构成道德行为的相对价值,福利构成道德行为的绝对价值。

(二)道德构成的三个要素

1.故意和责任。黑格尔认为道德的这个要素可以概括为“认识法”,即我虽然知道我的动机是什么,但是我不知道这个动机的结果是什么。故意就是我的动机,也是我的主观意志,行动则是主观意志的定在。这个定在带有“我的东西”。在道德中,因为意志是主观的意志,动机是个人的动机,所以,意志是有限意志,包括一些有限的假定在内,动机是纯属个人的动机。所以,如果意志出现过错,动机产生消极后果,我就要负责任。黑格尔指出:“在我面前有一个它物,它仅仅是偶然的东西,单纯外在必然性的东西,它可能与我相一致也可能与我不同。毕竟我只是与我的自由相关,而我的意志仅以我知道自己所作的的事为限,才对所为负责。”[1](P119)总之,在故意和责任中,什么是偶然的结果,什么是必然的结果,不仅很难确定,而且偶然性和必然性互相转变,难以把握。

2.意图和福利。黑格尔认为意图与故意的区别是意图不仅包括我知道的我的动机,而且包括我知道我的动机的结果。黑格尔从语源学解释意图的含义,即意图是对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抽象。意图是通过动机与行为的统一肯定自己作为思维的主体所认识和希求的东西。福利则是意图的结果,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黑格尔认为在这个阶段,福利是单个人的特殊福利,不是普遍福利、国家福利。福利还缺少法的普遍性,具有片面性和理想性的特点。黑格尔还认为意图和福利的一致是划分古代与近代的转折点和中心点。古代奉行主观自由的法,在历史观方面否定和贬低伟大的事业和伟大的人物。黑格尔把这种做法概括为“仆佣心理”,即:“对他们说来,根本没有英雄,其实不是真的没有英雄,而是因为他们只是一些仆佣罢了。”[1](P128)

3.善与良心。黑格尔认为善是实现的自由,是世界最终的目的,由法和福利(目的)构成,即自由与目的的结合。其一,善不是特殊性,是普遍性。黑格尔认为在善中,福利(目的)不是单个的福利,是普遍的福利。个人主观的意志符合善才有价值和尊严。其二,善是主观意志的法。黑格尔认为主观意志的法,即:凡是意志认为有效的东西,主观意志都认为是善。按照主观意志对外在行为的判断决定是善还是恶,是好还是坏。其三,善是人的主体性。黑格尔认为善的实现在这个阶段必须通过思维、依赖思维。这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凡是我的判断不合乎理性的东西,我应该不给予承认……这是主体的最高法。”[1](P134)其四,善是义务。黑格尔认为善是普遍抽象的本质性,即义务。这个义务就是“行法之所是,并关怀福利——不仅自己的福利,而且普遍的福利,即他人的福利。”[1](P136)什么是善呢?黑格尔认为对善的一系列规定活动就是良心。其一,良心是自我主观性的限制和规定。因为善是普遍性,是抽象的,所以善的特殊性属于主观性。当这个主观性达到普遍性的时候就是绝对的自我确信,自我的特殊性就有了规定者、决定者和设定者。这就是良心。其二,良心是对权力与义务的醒觉。黑格尔认为良心绝对有权知道什么是权利与义务。道德是形式的良心,伦理是真实的良心。黑格尔特别批判了把良心看做是自我主观性的任意行为,特别是把主观性作为善恶标准的做法。黑格尔把这种做法概括为“行为的伦理本性完全是主观信念规定。”黑格尔认为:“这是把自己看做是最终审的主观性 的顶峰……自命为真理、法和义务的仲裁员和裁判员的主观性。”[1](P159)

黑格尔认为伦理就是主观的善与客观的善的统一。抽象法阶段欠缺主观性的环节,道德阶段仅仅有主观环节。所以,无论抽象法阶段还是道德阶段都不能自为实存,它们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基础和承担者。伦理就是善与意志这两者的真理。黑格尔认为伦理是活的善,即能够把主观性与客观性结合起来。“伦理性的东西就是理念的这些规定体系,这一点构成了伦理性东西的合理性。因此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或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并且表现为客观的东西,必然性的圆圈。这个必然性的圆圈的各个环节就是调整个人生活的那些伦理的力量。”[1](P165)

