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与制宪之间
——吴景濂与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2013-04-08 03:32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制宪护法吴氏

于 明

以1913年10月30日《天坛宪草》三读通过为起点,到1923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的制定,整整历时十年。尽管这部宪法最终被贴上“贿选宪法”的标签,但这十年制宪的历程本身,却不应被遗忘;其中所凝结的政治精英对于宪政秩序的探寻与追求,在百年后的今天,依然值得我们思考。

在十年的制宪史中,贯穿始终的人物并不多,吴景濂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位。这位奉天咨议局议长出身的“立宪派”,先后担任北京临时参议院议长、国民党副理事长、首届国会众议长、国会非常会议议长等重要职务,完整经历了“天坛宪草”、“国会一次复会”、“西南护法国会”和“国会二次复会”的四个历史时段,〔1〕民初制宪历程,参见吴宗慈:《中华民国宪法史》,于明等点校,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堪称民初十年制宪的“枢纽”与“核心”。但这一重要人物,由于“贿选”的阴影与“失节败行”的骂名,被宪法史长期放逐,相关研究也未能深入。本文试图超越“道德”或“革命”话语,冷静地重返历史情景,回溯吴景濂在民初制宪史中的境遇与选择,以重构政治人物立场姿态背后的历史趋向。

一、问题:寻求中间道路?

清末以来革命派与立宪派的斗争是理解中国宪政史的一条主线。立宪派试图通过自上而下的改良与立宪,实现清廷治下的富国强兵。而革命派则否定清廷自身改革与建立现代国家的可能,追求以暴力手段推翻清廷统治,建立全新的民主共和国。立宪之初,清廷的变法曾得到士绅的广泛支持。但在1908年慈禧去世后,少年亲贵的皇族集权,却将立宪派推向了革命边缘。武昌起义爆发后,立宪派与革命派走向合作,以致清廷瞬间土崩瓦解。革命与改良之争,也暂告一段落,表面上以革命的胜利而告终。

从理论上说,辛亥革命之后,民国既已成立,一切政治派别都进入议会政治的轨道,所谓革命派与立宪派理论上不复存在。但事实上,由于在如何建构民国的根本问题上的观点对立,革命派与立宪派依然长期并存,并在国会中以政党形式呈现新的对立。〔2〕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6页。比如民初革命派主导的国民党和立宪派主导的进步党。前者主张“主权在民”与议会中心主义的宪法架构,而后者支持“主权在国”与行政权中心主义。〔3〕民初“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国”的争论,以及议会中心主义和行政权中心主义。参见章永乐:《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2-110页。此后,1916年国会重开后的“宪政商榷会”(国民党系)和“宪法研究会”(进步党系),〔4〕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9、370页。也继续此种对抗。因此,在民国建立的最初十年,革命派与立宪派的竞争,依然可视作理解民初宪政史的基本框架。

但仅仅是革命派与立宪派,仍不足以解释民初的全部宪政格局。在国民党与进步党两大阵营中,以梁启超为首的进步党固然以立宪派为基础,但以宋教仁为首的国民党,却并非完全由革命派组成,而实际上包含了愿意与革命派合作的原立宪派。在组成国民党的各派别中,除同盟会外,统一共和党、国民共进会、国民公党等,都掺杂了大量原立宪派和旧官僚的成分。〔5〕统一共和党的领导人吴景濂、谷钟秀,国民共进会的领导人伍廷芳、陈锦涛,国民公党的岑春煊、温宗尧,都是立宪派与旧官僚的代表。参见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50-61页。在国会内部,这些原立宪派分子支持革命派“主权在民”和议会中心主义的主张,与进步党的“主权在国”和行政中心主义相对抗。〔6〕关于民初的梁启超及其立宪派,参见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吉林出版集团2007年版。但另一方面,他们又往往以国民党内的“稳健派”自居,以区别于倾向继续革命的“激进派”;每当革命再起时,他们往往趋于保守,寻求与官僚派的妥协。因此,在国会内部,还隐隐存在一条较之革命派更“温和”、但又与传统立宪派相对抗的“中间道路”。而吴景濂的存在,即是“中间道路”的典型代表。出身于奉天咨议局议长的吴景濂,以立宪派身份进入民国政坛;但与梁启超代表的“原旨主义”的立宪派不同,吴氏又时常表现出对革命的同情。首届国会选举中,吴景濂领导的统一共和党与同盟会合作组建国民党,成为革命派的“同路人”。但在随后的“二次革命”中,吴景濂却拒绝与革命派合作,继续议会斗争与推进制宪。此后,吴氏在1917年“南下护法”、1921年与孙中山决裂以及随后与直系“贿选”制宪,几乎又重演了一遍与革命派的分合。在这个意义上,吴景濂本人的经历,恰恰构成了民初政治谱系中的“中间道路”的缩影。

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对于吴景濂与制宪史之关系的考察,就并非吴氏个人际遇的简单复述,或“鸣冤翻案”,而实际上是借助这一个案,更深入地揭示革命派、立宪派与“中间道路”在民初制宪中的角色与作用。因此,我的分析并不追求面面俱到,而试图以吴氏在1912年-1913年和1917年-1923年这两个时段中与革命派的两次合作与分裂为中心,探讨“中间道路”在制宪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及其不可逃避的悲剧命运。本文的基本问题是,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了吴景濂为代表的“中间道路”与革命派的合作?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合作的脆弱与崩溃?“中间道路”始终追求的制宪理想最终顿挫的原因何在?

二、《天坛宪草》:再革命与反革命

吴景濂与革命党的第一次合作,起于辛亥,终于“二次革命”爆发。民国始创,由于吴氏的中间立场,成为革命党与立宪派争相拉拢的对象。在与“保守”立宪派的短暂联合后,〔7〕在国会召开之前的北京临时参议院,吴景濂及其统一共和党最初的选择是与立宪派的共和党合作,并因此赢得参议院议长的职位。但在随后的国会竞选中,吴氏又放弃与立宪派的合作,转而与同盟会共组国民党。参见谷丽娟、袁香甫:《中华民国国会史》(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92、293页。吴氏选择与同盟会共组国民党,与孙中山等并列成为国民党九大理事之一。〔8〕参见谢彬:《民国政党史》,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50、51页。但在“宋案”发生后,作为国民党内“稳健派”的领袖,吴氏与“激进派”渐行渐远,最终在“二次革命”后与革命党分裂,继续坚持议会斗争与推行制宪,并在事实上完成了《天坛宪草》的制定。尽管吴氏的妥协并没有挽救宪法的命运,但其所秉持的“守法”立场,却仍然值得尊重。

(一)革命,还是制宪?

