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的发展

2013-04-06 20:06唐元松
山东社会科学 2013年5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民主

唐元松

(广东东莞理工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广东 东莞 523808)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发展的时代背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践中形成的指导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其形成和发展有着独特的时代背景。

第一,时代主题的转化。在经历了十年“文化大革命”浩劫后,中国处在一个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洞察了经济全球化给世界经济、政治及国际关系带来的深远变化,科学地分析和阐述了全球性的战略问题,提出了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主题的新判断,制定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极“左”思想的影响,政治与经济的关系被严重扭曲,阶级斗争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主题。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具有丰富治党治国经验的领导人的复出,以及在此基础上逐渐恢复正常工作的各级党组织,为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奠定了坚实的领导基础和组织基础。我国人民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阵痛后,更加渴望稳定,希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具有强大的群众基础。经过真理标准大讨论后,全党形成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氛围。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实现了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恢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传统,提出了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实现了建国以来党的历史的转折。其后,中共中央起草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过去,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总结具有突出的意义。总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文化大革命”错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发挥了关键作用。

第三,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从端正思想路线入手进行拨乱反正,强调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反对“两个凡是”的错误观点,大力推进改革。同时,为了实现政治主导的彻底转型,使之有一个清晰的战略,邓小平结合中国国情,创造性地提出了政治的新内涵,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因为它代表人民的最大利益,最根本的利益。”①《邓小平文选》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页。为了实现既定目标,邓小平指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关键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邓小平在明确政治的任务和目标的同时,指出了政治主导取得成效的具体体现,即:“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到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②《邓小平文选》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4页。自此,我国实现了国家建设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转移,开辟了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道路。从此,政治主导经济,政治服务保障经济建设和发展,成为新时期政治主导的重要任务。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的发展

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围绕着“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事关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的基本理论问题,在政治理论、政治路线、政治原则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

(一)政治理论的发展

新时期我国先后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党的执政理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等政治理论,这是新时期政治发展的集中体现。

1.社会主义本质论。邓小平特别重视生产力在社会基本矛盾中的决定作用,把解放、发展生产力结合起来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论的重要内容,只有不断地发展生产力,才能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1992年,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论作出了精辟概括:“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①《邓小平文选》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页。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经济,政治的主要任务就是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保证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精辟指出:“底子薄,人口多,百分之80 是农民,社会生产力落后,这种现实国情,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必须考虑的基本特点,是制定中国建设蓝图的基本出发点。”②《邓小平文选》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9-150页。1987年党的十三大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含义、基本特征、根本任务和指导方针。正确认识中国社会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准确把握中国的国情,是对国家发展水平的准确定位,是制定和执行正确路线和政策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前提,因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

3.党的执政理论。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审时度势,根据“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赋予了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和任务以新的时代内容,对党的建设进行了总体部署,成为党的执政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发展生产力、先进文化和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结合在一起,其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中国共产党与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主要区别,对在新时期增强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及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

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2005年胡锦涛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和主要任务,明确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③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6年2月20 日。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专门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定位,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

(二)政治路线的发展

在政治路线中,管全局与长远的是基本路线,即政治路线,包括政治原则与政治目标。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结合中国国情,适时提出不同的政治路线,指引着党和人民不断前进。

首先,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国家的奋斗目标方面,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提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④党的13 大报告,《人民日报》1987年10月26 日。这既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路线和政治主导的基本目标,有着丰富的内涵和深刻的时代意义。为了确保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标的实现,我国制定了一个明确而坚定的政治原则与规范,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1987年中共十三大对此作出高度概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攻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相互贯通,相互依存,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实践。”⑤党的13 大报告,《人民日报》1987年10月26 日。

其次,确立了小康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1979年,邓小平首次提出20 世纪中国现代化建设目标要达到小康。1987年,邓小平全面阐述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同年,党的十三大进一步确定了邓小平提出的“三步走”发展战略部署,把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分成切实可行的具体步骤,逐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小康社会目标的指引下,我国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特别是经济实力显著增强,提前实现了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完成了人民生活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2002年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上正式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①《江泽民文选》第3 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43页。这一目标具有丰富的内涵,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等角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2007年,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奋斗目标,并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开辟了全面建设惠及全国人民的小康社会的新前景。