在伦理阶段,究竟包含哪一些重要的内容呢?黑格尔认为包括伦理性的实体。其一,伦理性的实体即法律和权力是绝对的权威和力量,是人的主体性特有的本质,在这个特有本质中,主体感觉到自己的价值。黑格尔认为法律和权力的规定对于个人来说就是义务,是对主观意志的拘束力,表现为“在义务中个人毋宁说是获得了解放,一方面,他既摆脱了对赤裸裸的自然冲动的依附状态……另一方面,又摆脱了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1](P168)其二,伦理性实体包括与自己概念一致的自为存在的自我意识,即家庭和民族的精神。其三,这个精神本身是客观化的精神,表现为各个环节的一种运动,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一)家庭

黑格尔认为家庭就是精神的直接实体性,以爱为规定。爱是对自身统一的感觉。黑格尔认为:“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统一起来……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1](P175)家庭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婚姻。黑格尔认为婚姻不是契约,不是自由的爱,也不是单纯性关系,而是具有法的伦理意义的爱。黑格尔认为婚姻的主观出发点是双方特殊的爱慕;客观出发点是双方自愿组成一个人,即缔结婚姻。婚姻的伦理表现在于“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在这种情绪和现实中,本性冲动降为自然环节的方式,这个自然环节一旦得到满足就会消灭。至于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为它实体性的应有的合法性地位,从而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1](P178-179)

2.家庭财富。黑格尔认为家庭只有采取财富的形式才有实体性人格的定在。财富就是持久而稳定的产业。只有这样,个人才能产生对家庭这个共同体的关怀,也才能把家庭变成伦理性的实体。

3.对子女的教育。黑格尔认为父母教育子女的方式是改变任性,清除感性和本性的东西,培养纪律观念,灌输伦理原则。

4.离婚。黑格尔认为婚姻的基础是偶然、主观的感觉,即使是婚姻的伦理性环节的爱,也仅仅是一种感觉,所以,夫妇可以离婚。黑格尔反对离婚,认为离婚时对伦理性的实体的破坏,婚姻应该不可离异。但是,也只能是“应该”而已。

(二)市民社会。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处于家庭和国家的中间阶段,是个人自由的社会,是每个人通过自己和他人得到满足的社会。“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它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的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1](P197)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包括三个环节。

1.需要体系。黑格尔认为这个体系包括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即劳动。需要和劳动,在市民社会里是一种为他人的存在。所以为他人的需要和劳动的满足而劳动和活动就成为大家彼此满足的条件。

2.需要满足方式。黑格尔认为人的需要满足方式的特殊性表现为对情欲的抑制。这样人对任何一种东西的需要的心理需求都不会那么强烈。在这里,黑格尔再次强调了理性在人的需求满足过程中的重要性。黑格尔认为在需要体系中,包含着同别人平等的要求,还包含了“特殊性用某种突出标志肯定自己,”即每个人的自由。

3.劳动方式和财富。黑格尔认为,劳动方式就是人们通过劳动而获得满足的手段。因为世界上的许多东西必须通过劳动才能转化为人们需要的物品。劳动不仅可以培养人们的勤劳的习惯,而且可以把人们的利己之心转化为对他人的关心和帮助。黑格尔对财富的理解与众不同。他认为财富就是人们相互依赖、全面合作的关系中的必然性。这个必然性包括教育和劳动技能等软财富,也包括可以直接享受的硬财富。

(三)国家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最高的法,最高的普遍意志。黑格尔指出国家就是伦理观念的现实,是绝对的自在自为的理性精神。国家对个人来说不仅仅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必须遵从的法律,而且是每个人必须遵守的伦理规范。具体表现就是产生了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等等统一。国家是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国家在黑格尔看来,包含三个环节,即:国家制度和国家法律、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国家精神和国家观念。概而言之,黑格尔认为,国家就是主观与客观的高度完美的结合。黑格尔指出,国家使个人的主观原则完美起来,与客观的国家原则结合,达到了“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的目的和个人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P261)

结束语

综上所述,黑格尔把伦理道德理解为法,认为伦理道德作为法不仅表现在家庭、市民社会中,而且表现在国家观念中。这就是说,伦理道德对人的要求和约束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仅要建立法的观念,更要把伦理道德当作法贯彻执行。这个法不仅仅是外在的约束,而且是内在的约束,更是国家观念的体现。黑格尔的伦理道德是国家观的基础的思想来自他的国家是一个有机体的思想。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统一的,伦理道德就是这个统一的组成部分,伦理道德只有为国家服务才能成为国家的一个部分。正因为如此,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神圣的,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国家仅仅有德,或者有法都不够,必须法与德结合,表现为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

[1]黑格尔.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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