1913年4月,中华民国首届国会正式开幕。依据《临时约法》,本届国会的首要任务是制定一部正式的《中华民国宪法》。6月底,参众两院通过《互选宪法起草委员会规则》,选举产生宪法起草委员会60人。7月12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在众议院召开成立大会,推举国民党议员汤漪为主席。〔9〕吴宗慈:《中华民国宪法史》,于明等点校,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60页。中华民国的制宪事业正式开端。

也就在同一天,南方的国民党人却选择了另外一条不同的道路。7月12日,国民党籍原江西都督李烈钧宣布起义,“二次革命”爆发。从制宪的第一天开始,身处议会之中的国民党议员,即面临着“南下革命”还是“继续制宪”的选择。尽管这一选择在“宋案”发生后就已存在,但“赣宁之役”的兴起,将问题更尖锐地摆在了国民党议员面前。此时,作为国民党代理理事长的吴景濂的选择,无疑具有重要分量。〔10〕二次革命后,张继等国民党领导人南下,由吴景濂实际担任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参见谢彬:《民国政党史》,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57页。

在如何应对“宋案”的问题上,国民党内部自始就存在“革命”与“法律”的分歧。孙中山力主武力革命,而黄兴等人依然主张“尊重司法”,“持以冷静态度,而待正当之解决”。〔11〕汪朝光:《中国近代通史》(第6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而在北京的国民党议员之中,也分为“激烈”与“稳健”两派。尤其是在孙中山发出“二次革命”的号召后,国民党籍的参议院议长张继于7月1日离京南下,策划革命。革命爆发后,张继发表《讨袁宣言》刊布于各报,同时致电参议院,主张“全体议员迁出北京,择地开议,以纠元凶而伸国法”。〔12〕《张继致参议院电》,载《申报》1913年7月11日第2版。南方的国民党报纸也纷纷呼吁国会南迁。除了一部分激进的国民党议员南下参加革命外,以吴景濂为首的多数国民党议员仍然留在北京国会观望,并“主张依据法律,制成完密宪法,束缚袁氏政治活动”。〔13〕谢彬:《民国政党史》,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57页。从当时的情境来看,这些国民党议员的选择也无可厚非。南方国民党人在没有充分“法律证据”的情况下,〔14〕从证据上说,袁世凯、赵秉钧事前是否知情存疑,刺宋本身也并不有利于袁。关于宋案的疑点,参见张永:《民国初年的进步党与议会政党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208页。仓促发动“二次革命”,在事实上破坏了民初由各种势力妥协而建立的民主政治规则,导致由国民党人主导的宪政制度设计面临两难的尴尬处境,反而使袁世凯获得了更大的道义优势。而就当时的一般舆论来说,也都“祈求安定”、反对“轻启衅端”,吴景濂等国民党议员的选择,也不过是顺从了多数的民意而已。〔15〕当时舆论对于二次革命的批评,参见高波:《从制宪到革命:张东荪对民二年政局的观察与批评》,载强世功主编:《政治与法律评论》(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二)“稳健派”与妥协制宪

“二次革命”失败后,留守国会的国民党议员的政治环境急转直下。当时,“国民党之激烈派,固招时论暴徒之批评,而残留北京之稳健派,亦随而蒙起影响”。〔16〕谢彬:《民国政党史》,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2页。军事行动失败当日,国民党即在本部商议应对办法:“对于此次乱事处于被怀疑之地位,惟该党中坚分子对于此事皆不谓然,以为全党名誉不能败坏,属此少数人之手段”。〔17〕《各政党对于兵祸之态度》,载《申报》1913年7月26日第3版但由于国民党内未能就是否公开谴责军事行动达成一致,致使本已出现裂痕的国民党进一步分裂。〔18〕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7页。

国民党对待南方军事行动的暧昧态度,也增加了袁世凯对于北方国民党的怀疑。袁的通电中明确指出:“政党行动首重法律,近来赣粤沪宁凶徒扰乱,逆首黄兴、陈其美、李烈钧、陈炯明、柏文蔚皆国民党干事,从逆者亦多国民党员,究竟该党是否通谋,抑仅黄、李等人行动?态度不明,人言籍籍”。〔19〕《专电》,载《申报》1913年8月2日第2版。与此同时,总检察厅也传讯代理理事长吴景濂,要求其公开澄清南方叛乱与国民党之间的关系,否则将“下令取缔”。面对这些压力,吴景濂等人最终选择妥协,遵照袁世凯的命令:“通告黄、陈、李、柏纯系个人行动,除名非大会不能决定。惟限迫,谨遵令除名”,并宣布国民党本部“不预逆谋”。〔20〕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831页。

吴景濂自述中与袁世凯的一段对话,也同样反映了当时国民党稳健派“诉诸法律”、“以求自保”的心态。“二次革命”失败后,袁世凯曾问吴景濂:“此次赣宁之乱,国民党在赣宁地方滥杀反对党,南方人均目国民党为乱党。今国民党本部在北京,何所恃,不怕反对党来报复,仍然高揭国民党旗帜?”吴则回应说:“国民党的人在南方滥杀人,均系国民党党员行动,非国民党本部所主使。近国民党本部何所恃?是所恃者乃以北京为首善之区,在大总统指挥之下,若有人滥杀国民党员,则法律何在?大总统在首善之区不能保护人民安全,恐总统威严亦因之坠地矣。想大总统对国民党作乱之人虽然愤恨,而对国民党本部不参加作乱安分之议员,当然以法律保障之也”。〔21〕《吴景濂自述年谱(下)》,吴叔班记录、张树勇整理,载《近代史资料》(总207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0页。

从上述言行中,我们看到,面对袁世凯的步步紧逼,吴氏仍然坚持以法律为圭臬,祈求以行为上的“守法”换取国民党组织的延续。较之革命派的军事行动,吴氏所为显得“委曲求全”,但若抛开单纯的革命史观,这一立场也恰恰符合了当时一般的社会心理。革命之后,国民多半追求秩序与建设,反对激进破坏与“继续革命”,对于国民党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发动的“二次革命”几乎很少同情与支持。

更重要的是,恰恰是吴氏代表的“稳健派”立场,构成了《天坛宪草》在艰难时局中得以进行的政治基础。孙中山领导的激进行动,虽可视作对袁氏强权政治的绝望反抗,但却事实上背离了法治与宪政的轨道,并酿成此后反复革命的开端。〔22〕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而吴景濂等人的选择,无论主观动机如何,至少表面上仍以“制宪”为号召,“欲专依宪法,限制袁氏权力”,“据宪法起草委员会孤军奋斗,以求最后之法律胜利”。〔23〕谢彬:《民国政党史》,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58页。正是在“稳健派”的积极努力下,加之与共和党议员的通力合作,首届国会制宪委员会在10月6日总统选举后,加紧制宪,在不到一月时间里完成草案三读。10月31日,宪法草案正式通过,交国会讨论。

