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婷
(山东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14)
在我国,公民道德思想的初次引进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梁启超译介“公德”这个词汇为表征,也是从这个时期开始,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有意识地译介和传播西方公民道德思想,并将其作为重要的理论资源展开了对传统臣民道德的强烈批判。“‘人’的主题第一次在3000年中国文化的土壤里冒出了萌芽。”①胡明:《“五四”文化精神的迷失与复归》,《文艺争鸣》1989年第4期。如果将此看作公民道德在我国的初次启蒙,那么历史的车轮在奔驰了一个多世纪后的今天,公民道德再次受到关注,是不是百年前公民道德启蒙的延续?二者之间有无内在的关联?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再启蒙的教育诉求又是什么?本文试论之。
伽达默尔(Gadamer)曾指出西方历史上发生过三次启蒙:第一次发生在古希腊,启蒙表现为以理性取代对神话的迷信;第二次启蒙是我们熟知的西方现代启蒙,当时最大的迷信是对宗教的迷信,启蒙表现为“不需上帝启示帮助的理性”(unaided reason)来取代基督教圣经权威的指引;第三次启蒙发生在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此时最大的迷信正是启蒙本身,亦即对理性本身特别工具理性的迷信,也因此此次启蒙被称为“反启蒙”。所以,要知道道德启蒙什么,首先要知道道德迷信什么。
我国第一次道德启蒙的推动者应首推孔子,当时最大的迷信是人们对武力和霸权的迷信,孔子不仅反对这种迷信,还针锋相对地提出以“仁”为核心的道德理性和实践体系,奠定了中国道德最初的启蒙传统。“儒家的道德理性和道德实践并不追求形而上的绝对真理,而强调个体修养的日常道德实践,因此儒家没有启示宗教那样的绝对教义,也没有基督教圣经那样的绝对神圣文本,儒家的所有经典都是人间的,都是用‘你自己的理智’可以把握的。正因为没有启示宗教的迷信,也没有类似基督教圣经那样的神圣文本迷信,类似西方第二次启蒙那样的启蒙运动不会在中国传统内部发生,也不需要发生,因为并没有那样的迷信需要解放。”②甘阳:《启蒙与迷信》,《文汇报》2011年11月28日。虽然没有对宗教的迷信,但在“中国第一公民”、“过渡时代”思想巨擎的梁启超看来,当时最大的道德迷信是私德。于是在日本启蒙运动旗手福泽谕吉思想的影响下,梁启超认为“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但问题是传统道德培养更偏重于私德的养成,“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论公德》),并在1902年的《新民说》中首次使用“公德”。他认为迷信私德的结果,其一,导致“束身寡过主义”的臣民美德、弱者美德。“吾中国数千年来,束身寡过主义,实为德育之中心点。”[注]梁启超:《新民说》,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其二,导致公利公益意识的缺失。“欲为本群本国之公利公益有所尽力者,彼曲士贱儒,动辄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等偏义,以非笑之、挤排之。谬种流传,习非胜是,而国民益不复知公德为何物。”[注]梁启超:《新民说》,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梁启超感叹当时的国人没有国家和群体意识,甚至对于公共事务漠不关心,即便是中国人自上而下、自古以来擅长的伦理道德,也只是强调了私人间的道德,对于社会伦理少有涉及。因其对“私德”的强烈批判,由此拉开了国人追求公民道德诉求的序幕,这可看作中国道德的第二次启蒙,也是近代中国公民道德的第一次启蒙。
近代以梁启超为代表的先进知识分子将公德和私德分开来,企图通过培养新民、改造国民道德的最终目的是改造民族国家,显然这种启蒙受到道德工具化思维的严重包裹,即“实质上是在‘国家本位价值观’支配下发生的‘道德价值理性’向‘道德工具理性’的过渡。”[注]段江波:《危机·革命·重建——梁启超论“过渡时代”的中国道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公民道德虽被大力倡导,但无自足价值,是一种国群本位的功利主义,强调了“公德”在其政治理想中的价值意义。即使在1903年访美后,梁启超转而强调私德,结果依然是道德工具化的处理,服务于更高层次的救亡图存的民族主义、国家本位才是根本所在。
