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民社区行动场域的理论解析

2013-04-07 22:57孙炳耀
关键词:场域居民社区

孙炳耀

(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关于居民社区行动及社区参与的决定因素及动力机制,有着各种解释。例如结构主义强调居民之间的社会关系;功利主义强调居民的利益;建构主义强调居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1];社会网络理论基于居民个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2];社会资本理论则强调人们社会关系中存在的资源价值[3]。这些理论从某个角度对居民行动加以解释,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场域理论为解释居民社区行动提供了新的视角。发源于心理学的场域理论,其基本的分析范式是行为与环境的关系,认为人们的行动无论通过什么形式实现,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实现的。与前述各种理论解释相比,场域理论不限于某个方面,而采取整体观点,可综合地从各种角度解释居民社区行动。在社区研究中引入场域理论,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新视角。

一、来自场域理论的启示

场域理论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Bourdieu),其著作《实践感》对场域进行了系统的研究[4]。他继承了社会心理学行为与环境的分析范式,并加以发展,系统地对环境进行研究,丰富了场域理论。他把场域作为分析单位,从而摆脱了行为科学以主体为对象的研究。这为社区研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把社区场域作为分析单位,从这个角度去解释居民的社区行动。

布迪厄对场域的定义有着两个特点:一是场域的系统性,它包括行为主体具体环境的方方面面;二是客观场域对行为的决定作用,从客观环境去解释人们的行为。他认为场域是在各种位置中存在的一种客观关系,一个网络,或一个构架。行动者主体在其中占据一个具体位置,其行为受各种位置关系的影响,这些关系包括支配关系、屈从关系、结构上的对应关系,等等。

布迪厄关于场域决定行为的观点,可启发我们思考、解释我国社区居民行动的缺陷及成长。旧体制下的社区弱场域决定居民行动的缺失,而改革以来社区场域的变化,则开始促进居民的行动。社区的不同主体、利益格局、权力结构、社会关系,都影响着居民参与的水平及行动的特点。因此,促进居民的参与,不仅在于动员,而应将着眼点放在社区场域的建构,通过改变环境去改变居民的行为。

布迪厄关于场域系统性的观点,很适合解释社区。布迪厄研究了各种场域,包括美学场域、法律场域、宗教场域、政治场域、文化场域、教育场域,但每种场域在系统性意义上,都不及社区复杂。例如他分析艺术场域,主体结构中包括画家、购买者、批评家、博物馆管理者;其关系主要表现在市场和审美方面。而社区场域中的主体结构更多,相互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居民社区参与行为,往往是社区场域诸多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

布迪厄研究了资本场域,当然这不是经济学意义的资本,而是“场域中活跃的力量”。其中包括劳动的物化形态,它为行动者或群体占有,这大致可以理解为物质因素以及人们围绕物质构成的相互关系。资本场域还包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行动者可利用的社会关系以及文化因素,对他来说都是场域中的活跃力量,对行动者发生影响。

资本场域在社区中表现最为典型。无论在政治、文化、教育、宗教场域,资本形态都不及社区表现得丰富,与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也不及社区表现得多样。社区场域中的物质因素与居民的利益关联度很大,例如,住房构成个人财产的重要部分,配套设施及公共空间的权属关系多样。社区是人们形成社会资本、运用社会资本的地方,例如邻里互助及社区支持网络,就是建立在社会资本基础之上的。农村社区形成的同乡关系,则是社会资本的重要形式。

布迪厄在研究文化场域中,提出惯习(Habitus)概念,可启发思考居民集体行动问题。惯习一词原文是布迪厄按照科技术语原则,基于拉丁文构造的文字,因为他认为惯习与习惯是不同的。习惯在个体层面是长期生活形成的行为特征,也用于群体甚至民族历史形成的行为特征(例如国民性)。布迪厄不强调主体的行为习惯,而是强调影响人们习惯的文化因素,认为惯习作为场域的重要内容,对人们习惯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社区场域中也存在惯习因素,影响人们的社区意识和社区行动。中国儒家文化之下的农村社区,有着强烈的族权、夫权传统,造成族间及男女之间社区参与的差异。随着近代社会革命,农村的文化场域有了很大改变,传统惯习影响渐小。但新的文化场域又形成了新的惯习。其中最典型的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大一统文化,形成人们对集权的服从和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居民的社区意识和社区行动。其影响至今仍然可见。

