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慧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北京 100038)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负责制,总监既是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又是建设监理制下项目管理的核心,其管理模式和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的效果。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总监的选择,因此,总监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对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及监理单位的效益和声誉至关重要。
鉴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决定总监必须具备六方面的基本技能和过硬素质,才能真正胜任总监工作。ⓐ应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应用能力,包括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理论水平、知识运用能力和实践经验;ⓑ总监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责任心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总监必须能够坚持原则,且原则性和灵活性应实现完美的统一,能妥善处理问题和矛盾;ⓓ总监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高超的领导艺术,包括决策应变能力、组织指挥能力、协调控制能力、掌控会议的能力等;ⓔ总监应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水平和协调、沟通能力;ⓕ必须具有丰富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国际工程管理、经济及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应用能力。
监理单位属于服务性质的第三方,依靠其高技术、高智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服务。因此,总监必须树立为业主服务、工作尽职尽责的理念。
总监在工作中必须发挥管理的主导地位,运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的基本职能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规范的监理工作是项目顺利实施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证。总监必须督促所有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在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也是区别于其他服务工作的重要特征。总监要始终牢记科学管理的理念,根据监理工作的客观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合理调配人力、设备等各种资源,及时做出科学决策,结合工程特点使监理机构的各项工作走上科学化的轨道。
3.1.1 选派人员尽早介入前期工作
业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使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一般在施工招标前进行监理招标,并希望在施工招标投标中,能得到监理单位的大力协助。为此,总监应依据监理合同的规定以及业主的要求,选派得力人员尽早介入相关工作,如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等。
3.1.2 协助业主签订施工合同
确定中标人后,监理单位应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3.1.3 组建监理机构
总监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配备监理人员,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各种规章制度,适时组建符合工作需要、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现场监理机构。
3.1.4 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规划是指导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总监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主持编制。
监理实施细则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编写,经总监批准的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3.1.5 划分工程项目
依据有关规定,项目划分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和工程具体情况,初步拟定项目划分原则,做好项目划分的各项准备。一个项目如有多个合同时,要注意项目划分时合同间的衔接。
3.1.6 参加或主持设计交底
监理机构应参加由项目法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交底会议。总监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3.1.7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人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送监理机构审核;总监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经总监签认后报项目法人。
3.1.8 审核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应审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3.1.9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应主持或与业主负责人联合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内容应包括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3.1.10 签发开工令
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由总监签发开工令。
3.2.1 分包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总监的工作重点:ⓐ检查分包工程是否属于合同约定或已经业主认可;ⓑ检查分包商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是否存在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的现象;ⓓ检查是否存在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3.2.2 变更管理
监理机构必须在取得项目法人的合同授权后方可处理工程变更。任何变更必须符合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变更发生后,总监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协助双方履行变更手续。在承包合同双方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授权,提出暂定的变更方案,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变更项目最终结算时,应以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机构(如造价审核机构或审计机关等)的审核意见或裁定为依据。
3.2.3 索赔管理
索赔管理必须以有关法规、合同文件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记录文件和来往文函为依据,同时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和有关各方的配合与理解。“低报价高索赔”的直接原因是合同本身不规范、不完善,并且在合同实施工程中没有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由于监理人员的特殊地位,索赔的处理除受合同约束外,很多情况下要受到业主意图的左右。对此总监应在维护业主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公正地予以解决。
3.2.4 信息管理
总监必须引导监理人员确立正确的信息管理理念。信息管理不是个别人的专门事务,所有监理人员都要有收集、记录信息的好习惯,其内容必须真实具体。信息管理是监理工作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没有详实的信息记录,就没有项目管理。
3.2.5 计量支付管理
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对变更项目的计量,总监应从造价、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项目法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对索赔项目的计量,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是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开展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即监理单位的权力主要是由作为建设项目管理主体的业主通过监理委托合同授予的。监理单位是服务性机构,业主委托哪个监理单位从事监理、监理范围、监理内容、授权程度等都体现了业主的意图。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对于未授权的重大问题的决定,监理人员应及时提交业主,由业主作出决定。对合同中授权监理人员决定的事宜,业主应维护监理工作的权威性,不得随意干涉,但可以按照合同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监理工作是管理与服务的统一。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要求,正确行使项目管理的权力,加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有序进行。同时,应以咨询者的身份向建设各方,尤其是向业主提供积极的建议和意见,把握好服务、协调和管理的关系。
在目前的建设管理体制下,业主普遍处于强势地位,对工程建设的干预较多。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特别是总监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对经济、法律、管理科学等有比较系统的了解,能够根据法律、法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一切有约束力的文件,依靠自己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不断规范业主的行为,正确处理合同各方的关系,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由于项目的单一性和特殊性,要组建一个高效的监理机构,保证其在工程建设期间有效运转、提供优质服务,不仅需要总监具备丰富的知识,而且具有高超的领导艺术和组织协调能力,并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经历,去认真设计内部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理工作时,不断完善管理。
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依靠一定的权威,而权威的形成是监理人员在工作中通过长期的实践树立起来的。总监要以身作则,诚实守信,做到言必行、行必果,通过勤奋、严谨、高效的工作,为监理人员树立良好的榜样,为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使合同各方的利益得到维护,逐步树立工作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