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探析

2013-04-06 19:57陆玉胜
关键词:哈贝马斯规范性公民

陆玉胜

(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5)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探析

陆玉胜

(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5)

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描绘为与政治系统、生活世界和市民社会依次对应的“共振板”、“交往网络”和“围墙内空间”。公共领域发生作用的基本方式是察觉和影响。在一定的宪法和法律框架下,公共领域与政治系统处于静止的(相对的)平衡状态;相反,当宪法和法律出现危机时,公共领域中的权威性结构便被激发、震荡起来,于是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张力的平衡被打破,它在同政治系统的斗争中捍卫、扩张自己的权益,并且开始对平时习焉不察的宪法体系进行重新诠释和重构。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事实性;规范性;张力

政治·法律

德国当代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在年轻的时候就对公共领域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过研究,并写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不过,直到20世纪90年代该书英文版出版前,它一直湮没无闻。后来哈贝马斯发现公共领域概念对于他正研究的现代民主具有构成性意义,所以他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一书中,在交往理性的层面上重新审视公共领域概念。在交往理性的层面上,哈贝马斯用公共领域概念来消解事实性和规范性之间的张力。下面,笔者拟从公共领域的特征、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式和公共领域所面临的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张力等方面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展开讨论。

一、公共领域的特征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可以用“共振板”、“交往网络”和“围墙内空间”三个意象概念来刻画,它们依次针对政治系统、生活世界和市民社会。

首先,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描绘为“共振板”。“共振板”意指政治系统发现、感受整个社会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的领域,哈贝马斯又形象地把公共领域比喻为预警系统——它携有一些非专用的、但能始终对整个社会保持敏感的传感器。另外,哈贝马斯指出,从民主理论的角度来看,公共领域还必须把问题压力放大,也就是说不仅仅察觉和辨认出问题,而且令人信服地、富有影响地使问题成为讨论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且造成一定声势,使得议会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并加以处理。这种信号功能,还必须用有实效的问题化过程作为补充。公共领域靠自己来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有限的,但这种能力必须用来监督政治系统之内对问题的进一步处理。”[1](P443)也就是说,虽然公共领域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有限的,但是,它能察觉和发现问题、放大问题,把问题输送到政治系统,并且能监督政治系统对问题的进一步处理。

其次,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描述为“交往网络”。像生活世界一样,公共领域也是通过交往行动而再生产的,在公共领域中,内容、观点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1](P446)如同生活世界一样,公共领域中的语言也是日常语言。在由语言构成的公共领域中,人们通过主体间的交往来实现——承认交往伙伴的平等和自由、尊重对方、追求合作、勇于承担责任——目标。

但是,与生活世界中的交往不同,公共领域中的交往受交往实践的规则(内含事实性与规范性)限制,亦即在公共交往中,“对于议题和提议的同意,只能作为一种或多或少穷尽的争论——在这种争论中,建议、信息和理论是或多或少被合理地处理的——的结果才能形成。”[1](P448)因此,公共交往成功的衡量标准是公共交往形成的形式,它内含产生公共意见的程序性的经验标准及确定公共意见对政治系统所施加影响的合法性标准。

再次,哈贝马斯用建筑学上的术语——“围墙内空间”来比喻公共领域。这样的领域是指各种集会、活动、展示等公共性基础结构,譬如论坛、舞台、竞技场等。公共领域是完全开放的——它不但向实际在场的公众开放,而且还借助于大众传媒向虚拟性在场的读者、听众和观众开放。

在这个开放、普遍化的场域中,公共意见一方面缩减为与简单互动的密集情境、特定任务、具体责任等无涉的、情境普遍化的、包容性的、更高的匿名性的语言;另一方面,这种普遍化、抽象化的语言应更加明确,但它并不是代码性的专业语言。还有,这种语言虽然与个人偏好相连,但是它已与具体的行动责任相分离,所以导致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使公众卸掉了决策的负担,而把决策活动留给决策性建制去进行。[2]哈贝马斯同时提请注意,公共领域中的公共语言(意见)不是由个人语言“集束”而成的“乌合”语言,也不是社会科学上的民意调查意见。

如上所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是处于一定历史时间和社会空间之中的“共振板”、“交往网络”和“围墙内空间”,它体现出交往理性和语言性。值得强调的是,公共领域是存在于一定的民主宪政制度下,自主、自由地发挥作用。