加之,“公德观念只是在知识分子中热闹一时,由于缺失相关价值的支撑,成为一个孤悬的概念。而且由于没有像日本那样拥有多种力量的大力推介,尤其缺少法制的配合,文化改造的努力也就难以从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和行为模式中见到成效,甚至于只是热闹一时后再也很少受到知识界的重视。”[注]廖加林:《现代视域下的公共道德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第60页。这种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是近代公民道德启蒙从开始就面临的最大实质性危机,也直接导致公民道德启蒙的不彻底性,最终结果是道德为启,民主未立,国家未富。
如果说19世纪和20世纪的交汇处是我国公民道德的初次启蒙,那么在一个世纪后,公民道德问题再一次获得成长的际遇。这既源于客观上我国公共生活结构的转型对公民道德文化涵养的迫切需求,更源于公众主观上对诸如“地沟油”、“老酸奶”、“假羊肉”等恶性事件的深恶痛绝,公民道德的再启蒙成为可能。虽然,公民道德再启蒙从语境到主题都已不同于百年前的初次引进,然而再特殊、再变动的事物都有其稳定和共性的一面,处于变动和发展中的公民道德,其内核是稳定的。具体而言,公民道德是公民基于个体的独立人格和主体身份,在理性参与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的追求公共善的生活方式和精神品质。它主观上表现为对自身正当利益的维护,对公共利益的认同与追求,客观上表现为对公共准则的遵守和执行。以此审视我国公民道德的现状,就会发现当今公民道德启蒙面临的诸多问题。
如果说公民是“法人”、“政治人”、“经济人”、“社会人”等构成的复杂性社会角色,那么公民道德就是要使这些不同的角色在各自的社会领域中,主动发展成蕴含着公民精神的“好公民”。如同威廉·弗兰克纳所言:“道德的产生是有助于个人的好的生活,而不是对个人进行不必要的干预。”[注][美]威廉·弗兰克纳:《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黄伟合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47页。干预性公民道德只是注重解决公民“要做什么”“不要做什么”的问题,但无法解决“如何做得更好”“如何使自己成为人”的问题。这既淹没了公民道德成人的本真意义,也缺乏对公民道德独立品格的尊重。
然而,无论是近代中国第一次的道德启蒙,还是建国后的道德改革,依然习惯性地被绑架在传统工具化的道德思维定式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确立,但是并没有使用“公民”一词,使用的是“国民”,其中规定:“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1953年的选举法中开始使用“公民”概念,包括以后宪法的历次修订都一直沿用“公民”,但受国际形势和国内政治运动的影响,“公民”“公民道德”又一次受到现实政治逻辑的影响,被政治架空,甚至被窄化为阶级道德问题。可以说,公民道德被外在于自身的工具价值层层裹缚,不能以真面目示人,更没有机会获得生存的空间与独立的品格。加之,源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翻译过程中,对“公民”等同于“市民”的贬义理解,被帖上资产阶级性质的标签后更没有了生存的空间。如今随着我国公共社会生活的转型,对社会发展终极价值目标的追求,随着公民意识的增强等等条件的出现,为公民道德恢复独立品性,找回使人成人的本真意义提供了机遇,也为中国道德教育改革向公民道德的转型提供了一次史无前例的新生与解放的机会。
公民道德严重脱离了公民社会公共生活的现实基础,导致公民道德的无根性。首先,无根性表现在无生活根基。我国道德教育历来具有泛理想主义特征,“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圣人,人伦之至也”(《孟子·离娄上》的“圣人道德”,以及后来的“先进道德”都超越了普通公民可能达到的道德标准,导致民众对“圣人+先进”式道德的排斥。“许多必要的现实社会生活赖以运行的社会基础道德被忽视了,甚至最起码的道德底线也被忽略了。这种漠视现代社会最为必需的基础道德培育,而片面强调崇高道德精神塑造的公民道德教育,必然导致整个社会出现理想与现实的分裂,使得道德与人性背离。”[注]崔永学:《公民道德教育的若干问题研究》,《教育评论》2012年第3期。