尽管这一希望最终因袁世凯的解散国会而落空,但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简单以事后的结果评价行动本身的意义。毕竟,袁世凯之后采取的解散国会与君宪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对国民党激进行动的反弹。〔24〕袁世凯最初并非国会的反对者,其对国会的厌恶始于国民党的激进行动,即“由厌恶国民党,进而厌恶国会”。参见邹鲁:《余之癸丑》,载《邹鲁文存》(第5集),文海出版社1985年版,第2、3页。吴景濂等稳健派所坚持的法律斗争,不仅推进了民国制宪的发端,且在当时也未必就是毫无可能的“幻想”,依然是一种值得尊重的选择。

三、护法制宪:“南下”与“北上”

吴景濂与革命派的第二次合作,开始于1917年的南下“护法”。在此之前,国会于1916年重新召开,吴景濂作为原国民党系的“益友社”首领积极推进制宪。但由于“益友社”和原立宪派的“研究系”在省制问题上的僵局,最终引发“督军干宪”的危机。吴景濂临危受命,被推举为众议院议长,并坚持抗争,但最终未能挽救国会解散的命运。吴氏再次选择与革命派合作,南下护法,继续制宪。但遗憾的是,随着孙中山的渐趋激进,吴氏与革命派的合作也再度受挫。究其原因,吴氏始终坚持之“稳健”与“守法”的立场,构成了与革命派分合的底色,也为后来的“北上制宪”和主持贿选埋下伏笔。

(一)“二次议宪”与临危受命

1916年6月6日,君宪运动遭遇重大挫折的袁世凯在忧愤中病逝。在南方护国军撤销军务院和孙中山停止中华革命党活动后,段祺瑞内阁接受了恢复《临时约法》和第一届国会的请求。孙中山本人也再次表示不过问国事,并鼓励南下革命的国民党议员北上,积极参与即将恢复的国会活动,以完成宪法制定。〔25〕《孙中山之国会主权论》(1916年7月14日上海《神州日报》),载黄彦编:《孙文选集》(中册),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44页。8月1日,第一届国会在北京正式恢复,开始第二期常会。民国政治似乎又重新回到了宪政的轨道之上。

吴景濂也在这一时期重返政治舞台,并很快受到各方拉拢,〔26〕《吴景濂自述年谱(下)》,吴叔班记录、张树勇整理,载《近代史资料》(总207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吴景澄为劝说任湖北省长职等事致吴景濂函》,载《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第8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7-75页。但吴氏一再推辞,专注于国会与制宪。在重新恢复的国会中,梁启超、汤化龙将原立宪派议员收拢,合并为“宪法研究会”,即所谓的“研究系”;而原国民党议员则成立“宪政商榷会”,后又分裂为“益友社”、“政学会”和“民友社”,其中“益友社”即由吴景濂等人主持,被视作原国民党系的嫡系,在国会中占400多个议席,也是唯一能够和“研究系”相抗衡的最大派系。〔27〕关于政党分合,参见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0页。

本次复会后,完成制宪成为国会的首要任务。从1916年8月重新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到1917年5月因研究系拒绝而流会,此次国会议宪共九个月,为第一届国会议宪时间最长的一次。依据《宪法会议规则》的规定,宪法草案通过后,即应开审议会审议。此次审议会从1916年9月起到1917年1月结束,共召开审议会24次。在完成审议后,又召开宪法会议,对宪草进行二读。二读程序从1917年1月26日开始,到4月20日完成。〔28〕吴宗慈:《中华民国宪法史》,于明等点校,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82页。在此次议宪中,吴景濂主持的“益友社”与梁启超的“研究系”围绕所谓“省制”问题展开了激烈对抗,并最终导致了制宪的僵局,国会与制宪再度停滞。〔29〕关于益友社和研究系围绕省制问题的争端,参见于明:《政体、国体与建国:民初十年制宪史的再思考》,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

在国会内部因“省制”问题争执不休的同时,因“对德宣战”问题导致的“府院之争”也愈演愈烈。在5月19日国会表决搁置“对徳宣战”案后,段祺瑞策划下的督军团开始考虑如何解散国会的问题。而“研究系”也正寻求重建一个自己掌控的新国会,因此参与到督军团的行动中来,以宪法条文违反宪政精神为由提出解散国会的要求。〔30〕谷丽娟、袁香甫:《中华民国国会史》(中),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976页。同时,为配合段祺瑞和督军团搞垮国会,5月28日,以众议院议长汤化龙为首的十几位“研究系”议员同时辞职。5月31日,众议院急忙选举“益友社”的首领吴景濂为新一任议长。

危急关头,吴景濂再次被推到政治漩涡的中心。吴氏在当选议长后,呼吁议员“力顾大局,勿存党见”,并主张“现在宪法关系紧要,尤当速为决议宣布”。〔31〕谷丽娟、袁香甫:《中华民国国会史》(中),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981页。同时,吴氏也开始松动之前在“省制”问题上的不妥协立场,试图以让步换取制宪的继续。〔32〕《吴景濂之豪语》,载《盛京时报》1917年6月8日;《益友社对于时局之宣言》,载《民国日报》1917年6月11日。但由于研究系议员的缺席,国会仍不得不陷于停会。直到6月9日,黎元洪在张勋逼迫下请求国会自行解散时,吴景濂仍坚决反对,“除非大总统解散国会,否则断不辞职”,并声称“为法律所不许者,无论有何种势力,皆所不顾”。〔33〕谷丽娟、袁香甫:《中华民国国会史》(中),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983页。但这些微弱的反抗,最终无法阻止国会被否弃的命运。6月12日,黎元洪被迫宣布解散国会,制宪事业再度中断。

(二)南下:护法与制宪

吴景濂在最后关头的捍卫国会,为其本人赢得巨大声誉。国会解散后,孙中山开始筹划在南方“护法”,号召议员“南下”。鉴于吴氏的重要地位,孙中山专门致电,邀其南下护法。对此,吴氏也积极回应,并于1917年8月抵达广州,参加“护法”。〔34〕《吴景濂自述年谱(下)》,吴叔班记录、张树勇整理,载《近代史资料》(总207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52页。

原本按孙的设想,国会以国民党系议员居多,应当踊跃赴粤,重开国会。但事实上,到达广州护法的议员仅一百多人,远不足法定人数。对此,吴景濂等人主张“依法国先例,在粤开国会非常会议”。〔35〕谷丽娟、袁香甫:《中华民国国会史》(下),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181页。1917年8月,国会非常会议在广州开幕,吴景濂被选为国会非常会议议长。至此,吴景濂凭借自身资历与威望,已然成为“护法运动”的核心人物。

