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渗透能力建设:社区治理挑战下的国家应对策略

2013-04-07 22:57
关键词:业主权力基层

肖 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在传统单位体制下,城市社会生活乃至私人邻域都处于国家的高度控制和全面渗透之下。工作单位具有经济、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多重功能,成为国家进行整合、控制和动员的最主要载体。个人高度依附于单位,自主性的社会几乎没有存在的空间。在城市管理中,住宅区只是单位制在居住空间的功能延伸,街道—居委会体系对单位制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的趋势日益明显,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逐渐浮现,这意味着国家从某些领域局部性退出或者改变其权力的运作方式。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单位制的衰落使得国家对社会成员的控制能力大不如从前,在城市基层社会面临着重建权威的任务。随着社区制取代单位制和街居制成为城市管理的基础,国家以新的策略和途径重新渗透到基层社会之中。

转型时期国家对城市基层社会的再渗透与单位制时期的全面渗透之间,既有着一定的延续关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面对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新挑战以及法制化的制度约束,为了尽可能地实现自身的意图对基层社会进行有效管理,国家作为具有高度自主性的行动主体选择了哪些应对策略来重新渗透到基层社会之中?这些渗透策略和途径具有什么样的新特征?由此产生了怎样的效果和后果?又如何影响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这些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文献回顾

国家渗透能力属于“国家能力”的一种,西方学术界“国家能力”概念建立在“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基础之上。国家自主性理论反对结构功能主义和多元主义把国家单纯视为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博弈、争夺利益的平台,而将其看作有目的、有理性的行动者,强调国家自身的意志、利益、逻辑和能力。

迈克尔·曼(Michael Mann)对国家权力性质的划分对国家能力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他指出[1],国家权力具有两个不同的维度:一种是“专制(断)权力”,指的是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另一种是“基础性权力”,指的是国家事实上渗透/贯穿市民社会,在其领土范围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是一种国家渗透和集中地协调市民社会活动的权力。他根据两种权力的强弱不同组合划分出四种理想类型的国家形态:封建制的、帝国的、官僚政治的—民主制的以及威权主义的。在他看来,基础性权力大为增强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现代国家和市民社会进行了非常紧密的相互渗透。

迈克尔·曼的“基础性权力”概念激发了政治学界对“国家能力”和“国家建设”问题的关注。在对第三世界国家建设的研究中,米格代尔(Joel S.Migdal)认为[2],国家政权向社会的渗透不仅包括了国家机构和人员的下沉,而且还包括国家配置资源以实现特定目的的能力和管理民众日常行为的能力,是国家成功地使用国家规定的规则取代人们自己社会行为的倾向或者别的社会组织规定的社会行为的能力。他划分了四种国家能力[2]4-6:社会渗透能力、调节社会关系的能力、汲取资源以及按既定的方式拨款或使用资源的能力,这些能力的高低决定了国家的“强”或“弱”。米格代尔还提出“社会中的国家”概念[3],认为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两方面中都各有若干不同因素在不同方向上相互交织和彼此塑造。

受到米格达尔研究的启发,王绍光和胡鞍钢在国内最先提出了中国国家能力及其建设的问题,将“国家能力”分为汲取能力、调控能力、合法化能力和强制能力四种,其研究主要聚焦于如何提高中央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4]。李强则认为必须区分“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这两个概念,他借助于曼的概念指出[5],传统中华帝国有两个基本特征,即国家管辖范围宽泛与国家实际渗透社会能力软弱,而缩小国家专断权力的同时扩大基础权力是现代国家构建面临的任务和挑战。

在城市社区的研究中,朱健刚较早明确提出了“国家权力是如何渗透到城市的基层社会中去的”这一问题,并且给予基层党组织以特别注意[6]。他指出政府积极地构建街区“权力的三叠组织网络”以保证权威的合法性,即正式行政权力网络(街道办与居委会)、非正式权力网络或行政支持网络(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党的组织网络。他认为,一方面是行政权力在街区的不断强化,另一方面是社会自治空间的成长,由此可能形成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的“强国家、强社会”格局。

正如桂勇所言,社区建设运动中国家权力向城市基层的渗透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7],但国家也无法拥有过去那种强大的动员和控制能力。在社区建设运动中,作为“自治组织”的居委会不断被“行政化”,这已成为很多研究的共识。

