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运输企业应对“营改增”试点工作对策研究

2013-04-09 14:23刘建堂上海铁路局经营开发处
上海铁道增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税负发票营改增

刘建堂 张 惠 上海铁路局经营开发处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上海市作为“营改增”首个试点城市于2012年1月起执行“营改增”政策,我局注册在上海市的非运输企业在全路率先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2012年7月,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通知,将包括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在内的8个省(直辖市)作为第二批“营改增”试点地区,自此上海局管内全部非运输企业于2012年12月1日起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本文在总结分析我局非运输企业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工作中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基础上,对照国家增值税管理相关法规及“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结合经营实际,就下一步做好应对“营改增”试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为路内其他非运输企业实现税制改革的平稳有序过渡提供借鉴。

1 非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的积极意义

“营改增”是我国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加快产业转型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就非运输企业而言,实施“营改增”主要有以下益处:

1.1 有利于完善增值税制度,避免重复征税,体现税负公平

非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将从根本上解决对铁路非运输企业收入重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实现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完整性,促进以物流服务、客运延伸服务为主的铁路非运输企业与制造企业的税务负担大体相当,体现税负公平。

1.2 有利于部分非运输企业减轻税负,扩大投资,加快发展

非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如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可以享受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额作为进项税抵扣的政策;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非运输企业其税率将从5%降到3%,从而有效减轻税负,鼓励其扩大投资,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1.3 有利于促进非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行业专业化分工,推动其实现规模发展

非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其进一步完善成本核算,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细化专业化分工,进一步推动其规模化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2 我局非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试点工作相关问题分析

虽然“营改增”对铁路非运输企业总体发展有利,但由于该项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且国家规定铁路运输主业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因此铁路非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产生问题较其他行业相对复杂。从我局试点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 企业报表收入会有所下降

非运输企业原来按营业税核算时取得的收入可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因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营改增”后企业所取得的收入是含税价,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如非运输企业不抬高总价开票给客户,将直接导致报表收入明显下降。据测算,2013年因含税价换算成不含税价将导致全局非运输企业系统收入减少1.45亿元。

2.2 部分非运输企业利润会降低

如果非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后的毛利(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于原本(毛利-营业税),则对企业的利润不会产生影响。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要维持原来的毛利就要求各企业考虑如何重新定价。如果非运输企业仍然维持原来的定价,且可供抵扣的项目极少,则实施“营改增”将降低其利润。

2.3 部分非运输企业税负将增加

国家实施“营改增”政策的目的是结构性减税,但受益者不一定是实施“营改增”的企业,而是同样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购买其服务产品的下游客户企业。通过对我局非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重点业务的分析,我们发现部分非运输企业实际流转税负存在不降反升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税率上升因素。“营改增”前大多数非运输企业营业税率在3%-5%左右,而实施“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率达11%和6%,税率有明显提升。如目前非运输企业中的铁路公路联运业务基本都属于代收代付性质,且铁路运输业务往往占到整笔业务95%以上,为做大收入也为方便客户均采用了“一票结算、差额纳税”方式,税率为3%,税收负担不大;实行“营改增”后虽仍可采用差额纳税方式,但税率却调整为11%,税负将大大增加。

二是成本结构因素。大部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非运输企业属于源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其特点是企业成本中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而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却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由于这些成本无法产生进项税,将直接导致企业税负的增加。

三是关联交易因素。目前非运输企业大量业务仍主要是与铁路运输主业密切相关,如我局文广公司45%以上的成本支出是与运输主业发生的关联交易。由于目前“营改增”试点未包括铁路运输主业,导致非运输企业从铁路运输主业取得的如水费、电费、燃料费及关联交易费用等大量发票无法抵扣,增加了非运输企业税收负担。此外,因抵扣范围过小和有的上游企业没有资格开增值税发票或发票不规范等因素,都将导致非运输企业税负不减反增。

2.4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要求更高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反映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和企业日常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此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稽查较服务业普通发票更为严格。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非运输企业如果不全面了解和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甚至将承担较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2.5 对财务基础工作要求更加严格规范

企业缴纳增值税远比营业税复杂,特别是将利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票,在开票内容、开票时间、纳税申报等方面均比原来严格规范,开票所需信息也较多,对业务人员的发票开具、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及相关的基础性工作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铁路非运输企业应对“营改增”试点工作相关对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营改增”试点工作对非运输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需要我们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税改业务知识学习,结合经营实际积极应对,努力将“营改增”对非运输企业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3.1 加强税改信息沟通,力求平稳过渡