护法国会召开后,继续制宪被提上议事日程。在吴景濂、王正廷等人看来,“这次国会开会,第一重要问题当以首先制定宪法为独一无二的天职”。〔36〕《申报》1918年8月11日。但要召开宪法会议,必须召集法定人数的议员,召开正式国会。尽管吴景濂竭力运动议员来粤,但人数始终不足半数。不仅无法召开宪法会议制宪,而且“护法”国会本身的合法性也遭到动摇。为了推行制宪,吴景濂通电各省,召开正式国会;开会后一月仍未抵达的议员将被解职,并依次递补。

1918年6月,首届国会在广州正式复会。开幕式上,吴景濂提出,国会的第一条任务即为“将宪法完全在粤制定”,增加“国人对于议员之信仰”。〔37〕《广东正式国会之开幕》,载《申报》1918年6月20日。9月,护法国会召开宪法审议会,至12月共召开宪法审议会15次,重点讨论地方制度。1919年1月,宪法会议召开,吴景濂任宪法会议副议长。吴景濂等原本打算一面起草地方制度条文,一面继续对过去悬而未决的条文进行二读。但也就在这时,由于国际与国内形势变化,南北和议开始。和议一开,一些议员纷纷离粤,宪法会议又暂告搁置。〔38〕吴宗慈:《中华民国宪法史》,于明等点校,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69页。

1919年的南北议和,由于分歧巨大,始终未见结果。吴景濂等人“深感外交之刺激,内政之纷乱,非宪法制度,不足解决时局”,〔39〕《吴景濂自述年谱(下)》,吴叔班记录、张树勇整理,载《近代史资料》(总207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于是决议重新组织宪法会议、尽快完成制宪。3月到4月间,护法国会多次致电催促议员回粤制宪,但多数议员仍忙于南北议和,对于制宪之事无暇理会。5月,南北和谈破裂后,返回广东的议员也并不多。这一方面是因为军政府的财政窘迫,拖欠议员岁费,以至一些议员在粤旅食艰难;〔40〕如何筹集经费,成为吴景濂这一时期的中心任务。参见《参众两院就制宪经费问题致护法军政府财政部函》、《护法军政府政务会议为照拨招待议员返粤费用事复参众两院函》,载《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第2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291-298页、第316-322页。另一方面,孙中山辞去总裁职务后,国民党议员(尤其是民友社议员)心灰意懒,也使得护法国会更趋颓败。〔41〕1919年8月7日,为反对桂系军阀对军政府的专权,孙中山致电护法国会辞去军政府总裁一职。参见《致国会电》,载《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4、95页。

为推动制宪继续,吴景濂等人开始争取西南军阀的支持,以获取制宪经费。〔42〕参见《林森、吴景濂、褚辅成就催拨认解国会经费事致唐继尧、熊克武等电》,载《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第2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338-341页。在吴氏等人的积极努力下,军政府决定每月拨给制宪经费30万元,并给议员发放岁费。如此一来,南下制宪的护法议员越来越多,到11月,国会宪法会议达到法定人数,再度重开。此次宪法会议从1919年12月到1920年1月,对在北京未通过二读会的《天坛宪草》条文继续二读,逐条讨论表决。〔43〕吴宗慈:《中华民国宪法史》,于明等点校,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79页。在会议的前段时间,尽管也存在有关国会解散权的问题争论,但在吴景濂等人的主持下,大体上得以顺利进行。

但从12月底开始,当讨论到《地方制度》第11条“省长”的设立与职权时,宪法会议又起风潮。这次争议,表面上是“省长”权限问题的争执,但实际上是政学系和岑春煊已确定以牺牲旧国会换取南北统一,因此有意从中作梗。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到1月22日的宪法谈话会上,甚至发生殴打流血事件。〔44〕谷丽娟、袁香甫:《中华民国国会史》(下),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279页。此后,因政学系议员拒绝出席,广州国会的制宪从此停滞。后来,由于岑春煊等人切断国会经费,北方安福国会又加以收买,部分议员北上,广州制宪最终流产。始终坚持制宪的吴景濂也黯然离粤,感叹“数年之心血,为少数图谋权利之分子所破坏,可为痛苦”!〔45〕《吴景濂自述年谱(下)》,吴叔班记录、张树勇整理,载《近代史资料》(总207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离开广东后,吴景濂与林森等几位议长抵达上海,商讨国会下一步集会地点。吴氏最初的主张是前往云南开会,以倚靠与桂系矛盾较深的滇系力量。就在国会着手迁滇之时,滇系联手打败四川军阀熊克武、刘湘,占领成都、重庆。唐继尧数次致电吴景濂,欢迎国会迁渝开会。〔46〕《唐继尧促国会议员赴渝电》,载汤锐祥编:《护法运动史料汇编·国会议员护法篇》,花城出版社2003年版,第405页。9月,吴景濂率领在沪议员抵达重庆。国会到渝未及一月,四川战事又起,反滇川军进逼重庆。吴氏等又被迫离渝赴沪,再次开始颠沛流离的行程。

(三)北上:吴、孙分裂再讨论

在后世对吴景濂的评价中,1921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在此之前,吴景濂倡导立宪、投身革命、捍卫国会、南下护法,可谓民初十年推行制宪的功臣。但从1920年底与孙中山的分歧开始,吴景濂先是“叛孙”,后是“附曹”,以至主持贿选,身败名裂。因此,重新审视1921年的吴孙分裂,对于理解吴氏政治主张及其对中国宪政道路的选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920年10月,正当国会议员撤往上海、茫然不知所措之际,国民党系的陈炯明军队将桂系逐出广东,重掌广东大权。国会重返广东,也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可就在这时,身为国会议长的吴景濂却与孙中山发生了严重分歧。依据孙的观点,此次重回广东,不可再重蹈与西南各实力派联合护法的覆辙,而应组织正式政府,选举其本人为“大总统”,与北方政府争夺正统。〔47〕《在广州军政府的演讲》,载《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50页。但吴景濂却以选举大总统违反《临时约法》为由,拒绝附议孙的主张;并以治疗眼疾推脱,延缓赴粤。〔48〕《吴景濂自述年谱(下)》,吴叔班记录、张树勇整理,载《近代史资料》(总207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