二、公共领域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式

公共领域作为“共振板”、“交往网络”和“围墙内空间”与政治系统、生活世界及市民社会分别发生联系。另外,就公共领域自身而言,它发生作用的基本方式是察觉和影响。

首先,公共领域要能够履行“共振板”、“交往网络”和“围墙内空间”的功能,它首先应该对它所根植于其中的生活世界里面的交往情境有所察觉,然后才能提出议题、进行争论,也就是说,它应该与生活世界紧密相连。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其一,公共领域中的人员是从全体公民中新吸收的普罗大众。其次,只有他们才能代表全体公民的心声,尤其是底层人民的呼喊。因为“在这种公众的多重声音中,可以听到种种生活史经历所造成的回声,这种经历是全社会范围内由那些特殊功能系统的外在化成本(以及内部扰动)所造成的,也是由这些复杂的、缺少协调的行动系统赖以进行导控的国家机构本身所造成的。这样的负担在生活世界中积累起来,这种生活世界的触角很灵敏,因为在它的视域中,交织着那些功能系统——它们有时候会拒绝提供服务——的‘当事人’的私人生活历史。只有对这些相关者来说,这些服务才是用‘使用价值’的通货来付出的。”[1](P452)因此,哈贝马斯指出,只有体现公民自己的生活史、浸透着社会性痛楚生存压力的生存性语言——它作为一面镜子——才能映照出真实的社会现实;即使是对社会价值、敞开世界、终极关怀等进行确切表达的文学、艺术和宗教语言也间接地反映了政治公共领域中的声音。

其次,公民们把察觉出的社会问题形成提案,对政治系统等外部环境发生影响。政治系统中的行政人员、选民、议员们通过建制化的民主程序而形成有约束力的法律和政策,最终增加公民福祉和尊严。公共领域对外界(主要是政治系统)的作用方式不是直接干预而是影响,主要有政治影响、专家和社会名流的声望及社会利益集团的奖惩。政治影响主要涉及久经考验的官员、政党、绿色和平组织、国际大赦组织等领域,声望主要关乎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宗教人士等人员,而奖惩主要是对在经济领域中发展壮大的利益群体而言。产生于公共领域中的影响相互缠斗,相互竞争。

哈贝马斯进一步分析道,尽管在生活世界中的公民们的简单互动中衍生出众多的社会结构组织,而且它们已经专业化、复杂化,对社会的影响能力和机会各不相同,但是,它们要发挥影响作用,归根结底,要通过理解和信念。其一,对专业化的人员或组织来说,诚如哈贝马斯所说:“活动者通过公共交往所获得的政治影响,归根结底必须建立在一个结构平等的非专业人员公众集体的共鸣,甚至同意的基础之上。必须使公民公众信服才行,而使他们信服的,必须是那些有关他们觉得与己有关之议题的可理解的、具有普遍兴趣的提议。”[1](P452)其二,就利益团体的影响而言,即使它们在谈判中采用奖励和惩罚,甚至收买和勒索等手段,但是,它们最终还是要依靠能够动员起来的共同信念。而这种共同信念的形成是公共领域中既有的、独立的交往结构,并且它又是在公共领域被动员起来的那一刻才产生的。

哈贝马斯还指出,公共领域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其承担者具有私人和公共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生活在与邻居、同事、熟人等互动的、日常的交往网络中,他们的活动具有私密性,并与一定的世界情境、共同的生活史相交织。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工作者和消费者,投保人和病人,纳税人和公职人员等又与一定的公共领域相关。哈贝马斯认为,他们的双重身份及所处的领域并不是截然两分的,而只是对他们的不同的交往条件的反映,其实,“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占主导地位的对于相互理解的取向,在一种复杂交错的公共领域中远距离进行的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中也仍然保留着。……它们并没有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分裂开来,而是将议题之流从一个领域输送到另一个领域”。[2](P336)这样就同时保证了公民的私密性和公共性。

三、静态的公共领域面临的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张力

哈贝马斯认为,在一定的宪法框架下,商谈论的民主理论在进行社会学转译的过程中会遇到公共领域内部的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张力,而且还会遇到公共领域与外部现实之间的张力,所以人们对公共领域作为架通商谈理论与社会学的桥梁作用的怀疑是有道理的。但是,哈贝马斯仍然坚持如下假设:“一定条件下市民社会可以在公共领域中赢得影响,可以通过它自己的公共意见而对议会组织 (以及法院)造成一定效应,并且迫使政治系统转到正式的权力循环。”[1](P461)

