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
(长治医学院,山西 长治 046000)
反腐败理论框架的构建
李慧
(长治医学院,山西 长治 046000)
对腐败进行深入探究,把握腐败滋生的根源,是反腐败理论研究的前提。对公权力进行道德约束,通过法治反腐、权利反腐、民主反腐等途径防止和约束公权力滥用,构建起反腐败理论的框架。
理论框架;道德约束;法治反腐;权利反腐;民主反腐
腐败已是国家社会生活和社会制度的一个重大问题,关系着国家、政党的生死存亡,治理和预防腐败成为各国政府所面临的难题,我国新一届政府对反腐败显示了前所未有的决心和信心。本文试图从腐败滋生的根源入手,对如何构建反腐败理论框架作进一步的探讨。
“腐败”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并非某一个国家所特有,它的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对于腐败问题的研究,各学科的侧重点存有很大的差异。政治学家所关注的是在规范或非规范的形式中公权力是如何发生蜕变的,将腐败定义为“执政者由于受腐败思想所支配,凭借执政的权力,从事与执政宗旨背道而驰的行为,以权谋私,坑国害民,损人利己,并由此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1]经济学家试图从公权力的多次转换所产生的结果的角度来理解,认为腐败是将公共职位视如一种经营活动继而欲图“寻求最大限度地扩大这个职位的收益”的行为。社会学认为,腐败是违反合理和合法的社会规范且妨碍社会公共生活或社会进步的行为,其关注的是个体或群体的权力行为怎样偏离社会的总体目标、个人的离轨行为如何发生等。法哲学侧重于腐败的根源和权力制约问题的研究,并试图从权力运行的一般特点、规律及其生存模式中去寻找消除或减弱腐败趋向的途径。
综观对腐败的各种理解,笔者认为,腐败就是委托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的过程和行为,其实质是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即以权谋私。
腐败的产生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即腐败产生的动机;二是客观方面的原因,即腐败形成的环境或者条件。
(一)主观原因——人的自利动机 关于腐败的成因,在个人基础上对其做出解释,即人性本身的贪婪与邪恶是一个重要内因。任何腐败行为的产生都须有两个基本条件:是否拥有权力与是否具有腐败动机。当具有贪婪本性的人拥有权力时,腐败就在所难免。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国家和社会逐渐分离,并成为一个拥有社会公权力的特殊的社会组织,运用社会所给予的权力为社会服务。但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抽象的权力机关,其权力的行使是通过从社会成员中选拔出来的具体的个人即国家工作人员来完成的,这将会导致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的倒错与失衡。根据达尔文的生物进化法则,人类注定是自私的,并且这种“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离的,是我们的组织和结构中所固有的。”[2](P592~593人性的这种缺陷,使人在掌握公权力之后就会产生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动机,也即腐败的动机,并使握有公权力的人将对利益的需求,凝聚成一种强大的驱动力,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不断激活和推动掌权者突破权力的压抑,获得自我滋长空间,甚至打破原有的道德观念与价值标准,最终公共利益被私人利益所消融,像马克思所说的“成为补充直接经济剥削的第二剥削人民的手段”。
(二)客观原因——制度机会 腐败产生的原因除掌权者的主观因素外,制度的缺陷和不完善是另一重要原因,许多腐败问题都是制度缺陷所导致。
腐败根源于制度问题,也即腐败的制度机制主要从制度方面来解释腐败意愿转化为腐败行为的条件,腐败主体为什么能得逞,具体体现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二者缺一不可。制度是否能得以贯彻执行是防治腐败的关键所在,否则即使良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作用。制度设计得是否合理、是否完善是防治腐败的先决条件,其中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权利过于集中上,权力过于集中容易造成权力互相制约的失衡,必定会导致腐败。制度的不合理、不健全是腐败产生的外部条件,甚至是推动腐败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最重要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腐败实质上是一种体制上的腐败。正如邓小平曾说过的:“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3]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要想有效地规范权力行为、防范权力被滥用,就必须“将权力关进笼子”。[3](P333)为此,构建有效权力制衡机制,使权力在合理合法的限度范围内行使是必然路径。
(一)道德约束机制的建立 腐败是掌权者滥用权力而致使权力异化的现象,其发生首先是因掌权者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进而丧失道德和良知所致,使人内化的道德约束被打破,让道德这个“主观意志的法”丧失了存在的空间。腐败是个体在权衡利弊、判断是非后所做出的的一种道德选择,腐败的猖獗不仅是个体道德堕落的结果,也是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下降的产物,同时又反过来加剧整个社会的道德滑坡。反腐就必须加强道德约束,建立并充分发挥道德的约束机制,弥补制度所不能触及的规范空间,使之成为有效反腐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依靠道德力量反腐,关键是社会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建立。道德是社会控制诸多手段中主要的一种,通过人的自我约束,规范人在社会环境及工作中的行为标准。道德的这种协调社会关系的特有方式及其独特功能是其他手段所无法取代的,当掌权者受私利诱惑而产生滥用权力的动机时,道德所具有的约束人的过分行为、减少掠夺性行为和违背良心的行为等功能将发生作用,提升掌权者的道德素养,使掌权者的行为转化为符合道德的高尚行为,正如库尔特·贝尔所说的:“当遵循自私规则有害于他人时,道德规则便是用来压倒那些自私规则的普遍原则”。[4](P390)同时大力加强道德规范,不准利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职权不相称的活动等,从道德和纪律层面上规范掌权者的行为,使之“具有道德的影响力和法律的强制力”,成为构筑有效防治腐败制度体制建立的重要前提。
