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佳峰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长春 130012)
小农经济和宗法关系两大因素相互作用,共同造就了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基本特征,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构成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赖以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到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逐渐瓦解,私田增多,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的改革使得土地私有的进程进一步加速发展,土地私有制最终发展成为两千多年来中国社会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具体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
土地私有制必然导致土地兼并,甚至形成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状况,土地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地主阶级手中,失去土地的个体农民只能从地主手中租佃土地,承受着十分沉重的剥削。另一方面,农民土地所有制下的个体农民占有少量土地和生产资料,其人数众多,一直是社会的主体,因此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成为了中国两千多年来主要的经济形态。
这种土地私有制又是建立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这不仅表现在自古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六合之内,皇帝之土”的思想,还体现在“自魏、晋、唐以国家名义推行的均田制,而且更主要的表现为历代国家最高统治者所拥有的对国家地籍册上的每一亩土地的最后处分权和户籍册上的每一个人口的直接课税权。”[1]同时由于小农经济缺乏凝聚力,这就需要依赖外在的行政力量进行维持,正如马克思所说“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2]“中国社会独特的经济结构对社会政治结构的最大影响,就是以专制王权为核心的庞大官僚系统的长期存在”。[3]国家控制之下的小农经济一方面把农民牢牢地拴在土地上,不仅受国家的支配,另一方面也使农民获得了一定的人身自有权,农民可以在耕作之外进行更多的活动。这样的经济形式既是中国传统经济的主要特征,又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坚实基础。
以宗法关系作为维系社会的主要纽带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社会基础,这始自奴隶社会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等级制度和分封制度,进入春秋战国以后虽然社会形态有了很大变化,但是宗法关系却一直被延续下来。“宗法制度的本质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是确立和维护贵族特权的严格等级制度,其目的是加强对人民的政治统治。”[4]在这种关系下,家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家族与国家紧密相连,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扩大,《孔子家语》记载说“君之于世子也,亲则父也,尊则君也。有父之亲,有君之尊,然后兼天下而有之……父子君臣之道德,而后国治。”
宗法制度的建立实质上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基础,宗法制度“以血缘为纽带建立起严密的统治网络”。[5]政治关系宗族化、君臣关系父子化是传统社会的主要特征,荀子说:“臣子与君,若子之事父,”三纲五常的伦理原则作为两千年来社会的天理、权威,一直维系着社会秩序。
中国传统社会正是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通过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形成了内部秩序,依靠以专制王权为核心的行政力量巩固外部统治。
文化在发迹之初大都有诸多相似之处,家族生活以至于部落图腾等等,但到后来却形成了明显的分野。西方封建社会盛行庄园经济,农奴依附于领主,领主对庄园有绝对的控制权,等级森严;教权与王权分立。及至后来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近代西方社会提倡人文精神,推崇理性,宣扬自由、平等、博爱。而中国历史上缺少一段近代变革,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史》中就提出上起周秦下至清末只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子学时代”和“经学时代”,缺少“近古哲学”。自春秋战国以来,中国政治社会是大体稳定不变的,王朝更替改变不了国家形态。支配中国社会的政治文化也是异常稳定的,形成了有别于西方的独特的文明形态。
刘泽华先生认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组成呈现多层次性,但在多层次结构中有一条主线起着主导作用,即王权主义。王权主义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这是由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小农经济占主体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和宗法制度对王权的推崇所决定的。王权主义宣扬君权至上,君主是全社会的最高主宰,神圣不可侵犯,体现在多个方面。
“作为观念的王权主义最主要的就是王尊和臣卑的理论与社会意识”[6]。王作为沟通天人的中枢,具有崇高的地位。在天地自然与人类社会这个统一体中,人与天地同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要素,王则是沟通天人的核心人物,把握自然、统属人类,如董仲舒所说:“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7]。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王处于社会政治等级的顶端,地位至高无上,体现在众多典籍记载中,如韩非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8]。荀子讲“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9]“天子无妻,告人无匹也”[9]。王是政治运行的中枢和主导力量,政治运行基本受王权支配,王在政治生活中有决定作用。最典型的如孔子认为君主能“一言而兴邦”,“一言而丧邦”,[10]董仲舒则讲得更明确:“君人者,国之元,发言动作,万物之枢机。[7]”