再次,提出建设法制国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邓小平文选》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1980年11月22 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里程碑》,在党的重要文献中首次提出“以法治国”这一概念。与此同时,依法治国理念也逐渐在立法环节中得到发展。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宪法,强调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恢复了司法独立和平等原则。其后,我国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1996年江泽民首次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③《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其中。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写入宪法修正案,使之成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囊括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之内,在法理上实现了依法治国从手段与工具向目的与价值的彻底转型。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2007 胡锦涛号召“弘扬法治精神”,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④转引自肖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求是》2007年总465期.2007年在党的十七大报告集中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至此,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发展有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实现了从理念到实践的新阶段,“标志着执政党正在带领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宪政,走向人类社会最高的政治文明状态”⑤杜力夫:《执政党治国方式的历史选择——从依法执政到依宪执政》,《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12期。。

第四,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江泽民反复强调:“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⑥《江泽民文选》第3 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他多次号召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创新、创新、再创新”,⑦《江泽民文选》第3 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多次倡导全党全社会都发扬改革创新的精神。胡锦涛在江泽民创新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号召。2006年,胡锦涛宣布中国未来15年科技发展的目标⑧胡锦涛:《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奋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6年1月10 日。,同时,就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意义、核心、实现方略等问题进行了分析。2010年胡锦涛再次号召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强调:“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赢得发展先机和主动权,最根本的是要靠科技的力量,最关键的是要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⑨胡锦涛:《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2010年版,第6页。创新型国家要求的提出,对于推进科技体制创新,下大气力解决影响我国未来发展的重大科学和关键技术问题,提高科技效果,建设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提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目标。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认识进一步深化,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原有基础上,首次把“和谐”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指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从而把党对现代化建设目标从“富强民主文明”三大目标扩展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大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目标,也成为我国新时期政治主导的基本目标。

(三)政治原则的完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中,政治原则的完善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宪法规定的原则体系与民主发展原则。

其一,新时期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体系得到完善。新时期我国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宪法规定的原则体系不断完善,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权力制约和法治原则等原则贯彻在宪法的始终,成为在宪法制定过程中遵循的根本方针和准则。

人民主权原则。作为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理念是: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上,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国家是人民的共同体。我国《宪法》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界定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和归属: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我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并由人民来行使。人民主权原则表明人民才真正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基本准则。人民主权理论的提出及发展,为民主宪政、法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成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主要原则之一,对于依法治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权保障原则。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人权保障体系中,宪法保障是最重要的保障,我国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2004年修宪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升为宪法对人权保障的一项总原则,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顺序,将其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凸显了人权保障在宪法中的核心地位。同时,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范围得到扩大,更加具体明确。特别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宪法进一步完善了公民私人财产的宪法保障,明确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004年有关人权保障的修宪,在我国宪政及人权保障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进行了一系列规范。从监督对象看,在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中,特别注重对党政机关和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的监督。①参见《宪法》第5 条规定。从监督主体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我国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体系中最高层次、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②参见《宪法》第3 条规定。从监督审查的时间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从监督的要求看,《宪法》第135 条对司法机关办案进行了权力制约的规定规定。

法治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 条规定,宪法第5 条增加一款,作为第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在我国宪法中首次引入了“法治”一词,标志着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法治原则正式入宪。宪法第5 条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进行了规定,可称为法制原则。“法制原则属于法治原则中的一部分,或者说法制原则被法治原则所包容。法制原则构成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③刘春萍:《法治原则在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嬗变》,《北方法学》2009年第3期。宪法对违宪审查的依据进行了规定,《宪法》第5、62、67、89、99、108、116 条分别就规范性文件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进行了规定。宪法对司法独立也进行了规定。④参见《宪法》第126、131 条规定。

其二,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体系。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5年10月发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为标志,我国在新时期对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体系进行了系统阐述。白皮书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历程进行了简要总结,厘清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线索,揭示了中国共产党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领导地位和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历史必然性。白皮书阐述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四大基本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分析了它们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白皮书以有关民主政治的主体为标准,阐述了四种主体的民主制度形式及其主要内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是人民,“民主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政府民主”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民主”的主体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白皮书还明确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标准和所要遵循的原则,可以说对未来我国民主法治发展和宪政建设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实践中发展起来并对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指引作用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是指引中国实现繁荣富强的重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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