1920年11月,孙中山抵达广州,重建军政府,通电国会议员回粤。由于赴粤议员远不足法定人数,故仍只能召开国会非常会议。依据《军政府组织条例》,非常会议并不能产生正式政府和大总统。4月7日,支持孙中山的“民友系”议员推动国会通过《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并在两小时时间内,选举孙为大总统。〔49〕谷丽娟、袁香甫:《中华民国国会史》(下),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330页。对于此种违反《临时约法》的做法,仍在上海观望的吴景濂坚决反对,主张“此种举动,未足总统选举会之人数,为违法,故决定不再去广东,致蹈违法覆辙”。〔50〕《吴景濂为告知不返广东原因事致郭益康函》,载《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67页。至此,吴孙的“护法”合作也宣告结束。

从立论上说,孙、吴的观点各有道理。孙着眼于护法“实效”,主张采非常手段以求根本解决,目的仍在追求宪政之最终实现;而吴侧重于现实之“守法”,反对“违法”之手段“护法”,不失坚守宪政之基本价值。从事实上看,支持孙的在当时只是少数,吴的主张则得到多数支持。选举大总统的主张,几乎只得到林森、张继等国民党激进派的附和,以及“民友系”议员的支持。相反,议会中占多数的“益友社”,多与吴持相似立场;并由于不堪民友社的骄横离粤北上。〔51〕1921年4月5日,益友系褚辅成、狄楼海主张从缓选举总统,与民友系冲突,并被殴打致伤,愤然离粤。《褚辅成致吴景濂电》,载《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313页。而在广东内部,孙的主要盟友唐绍仪、伍廷芳以及陈炯明等实力派大多反对正式政府的主张,而更倾向于巩固广东基地,以求得所谓“联省自治”。〔52〕唐绍仪和伍廷芳为孙在南方政府的长期支持者,但由于选举总统的违法,都表一致反对。陈炯明此时热心于广东“省宪”与联省自治,更坚决反对总统选举。谷丽娟、袁香甫:《中华民国国会史》(下),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326页。

吴氏始终主张在议会政治轨道中谋求改进,反对破坏法治的激进主张。这一立场,是“护法”阵营内外多数意见的反映,它迎合了当时一般国人追求和平统一的心理,得到普遍舆论的支持。相反,孙的激进主张,却颇有些不合时宜。“护法运动”原本就以捍卫《临时约法》为旗帜,但如今破坏约法选举总统,首先就使得孙的主张失去了道义基础。而孙中山随后的“北伐”与“联奉反直”,也都为当时一般舆论所不容,以至于最终引发陈炯明的“叛变”与“二次护法”的彻底失败。〔53〕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8、439页。但历史的吊诡是,当时较少人支持的革命主张恰恰在后世赢得了空前的政治合法性,而吴氏及一般流行舆论,却沦为了“保守”、“反动”的代名词。事实上,孙中山之所以在这时提出“放弃护法”与“北伐”的激进主张,其背景正在于1919年“革命之再起”的历史趋向。1916年袁世凯去世后,中国陷入了“军阀混战”与“外侮深重”的内忧外患之中,追求议会斗争与宪法政治的努力也一再受挫。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政治精英开始尝试超越议会政治的樊篱,寻求从更为根本的层面解决中国的问题。1919年的“五四运动”,也使孙开始注意到民众力量,以及列宁主义政党对于重启中国革命的巨大潜能;〔54〕孙中山这一时期对革命的重新思考,参见吕芳上:《革命之再起――中国国民党改组前对新思潮的回应》,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9年版,第490-509页。其思想开始倾向于放弃议会与宪法斗争,转向以组织型政党领导的“继续革命”。〔55〕关于从“议会型政党”向“组织型政党”的转变,参见邵宇:《孙中山政党思想研究――从近代政党与国家建设关系的视角》,云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3-88页。

吴孙分裂,恰恰展现了新旧交织时代中有关宪政道路的不同思考。从一般舆论来说,吴氏的主张顺应了主流民意与民初以来的温和宪政道路。无论遭遇各种挫折,吴氏仍坚持“护法”与“制宪”,试图以此奠定政治稳定的基础。尽管这一主张在今天看来略显“保守”,却恰恰契合“宪政”之基本价值。但另一方面,1919年以来的中国政治又暗流涌动、趋向激进,以议会为中心的宪政道路渐趋暗淡。这一时期的孙,虽没有完全放弃“护法”,却开始尝试以超越法律的手段谋求根本解决。这些主张,虽不免破坏“法治”的质疑,却预示着中国宪政道路的转折,也因此在后世话语中获得了更大的正当性。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似乎没有过多理由“批评”吴与孙的决裂;更不应以吴氏在“贿选”中的表现“反证”其之前选择的“反动”。在一个新旧交织的时代,我们很难以事后结果评价人物选择的优劣。尽管“革命之再起”最终成为时代主题,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将坚守“护法”的温和立场一概斥为“落后”与“反动”。更何况,遵从既有宪法的“守法主义”或“保守主义”,恰恰是宪政精神与价值的要义;〔56〕真正的宪法秩序并非来自于彻底的革命,而来自于对传统的保守与遵从先例的改革。参见[英]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等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8-30页。激进的革命,固然可能为锻造新的宪政秩序奠定基础,但本身却中断了宪政的努力,成为中国近代制宪挫折的重要内因。

四、贿选制宪:理想与现实之间

吴氏一贯追求“稳健”,最终酿成“贿选”的闹剧,以至于十年制宪以所谓“贿选宪法”黯然收场。对于吴氏“附曹贿选”的原因,传统的解说往往将其归咎于个人品格,所谓“失节败行”、“蝇营狗苟、以缴私利”。〔57〕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32页。既然参与贿选的议员都是“猪仔议员”,那么作为“祸首”的吴景濂,自然是败类中的败类。但是,如果仅仅将原因归于道德,或简单以“贿选”否定“制宪”,不仅无助于理解事实之真相,而且恰恰掩盖了在“道德”和“革命”话语之下的宪政道路之转型。

(一)从“先宪后选”到“以宪促选”

1921年吴景濂与孙中山决裂后,一直蛰伏上海,但仍以众议院议长身份自居,以等待重新“出山”的时机。这个等待并没有太长。1922年5月,第一次直奉战争后,直系的吴佩孚在两年时间里先后打败皖系段祺瑞与奉系张作霖,一时据有十几省,成为北方政府的实际控制者。军事上的胜利,也刺激吴佩孚进一步谋求政治进展,试图尽快结束南北分裂,实现国家统一。〔58〕汪朝光:《中国近代通史:民国的初建》(第6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76、377页。在皖系支持的“安福国会”解体后,吴佩孚考虑打出“恢复法统”的旗帜,重新召集首届国会,以剥夺南方政府“护法”理由,谋求南北统一。因此,吴佩孚派出他的儿女亲家张绍曾约见吴景濂,商讨“恢复法统”与重开国会。〔59〕《吴景濂自述年谱(下)》,载《近代史资料》(总207号),吴叔班记录,张树勇整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