其次,无根性表现在无公共性根基。我国最早对公民道德进行系统研究的焦国成先生认为,公民道德的政治性是其主要的属性。然而,对于一个公共意识发育不充分的社会而言,强调公民道德的公共性也许是更有必要的。因为“公民个人利益、人生意义的实现成就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人价值,而且也是共同体的价值精神。”[注]陈玉君:《公共价值观与公民道德教育》,《江苏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公民道德不仅强调事实层面的“共”,更关注价值层面的“公”,强调在公共领域中理解价值的普遍性和公共性,并适时而理性地做出判断和选择。如果说中华民族在传统意义上注重礼仪与个人美德的养成,那么在公共生活发展的进程中,我们需要将公民理念与个体美德有机融合,要优先认可公民个人有着自己特殊的价值取向、利益需求,有追求属于自己幸福生活的权利,但公民的道德生活实践不仅包括私人生活,还包括公共生活,公民要理性地参与公共事务,进入公共领域。
公民道德为什么面临着“极其被重视又极其被忽视”的尴尬境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公民道德回报的认识不足。公民道德回报是指他人或社会对道德主体的一种特殊道德评价方式,即社会或他人在对道德主体的行为动机和效果进行自发或自觉评价的基础上,反向对道德主体实施的道德回馈。“道德回报更注重精神层面的回报以及社会效益,更注重长期的、隐性的效益,即使道德回报含有物质或者经济的成分,也必须进行合理的控制,反对‘等价交换’”。[注]童建军、李萍:《道德功利性和道德教育的返本归真》,《现代哲学》2010年第5期。道德回报的基本特征是利己性,但利己性不等于自私,是利他中的利己。这种利己可能是即时的,也可能是长久的;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或者社会的;等等不一。时下被热转的2008年俞敏洪在北大的演讲中提到的“六个苹果”和“每天打扫卫生”的例子,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道德回报。他用自己在过往大学时为同学服务的付出,赢得了创业时新东方强有力的合作者。
然而,过往公民道德教育和宣传中,存在着过度强调道德的利公价值和无私奉献精神的现象。就公民个体而言,公民道德应是纯义务的,不可有道德利己的掺杂,否则会影响其纯粹性和高尚性。然而,就外在的社会环境而言,公民道德则不应是纯为公的,否则公民道德就意味着公民的单向付出,道德的个体生存合理性就丧失了。我国古代具有“德福一致”的思想,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个体善性是获得幸福的方式,在中外伦理思想史上,从功利性的角度论证道德的必要性是一种惯常性的思路。当公民道德中的私人利益、自我回馈退居其次,甚至被直接剔除后,公民道德也就逐渐褪去了其理应具有的对公民德性发展的内在吸引力,无法感受公民道德对自我生存和发展的魅力,无从谈起认同与践行,公民道德的利公价值更是无从实现。
公民道德的主体严重缺位主要体现在对象主体和机制主体两个方面。其一,对象主体的缺位是指公民道德教育的对象主体范围过于狭小。目前接受公民道德教育的主体主要是未成年的学生,除此以外的大多数社会公民都没有接受公民道德教育的硬性指标,尤其是具有极强道德辐射作用的政府官员、社会精英,更应具有接受公民道德教育的敏感性。
其二,机制主体的缺位是指政府作为机制主体的中间力量,还未能充分发挥它的制度建设职能。公民道德本身虽不是制度问题,但公民道德建设就是一个制度问题。它的构建只有通过国家的制度安排,方能实现培养道德公民的社会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只要有了适宜道德生成的制度,全体社会成员在这种制度下,以其创造性的生活自然而然地就形成道德风气。”[注]张康之:《对道德教育有效性的怀疑》,《学术界》2003年第5期。即使现有《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也仍停留于道德建设的层面,在价值多元和日益宽容的社会转型期,没有法制化保障的公民道德其效果可想而知。
