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十二五”规划的第四十七章明确指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根据国家改革部署,2013年,“营改增”在多地试点的基础上将选择部分行业全国试点,适时将邮电电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我国的税收政策向着“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这次的税收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国际贸易;方便税收征管。本文就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为电信企业提前做好适应增值税改革的准备提供参考。
这里的电信企业主要是指建设电信网络以及提供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移动电信、增值业务等服务的电信运营业,这个行业具有自己特殊的税收特点。
电信企业的产品多是以服务的形式呈现的。除了一部分运营商定制的移动终端机、固定电话等,电信企业主要经营电信业务和互联网业务。电信业务主要以话费的形式衡量,话费不是有形的商品,客户购买话费是为占用信道资源而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额度是由运营商来衡量和制定的,由于运营商的促销活动,用户的话费支付额不一定与话费消耗额相等。互联网业务主要包括宽带接入业务和移动互联网业务,运营商主要收取流量费用。可见,运营商的经营对象大部分都不是实体商品,价值的衡量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变动性。由于电信企业特殊的经营对象,在实行成本定价制度的增值税条件下,会导致计税基础的增大,从而应纳税额也会增加。
电信行业是一个技术依托型的产业,它在技术上用了短短的二十年时间实现了从人工交换、机械交换进入到数字交换时代的跨越,多媒体电信技术和移动电信技术成为了电信技术发展的主攻方向和重点领域,发展的主要技术包括数字化技术、宽带电信技术、IP技术、移动电信技术、软件技术、接入网技术。由此可见,电信企业涉及的技术范围很广,对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投资很大。这需要国家在信息技术服务的税率上予以支持,新的增值税率有四档,采用何种税率会对电信企业的税负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电信网络技术以及业务覆盖区域广的特性,形成了电信企业独特的业务和运营管理体系,特别是固网运营商,其管理链条从集团、省、市一直延伸到县、乡、区局,管理层级多,专业分工细,支撑队伍庞大。各基层机构的分散采购不仅难以统一票据,甚至可能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电信企业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各专业的电信系统、计算机产品、电源及动力环境监控设备、技术支持及服务、管理和市场服务、业务类产品、电信工程、基建工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合作和其他办公类产品。这些采购的种类很多,但是总量却很少,相对于销售额来说是微乎其微的。采购总额少的特点将导致电信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应纳税额增加,企业税负增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完善税制的重大举措,是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三次产业融合、促进国际贸易、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迫切需要。但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的核算程序、征收规定等都不一样,对电信企业的采购、销售、经营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营改增后,电信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相关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同时取得增值税有效可抵扣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认证的情况下,所支付给供应商的增值税款后期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供应商的规模和大小将会对进项税额的抵扣产生影响,由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电信企业的供应商大部分为营业税纳税人或是小规模供应商,将会造成抵扣困难,从而使税负增加。此外,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类型也会影响采购成本。
近几年,移动电信飞速发展,运营商之间的客户争夺战也愈演愈烈,为了争占市场份额,各大运营商纷纷推出各类促销活动,吸引客户入网和消费。运营商的促销手段有赠送服务、赠送实物(手机、U盘、移动电源等)、积分兑换等,其中又细化为了各种各样具体的销售措施。这样将引发大量视同销售,在新税制下显得非常不利。
营改增后采用增值税税收制度,使得电信企业必须调整自己的经营管理模式。如定价策略就必须调整,营业税收为增值税后,定价策略将会直接影响到电信企业收入的升降。同时,增值税的计税原理相比营业税来说更为复杂,其中销项税直接影响着企业收入,进项税则直接影响着企业成本,“以票控税”的进项税抵扣制度,使得电信企业必须考虑可抵扣进项税的大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内部增值税税负不均衡,必须调整组织架构和运营模式,改变企业的业务模式,这又将会对客户的选择造成影响。此外,由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税负计算、会计处理等比营业税更为复杂和严格,因此,企业将在税务申报、税务缴纳、发票管理等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