城市中产阶层在房产维权运动中虽然表现出了相应的权利意识和行动力,但也有其制度瓶颈,即国家对市民自主组织的政治/法律限制以及国家权力系统在城市社会的重构和强化[8]。业委会换届、社区日常集体活动和业主维权虽然展现了民主自治的发育,但此过程一直是在政府的“参与”和“在场”下实现的。基层社会自治的发育也是国家干预和制度安排的产物,其中浸透着国家的身影和力量,这不仅包括加强党组织的影响,还包括话语和意识形态的渗透[9]。在新型商品房社区中,国家力量在局部退却和控制力明显下降的同时,也以通过诸如加大社区建设的资源投入、加强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地位、赋予社区居委会新的权力、鼓励社区组织间的“交叉任职”等新的途径重新渗透到基层社会之中[10]。

上述对国家如何渗透基层社会的研究丰富了我们对国家与社会复杂关系的认识,然而它们的一个不足之处在于,很少有研究把“国家渗透能力”作为明确的研究对象进行完整的分析,也未能明确地将这种渗透现象纳入“国家能力建设”的范畴下。国家渗透能力建设既可能带来负面后果,也可能产生积极效果。

二、社区治理中国家面临的新挑战和制度约束

伴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和城市化的加快,人口流动的规模和速度前所未有、社会阶层和利益结构日益复杂、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不断涌现、社会价值观愈发多元,这些都对国家提出了诸多挑战。

首先,去单位化使大量“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对他们的管理和服务成为国家面临的迫切任务。因此国家自上而下地推动了社区建设运动,试图用“社区”为新的载体来填补“单位制”衰落后留下的空白,这意味着更多的权力和责任从国家和单位转移到社会和市场的手中。其次,随着“服务型政府”目标的提出,地方政府向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也越来越重。社区居民构成的多样化使得服务需求也日益复杂,低收入者对基本生活保障的需求和中高收入者的精神文化需求明显分化。如何更好地满足这些需求成为国家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此外,社区中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也考验着国家化解矛盾冲突的能力。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越来越重,对“维稳”的指标考核已经成为“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官员的政治前途。

随着住房私有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成为城市社区的基本单元。物业小区由于房产私有权而对外部干预具有强烈的排斥,有的甚至成为国家权力的“飞地”。相反,以“居委会辖区”为基础、脱离业主房产利益,将物业小区排斥在外的街居制基层社会组织,逐渐失去了生存根基和合法性[11]。同时,新兴业主群体的法治、权利和参与意识都有显著提高,在社区治理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行政权力及其管理方式也构成了挑战。然而,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乃至业主之间的冲突丛生,甚至演化为暴力事件,因此业主群体在某些政府官员的眼中成了“麻烦制造者”和“不稳定因素”。而在学者看来,他们的身上却体现出了“公民”意识的萌芽并成为推动着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出现不断地改变着原有的社区权力格局和权力运作方式。和“自治组织”的真实性受到不断质疑的居委会相比,业委会从权力合法性基础、选举和运作方式以及与政府关系上都有着显著不同。国家不得不适应这种社区权力格局去中心化的发展趋势,逐渐从单纯靠行政命令的单方统治向依赖协商合作的多方治理转变。

与业主权利意识高涨形成对比的是业主自治能力的薄弱。虽然小区业主自治比国家主导的“社区自治”更具有草根性和体制外的特征,但它仍然处于发展的萌芽阶段并有诸多的内部脆弱性。首先,新型小区的社区社会资本亟待培养,自治面临着业主参与不足的困境。其次,业主内部利益分化和意见分歧直接影响小区自治的效果。再者,社区成员自觉遵守的共同规范还远远没有形成,业主自治的组织架构和制度还很不完善。小区从初期维权转入长期治理以后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互不妥协的派系斗争、业委会缺乏监督而滥用权力、共同决议得不到自觉遵守、换届选举缺乏透明性和公正性等。业主与市场组织冲突及其内部矛盾不仅为国家的干预和渗透提供了必要性,而且也提供了可能性。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对原先赖以控制社会的资源和权力逐渐失去垄断,意识形态的影响力也大大降低。面临着体制外力量的不断壮大、民众权利意识的高涨等诸多新挑战以及“依法治国”的制度性约束,国家要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就必须适应环境的变化,主动地改变行动策略对基层社会进行“再渗透”。

