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尖措太 (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畜牧兽医工作站 814000)
浅淡玛沁县牛羊屠宰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马尖措太 (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畜牧兽医工作站 814000)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肉食品的卫生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加强和完善各项检疫工作,确保消费者真正吃上“放心肉”已成为检疫人员刻不容缓的工作。
玛沁县牛羊定点屠宰场原名玛沁县肉食品有限公司,在计划经济调控下,全县牛羊屠宰检疫工作由玛沁县肉食品有限公司承担,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县肉食品有限公司退出历史舞台,牛羊屠宰工作由个体经营户来承担,原屠宰场房、流水作业线因经营户屠宰量和资金问题不再使用。现有的牛羊屠宰场管理滞后,检疫工作难度大。因客观因素导致肉食品质量难以保证。为了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杜绝私屠乱宰,每年6月中旬到12月初,上市牛羊集中在玛沁县牛羊定点屠宰场屠宰,经过几年的努力肉品检疫状况有所改善,但在屠宰检疫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1.1 屠宰场基础设施不符合防疫条件 屠宰场是牛羊及其产品集散地,屠宰检疫是保证肉食品质量的关键,宰前宰后检疫是保证落实屠宰检疫的两个环节。随着小城镇建设、屠宰场西北角拉热寺的建成和其规模的扩大,屠宰场周围聚集了大量的商户和信教群众,有的仅一墙之隔,屠宰场南面与城市主街道相连,对周围群众生活影响很大,多次受到举报和抗议。屠宰场没有独立的入出口,门口无消毒设施,场内无消毒通道。活畜交易与屠宰交易在同一场内进行,活畜与肉品混在一起从同一门口出入,使宰前检疫工作无法落实。用土墙围成的待宰圈与屠宰场地仅隔1m,屠宰过程中没有流水作业设施,用一根绳子,一把刀子的屠宰方式在约100m2的露天水泥地上屠宰,没有最基本的排污设施,徒地宰杀,边宰边卖,皮张、脏器落地随处堆放,血污物四处皆是,无法实现脏器与胴体必须分离的规定,交叉污染严重,屠宰场地附近堆满粪便,有些地方甚至高达4m,七、八月份苍蝇纷飞,臭气冲天,肉品质量难以保证。
1.2 屠宰旺季单位时间屠宰量大,检疫难以到位 玛沁县牛羊定点屠宰场将分散的屠宰户集中起来。在约100m2露天的屠宰场地内有8户屠商进行屠宰交易,活畜贩运者,屠工屠商,肉类经营者,脏器、皮张经营者,捡废弃的小孩等各类人员混杂聚集,人畜车辆拥挤不堪。每日6~11时集中屠宰,屠宰量约80头(只),而且在此时间内,经营者争先出场上市销售。在这样的工作机制和屠宰条件下,因检查时间不足,按规程和要求操作检疫难度极大,漏检现象难以避免。
1.3 经营者对屠宰检疫认识不足,有关部门配合不力现有的牛羊定点屠宰场在屠宰季节由原玛沁县肉联厂下岗职工收取场地费,由玛沁县动监所检疫人员进行检疫,在定点屠宰场各屠商对牛羊调进、宰杀、销售自成体系,独立经营,构成了屠宰的基本单元。实质上是集中了私屠滥宰,由于屠商和原肉联厂职工检疫意识差,管理水平低,片面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对各项检疫工作的落实常受到干扰和阻碍。一旦检出病害肉,阻碍正常的检疫处理工作,强行将病害肉拉走喂犬,加大了疫病可能传播的风险。由于工商、卫生、公安部门未参其中,使得各经营者有机可乘,非法屠宰、投机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大部分屠工没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许可证,给肉品的安全造成隐患。
1.4 检疫设备落后 检疫是一项技术性强的工作,应有一定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在检疫过程中,疑似患病肉品在肉眼感观无法判定下,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定性,而屠宰场没有实验室、检疫室,检疫全凭肉眼感观判断,错检现象难以避免。宰前检疫设施设备不足,很难按规定进行宰前检疫。不仅加重了宰后检疫负担,而且使一些患病畜在宰后难以检出。
2.1 加强定点牛羊屠宰场的硬件建设 屠宰场应远离居民区、学校、公共场所、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无理化处理场所等,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屠宰场区周围应有围墙,出入口设置消毒池,生产区和办公区分开,动物入场和产品出场口分别设置,应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无害化处理室、皮张消毒间、车辆消毒点。建立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确保宰前与宰后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搞好屠宰场的管理,确保检疫工作的实施 加大对经营者、屠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习《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使他们认识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病害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加强屠宰场的管理措施,限制闲杂人员入场,宰杀时间段与批发时间段相分离,即便于检疫,又减少中间环节对肉品的污染,提高肉品卫生质量。
2.3 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牛羊定点屠宰检疫工作,涉及到工商、动检、卫生、公安等多个部门,要做好屠宰检疫工作,需要得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工商部门积极主动地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使其规范化经营。卫生防疫部门加强屠工屠商体检,防止带病者进行屠宰工作,消除对肉食品安全造成的隐患。公安部门要加强屠宰场的治安管理,使欺诈、打骂、斗殴、围攻等扰乱屠宰市场交易、检疫等秩序的一切行为受到严惩。
S8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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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733(2013)02-0051-02
201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