布迪厄强调场域的自主性,启发我们思考社区改革问题。他认为客观场域是其中主体长期权力、利益关系形成的格局,它会自主地延续下去,支配内部行动者。自主性越强的场域,对行动者的支配就越强。外部因素进入场域,须通过场域内相关主体特别是权力结构的中介,将外部因素转换成场域内部因素。

在场域自主性意义上,我国社区呈现较弱状况,内部维系场域的力量并不明显,而外部因素包括公共机构、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商业机构的干预,对社区场域的改变产生了根本的决定作用。旧体制下的社区场域,是集权政治、计划经济及单位结构影响的结果,缺乏自主构造的机制和力量。改革以来,住房体制、行政机构公共服务的扩展、社会组织的发展以及商业机构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作用,决定了社区场域的变化。

二、从物质角度看社区场域

社区的物质设施不仅表现为居民的生活条件,同时也形成场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居民的行动。其一,人们之间的交往,都离不开一定的场地。其二,物质设施作为一种资产,产生一系列权利问题,居民在其中形成种种利益关系,会影响他们的行为动机以及对事物的态度。甚至可以成为决定社区内部人群细分的主要因素,例如自有住房居民与租房居民,由于住房权利关系而成为行动上有明显区别的人群。布迪厄强调资本场域,其中包括物质形态的资本。应当说,在资本场域、文化场域以及权利场域、组织场域中,资本场域具有根本的决定作用。它影响到人们的权利关系和组织关系。

社区物质场域与公共场地有关联也有区别,公共场地是物质场域的一部分。在城市建设中,公共场地是重要的因素,目的是为人们提供活动空间。在社区中,人们的交往也需要有公共场地。例如传统村落中往往有一片空场,是村民公认的重要去处。通常有标志性的古树,从一个侧面反映世世代代人们对公共场地的保护。城市公共场地通常为专门用途设计,社区也可以有这样的场地,村地里的空场如此,一些现代社区设计中,也安排了公共场地。但在很多情况下,居民的交往是小范围的,并不需要有大的场地,例如邻居出家门、在路边都可以有交往。这种狭义的公共场地的利用,虽然建设投入不多,但它所占用的土地本身就有资产性质。

住房布局影响人们的社会交往,成为现代住房设计必须关注的一个因素。中国传统住房基本上为低层建筑,每家临街、巷开门。计划经济时代由单位建设的住房,主要为低层排房。这样的住房结构有利于邻里交往。例如方便儿童户外活动,玩伴们会引起他们家长之间的联系。不过,大城市则不同,立体布局的单元楼成为中国城市化过程中住房发展的标志。50年代主要是三层、四层单元楼;80年代主要是五层、六层单元楼;20世纪90年代以来,住房向高层发展,二十多层的住房并不少见。即使在中、小城市,近二十年来基本上都建设多层甚至高层单元楼。在这样的立体布局中,多家住房堆砌在一起,缺乏公共空间,居民之间很少往来。

社区布局和结构影响人们的社会交往。人们的交往发生在户外,其行动路线由小区道路系统决定。其中交通时间成为影响人们来往的重要因素。因此这成为城市小区建设道路规划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建筑密度反映居民拥有的公共场域。密度越高,公共场地越少,也会影响人们的交往。更重要的是空间隔离问题,增加了小地域范围内交通的不便,也会影响居民的交往。特别是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许多住房项目用地面积并不大,但由物业进行封闭管理,通常设有围墙。这种管理上的需要,符合小区治安管理的需要,但形成了社区的空间隔离。

社区配套设施成为影响居民行动的关键因素。在新开发的居住区,配套设施成为基本指标,被纳入规划和用地管理。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增加配套设施。其中有的设施本身就包括增进居民交往的功能。最典型的是城市社区建设中强调的活动室建设,近年则为社区活动中心建设,成为评价社区发展的核心指标。社区活动中心的场地向居民开放,便于他们开展各种活动。其中有的还设有专门功能机构,例如社会工作站及卫生服务站,目的是随人们活动的流向而提供方便的服务。更多的设施并不以居民活动为目标,而有其特定的功能,例如幼儿园,社区商店。不过,这些设施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增进居民交往。