三、社区治理中国家渗透能力建设的三种途径

国家通过组织渗透、功能渗透和程序渗透三种不同的途径重新渗透到城市基层社会从而实现自身意图,三者之间互为补充、彼此促进。

(一)组织渗透

组织渗透是国家在社会中“在场”并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国家渗透能力建设首先是通过加强基层代理组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和工作站/服务站)来实现的。它们既是国家在城市基层的“神经末梢”、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代理人”,也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桥梁”。组织渗透又分为对既有组织的强化、新建组织的替代以及组织间的人事交叉这三个方面。

(1)对既有组织的强化

社区党组织(党支部、党总支或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是执政党领导地位在最基层的体现,也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社区党组织建设对于巩固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属于政权建设“强基工程”。

新时期的社区党建尤其重视向新空间(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居民区)、新组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这“两新组织”)和特定人群(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流动人口和城市白领)延伸。这些既是原有社区党建工作的空白点,也是新时期的重点和难点。社区党建的覆盖目标就是在这些空间、组织和人群中掌握基础信息、加强指导和联络、建立党组织并开展活动。其实质是对分散化、去组织化的党员进行再组织,将党的“触角”不断地渗透到基层社会肌体之中。除了在地缘关系上建立党支部,一些地方也开始尝试按照趣缘和业缘来建立党支部;从过去的“支部建在居委会”逐渐发展为支部建在楼宇、团体、企业甚至业主委员会之上。不少社区党支部因此升级为社区党总支甚至社区综合党委。

国家还通过扩宽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来源范围来提升其素质,如招聘大学毕业生、专职社区工作者等;并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国家也为居委会少数成员提供一定的职业上升机会(考录公务员和选任机关干部)。这些“行政吸纳”的做法加强了居委会对上级组织意图的贯彻执行力,也部分地增强了其代表性和协商性。

(2)新建组织的替代

社区居委会承担过多的行政事务有悖于“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近年来不少地方大力推行“议行分设”、“居站分离”的改革,试图把原来由居委会承担的行政事务和相关公共服务转交给社区工作站或社区服务站,通过为居委会“减负”从而恢复其自治组织的社会属性。社区工作站/服务站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直接由基层政府任命和聘用,经费也由财政直接支付或政府购买,因而成为地方政府在基层新的“代理人”,更直接地受到政府的领导和控制。在社区工作站居强势地位的地方,它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居委会服务、组织和整合的功能,社区居委会则失去原有资源而被边缘化和虚化。

(3)组织间的人事交叉

国家渗透能力建设还突出地表现在不同社区组织成员“交叉任职”这一“中国特色”上,社区党组织向其他组织(社区居委会、业委会)进行“人事渗透”,意在确保社区党组织对社区自治组织的领导权或影响力,这使得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边界变得更加模糊。

相对于居委会而言,业主委员会的草根性和自治色彩更强,国家对其渗透难度也更大。在中小城市或者老旧小区、保障性或安置房小区中,由于行政影响力较强而业主权利意识较弱,这种交叉任职更易实现。一些地方还尝试建立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与社区党支部“四位一体”的交叉任职制度。

(二)功能渗透

与组织渗透相互配合的是功能渗透,一定的组织必然承担特定的功能。徐勇指出,1949年以后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渗透除了通过基层政权建设的“政权下乡”之外,还通过“服务下乡”的途径进行“服务性渗透”——在乡镇一级设立各种服务机构并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由此实现国家对基层社会的“软性整合”、构建农民对国家权威的认同等目标[12]。在城市社区建设运动中也可以观察到政府各项公共服务“进社区”的类似现象,但社区自治组织的功能不局限于协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还包括协调利益矛盾以及指导和监督等。

(1)服务功能

社区服务早在1980年代中后期就开展起来,在社区建设运动中进一步得到发展。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文化卫生等服务都逐步向社区延伸,这符合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在此过程中,无论是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都越来越强调其服务功能,注重“寓管理于服务”。