面对直系的积极信号,一直寻求恢复国会与制宪的吴景濂,没有理由拒绝。况且,从当时的舆论来说,直系的吴佩孚,无论声望还是实力,都远在南方的孙中山之上。直奉战争期间,孙中山曾一度“联奉倒直”;但当时国人心理中,“深恶奉系,左袒直系”,“觉得吴秀才总比张胡子好”,而孙中山“联络张胡子去打吴秀才,未免近于倒行逆施”。〔60〕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8页。因此,直系一打出“恢复法统”的口号,一般舆论都表示赞同,并且希望“中山从此可把护法的旗子卷起,将广州的总统府取消,免去南北战争”,蔡元培等学者名流也都赞同孙中山与徐世昌同时下野。〔61〕蔡元培等人通电,参见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456页。因此,吴景濂在当时选择支持直系,也只是顺应一般民意而已。

作为支持直系的要求,吴景濂还提出了“拥护约法”、“支持制宪”等诸多条件。在得到直系肯定后,吴景濂回到天津,着手筹备。到1922年8月,旧国会正式于北京开会,继续第一届第二期常会,舆论多希望国会能尽快完成已拖了十年的宪法。而直系的吴佩孚也主张尽快出台宪法,以选举直系首领曹锟为大总统,因此要求国会暂不行使其他职权,专心制宪。〔62〕谷丽娟、袁香甫:《中华民国国会史》(下),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373页。在10月10日的国庆感言中,吴景濂也一再强调,“当前两点急务,一为制定宪法,二为南北统一,二者相需相成”;“欲合南北而统一之,非先完成宪法以合南北之政治思想而统一之不能也”。〔63〕《吴景濂撰“国庆日感言”》,载《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第1册),第605页。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加速制宪成为国会初期的中心任务。

此次议宪,首先继续1917年的宪法审议会。从1922年8月10日开宪法审议会,到11月25日,共开会14次。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仍然是之前遗留的《地方制度》。受到当时“联省自治”与“省宪运动”的影响,有关省宪法的问题又成为争论焦点。〔64〕参见李秀清:《联邦制的理论和实践在近代中国――省宪运动述评》,载李秀清:《所谓宪政:清末明初立宪理路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在确定“先定国宪、再定省宪”的原则后,又议决增加《国权》一章,以划清国家与地方的权界。到12月底,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地方制度修正案》和《国权》章通过三读,提交宪法会议;随后国会召开宪法会议二读会讨论。〔65〕吴宗慈:《中华民国宪法史》,于明等点校,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793-795页。但从1923年1月起,“省宪派”与“反省宪派”冲突日趋激烈,反对省宪的亲直议院拒不出席,又导致宪法会议流会,制宪再陷僵局。〔66〕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页。

为使制宪继续,吴景濂等修订《国会组织法》,将宪法会议开会人数由2/3降到3/5,议决人数从3/4降为2/3,并给予议员每次“出席费”二十元。〔67〕吴宗慈:《中华民国宪法史》,于明等点校,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78页。尽管这种做法的初衷是为了推进制宪,但一定程度上为后来的“贿选”指控埋下隐患。而为了筹措这笔“出席费”,吴景濂等率议院数人面见黎元洪。由于先制宪后改选对于黎元洪延长任期有益,黎当即应允从海关建设费下借拨120万元作为制宪经费。〔68〕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73-75页。但这一做法却招致谋求“先选后宪”的曹锟的反对,并以此为借口掀起所谓府院冲突,最终引发“癸亥政变”,黎元洪出走天津。

“癸亥政变”后,一部分议员纷纷离京南下,宪法会议因人数不足而连续流会。面对这一僵局,吴景濂在两院会上提出六项办法:“(一)无论政潮形势如何,绝不离京;(二)决不作法外举动;(三)不受外界任何压迫;(四)宪法会议及总统选举,应双方并进;(五)岁费与出席费,俱经国务会议通过,已有切实之保障,不至发生问题;(六)制宪为国会唯一天职,所望同人努力合作,期于完成”。〔69〕《昨日国会之重要谈话会》,载《申报》1923年6月21日。从这时起,吴氏在原先主张的“先宪后选”的基础上进一步谋求各方的妥协,将其发展为“制宪”与“选举”并进,甚至于“以宪促选”。〔70〕与此同时,直系中的曹锟派也开始放弃过去“先选后宪”的强硬立场,同意暂停大选,先制定宪法。参见《停选声中之和平空气》,载《申报》1923年7月8日。一方面,以“制宪”为号召,鼓动南下的议员北上参与选举;而另一方面,则以支持“先选举”换取直系对于国会经费与制宪的支持。

在“以宪促选”的同时,直系也加大以金钱诱使议员回京的力度,以所谓“冰炭敬”等笼络议员。1923年春节,吴景濂一次收受“炭敬”就达三万元,其他议员每人两百元。〔71〕谷丽娟、袁香甫:《中华民国国会史》(下),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476页。在总统选举的准备开始后,吴氏也曾积极参与所谓“贿选”的筹备。曹锟曾委托王承斌专程到京,与吴氏“披诚相商,从长筹计”。〔72〕《陆锦就大选事致吴景濂函》、《曹锟致吴景濂函》,载《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第6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版,第351-353页,第367、368页。在筹备过程中,吴氏主要说服议员北上参会、笼络北京的各大小政团和协调资金分配。10月5日,吴氏主持总统选举会,正式选举曹锟为总统。也因此,在当时舆论中,吴氏被视作曹锟贿选的“包办”与“祸首”。〔73〕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32-134页。

总统选举的同时,宪法会议也得以重开。10月4日,宪法会议达到法定人数召开。当天会议继续审议《地方制度》章。会议主席吴景濂首先安排议员黄赞元登台说明修订理由。随后,不到三小时即通过黄赞元的《地方制度》修正案。10月6日,总统选举后,宪法会议继续开会,对《中华民国宪法》第五章《国权》进行二读。吴景濂随后任命蓝公武等15名参议员和吴宗慈等15名众议院为整理文句委员。当天,《国权》一章17条和以前宪法会议遗留的悬案8条全部通过。〔74〕谷丽娟、袁香甫:《中华民国国会史》(下),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536页。10月8日,宪法草案付三读表决,除个别文字修改外,全案一致通过。主席吴景濂正式宣告《中华民国宪法》成立。