在社区物质设施的显功能之下,还存在社会交往的潜功能。住房、配套设施、社区商业服务业场地、社区卫生站等等,有着其特定的功能。这是物质建设所设定的目标,各种设施有明显不同的用途。但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的、潜在的功能,即人们在利用这些设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交往。人们的社会交往通常是有目的的行为,例如进行朋友聚会,举办一个联谊活动。在社区活动中心,也经常组织这样的交往活动。但大多数的社会交往以潜功能状态出现,例如在工作场地,除工作关系之外,还存在个人之间多方面的交流。社区中发生的交往,绝大多数是人们在购物、用餐、健身、看病等日常生活中、不知不觉地发生的。这对于沟通信息、增进相互了解、联络感情,都有一定的作用。

第三场所概念强调的正是物质设施的社会交往潜功能。它从人们生活、工作角度对各类场所进行分类。一是家庭,准确地说是住所,强调的是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二是工作场所,强调机构成员之间因工作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其他则全部归为第三场所。与第一、二场所不同,人们在第三所中的目标是多样化的。家庭的目标是共同生活,工作场所的共同目标是就业,而在第三所,人们可有购物、用餐、健身、文娱活动等不同目标。但其中具有的共同性质,则是在其中会发生的人际交往。这正是形态、用途各异的第三场所所共有的功能。

社区虚拟空间是一种重要的物质场域。它是计算机技术及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虚拟社区通常超越大范围的空间,但也存在与实体社区重叠的情况,即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形成的居民之间的信息平台。例如社区网站建设,其应用主要是社区内的信息发布及社区各主体之间的互动。其中有的网站本身就是由街道或居委会办的,线上线下联动,虚拟空间与实体社区高度重叠。社区信息平台建设包括多个方面,其中基础是物质设施,然后才是应用,包括数据的采集和更新,以及信息发布、网上互动、网上办事等应用。

三、从权利结构看社区场域

长期以来我国权力重心在上,基层权力很小。计划经济最大的特征在于集权,经济的集权影响到其他方面,使社会生活也出现集权。对企业如此,对社区亦如此。企业的职工福利,在很大程度上由政府安排。包括福利费、住房建设投资,等等,均由上级主管部门干预。城市管理也采取集权方式,设市、区两级政府,街道只是办事机构,缺乏社区发展的动力和权力。基层虽设有居委会,法律规定具有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权力,但事实上听命于上级。基层权力薄弱及对上依附的状况,给居民留下的空间很小。居民参与主要是居委会干部,在法定权力框架中寻找其位置,纳入集权运作体系,这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居民参与。

利益的下沉给权力下沉提出了新的要求。体制改革之后,居民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越来越强化。对有单位的居民来说,他们作为单位职工身份得到的利益在减少,而在社区的利益越来越多。取消福利分房之后,他们必须通过商品房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因而产生了与住房相关的利益,这使他们有权力维护自己的相关权利。政府法规授权他们成立业主委员会,顺应了这一利益格局的变化。在这方面,目前还存在着居民利益与权力不对称的情况,他们的权力并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市场特别是房地产商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的侵蚀。其中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只提供一个法规框架,但不采取措施去扶持业主委员会。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支持一直很大,但对业主委员会则采取不同的态度。

政府公共事务的下沉给权力下放提供了条件,改变了社区的权力结构,特别是强化了街道和居委会的权力。改革的主要线索之一是权力下放,这首先是对国有企业下放经济管理权。随着单位的松懈,政府公共事务越来越多要借助社区来办理。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很多社会问题,例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及失业问题,需要加强政府基层在这方面的服务。更重要的是社会保障的发展,养老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公共卫生服务,都要借助社区这个平台,从而使相关部门的权力下移,在街道层面设立机构或办事窗口,把更多的事务委托给居委会办理。