(2)指导与监督功能

国家还通过赋予原有组织新的职能来增强其渗透能力,这集中体现在社区居委会对业主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权力上。虽然居委会获得了有限的授权,但在实践中,这种“指导和监督”具有较大的弹性和任意性,有些基层政府和居委会把这种“指导”错误地理解为“领导”,而居委会是否具备这种能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存在问题。在政府的“公权力”与业主组织的“私权力”之间的边界有时难以明确,“指导”既可能是合法合理的,也可能是违背法治精神的越位干预。

(3)协调功能

调解民间纠纷一直是居委会的一项传统职能。当居民之间发生日常纠纷时,居委会通过自身的民间权威和协调技巧来化解矛盾。随着社区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协调和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成为社区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少地方都尝试建立“联席会议”的机制来协调利益化解矛盾。这种联席会议并不是一个实体性组织,而是为解决特定问题所采取的手段。

(三)程序渗透

在依法治国的制度约束下,政治组织的人选确定以及国家对社会的治理都应遵循程序合法性、正当性的要求,无论是国家宏观政治还是社区微观政治均是如此。社区自治组织的选举方法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但国家仍可以通过程序上的具体设计和安排即“程序渗透”来实现自身的意图。

程序渗透策略在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商品房小区表现得尤为明显。中产业主对以低收入和弱势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居委会的需求甚少而同时又对其浓厚的官方色彩排斥性较强。作为国家基层代理人的社区居委会在商品房小区遭遇了一定程度的“组织失灵”。国家只好采取其他策略来对这一新的社会空间进行渗透,这就产生了“程序渗透”。基层政权通过一定的程序规定(特别是业主组织的成立和选举/换届过程)来介入和影响小区治理,虽然这些程序规定未必具有扎实的法律依据。

居委会选举与业主委员会选举是目前两种基本的城市社区选举,前者由政府主导,在政府资源支持下能顺利展开;后者由小区业主在政府的指导下自行举行但组织成本却很高。地方政府对于居委会选举进行统一部署、周密安排,尽可能地实现上级组织的意图;而影响业委会选举则相对困难得多。

按照法律规定在业委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这意味着业委会只有在获得了政府的承认之后才能正常运作。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这演变成必须先由居委会盖章的“必经程序”,得到居委会的“支持”就成为业委会成立的关键步骤。翟校义指出,这把法律上业委会对居委会的礼貌性“告知”变成了“一个变相的行政前置程序”[13]。地方政府通过附加性政策授予居委会掌握筹备组的主导权、业委会备案需要居委会盖章等做法有悖于法律精神,地方政府必须依法行政防止“政策细节中的魔鬼”作祟。

四、国家渗透策略的效果与后果

国家对社会的“渗透”是中性意义的,需要区分国家渗透策略对于自身主观目标达成的效果以及它对社会所产生的客观作用。国家渗透能力的增强既可能产生积极效果也可能造成负面后果。

(一)积极作用

总体而言,国家渗透策略不仅对实现其自身目标起到积极作用,也有助于推动国家对社会从“统治”向“治理”转变。由于社区被国家视为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加强国家渗透能力无疑会有助于政府实现“维稳”目标。国家渗透能力建设的作用并不局限于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包括提高政府的绩效合法性、培育社区社会资本和社区认同等,也有可能引导和扶植社会的自我管理。

组织渗透策略的效果。社区党组织的覆盖延伸,使部分居民重新找到了类似于单位制下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是国家意图能在社区中得以落实的一个重要心理基础。从这个意义上看,新时期的社区党建工作是有效的,它把那些离开单位的老党员以居住地为依托重新组织了起来,这正是国家在社区治理中可以有效动员和依赖的重要力量;具有党员身份的业主受到党性和纪律的约束而可能弱化其权利要求。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之间的交叉任职保证了党在社区的领导地位;居委会与业委会相互交叉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两种自治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助于优势互补、彼此合作。

功能渗透策略的效果。地方政府给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依赖于社区组织这个载体和渠道,这种服务的供给不仅具有减少贫富差距的社会再分配作用,而且具有构建和增强政权合法性的意义。海贝勒指出,社区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制度”通过传递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功能从政绩的角度增强了政府的合法性[14];而加强对没有组织关系的党员的(再)组织,使他们融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则有助于建立党的合法性,但这种效应主要局限于低收入和弱势群体的范围。再者,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对社区各种兴趣活动团体的积极支持有助于培育社区社会资本。这在新建小区中尤其重要,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它从“陌生人社区”向“熟人社区”转变,为社区参与和社区治理提供了必要条件。