公民道德的全球化趋势,不单纯是一种理论研究领域的热点话题,同时也是各国无法逃避的现实挑战。正如金利卡所言:“全球化毫无疑问正在创造一种新的公民社会。”[注]Will Kymlicka. Politics in the Vernacular: Nationalism,Multiculturalism,and Citizenship.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326.然而,通篇阅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文,显然没有涉及任何此类世界公民道德认同的问题。面对全球化背景的强劲冲击力,我们要坚守公民道德的本国特性,处理好本土化和国际性的相伴而生关系。因为“在当今世界,国家依然是国际活动中的主体单位,公民的国别性也依然是公民身份的最有力确证。……因此,公民道德虽然具有普遍主义和世界主义的特点和意义,但就不同的国度而言,仍然有各自不同的性质。”[注]黄月细、田启波:《论全球化进程中的公民道德教育》,《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同时也要反思西方公民道德先天携有道德不足性。虽然从古希腊至今,西方有着丰富的公民道德资源,其对个人至上性和权利优先性的重视也是我国道德资源严重缺乏的。然而,这种建立在原子式个人基础上、服务于私人利益的公民道德并非完美无缺、包治百病。因其“忽视公民美德和责任,忽视公共生活,因而通常被称为‘消极的公民身份’或‘私性的公民身份’。”[注]张昌林:《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9页。由于公民轻视公共生活的参与、缺乏公共精神,公民之间仅有的纽带在性质上又是契约性的,从而导致个体公民道德责任感的缺失,另一方面因对个人价值的纵容导致了社会公认道德准绳的形同虚设。这样的公民道德的悖论不仅无力解决我国公民道德责任感的缺失问题,反而可能加剧公民对个人私利的追求。
以上公民道德启蒙面临的问题或者属于臣民道德的遗留,或者属于私民道德的残余,显然百年前没有把平等独立人格赋予普通民众的问题、公民公共精神缺失的问题依然存在,第一次公民道德启蒙的残余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那么基于当下公民道德的再启蒙,基于近代我国公民道德第一次启蒙的中国式危机,道德教育承担的使命和诉求是什么?公民道德的完善需要政府、家庭、教育各安其位、各司其职,但在这个系统中的教育尤其是学校道德教育,是最有力的一环,理应承担起公民道德再启蒙的历史使命,而且纵观历史发展,道德教育也具备这种回应社会诉求的自觉性。“每当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面临重大转型时,道德教育会积极地参与到文化价值观的建构中来,跃出作为一种技术、程序、方法设计的窠臼,转向较为本体性的新的道德价值观和道德人格的建构与生成的潮流中。”[注]董海霞:《当代中国道德教育的文化自觉》,《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因此,当代中国的道德教育应当具有公民道德启蒙的自觉意识,通过引领青少年公共精神的生成,萃取西方公民道德文化的精华,坚守公民道德的本土意识等方式完成时代赋予的公民道德使命。具体而言,公民道德再启蒙的教育诉求应着眼于三个方面:独立人格、公共精神和幸福自由等公民道德素养的养成和发展。其中独立人格是公民道德的前提和独立主体性根基,以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为前提继续完成告别臣民道德的努力;公共精神是公民道德的公共性伦理生长点,以期对公共性的认可完成对私民道德的改造;幸福自由是公民践行公民道德的最高层次,以此摆脱公民道德的工具论,回归公民道德的属“人”特质。
独立人格之于公民道德的重要意义在于,没有独立人格就没有公民,没有公民也就无从谈起公民道德,可以说独立人格是公民道德的主体性前提和条件。就我国公民道德的现实困境而言,独立人格的形成无疑是破除臣民、私民道德封锁的破冰船。那么,公民如何才能摆脱臣民、子民的束缚,获得独立人格得到实质性的发展?这与对公民权利的认识息息相关,权利使得公民道德的基石从臣民的天上回归主体的人间,从抽象的神圣道德人格转向具体的社会个人。权利的存在使得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自主的生活下去,“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因此,一个公民人格的所有权,除他自己而外,别人是不能代表的。”[注]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0页。如果我们把公民分成两种形态,一种是自然形态的公民,此类公民的标准是只要你出生在这块土地上即可;另一种是责任形态的公民,此类公民的标准是视权利和独立人格的申张为责任。显然公民道德着力塑造的是后者,因为只有基于独立人格的公民道德的普及和提高,才能确保每一个公民知道和学会应用权利,促成公民个性自由发展的同时,避免成为高压统治下的顺民和臣民。