居民的选举权主要限于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而不涉及基层公共权力。这与国外存在较大不同。伦敦城市基层政权为区级,辖区人口通常为二十多万,选民选举产生地方议会成员,议会任命区政府主要长官,并对政府服务进行监督。我国的街道为政府派出机构,与居民的选举权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对居委会的选举,居民通常并不重视自己的选举权,原因在于居委会在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上的权利不够。总体上看,城市居委会选举不及农村村委会选举受到居民的重视,因为村委会除具有类似于城市居委会的职能外,还是集体财产的权利主体,与村里居民特别是有土地承包权的居民的利益紧密相关。

社区事务的决策权仍在政府,不过,居民参与决策的渠道逐渐放开。居民参与决策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制度性的规定,而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安排,存在偶然性。对一些涉及居民利益的项目,有的地方开始征求居民的意见,或进行听证,让各利益相关人群表达意见。在社区发展规划中,与居民关系密切的项目,也安排公民的参与。政府及职能机构发起的项目,进行居民意见调查,采取主题研讨、专题会议等形式,吸引居民参与,现场互动,交换意见,进行讨论。鼓励居民参与一些政府项目某个环节的决策。例如杭州进行老旧社区的庭院改造,政府只定项目目标和预算,具体的改造方案则由居民进行决策和监督执行。

社区事务的管理权主要在街道及政府延伸到社区的机构手中,其中部分委托给居委会。近年各地实行“居站分离”,由相对独立的社区服务站专职人员承担社区服务和管理责任,选举产生的居委会则脱离政府委托事务管理,转而发展居民自我服务功能。物业的管理权来源于房地产商,但如果管理不善,业主委员会有权进行集体谈判,甚至选择新的物业公司。在这一意义上,业主委员会并不是直接参与管理,而是作为客户,选择服务提供者。社区事务中有的涉及多个机构,例如低保对象的福利问题,涉及民政、劳动、卫生、居委会、社区公益组织等等,各方按职能分工管理。

居民在社区有较充分的监督权。这不仅是法律授权,也是现实。政府社区公共服务通常都设有投诉渠道。近年进行的“居站分设”改革,目标之一在于让选任的居委会干部加强监督职能。知情权是实现监督权必不可少的条件。在这方面,政府已承担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2007年1月,国务院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做出了全面、系统而具体的规定。政府在街道层面的各类组织,也必须按这样的规定执行。在农村,村务公开成为村政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区设立的政府窗口服务,也在向居民公开信息。城市社区公共服务透明度在提高,通过电子政务网站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设立互动功能,听取居民意见。

四、从组织角度看社区场域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基层组织结构单一,呈现强行政、弱社会的格局。计划经济时代,全国呈现高度组织化状态。每个人都纳入组织内部,由组织进行管理。但是,其组织结构单一,主要以行政组织为核心,通过下属单位对职工及其家属进行管理。处于基层的街道办事处,是政府派出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用行政机制办事。居委会在法理上为社会组织,但事实上由街道管理,承担街道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计划经济下,各级政府办有企业,在街道甚至居委会层面也有一些企业,但通常采取集体所有制形式,纳入街道的行政管理范畴。中国本来就缺乏公民社会传统,计划经济的组织体系更没有给社会组织留下空间。从法律上看,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但现实运作则需要政府授权,而政府并没有把发展社会组织纳入视野。在这样的组织环境下,居民参与缺乏有效的组织平台。

1954年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是我国城市基层治理的一项创举。不过居委会很快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现变形,演变为政府的腿。50年代出现居民自治,符合执政党的理念,因为群众路线是共产党的一贯政策。居民自治是建国初期一些地方群众自发形成的,起到了好的效果,得到政府肯定。但计划经济和集权很快改变了它的生存基础。政府包揽所有事务,居民几乎都纳入政府行政管理范围,居民自治理念失去了条件。

20世纪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居民自治组织的理念逐渐得到恢复。其中最重要的作用是对农村的影响。人民公社解体后,类比城市居民自治,出现了村民委员会,并通过立法,迅速在全国普及。城市社区建设,首先依托的就是居委会。近年的“居站分离”改革,目的是恢复居民委员会自治性质,把政府委托的职能转给社区工作站专职人员承担,让居委会成为真正的权力主体。