程序渗透策略的效果。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和业委会选举过程中存在着业主之间彼此陌生、信任度不高、缺乏必要的时间和参与不足等问题,由基层政府牵头(居委会协助)筹备工作有其现实必要性,这也体现出政府对业主自治的指导、支持和协助的作用,有利于从降低组织成本的角度来克服业主组织成立难的问题。同样,当业主内部出现重大矛盾导致业委会难产或是与物业公司的冲突难以调和时,基层政府和居委会的适当介入也有助于化解矛盾、恢复小区秩序。

(二)消极作用

我们也不能忽视国家强化渗透能力所导致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后果,特别是可能抑制社会自组织的能力并引发新的合法性危机。

在组织渗透中,工作站或服务站的设立使得行政力量进一步渗透到基层社会,它们成为新的“政府的腿”。某些地方的居委会丧失了原有资源而被边缘化,其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也明显下降。

无论是组织渗透、功能渗透还是程序渗透,当其法律依据和程序正当性存在问题时,都会受到社会的质疑和批评。

我们发现,不同的国家渗透策略对不同类型的权力合法性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服务功能渗透策略有助于提高绩效合法性;而程序渗透的策略却很可能损害程序合法性。基于物权的业委会选举有着自身内在的逻辑和要求,基层政府和居委会的程序渗透和过度干预会导致业主对程序正当性的质疑,即便选举顺利完成,也可能给当选业委会的合法性埋下隐患。同样,即使政府主导的居委会直选得以顺利实施,由于地方政府对整个过程的周密安排和高度渗透,在贯彻上级组织意图和反映真实民意之间也存在着紧张关系。

另外,虽然在社会自组织能力比较低的情况下政府及其代理者承担一定的牵头组织工作是必要的,但由此可能形成的一种“恶性循环”:社会自治能力薄弱——政府干预的必要——自治能力进一步受到抑制——政府再次干预,这种“路径依赖”是值得重视和警惕的。

五、总结与讨论

在极权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的渗透和控制是全方位的。单位是这种体制的基本细胞,而渗透赖以实现的基础是国家通过单位对各种资源的垄断和对意识形态的控制。在威权体制下,国家通过社区制对基层社会进行再渗透,这种再渗透策略背景、手段和效果都有了很大不同。它产生于相对自主的社会空间出现之后,受到社会结构和宏观法治环境的制约,更多地依赖非强制性的手段。一方面它仍然体现了国家控制社会的意图,另一方面它也具有现代国家建设的意义。本文所讨论国家渗透能力属于国家基础能力的一部分。从根本上看,国家渗透能力的建设符合从“统治”向“治理”转变的趋势。

国家对基层社会渗透能力的加强是通过组织渗透、功能渗透和程序渗透这三种途径来实现的,三种途径彼此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组织策略意在建立并扩展国家力量在基层社区中的组织网络和人力资源,它是国家渗透能力建设的基石;功能策略则凸现了国家在新的阶段所面临的任务和挑战,即:提供公共服务、协调不同利益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程序渗透更明显地体现了国家对新社会空间的间接管理:一方面,程序渗透是功能渗透在社区治理中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正是通过程序渗透,国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其组织渗透和人事安排。

国家渗透能力建设有助于国家在基层社会贯彻和落实自身的意图并且产生了客观的积极效果,这包括维护社会稳定和既有秩序、增强政权的绩效合法性、培育社区社会资本、协调利益矛盾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的自组织成本;但国家渗透能力建设的负面后果也同样明显,特别是进一步抑制了社会自主性的发展、损害了程序合法性并且产生了因社会自组织能力被削弱而需要国家进一步干预的路径依赖风险。