首先,高度复杂的公共领域造成了公共领域内部的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张力。在西方现代多元化、分化的社会中,公共领域已经变成了一个高度复杂的网络,它包括:(1)从空间上来说,主要有国际的、全国的、地区的、社区的、亚文化的公共领域。(2)从内容上来说,主要有通俗科学的、文学的、教会的、艺术的、女性主义的、“另类的”等公共领域。(3)从层次上着眼,主要有啤酒屋、咖啡馆和街头的插曲性公共领域;剧场演出、家长晚会、摇滚音乐会、政党大会、宗教集会性质的有部署的呈示性公共领域;由国内分散乃至全球分散的读者、听众和观众所构成的、由大众传媒所建立的抽象的公共领域。

在这些丰富多彩、五花八门的公共领域中,一方面会有事实性的压力,因为各子公共领域间“条块分割”、互设边界,所以它们各自之间具有排他性,并且有固定化为组织或系统的趋势。但是,从规范性上讲,公共领域中嵌置着自由、平等和相互包容的权利,所以各子系统之间都是相互开放、相互辐射和相互渗透的。哈贝马斯通过近些年劳工运动和女性运动在经过两个世纪的斗争,终于被纳入了公共领域之中这两件事,说明公共领域内部的排他性归根结底是根植于平等、自由和包容的规范性之中。

其次,公共系统还面临着外界现实因素的压力。根据公共领域中行动者的不同,这类的现实障碍主要有:其一,行动者会受到“资助者”的影响。其二,国家化的政党、大型的社会利益集团的影响。其三,“新闻工作者”和大众传媒的影响。在现代,尤其是大众传媒因为复杂性程度和运作成本的提高,加之面临着供给和需求双方都受到日益增长的选择压力,所以逐渐变成除了交往权力、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之外的“第四权力部门”,因而变成一种新型权力的来源。由于获得了新型的权力,大众传媒有可能通过歪曲事实、混淆视听等手段来干扰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认为,尽管公共领域面临着这些交往障碍,它仍能因有规范性的存在而不至于被扭曲,因为哈贝马斯坚信这一假设:“公共交往过程越是服从一个来自生活世界的市民社会的内在机制,它的进行就越是不受扭曲。”[2](P375)例如,对于大众传媒来说,它由于受新闻界的职业规范、职业伦理和传媒法的制约,它亦能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而实际上,大众传媒因根植于市民社会的内在机制之中而具有一些特定的规范性期待或范导性观念,这更能保证大众传媒的公正。诚如哈贝马斯所说:“大众传媒应该把自己解为一个开明公众集体所委托的代理人;这个公共集体的学习愿望和批评能力,是大众传媒同时既当作预设、也提出要求、并予以强化的东西;像司法部门一样,它们也应该保持对于政治行动者和社会行动者的独立;它们应该公平地接受公众的关切和提议,并根据这些议题和建议把政治过程置于合法化强制和被强化了的批判之下。这样,传媒权力就被中立化了——行政权力或社会权力向政治舆论权力的转换就被阻止了。”[1](P467)

由上可见,公共领域面临着内部和外部压力,它虽然能够做到对于问题情境的敏感性,可是却因发出的信号和推动力微弱而不能促动政治系统马上行动,所以人们一般对它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但是,哈贝马斯仍然坚持认为,如果在规范性背景下评估公共领域的作用,也许会谨慎一些、乐观一些。

四、动态的公共领域面临的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张力

在静态的公共领域中,公共领域与政治系统双方处于平衡的稳定状态,宪法和法律处于正常的状态。但是,由于公共领域中渗透着权力和大众传媒等因素,如果权力和大众传媒置公共领域中的民意于不顾或者反过来干扰公共领域的正常运行,那么,公共领域中的权威性结构便被激发、震荡起来,于是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张力的平衡被打破,双方会缠斗在一起。公共领域在同政治系统的斗争中捍卫、扩张自己的权益,并且开始对平时习焉不察的宪法体系进行重新诠释和重构。

在社会出现危机的时候,公共领域中的行动者的主人公意识彻底觉醒,他们会爆发出巨大的力量来扭转乾坤。诚如哈贝马斯所说:“尽管这些行动者(公共领域行动者)组织复杂性程度较低、行动能力较弱,并且有一些结构上的不利条件,在一个加速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的那些关键时刻,他们还是有机会来扭转公共领域和政治系统中的常规交往循环的。”[1](P470)