但居委会的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作用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长期以来居委会的服务主要在于便民利民,利用社区的资源办小商业和小服务。在计划经济年代,这方便了群众生活,也利于解决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的就业。居委会的另一项功能是建立社区活动场所,其中包括利用社区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房屋。其中虽然有政府倡导及资金支持,但用地则是社区的。居委会干部在其中起到项目发起者、决策者、实施者的作用。居委会还开展居民互助、组织活动团队,其作用开始增强。从组织框架看,居委会给居民参与提供了很好的组织平台,但由于传统的影响,居民仍然认为居委会是给政府办事,因而主动参与不足。居委会干部也有同样的思维定势,发起的服务也很少。

居民自治组织与其他组织存在功能重叠问题,特别是与物业公司存在功能重叠,也会影响居民自治功能的发挥。物业公司的职能从理论上看主要在于住房维修,但实际上承担了保安、卫生和配套设施以及公共场所的管理。这些职能本来应是居民共同的事务,应当由居民参与管理。因此有的地方试验由居委会直接聘用人员做保洁,住房维修则由专业的公司、用市场机制解决。在物业功能泛化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关注的利益问题也泛化,模糊了他们作为业主的参与及作为居民的参与目标。应当恢复物业公司本来的性质和功能,将社区服务功能转给居民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转而成为类似消费合作社功能,通过合作机制解决住房维修问题。

社区场域最大的变化是社会组织的成长。其基本动力来自政府理念的变化。80年代提供的“小政府、大社会”改革思路,开始强调社会组织的作用。90年代以来学术界关于公民社会的研究,虽然没有成为官方话语,但其基本理念反映在政府关于社会管理的政策中。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管理,重要的内容就是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民政部门降低了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门坎,出现许多只需备案的组织。更重要的是政府开始着手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例如一些大城市在街道层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器,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发展条件,成为社区社会组织最重要的推动力量。

社区组织的发展,给居民参与提供了有效的平台。但从组织场域到居民行动,还需要有组织者、领导者或社区积极分子在其中起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社区组织的功能。在社区的各类组织中,居委会有联络、动员居民积极分子的传统,但缺乏社区规划和团队建设的能力。近年一些城市开始在社区工作站或街道社会工作事务所聘用社区社会工作者,其专业工作方法包括构建社区支持网络,进行团队建设,开展社区活动,动员、培训和使用志愿工作者。由他们来充当组织者,将大大推动居民的社区参与。

驻社区单位是一个很特殊的主体,它在物质设施、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与社区甚至直接与居民发生多方面的联系。旧城区并没有明显的居住、生产功能分区,单位与居民区多交错存在。新建居住区,也有一些较大型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办有较大规模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它们也与居民有着利益关系。80年代以来的城市社区建设,居委会特别重视利用驻社区单位的资源,普遍采取共建机制,与驻社区单位形成伙伴关系。对驻社区单位来说,这有利于减少与居民的冲突,改善单位形象,具有实际利益。当然这也是单位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五、从文化角度看社区场域

布迪厄特别强调文化场域对人们行为的影响,这样的观点也适用于分析社区集体行动。在社区范围内,文化场域影响到人们的社区意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意识是存在的产物,由此推论,社区的物质利益对人们的社区意识具有决定作用。事实也是如此,社区物质利益关联度高的居民,社区参与率通常更高。但文化因素也会影响到人们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心理的差异,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人们的社区参与。社区意识强的居民,参与率远远高于社区意识弱的居民。

社区文化建设的作用之一,就是促进社区意识的成长。近年各地很重视社区文化建设,但往往误解为书画、手工艺、图书室等功能内容,没有重视社区意识问题。其实,可以参照企业文化建设来理解社区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管理学发展的新阶段,强调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认为这会影响到员工的忠诚度和工作态度,从而影响企业人力资本的运用效率。日本大公司企业文化明显不同于西方国家,受到管理学界普遍的重视。社区文化建设也是如此,要探索有效的形式,例如开展社区大型活动,设计社区标识,等等,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对社区志愿服务进行登记管理,也是一种鼓励措施,表明社区对其付出的承认,也有利于增强志愿者的社区认同。