王拥有统属社会一切的重大权力,“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1],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写道,君主“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12]。就现实政治而言,君主除直接掌握一部分土地外,还拥有以国家名义的税赋权,确实是拥有国家最大的财富。君主独掌政治权力,“权者,君之所独制也”[13]、“权势者,人主之所独守也”[14]。对于这个问题讲的最彻底的还是法家,认为凡政令财务人事诸权“人主之所以独擅也,非人臣之所以得操者”。同时,君主掌握刑赏大权,这是君主控制臣民的重要手段,如韩非说“明主所导致其臣者,二柄而已矣”[8],即刑德二柄。《管子》记载说:“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王之所操也”[14]。
王权主义强调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把权力绝对化的同时也有自己的调节机制,如天谴说、从道说等等。天谴说主要体现在董仲舒的思想里,当君主的行为不当而引起社会混乱时,即“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异以谴告之”,继而“乃见怪异以惊骇之”,君主尚不知改过,“其殃咎乃至”(《春秋繁露·必仁且智》)[7]。以超人的不可测的天象来约束君主的权威,也要求君主约束自己的行为。从道说是指君权要放在道的准则面前进行衡量,允许臣以道为旗帜“从道不从君”,因为“道也者,治之经理也”,[9]道所代表的政治运行的一般准则,对于无道昏君,允许臣“有道伐无道”。
中国传统社会是家庭关系的推广发挥,以伦理组织社会。人一出生,自然生活的家庭关系之中,有父母、兄弟、夫妇的天然关系与伦理。然而中国人的伦理观念却不局限于家族之内,相反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家族关系的外化,“于师恒曰‘师父’,而有‘徒子徒孙’之说;于官恒曰‘父母官’,而有‘子民’之说;于乡邻朋友,则互以叔伯兄弟相呼。举整个社会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亦重”[15],即整个社会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家庭关系。张东荪先生在《理性与民主》一书中曾有表述说“中国的社会组织是一个大家庭套着多层的无数小家庭,可以说是一个家庭的层系”[16]。体现在政治生活中,则是君臣关系父子化,政治关系宗族化,以君比之为父,臣比之为子。如在古代典籍有明确记载,“圣人之于天下百姓也,其尤赤子乎?饥者则食之,寒者则衣之,将之养之,育之长之,惟恐其不至于大也”[17]。
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制度与西方有着明显的差别,西方在中世纪盛行庄园经济,每个庄园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更是一个集体社会,庄园支配着农民的全部生活,庄园基本自成一个小世界;另一方面基督教支配着人们的精神领域,它打破了家族体系,要求信徒人人如兄弟一般来组合超家庭的团体。伴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个人对于团体支配的不满,个人意识觉醒,要求重视人的价值,发展个性。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个人始终湮没在家族关系之下,每个人生来就在伦理关系织就的网中,每个人担负着来自四面八方的伦理义务。因此,中国社会既没有超越家族的团体关系,在近代以前也极少有个人意识的觉醒。
中国传统社会是由家族关系外推而成,以伦理原则来组织社会。一方面体现在伦理是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是个人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则在于伦常规范政治化是重要的政治工具。伦理原则是指导个人行为的最高准则,在孔子看来,“礼”是区别人与动物的标志,发展到宋明理学讲求“存天理,灭人欲”,天理即“三纲五常”。人们必须按照伦常的规范进行修身、养性。而个人也只有按照伦理规范自身,才能参与到政治中去,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说的就是如此。
家庭的伦理原则是要贯彻到政治生活中的,臣要把亲亲作为大的家庭准则贯彻到政治事务中去,事君如事父,忠孝合一,“在朝则从君之命,在家则随父之制。然后君父两济,忠孝各序”[18]。君王则应“使臣以礼”,行德政。圣人要通过自身的道德修养来感化百姓,即“正者盖所以正人之不正”;还要通过三纲五常的观念来教化百姓,“明人伦之教”。德政历来在传统政治中占据很高地位,“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大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为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19]。在传统中国社会,法律的作用仅在惩戒,不在教化,诚如梁漱溟先生所说的,中国“建国之基础以道德礼教伦常,而不以法律,故法律仅立于补助地位”,“立法之根据以道德礼教伦常,而不以权利”[15]。
“伦常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提供了思想基础,而政治文化又是以伦常来为君主专制制度服务的,它的突出表现是‘德政’的思想。”[16]伦理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要求统治者施德政,产生了“富民”、“养民”、“教民”、“爱民”、“民为邦本”、“民贵君轻”、“吏为民役”等诸多待民思想,也产生了关于传统中国民本主义、民主、人本主义的争论。无论是民本主义还是人本主义都是产生自西方文化的术语,反对神权,重视人的价值,以人本身作为目的,王权作为为民服务的手段,这在传统中国社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养民、爱民都不过是王权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手段,恰如荀子所言“有社稷者而不能爱民,不能利民,而求民之亲爱己,不可得也。民不亲不爱,而求其为己用,为己死,不可得也。民不为己用,不为己死,而求兵之劲,城之固,不可得也”。[17]但是历代统治者在维护君主专制的前提下,也相应重视百姓的作用,所谓“国以民为天”、“得其民斯得天下”,这是因为小农经济是传统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国家兵源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如没有百姓的支持,任何一个政权将无法维系。
任何文化的产生与发展都与其所处的特殊环境、历史时期密切相关。中国传统文化特征的形成同样受到彼时彼地经济、社会基础的影响。小农经济将农民禁锢在土地之上,在那个生产技术不够发达的时代,靠天吃饭,难免产生对神的膜拜,映射到现实政治生活中,就形成了对神的化身——王的崇拜。王是神的化身,君权神授,不可侵犯,要求百姓对王权的绝对服从。与此同时,作为神的代表,王除了实行统治权力之外,还必须履行教化职能,启民智、开民俗,教导百姓遵守礼仪、规范行为。而宗法制度则规定了传统社会的基本秩序,在家族内部讲究家长的统治地位,家长在家庭中拥有绝对权威,“父权统治,男尊女卑”,家族等级鲜明,各守其职。扩大到政治领域,君主地位至尊,权力极大[18][19]。这样就形成了家国同构、互为里表,“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在封建时期,处于经济生产和维护统治的需要,形成了特定的传统政治文化,在当时看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为生产发展和维护统治提供了某种助力。但在今天的环境下,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其基本内涵,对于糟粕部分坚决抛弃,对于精华部分加以吸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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