公共精神是指公民“出于对社会分工中的合作意义的认识和把握,立足对竞争过程中的协同意义的认识和把握,自觉地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种反映公共人格(‘公民意识’、‘公共理性’、‘公共责任’、‘合作与参与的热情等’)的‘公共精神’。”[注]马俊锋、袁祖社:《中国“公民社会”的生成与民众“公共精神”品质的培养与化育》,《人文杂志》2006年第1期。如果说对独立人格的肯定,是把真正平等的道德主体地位赋予普通民众,突出的是公民个体价值的优先性,着眼于对臣民道德的破除。那么,公共精神是为破除私民道德的禁锢和市场经济的先天道德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所鼓吹的,是让大家在私人领域中做一个满足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好市民。在所谓理性的经济人背后,被掩盖得严严实实的,正是作为一个共和国的公民所不应该忘却的公共关怀、公共理性和公共德性。”[注]许纪霖:《中国的启蒙与反启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27页。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塑造的私人空间是自足的,但在文化伦理上却无法自足。公共精神因具有超越私民狭隘眼界和个体功利的境界和态度,成为对现代公民提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美德要求,是公民道德的精髓和伦理生长点。公共精神在无形中渗透、规约个人行为的同时,也规约着社会与国家以及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因此,无论是为了克服传统公文化的缺陷,还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无论是为了培养道德公民的新形象,还是为了最终生成一个更加美好、责任、秩序、公正的社会,都需要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以此指导和规约社会的发展。
阿伦特曾言:“如果不能分享公共幸福,就没有人能够幸福;如果没有经历公共自由,就没有人能够被称作是自由的,如果没有对公共权力的参与和分享,就没有人能够被称作是幸福的或自由的。”[注]宋建丽:《当代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争:以公民资格为焦点》,《伦理学研究》2008年第1期。因此,按照公民道德发展水平的高低不同,将其分为规范层次、义务层次、责任层次和幸福自由四个层次。规范层次:“道德规范要求我做应做之事”,其不具有硬性的约束力度,做与不做皆可;义务层次:“法律规定我做应做之事”,外在的社会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度,做与不做取决于“这是法律的要求”;责任层次:“我做分内应做之事”,做与不做取决于“这是我的责任”,但很多情况下责任一旦违背是一种痛苦的体验,是一种惩戒性的自律;幸福自由层次:“我愿意做应做之事”,公民把实施公民道德行为作为一种幸福的体验过程,做与不做取决于“这是我的幸福体验”,是一种激励性的自律。
鲁洁先生曾写到:“道德教育不要使人感受到掌握与遵循某种道德规范对自身来说是一种约束、一种限制、一种牺牲、一种奉献,而且应当使他们从内心体验到,从中可以得到愉快、幸福与满足,得到自我充分发展与自由,得到唯独人才有的一种最高享受”[注]鲁洁:《试论德育之个体享用性功能》,《教育研究》1994年第6期。,显然此时的公民是“一种超越个人的道德‘大我’”[注]戚万学等:《静水深流见气象——鲁洁先生的教育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公民在保证公共利益关系均衡发展的同时,将公民道德践行的过程转变为个体满足和价值实现的幸福过程,这也符合超个人主义心理学的基本思想:改变过去对个人自我和对生理、心理层面的关注,转向对人类精神追求驱力的关注,转向对寻求全体倾向的肯定。
总之,我们的公民道德是更多停留于法律与国籍水平的“公民的道德”,要走出公民道德的这种“不成熟状态”,必须借助“自己的理智”,以一种积极、参与、建构的方式,通过对“什么是我们的公民道德”等基本问题的反思,完成具有中国性格的公民道德再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