布迪厄讨论文化场域时很强调惯习概念及其作用。惯习不是把个人长期行动累积形成的较为定型的行动习惯,而是一种文化传统,能够对人们的行动产生影响。例如习俗会对很多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在社区当中,计划经济年代形成的文化惯习,强调的是单位意识和国家意识,社区意识缺失,没有形成社区文化场域。其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妨碍了居民的社区参与。

旧体制下人们单位意识强,社区意识弱。目前仍然存在这个问题,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及其离、退休人员。这种意识的根源在于单位体制下的利益关系,人们在单位利益强,在社区利益弱。因此出现单位依赖,关心单位发生的事情,而对社区的事情则不关心,也不容易认清自己在社区的利益以及相应的机制。对于国有单位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单位意识当中还夹带着优越感,因为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待遇高于其他群体。他们退休之后,仍然保持着这样的差距,一些大单位通常设有老干部管理机构,为他们提供服务,也强化了他们的单位意识。

政府采取父爱主义对待职工,使人们产生对政府的依赖心理,不利于人们基于自己利益的认识而采取行动,而是过度地寄希望于政府。父爱主义是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奈尔强调的一个概念,用以解释职工与政府的关系。政府像父亲一样承担一切责任,负责人们的教育安排、工作安排,以及各项福利。我国在80年代出现职工子女就业困难,还采取过许多措施帮助职工子女就业。经济体制改革后,居民的政府依赖心理受到现实的冲击,但老职工仍然会强调自己的权利,特别是下岗职工,寄希望于政府解决自己面临的困难。

长期以来社区存在“行政吸纳”现象,也会妨碍社区意识的形成。按照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原则,居民在社区的利益首先应当由居民自治解决。但政府干预过多,替代居民自我服务,由政府来提供服务,就出现行政吸纳,将自治的事务吸纳到政府公共服务范畴。旧体制下我国的行政吸纳最典型。即使到今天,社区仍然存在行政吸纳问题,自上而下的力量仍然是社区的主体。这容易让居民认为社区事务是政府的事,影响了社区意识的形成。

旧体制下强烈的国家本位意识,也不利于社区文化的形成。社区的出发点是居民,必须以居民为本位。而在计划经济下,一切都以国家为中心。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是国家发展的目标,单位制度的背后,实质上是国家所有制。因此,单位归属感和认同感的背后,实质上是国家归属感和认同感。此外,在道德上也强调国家至上,一切服从国家。这样的意识形态下,居民个人并不重要,社区文化就无从生成。

可见,我国长期存在社区文化场域缺失问题。在计划经济年代,我们甚至没有社区的概念。准确地说,是有意识地放弃了社区概念。在学术上,我国老一辈社会学家于20世纪30年代即翻译、形成社区概念,并做了一些研究。20世纪50年代社会学受到了批判,甚至被取消,学术传统中断了。法律上虽然有居民自治组织,也没有采用社区概念。这种局面直到80年代才改变,重新发现社区概念,并且越来越重视。开始只限于社区服务,而后把它与居民自治组织统一起来,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按社区的合理规模确定居委会的组织范围。但概念的形成只是社区意识形成的第一步,社区文化建设还要有长时间的努力。

社区文化场域的缺失,妨碍了居民通过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而实现组织化的社区参与。中国历史上就缺乏欧洲那样的市民社会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体制和意识形态更是脱离了居民自治,使居委会长期作为政府的腿而存在。这反而容易使人们产生误解,认为居委会本身就是政府往下的延伸,这影响了居民参与居委会的积极性。改变这种意识,需要较长的时间,需要居委会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方面做出较大成绩,使居民普遍认识到自治的价值和意义,才能形成相应的社区自治意识。

[1]曾鹏,罗观翠.集体行动何以可能?——关于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的文献综述[J].开放时代,2006,(1):111-123.

[2]王傲蕾.社会网络与集体行动关系之研究述评[J].法制与社会,2009,(10 下):260,271.

[3]黄荣贵,桂勇.集体性社会资本对社区参与的影响:基于多层次数据的分析[J].社会,2011,(6):1-21.

[4][法]布迪厄P.实践感[M].蒋梓骅,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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