从1913年10月《天坛宪草》通过,到1923年10月《中华民国宪法》公布,民初制宪整整历经十年。但与《天坛宪草》通过时的“赞誉”不同,1923年宪法一经公布,就湮灭在“贿选宪法”的谩骂声中,十年制宪努力也化为泡影。不仅宪法本身由于直系政权的随即倒台而覆灭,延续十余年的所谓“法统”也被南北双方摒弃。“以贿选之秽行,贻宪法之污点,深为当世所诟病。嗣后护法护宪,均不足以资号召,而法统永无重光之望”。〔75〕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张知本校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而作为贿选“祸首”,吴景濂更是被当时舆论口诛笔伐。与“贿选宪法”的命运一样,吴景濂本人也因与直系的冲突而离京出走,从此淡出民国政治舞台。〔76〕总统大选前,曹锟曾许诺由吴景濂出任总理组阁,但事后曹锟又倾向由亲信高凌霨组阁,引发吴与高在国会的斗争。1923年12月23日,高凌霨以内务部特权撤换众议院警卫和包围吴氏住宅,吴氏被迫出走天津,离开民国政坛。吴氏最后的冲突,参见《吴景濂就内务部派警占据议院事致大总统等快邮代电》,《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第1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版,第754-756页。

(二)失败的背后:“贿选宪法”再讨论

但吴景濂与1923年宪法的失败,也留下一连串问题。对于吴氏的选择,当时舆论囿于立场与情感,往往将其归结为“失节败行”的品德问题。〔77〕中共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1922年6月),载《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而1923年宪法的被抛弃,也被归罪于吴景濂等少数议员的错误选择,以至于十年宪政努力归于失败。但在百年后的今天,我们却有理由也有责任,在传统话语之外,对于吴景濂等人的选择做出更为冷静与客观的评价;并试图在更长时间段的历史中,探寻宪政失败的真实原因与历史趋向。至少,就宪法史的研究来说,有关“贿选宪法”的许多议论,在今天都不乏重新讨论的必要。

首先,“贿选宪法”的称谓本身有悖事实。为实现选举目标,吴景濂等人多以“制宪”为号召,鼓动议员回京参选,并不排除“贿选”的嫌疑,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定宪法本身也成了“贿选”。我们也不能因为制定宪法的议员的“道德瑕疵”,就推论宪法也属“违法”。事实上,当时就有论者指出,所谓“贿选宪法”,实质上是“将法律同道德合在一起”,依然没有脱离古代“圣人立法,愚者制焉”的思维模式;因为议员是“走狗”,就套用“狗嘴里吐不出象牙”的公式认定宪法一定不好。〔78〕《不值批评的批评》,《努力周报》第74期,转引自方惠芳:《曹锟贿选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1983年版,第184、185页。因此,仅仅是制宪议员涉嫌“贿选”,就将宪法本身也冠以“贿选”之名,显然不符合事实。其次,仅就制宪而言,吴景濂等议员选择“拥直”,在当时情形下亦无可厚非。在民初语境下,国会与制宪都离不开实力派的支持。在1912年国会、1916年国会、安福国会和护法国会的背后,仍然是袁世凯、段祺瑞和西南军阀的影子。因此,在直系统一北方各省的情况下,选择倚靠直系力量完成宪法制定,将国家带入宪政轨道,对于吴景濂等一般政客而言,无疑是一种现实和理性的选择。〔79〕吴佩孚及其直系赢得了当时谋求统一的多数国民的支持,参见罗志田:《激变时代的文化与政治——从新文化运动到北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8-211页。吴氏选择以直系作为宪法制定与国家统一,这一选择在当时的语境中具有相当的民意基础。

甚至退一步说,吴景濂等人收受直系资金,是否真的构成“贿选”,也仍然存疑。在被指责的曹锟“贿选”资金中,一部分是各种“出席费”或“冰炭敬”。所谓“出席费”,有如前述,最初由吴景濂提出,反直系的汤漪、褚辅成等议员也都积极筹划,旨在促成宪法会议召开,与“贿选”无关。〔80〕最初“出席费”提出时,直系甚至将其视作黎元洪拉拢国会的经费而大为不满。参见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73-75页。而所谓“冰炭敬”,为清代以来官场普遍的“陋习”,是否与“选举”构成因果关系,仍大可存疑。〔81〕相关分析,参见杨天宏:《曹锟“贿选”控告的法律证据研究》,载《历史研究》2012年第6期。至于大选前发放每位议员的五千元支票,当时被讥讽为所谓“票价”,似为铁证,但是否真的如揭发者所称那样是选举曹锟的“交换条件”,仍然值得推敲。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当时议员的“欠薪”问题。〔82〕《众议院同人就旅京生活艰难事致吴景濂函》,载《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第1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版,第786页。而当时收受支票的议员也多宣称,接受支票只是收取“欠薪”,而与是否投票给曹锟无关。

从曹锟的“贿选”数额来看,五千元与所欠议员岁费基本相当。既然议员将其视作“理所当然”,反过来说,也就很难达到“贿选”效果。因此,当时议员大多“欣然”接受支票,认为“既系补发欠薪,受之何愧”。还有的议员坚持支票并未附带条件,自己事实上也没有投票给曹锟,因此“自认为比较干净”。〔83〕汪建刚:《国会生活的片段回忆》,载《文史资料选辑》82辑,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191页。况且,就当时的情形来说,直系已一家独大,曹锟成为总统只是时间早晚问题;与其拖延时间,不如抓紧制宪。甚至有议员以为,曹锟“既无袁、段之凶,亦无袁、段之才”,推其为总统,或可做个“虚位元首”,并借此完成制宪,将国家带入宪政轨道。〔84〕陈九韶:《众议员十二年亲历记》,载《湖南文史资料选辑》(第4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38页,转引自杨天宏:《曹锟“贿选”控告的法律证据研究》,载《历史研究》2012年第6期。尽管这些话语只是事后的辩解,但在并无证据证明接受支票与选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依据“疑罪从无”原则,“贿选”的罪名实难定罪。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并无充足理由以所谓“贿选”否定宪法本身,以及吴景濂等人的制宪努力。对于吴氏来说,在艰难时局中能够维持国会生存,已属不易;而在一个军事强人的时代,普通政客也并无多少选择余地。反观高举道德旗帜的国民党、奉系与皖系军阀的“反直三角”,事实上也同样借助“金钱”招揽议员南下,以致被戏称为“贿不选”。〔85〕国会移沪筹备处发给议员旅费及生活费,经费由奉系军阀张作霖和皖系军阀卢永祥筹办。参见王育楚:《曹锟贿选概述》,载《文史资料存稿选编》,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如此,议员是否选择参选,更多是“拥直”与“反直”的派系斗争,而无关道德的高下。即便不排除“贿选”嫌疑,吴氏等人以与直系相妥协来维系国会与制宪,仍是一种无奈却理智的选择。