对于西方学术界而言,国家主义者呼吁“把国家带回来”,其前提是批判多元论者将国家化约为利益集团竞争的舞台而忽视了国家相对于社会的自主性。对于具有“强国家”传统的中国而言,学者们更为关注的是“社会的自主性”问题。一方面,社会的“生产”及其成长有着自身的内在逻辑;另一方面,这一过程始终无法离开与国家的密切互动。中国现实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正在于:国家建设与社会建设都是当下面临的重要任务,两者需要同时展开。

国家渗透能力建设使得国家与社会在相互分离之后彼此的边界又重新变得模糊。以“交叉任职”为例,我们不难发现当国家凭此途径对商品房小区进行组织渗透的同时,业主同时也在对原有体制进行“反向渗透”。国家动员具有业主身份的居委会委员依法参选业委会与业主自我动员依法参选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这两个相反的方向都会导致同样的结果,但其性质却截然相反:前者是国家向社会的渗透,而后者是社会向国家的渗透。发生反向渗透的原因在于,业委会发现它的正常运作离不开居委会的协助和合作,或者很可能受到后者的阻碍和干预。为了更好地实现业主自治,更有保障而有效的手段就是通过积极参与选出真正代表自身利益的居委会。

目前社区研究和NGO研究大致存在三种理论视角或范式。第一种视角更为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的自主性,社会不受国家力量支配并且能够自我建设和自我协调,在此基础上与国家抗衡进而有效地影响国家政策。第二种视角则强调国家与社会的融合以及社会对国家的依附性,利益群体和社会组织被整合进国家,受到国家的控制和约束。第三种视角则试图打破国家—社会的二元划分局限,注重在两者的交叉渗透和复杂互动中发现彼此合作、相互促进的可能;治理理论和行动者策略分析框架等即是此类。

国家既存在通过社区建设强化基层社会管理的控制意图,从而会抑制社区的自主性空间和可能出现的公民社会;也可能通过合作、赋权或妥协而为社区自治提供新的机会。反过来,基层社会中也是既存在着体制外的对抗冲突,也有试图通过合作和渗透进而影响现有体制的迹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和社会两者内部都存在着分化和间隙,从而为彼此都提供了新的机会。

“社会中心”和“国家中心”两类视角的研究往往容易从理论出发进行应然性判断,得出国家与社会之间“零和博弈”而此强彼弱的结论。本文虽然从国家的视角出发,但实际上更接近于第三种视角,或者说更关注一种“中间道路”即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相互型塑以及两者良性互动的可能。本文分析国家渗透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意义或许在于:借用曼“双向车道”的比喻,我们可以发现国家渗透能力的增强在客观上使得这条“双向车道”变得更宽,从而社会力量对国家进行反向渗透的机会也就越大。如果社会能够从国家的渗透策略中找到发展自身的机会、能够借助于国家的“他组织”来推动社会的“自组织”,那么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是可能的。

[1][英]迈克尔.社会权力的来源:第2卷·上[M].陈海宏,等,译.北京: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68-71.

[2]MIGDAL J.Strong Societies and Weak States:State-society Relations and State Capabilities in the Third World[M].Princeton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22.

[3]MIGDAL J.State in Society:Studying How States and Societies Transform and Constitute One Another[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4]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6-13.

[5]张静.国家与社会[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17-23.

[6]朱健刚.城市街区的权力变迁:强国家与强社会模式——对一个街区权力结构的分析[J].战略与管理,1997,(4):42-53.

[7]桂勇.邻里政治:城市基层的权力操作策略与国家—社会的粘连模式[J].社会,2007,(6):102-126.

[8]陈映芳.行动力与制度限制:都市运动中的中产阶层[J].社会学研究,2006,(4):1-20.

[9]王汉生,吴莹.基层社会中“看得见”与“看不见”的国家——发生在一个商品房小区中的几个“故事”[J].社会学研究,2011,(1):63-95.

[10]肖林.重塑的边界:中国新型城市社区中的国家、市场与社会[J].21 世纪东亚社会学,2013,(5):188-203.

[11]王颖.“社区”危机:合法组织身份的缺失[J].南京社会科学,2012,(10):58-65.

[12]徐勇.服务下乡: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服务性渗透——兼论乡镇体制改革的走向[J].东南学术,2009,(1):64-70.

[13]翟校义.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结构及其在北京市政策执行中的演化[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6):1-7.

[14]何增科,海贝勒,等.城乡公民参与和政治合法性[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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