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昌淼
(黑龙江工程学院,哈尔滨 150050)
建设责任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行政问责制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全面把握建设责任政府与加强行政问责的关系,廓清责任政府的主要特征和基本要求,并按照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要求,加强和完善行政问责工作,对于提高行政问责工作的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政府是对政府公共行政行为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行政问责制是政府责权一致原则合乎逻辑的制度延伸,是责任政府建设的最基本实现形式。加强行政问责工作,既是责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保证。
建设责任政府是实施行政问责制的政治基础,是实现政府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行政问责制是推进责任政府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载体,也是责任政府实现的保障机制。行政问责的本质是对政府公共权力进行制约监督以及对过失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目的是实现权力与责任平衡,保持权力与责任统一。只有切实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才能建设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
1.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
行政问责制是行政责任理念和公共责任理念的结合。责任政府就其构成来说,主要包括政府责任、行政执行和行政问责等方面。政府责任是责任政府建设的核心内涵,而行政问责则是保证政府责任得到落实的约束机制。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责任政府建设的成败,没有行政问责制,政府责任就无法真正落实。
2.行政问责是责任政府建设的基本实践形式
政府权力与责任共存原则是行政问责制的基本依据,行政问责是责任政府建设的基本实践形式和重要手段。行政问责能够保证政府必须把全部行政管理活动置于责任履行和民主监督的基础之上,实施行政问责的过程,也就是不断加强和完善责任政府建设的过程。
3.行政问责制是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
没有对政府失责的惩戒,就不可能有对政府履行责任的保障,责任政府建设就形同虚设。通过行政问责对政府公务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有效、及时的追究,这是督促政府履职尽责的根本保障。
加强和完善行政问责工作,对于推动责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和民主科学决策,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公务人员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1.加强行政问责可以促进行政管理体制优化
加强行政问责,能够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对政府公务人员的职权进行约束,确保他们正当、合法地行使权力,实现权力、责任、监督三者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的行政管理水平。
2.加强行政问责可以促进公务人员依法行政
没有责任追究的保障,行政权力运行就没有制约,公民权的行使就没有保障,违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依法行政就无法有效推进,客观上就会影响和制约责任政府建设。
3.加强行政问责可以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行政问责制能够带动行政决策责任机制的建立,能够对行政决策活动的运行过程、工作方式和实际成效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从而推动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4.加强行政问责可以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
历史经验表明,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是得不到公众信任的,也是不可能持久的。加强行政问责工作,就能加大对政府施政过程的监督约束力度,就能使政府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就能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行政问责是服务和保障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措施,必须以服从服务于责任政府建设为根本目的。加强和完善行政问责工作,必须按照建设责任政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和廉洁高效政府建设,树立权责对等、快速回应和公民积极参与的理念,确保责任政府建设各项要求得以落实。
1.权责一致性
权力在授予的同时必然伴随责任的转移,权力和责任是相互依存的,权力无法脱离责任而存在;政府在拥有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和责任是相互对等的。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在政治法律制度框架内活动,行权过程必须处于被监督状态。如果政府制定的政策违背了公民意志,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或行使权力超出法定范围,或造成不良后果,就会被追究责任,直至受到处罚。
2.权责有限性
责任政府实质上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政府运用法律和制度手段,将政府责任具体化、固定化,并作为责任确定、追究的依据;另一方面,政府责任是国家整体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必须在政治法律制度框架内活动,一旦突破了政治法律制度架构,就会逾越权力边界,就将被追究相应责任。因此,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政府责任也是有限的。
3.廉洁高效性
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实现廉洁高效。责任政府与行政效率之间具有内在的互动关系,一个有效率的政府才能切实地履行政府责任,而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才能有效率。同样,政府履行职责也体现在清正廉洁上,政府公务人员为政不廉,实质上是以渎职为前提谋取个人私利,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一个不廉洁的政府不可能全心全意对公民负责,必然导致政府责任的失范。
4.程序规范性
行政程序合法规范是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只有在法律法规上设定规范的、合理的、明示的行权程序,才能运用法规制度机制遏制权力的乱用和对行政管理对象利益的侵害,使权力规范有序运行。