如果将历史的视野拉长,吴景濂与1923年宪法的失败,不仅来自于“贿选”的阴影,同时还来自于这一时期“革命之再起”的历史转型。在经历了民初十年的乱象之后,无论是军阀政治还是议会政治,都未能给辛亥之后的国家重建提供稳定的组织基础,以至于自身合法性也消耗殆尽。〔86〕军阀政治从最初现代化的组织者到合法性地位的丧失,参见徐勇:《近代中国军政关系与“军阀”话语研究》,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305-411页。十年制宪的几度中断,以及最终被“贿选”所裹胁,都不能不归咎于军阀派系的冲突与议会党争的倾轧。吴景濂所追求的中间道路,最终可能在形式上完成宪法的制定,却依然无法赢得民众的信赖,也无法以此建立民国宪政稳固的基础。因此,借助“反贿选”的道德攻势,社会各方都渐趋激进,试图在废弃“法统”的基础上寻求新的选择。

在“反贿选”的喧嚣之中,替代的可能也在增长。当有人提出继续护法时,孙中山毅然宣告:“现在护法可算终了,护法名义已不宜援用……今日应以革命精神创造国家,为中华民国开一新纪元”。〔87〕《在大本营军政会议的发言》,载《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11页。面对民国十余年来的主权沦丧与国家分裂,中国的政治精英们开始了新的探索,试图在军阀政治与宪法政治之外寻求国家重建的新道路。也就在吴景濂等人坚持推行制宪的同时,孙中山等革命者已经开始了在南方改组国民党与创建苏式党军的新尝试;随后的“革命之再起”,在锻造民国政治新的基础的同时,也终结了以国会为中心的制宪努力。因此,吴景濂与1923年宪法的失败,就不只是“贿选”惹的祸,更深层的原因,还来自于政治精英对代议政治的彻底否定与建国道路上的再选择。〔88〕参见于明:《政体、国体与建国:民初十年制宪史的再思考》,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

五、结语:革命与制宪的竞争

吴景濂与革命派的两次分合,构成了民初十年制宪史的一个缩影。在传统解读中,革命派的立场总被视作伟大、光荣、正确,而“反革命”的立场则被彻底批判。在“革命”话语中,坚持稳健与中间道路的吴景濂,也就成为了带有“投机”性质的“革命同路人”。当革命高涨时,可能选择加入革命的阵营(支持宋教仁或孙中山);而当革命陷入低潮时,则可能背叛革命,投入敌人的阵营(依附袁世凯或曹锟)。而至于立场变换的原因,则简单地归于吴氏本人的政治“野心”与低劣品格,再就是所谓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

但本文试图重新解读这段历史。细致的分析表明,吴氏与革命派的合作与分裂,都并非只是“投机”或“野心”;在表面的“反复”之下,贯穿始终的是以国会为“民国之命脉”〔89〕管美蓉:《吴景濂与民初国会》,台湾国史馆1995年版,第100页。和坚持“守法制宪”的中间立场。在第一次合作中,吴景濂所倾向的是以宋教仁为首的“稳健派”立场,而始终与孙中山的“激进派”保持距离。即便在宋遇刺后,吴景濂仍主张“遁初虽死,政见不易”,〔90〕《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4月10日,转引自管美蓉:《吴景濂与民初国会》,台湾国史馆1995年版,第88页。坚持“继续宋之遗志”和法律斗争,最终与革命派公开分裂。而在1917-1921年的护法运动中,吴景濂又因“护法”立场与革命派重新携手,但也同样因孙中山破坏《约法》的激进行动而再度与其分道扬镳。在这个意义上,吴氏与革命派的分合,尽管不乏个人“权势”的考虑,但却始终不曾偏离维系“法统”与推行制宪的中间道路。

事实上,在民初各种政治力量中,吴景濂所代表的介于革命派与立宪派之间的“中间道路”,恰恰构成了十余年来推行制宪的关键。在民国创建之初,革命党内部就出现“激进”与“稳健”的分化。以孙为首的“激进派”始终不曾放弃“革命”,不断寻求对中国政治的根本改造。这一立场固然是政治环境使然,并不乏历史前瞻,但对于宪政秩序的构建,却无疑是一种破坏。〔91〕频繁革命对于民初宪政的破坏,参见袁伟时:《民初宪政挫败与启蒙》,载袁伟时:《昨天的中国》,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以梁启超为首的“原旨主义”立宪派,虽以制宪为目标,但由于和革命派的极端对立与缺乏妥协,屡屡酿成政治风潮与国会僵局,制宪时机也一再错过。〔92〕立宪派主导的“进步党”与后来的“研究系”,因与革命派和国民党系的隔阂与矛盾,几度造成国会的中断与制宪失败。参见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吉林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36-54页。因此,较之这两种力量,坚持“中间道路”的所谓“稳健派”更易达成妥协,始终以维系国会和制宪为要旨,从而构成民国“法统”得以延续的基础。

如果说清末变局的主线是一场革命与立宪的“赛跑”,并以革命压倒改良为结局的话,那么,民初十年的制宪史,几乎重演这段历史,并再次以革命的胜利告终。对于以官僚派主导的宪政格局,革命派从一开始就持“不合作”姿态,始终无法抑制“革命”冲动,以至陷入“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的不断革命。〔93〕杨天宏:《政党建置与民初政制走向——从“革命军起,革命党消”口号的提起论起》,载《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2期。而另一方面,国会内部纷争不断,制宪一再延误,以致自身权威消耗殆尽。当国会本身为民众抛弃时,“中间道路”坚持的“形式合法性”也逐渐丧失民意基础,而革命派的“实质合法性”反而获得支持,“革命之再起”成为压倒性主题。当革命“冲动”压倒制宪“妥协”时,吴景濂及其“中间道路”注定将被历史所抛弃,而所谓“贿选”,不过是一个加速历史进程的偶然事件。

在这个意义上,吴景濂和1923年宪法的失败,也就并非个人的失败,更是清末以来寻求妥协的理性政治在中国的总失败。从此以后,中国政治渐趋激进,革命者“不断革命”的冲动被一再释放,并频繁以“革命尚未成功”拒绝重返宪政的尝试。在随后压倒性的“革命”话语中,吴景濂这些平庸政客所秉持的“稳健”与“妥协”,都被视作“怯懦”与“无耻”。尽管在百年后“告别革命”的今天,我们已经可以更为冷静地看待吴氏的选择,但这段历史故事中的教训却不应被遗忘。在每一个变革的时代,我们都应当对于那些温和、保守的声音抱有必要的理解与尊重;但与此同时,任何稳健与保守的姿态,都不应成为拒绝改革的借口,否则最终的结果,只能是革命的压倒性胜利与激进主义政治的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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