“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国家有关部委对此十分慎重,采取先在部分省市试点的方式逐步推进,相关政策法规目前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同时各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在政策理解、衔接上也会存在差异,具体问题的解释以及解决方式、宽严程度也不尽相同。建议相关非运输企业积极借鉴上海等已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地区的经验做法,同时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力求税改衔接平稳过渡。

3.2 灵活运用税改政策,积极开展税务筹划

针对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财政部、国税总局相继出台了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纳税管理办法、各地方也已经出台了一些具体实施办法。非运输企业要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经营实际,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合理做好节税工作。

3.2.1 控制好开票与进项发票取得的一致性

非运输企业要重点做好进项税额的筹划。增值税的处理是只要增值税发票一开,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如果此时只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还没取得,就无法进行抵扣,会导致多交税款。建议相关非运输企业要及时取得进项发票,合理安排好进项税抵扣时间点,控制好发票的开具与进项发票取得在时间上的一致性和内容上的配比性。

3.2.2 争取各类进项税抵扣,有效减低税赋

一是非运输企业在购买原材料、燃料等方面,应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方企业,同时可考虑适当加大项目投资力度等,以增加进项税额,减少企业税负。

二是对使用劳务派遣等劳动密集型支出项目,要尽可能交由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专业劳服公司经办,由此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可以享受税收抵扣政策。

三是会务费支出在非运输企业日常支出中占比较大,建议可委托规模较大的会务代办公司承办,实现相关支出6%税率抵扣。实践中代办公司可能要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此时要看实际成本支出的大小,选择对企业有利的经营方式开展业务。

3.2.3 适当抬高销售价格,转嫁税负

属于价内税的营业税改征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会影响企业的定价机制:非运输企业实行营业税时,客户拿到营业税发票是无法进行抵扣的,但"营改增"后客户是可以抵税的,出现了一定的盈利空间。建议非运输企业可以此作为价格谈判的切入点,要求提高所提供服务或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减轻税负,达到双赢效果。当然在实际操作中,非运输企业能否以此为由提高价格,仍主要取决于该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地位、企业的定价权及其税负转嫁的能力。

3.2.4 厘清各项业务属性,选择最优税率

非运输企业涉及经营业务较多,需要从有利于企业效益最大化和规范经营的角度出发进行认真梳理,以优化业务经营方式,实现降低税负目的。比如在开展“门到门”物流服务、公路铁路联运业务时要尽量避免开具公路运输性质的增值税发票,这样有利于税率从11%降至6%;又如对既可以界定为仓储租赁又可以划分到仓储服务业的某项业务,因前者税率达17%,后者仅为6%,相差很大,故在签订业务经营合同及开票过程中,应认真考虑对业务内容的描述,选取较优税率,达到节税目的。

3.2.5 适当增加物流业外包服务非运输企业在大力开展“门到门”等多种形式的综合物流服务业务时,应集中力量做好其中的比较优势业务(即与铁路运输相关的业务),对涉及的公路、民航、水运等其他运输方式及相关业务,可以采取外包相关专业运输公司的方式操作,这样既可做大物流业务、增加经营收入,又可以取得外包公司的物流服务增值税进项发票来进行抵扣,达到减轻税负目的。

3.3 强化增值税管理,积极应对税务风险

目前我局非运输企业实行以总分公司为主的管理架构,因此分公司财务及业务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税务风险大小起着决定性作用。建议总公司要加大对所属公司的监管力度,努力提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财务人员严格发票管理、严格业务发生合理性和真实性的审核;相关业务经办人员要在业务开发运作过程中,时刻关注增值税发票的规范使用,避免触犯税务风险“高压线”。

此外,非运输企业还需要针对现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适应增值税管理要求的现状,重新修订完善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财务集中管理新模式,增强财务资源管控力度,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及财务管理水平,最大程度防范税务风险。

3.4 积极争取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针对“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部分企业税负增加情况,上海市专门制定了以“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为主要内容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和金额的财政扶持;对企业在研究开发、研究咨询和技术转让等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也规定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措施。目前我局装卸公司和文广公司均已享受到相关的税收补贴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税负。建议相关非运输企业应充分了解掌握所在试点省市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认真做好业务统筹管理及相关基础工作,一旦相关文件明确其符合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条件,应尽早提交申请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所需的相关材料,以此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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