哈贝马斯认为,事实上,公共领域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一点也不次于政治系统。由于公共领域以特定的方式与生活世界紧密接触,能够最先敏锐地感知时代脉搏和社会尖锐的问题。譬如现代风险社会中的军备竞赛、核能利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基因改变、生态危机、种族构成、女性主义、文化多元等问题都是最先在生活世界中产生,然后被输入到公共领域,这些问题在报纸、社团、俱乐部、职业组织、论坛等领域中酝酿和发酵,最后在大众传媒中广为传播,反过来,大众传媒又在底层民众中造成更大的声势。这样一来,底层民众的建议很快引起政治系统的重视,政治系统会对它们进行筛选、过滤,然后形成法律和政策。

哈贝马斯认为,经过底层民众的呼喊,引发整个社会的危机意识。在社会危机面前,底层民众的社会良知觉醒,他们会奋力呐喊,喊声会多多少少地震醒权力化的政治公共领域,公共领域中的人们便加入到底层民众中,并与他们一起呼喊。他们有时不惜举行场面壮观的游行示威、大规模的抗议、持续不断的公共活动。当然,正像舞台下的观众影响舞台上的演员一样,生活世界的合理化程度正比例地影响公共领域中公民们据理力争的力量和程度。公民们的斗争有两个目标:一是阻止落后的民粹运动的沉渣泛起和团结有正义感的群众,二是对政治系统施压,促使政治系统高度重视公民们的呼声,专门组织人员进行深刻研究,然后在第一时间给民众以答复和处理。在这种危机意识的促发下,低于建制层次的政治运动抛弃了平常的利益政治的轨道,爆发出远胜于形式化的公共领域中的投票行动的冲刺力量。

哈贝马斯还指出,当受危机意识影响的公共领域中的公民们用合法的手段要求政治系统对他们所提的议题给与处理的行动失败后,公民们可以发动公民不服从运动。

所谓公民不服从,哈贝马斯描述了科恩和阿拉托在罗尔斯、德沃金的思考的基础上所给与的定义:公民们在对政治系统所施加影响的合法的努力失败、处于其他途径穷尽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出于正义感,在宪法体系和民主法治原则的框架内,采取的不合法律的行动,这些行动是一些公开的、理性的、基于原则的、象征性的、非暴力的抗议活动,其目的是重新确立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之间的关系。公民不服从针对具有“正义感”(罗尔斯语)的社会大多数人和政府官员和议员,它要求具有“正义感”的人进行批判性判断,以及要求政府官员和议员对持续的公共批评进行权衡并修正他们已经做出的决议。哈贝马斯认为公民不服从在关键时刻具有如下作用:“公民不服从把有宪法结构的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与公共领域的交往连接起来。……公民不服从指向它自己的市民社会起源,这种市民社会在危机情形中把民主法制国的规范性内容实现于公共舆论的媒介之中,并顶住建制性政治的系统惰性而召唤出这种规范性内容。……至少在危机情况下,一种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对于政治系统的压力可以加强到使后者转换到冲突模式去、把非官方逆向循环中立化的程度。”[2](P383~384)

哈贝马斯进一步借助于宪法是一个尚未完成的规划为公民不服从辩护。因为在公民们看来,他们生活的情境条件是变动不居的,所以民主法治不是既有的和不变的,而是一个永远在路上并逐步完善的过程。宪法是在一定的框架下,逐渐结合变化了的情况修正错误、反复诠释、构建的过程,而通过这样的过程才从根本上克服了社会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综上所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基于一定的宪法和法律之上,主要通过察觉和影响而发挥“共振板”、“交往网络”和“围墙内空间”的作用。公共领域的作用主要表现出交往理性和语言性。但是,当宪法和法律出现危机时,原来的公共领域与政治系统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公共领域中的权威性结构便被激发、震荡起来,它在同政治系统的斗争中捍卫、扩张自己的权益,并且开始对平时习焉不察的宪法体系进行重新诠释和重构,公共领域所面临的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张力才最终得以消解。

[1](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3.

[2]Jii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translated by William Rheg.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MIT Press,1996.

〔责任编辑 赵晓洁〕

On Habermas's Concept of Public Sphere

LU Yu-sheng
(School of Law,Linyi University,Linyi Shandong,276005)

Habermas describes public sphere as"sounding board","communicative network","space within walls"in correspondence to political system,living world and civil socioty respectively.The basic means for public sphere to function are perception and influnce.In the framework of certain constitution and laws,public sphere is static with political system;on the contrary,when there are problems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the authoritive structure in public sphere is initiated and shaken,and the tensile balance between facts and rules is broken.It begins to protect and expand its power and interests in the fight with political system,and reexplain and reconstruct the constitution system which is often undetected.

Habermas;public sphere;facts;rules;tension

1674-0882(2013)02-0001-04

DO-02

A

2013-02-20

陆玉胜(1967-),男,山东临沭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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