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海霞,司艳冬2,王霞,杨晓玲,张瑞
(1.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 巴彦淖尔 015000;2.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源县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内蒙古 巴彦淖尔 015100)
肉食品加工企业自我监管体系是肉食品安全问题监管体系中的第一道监管体系,属于事前监管体系,即在肉食品安全问题产生之前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整改[1]。肉食品加工企业自我监管体系的主体是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肉食品的各个企业或团体,由于其具有能够将问题扼杀在萌芽之中的独特优势而成为肉食品安全问题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肉食品加工企业自我监管体系能否有效的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肉食品加工企业的职业道德与素养。就目前我国企业发展现状来看,各肉食品加工企业并没能做到强有力的自我监管,大多数企业只顾盲目追求利益,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对于肉食品加工、贮藏、运输等过程中的问题不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肉食品安全问题法制监管体系是目前对于肉食品质量监管最有效、最有力的监管体系,它存在于肉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再到最终消费的整个过程之中。肉食品安全问题法制监管体系主要依靠国家机关以及各种机构进行监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对肉食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过程实行监督管理;制定、颁布、完善有关肉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把控市场准入规则,防止不安全肉食品流入市场;惩处违法行为,打击肉食品造假行为。
肉食品安全问题法制监管体系的监管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强制性指的是其执行部门为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法律赋予职能部门执法权,任何违法法律、触及法律红线的造假及售假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打击;法律性指的是这一体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作,法律是这一监管体系发挥作用的强有力支撑。由此可见,肉食品安全问题法制监管体系是维护肉食品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坚实后盾。
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属于事后监督,即在肉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之后,媒体或群众个人利用各种信息发布平台,如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来发表对于肉食品安全问题的意见与看法,以促进肉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在每个人都有机会发声的今天,社会舆论的监督能力是毋庸置疑的,它可以推动肉食品安全问题更加及时合理的解决,也可以给造假者以社会舆论压力,降低安全问题发生概率。
我国肉食品监管体系建立时间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面对遍及全国各个城市、区县乃至农村的肉食品生产企业,无法做到全方位监管[2]。对于一些黑作坊、家庭式工厂的监管力度更是不足,无法遏制住肉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源头。
要想准确发现肉食品的质量问题,先进的检测技术必不可少。目前我国各机构的检测能力与世界先进水平尚存在一些差距,对于一些高科技造假手段不能做到快速检验,无法及时发现问题。除此之外,许多监察部门的设备存在老化问题,无法保证检验工作高质高效的进行[3]。
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肉食品源头进行把控,记录好每批肉食品的来源以及负责主体,建立健全责任追溯机制,确保消费者购买的每一份肉食品都有专门的责任承担人员。真正实现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严格把控销售主体的资格审查,对于没有经营资格的商户进行取缔,定期审核商户经营资格、经营能力以及经营信誉。对于出现肉食品安全问题的商户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处罚力度,形成示范效应,切实防范不合格肉食品的流通与销售。
3大监管体系对于消除肉食品安全问题的作用毋庸置疑,我们必须要构建好三者和谐统一,有机协调的安全监管体系,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与管理。
将肉食品流通中的每个环节都纳入到安全监管体系中来,不断推进监管体系向着更加成熟、更加有效的方向发展,积极借鉴国外优秀经验,构建起科学合理、简洁高效的肉食品安全问题监督体系。
肉食品安全问题关系重大,是社会进步、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物质保障。作为肉食品安全相关从业人员,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道路,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为促进肉食品产业不断发展,实现人民安居乐业而不断奋斗。
[1]郑维真.现阶段肉食品安全问题与监管对策[J].当代畜牧,2015(29):6-8.
[2]曹春丽.基于供应链的肉食品安全预警指标体系研究[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15(03):83-87.
[3]李忠毅.肉食品可追溯体系发展研究[J].肉类工业,2013(10):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