5.民众参与性
以民为本是责任政府的价值取向。责任政府是一个开放的政府,能够为民众参与提供基本条件和广阔平台。政府只有通过积极、主动的信息公开,才能有效地提升民众对政府管理的参与、监督和认同度,增加政府与民众价值取向、行为取向的一致性,从而推进责任政府建设。
6.及时回应性
责任政府应该是积极回应社会和公民基本要求的政府。责任政府只有通过强化回应机制,仔细深入地了解民情、体察民意,积极回应民众诉求,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遇到的难点问题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才能提高政府的社会满意度。
从世界各国行政问责实践看,行政问责范围包括行政活动的运行、行政效能、政府形象以及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紧紧围绕建设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努力提高行政问责工作水平,切实推进责任政府建设。
1.健全完善行政问责的法规制度体系
权责一致性作为责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行政问责制的基础,需要得到法律的确定。目前,党政之间、党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党政部门之间还存在一些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晰的问题,一个事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这给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带来很大难度。权责一致性要求政府管理职能和权力运行要有严格的制度规范,要求科学准确地界定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使每位领导干部的权责实现“依法赋予、依法约束”,并把有关行政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有机整合,使行政问责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更加统一、细化、明确,推进行政问责工作法制化。
2.依法实施分层分岗问责
权责对等是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有权必有责,小权力、小责任、小担当,大权力、大责任、大担当。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工作存在着权责不对等、个人和集体责任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基层有责无权、责大权小的现象比较普遍,致使责任追究出现追下不追上、追小不追大以及越往下问责处分越重、越往上问责处分越轻等问题;一些通过集体研究确定的事项责任难确定,导致对一些重大决策失误的追究,有的往往借口集体领导,只追究单位领导班子的责任,不追究领导个人的责任。所以应按照建设责任政府权责有限性的要求,合理划分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的责任权限,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切实做到对领导干部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对等问责,提高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3.加强对不廉洁、不作为等行为的问责
实现责任政府的廉洁高效性,要求我们必须对那些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渎职人员、那些权力行使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官员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应通过建立健全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全面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不廉洁”、“不作为”纳入行政问责范围,督促政府公务人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切实发挥行政问责工作应有的效用。
4.健全完善行政问责的程序体系
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是加强行政问责工作的重要环节。程序的科学规范、合法有序是行权合法、结果公正的根本保证。应着眼于责任政府建设的程序化、规范化,积极推进行政问责程序体系建设,建立一套科学化、规范化的提起、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问责程序,保证问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提高行政问责实效。
5.吸收公民参与行政问责
扩大公民参与问责范围,让公民成为问责的主体,建立由下而上、由外而内、由公民到政府的公民问责机制,是体现责任政府基本要求、推进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应把有代表性的政府官员、社会组织代表、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吸收到行政问责的监督体系中,使公民有权问责政府,一般干部可以问责领导干部,从而有效地督促政府和公务人员提高履责动力和履责能力。还应逐步完善行政问责外部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对参与问责和监督的积极性,提高行政问贵的强大约束力。
6.建立健全快速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快速问责机制是增强政府回应力、提高行政问责工作实效的重要前提。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和暴露严重问题的领导干部实施快速问责,不仅可以及时表明政府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群体性信访事件的坚决态度,而且也是确保行政问责严肃性与时效性,进一步提高政务效能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应建立健全及时启动、快速调查、快速认定责任,即时做出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行政问责的时效性和威慑力,促进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建设。
[1]刘新凯.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J].改革与开放,2011,(16):39.
[2]高志宏.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路径选择与制度重构[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224-229.
[3]周联兵.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成绩、问题与对策[J].理论月刊,2010,(4):49-51.
[4]宋心然,杨小军.试论行政问责制的完善[J].理论与改革,2012,(2):12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