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为了减少税负,则应该减少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同时增加进项税额。由于电信企业的采购量较少,因此进项税额的增加量有限,主要通过减少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减轻税负。
在营业税制下,按照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缴税,而在增值税制下,采用视同销售原则:即使未取得实际收入,但发生应税服务或货物所有权转移,仍要计征增值税。向客户赠送电信服务、赠送实物、积分兑换电信服务或其他商品、向本单位员工无偿提供的服务等活动产生的商品采购都将作为视同销售计入销项税额,这直接导致了企业的税负增加。以客户用积分换得价值111元的电信服务为例,在营业税下,不视同销售,不缴纳税金。而在增值税下,电信运营商虽然没有获得实质性经济收益,但对于111元的增值服务仍要计算销项税额。假设适用税率为11%,则销项税额=111÷(1+11%)×11%=11元。
话费赠送的方式也不再适合增值税的税制。从前的营业税是根据资本定价,现在的增值税是根据成本定价,例如“充50元得150元”的话费赠送活动,资本定价的计税基础是50元,而成本定价的计税基础则是150元,税额增加了。
运营商应针对新的税制改变旧的销售套路。在业务种类方面,应细化现有的电信业务种类,如中国移动可在原有的“全球通”、“动感地带”、“神州行”的三类业务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客户需求再进行细分,“动感地带”可针对中学生、大学生设计出两套不同的套餐,可为大学生设计有长途优惠方案的套餐。在促销方面,由于视同销售的存在,运营商不能进行太多的实物赠送,但可通过提供其他服务的方式进行替代,如菏泽联通开展的“沃在校园wo领先锋”新生校园服务,包括新生入学免费接站,就是一种很好的品牌推广加促销方式。在捆绑销售方面,“买手机送话费”和“买话费送手机”是典型的两种方式,但两者差别很大。前者相当于签订了两个合同,一个以手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一个电信服务合同,后者则只是一个电信服务合同。比较可以发现,在增值税的条件下前者更有利于减轻税负,运营商可以将部分话费的成本加在手机卖价上,而后者赠送手机的行为增加了视同销售。在资费方面,营改增后,如果不能通过提价等方式实现税负转嫁,则现有收入约10%的部分转变为销项税,直接导致收入指标下降。根据测算,如果适用11%税率,收入指标下降约9.8%。因此,运营商有必要进行资费的适当上调。总之,运营商应梳理、优化现有的电信业务种类、套餐资费、促销方案、捆绑销售模式等等,修改计费系统及核算办法,将各类业务的适用税率进行精确区分,确保不要出现一律按照高税率征税的现象。
电信企业不同于一般的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企业,几乎没有大量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购进,导致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数额很少。电信企业的初始固定成本支出很高,主要用于网络的建设,而在网络覆盖率已经很高的当今,这一项固定资产的支出仅限于偶尔的维护、改建费用,抵扣作用很弱。其他可抵扣成本主要包括终端等货物成本、水电费、燃油费、维修费、广告费、咨询费等,这些相对于销售额来说是微乎其微的。电信企业需要平衡采购成本与税负之间的关系,批量采购会降低成本,但也会减少进项税额的抵扣作用,集中采购、集中结算、资金集中的管理模式要考虑与增值税管理需求之间的矛盾性,找到一个采购成本与税负总额最低的最优点。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运营商在采购过程中应尽量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使小规模纳税人报以更低的交易价格。
电信行业分支机构较多,各基层机构的分散采购难以统一票据,同时由于电信行业做过一些整合,部分基站站点的名称此后仍未统一,这可能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因此,在改征增值税前,首先得统一票据和发票名称。企业的核算方式和税务管理必须调整,建立起新的财务核算解决方案。尤其是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后,涉税风险将会更大,更要注意核算方式与税务管理的问题,建立起新的核算方式与税务管理模式,包括核算流程、税务流程、税务责任等,以确保财务核算、业务信息、税款缴纳能更好的衔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和涉税风险。
营改增后采用增值税税务制度,关联交易将会成为考虑的重点,电信企业必须从组织结构和信息系统方面入手,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根据子公司、分公司不同的增值税纳税级次,通过组织结构的调整来实现不同单位间进销互抵,可采用下属单位法人体制的合并、分立等方法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构建起一个成本、利润、投资最优化的关联交易模式,避免多环节纳税等问题。此外,电信企业还必须对营业、计费系统进行改造,建立起适应增值税改革的信息体系,包括资费体系、套餐标准、财务核算,等等。除了做足进项抵扣,运营商也应尽量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将收入做实,减少坏账以及无效的收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销项税额。
见www.dc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