“徒法不足以自行”,道德的这种自律性和教化的特点,尽管在惩治和消除腐败行为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能够营造一种削弱腐败的社会氛围,弥补合理的体制以及与之配套的具体制度和机制所不能穷尽社会生活方面的缺陷,并为反腐制度的构建培育良好的根基和文化土壤。可见,政治伦理的规劝和道德自律始终是反腐建设的题中之义。
(二)制度约束机制的建立 一个好的制度是能成功运行的制度,如果某种制度缺少健全和规范化的预警和纠错机制,不能在社会机器的正常运转中矫正存在的弊端,则会成为腐败滋生和蔓延的通行证。因此,有效的反腐必须依赖于制度的设定。
1.反腐制度设计的理论前提——“人性设定”
在前述腐败产生的根源论述中,其中人性中的“自利动机”是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这种“自利动机”发展到诸如贪婪、野心、伪善、凶恶等地步时,就必然会导致公权力的滥用。同时,在权力的腐蚀作用下,掌权者固有的“自私性”又将会成倍放大。这就是“无赖理论”,即对人性作恶的假想,人性中贪婪、野心、虚荣、欺骗、卑鄙、伪善、残暴、凶恶等特征,“总是伴随着一切人,不论他们的身份和地位怎样,而且被选举为统治者的那些人也并不因为它们有了较高的权力和权威,而在本性方面立刻变得高出于其余的人类”,[2](P625)“假若所有人都坚持正义,完全不愿沾手别人的财产,他们就可永远处于绝对自由的状态,不需服从任何行政长官或隶属于任何政治社团。不过,这种完美境界,我们完全有道理认为不是人性所能企及的”。[5](P125)那么,掌权者也是由人类所有的缺点所支配的一些人组成的,在权力问题上,不能仅凭对人的信赖,更关键的是用制度加以约束,以防止其不端行为。在反腐败方面,反腐败制度的设计就必须直面人性中的恶,正视人的劣根性,以“恶”与“坏”为基点,按照“由恶而限恶”与“由坏而防坏”的设计原则,在政治体制和法律中采取强制性的预防措施,限制权力以防止不正当的企图付诸实施,并避免和防止人们变成真正的无赖,而不是把人们权利的保护寄托于有权者的良心发现。正如休谟所指出的:“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成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5](P27)没有性恶论的假定,反腐败的制度设计必难取得好的效果。
2.反腐的治本之策——制度构建
制度构建是指通过制定制度来规制人们的行为,因制度本身就有趋向文明的功能,有着遏制腐败的基因。反腐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把权力交给制度,从过去由人掌控的状态调整为由制度行使,其关键就是建立和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1)法治反腐——权力制约机制的建立
在现代社会中,“腐败”一般即指“权力腐败”。因权力具有可交换性、不平等性及能够增值性等特性,使得权力内在存在着一种异化的机制,一切握有权力者对于权力行使总有一种扩张性,未达到权力的界限之处绝不休止,因此,权力的滥用和失衡是导致腐败的中心环节。为防止权力不被滥用,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用某种力量规范权力的合理界限,控制权力的运行。而完善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权力体制和运行机制结构合理平稳、运行有序畅达的依据和基础。
法律是人类文明的产物,现代生活的有序性依赖于法律的参与和规范,并对置身于其中的社会运行机制予以制约以达到法所欲求的社会目标。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就会受到阻碍,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并试图维持一定的社会均衡。“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6](P123)基于法律对权力制约及抑制腐败的重要作用,人类最大的实际问题,就是解决自然强加给人类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社会,也即根据法律全体一致地执行公正的原则或是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体系,包括有关权力主体的交替、权力机构的分工、职能的细化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的配套设施,消除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权力扩张现象,限制权力的越界,防治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首先,限定权力边界。必须通过立法规定,在权力者权力扩张的动机产生时,法律必须要有相当明确的规范示意划定权力的界限,以及掌权者行为越界的非法性,同时设置法律规范使掌权者越权动机的外化受阻,加重越权者的心理或精神压力。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必须是良法,即具有公正性,如果立法中藏有私货,无论如何严格的执法和多么公正的司法,所表达的都只是偏私。其次,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提高腐败成本。从经济的角度上讲,人的具体活动在收益和成本之间权衡,腐败也即如此,如腐败成本低于收益,就越容易使人产生腐败的动机。因此,对腐败的惩处不仅必须及时,还要严厉,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的制定使得权力主体在权力异化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需要支付高额的成本,使权力主体因难以支付过高的成本而限制其权力的扩张,或者因核算结果得不偿失,根本无法实施,而不得不放弃扩张该权力的尝试或减缓其扩张的速度,使一些潜在的违法违纪者不敢实施腐败行为。再次,建立严格的惩治腐败的法律规范,依据职权的大小而作不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惩治是反腐败战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惩治手段,对已发生的腐败行为进行惩处以实现法律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又对潜在的、将要从事腐败行为的人产生威慑或阻吓作用。但是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取决于关于惩治腐败方面的法律规范的建立,因为法律惩治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以法律规范的明确和严厉对掌权者起着规劝、警示作用。同时,只有符合法治原则的惩治腐败,才符合公平正义,才能使每个腐败者所面临的的概率是一样的,期望成本和腐败收益才是相当的,从而达到控制腐败的效果。
(2)权利反腐——权利保障体制的建立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不可缺少的力量,体现了一定社会中人的规范性行为的自由度及作为社会化了的人的自主性和主体地位。同时权力是权利的高度聚合,其合理性源于权利,因此,在社会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国家,是以权利的形式承认和批准为自己的基础的,其权力的范围就必然不能超越这些权利,并以一种合理的个人权利体系来限制自己的权力。没有权利的驱动和指引,权力会失去源泉和方向;没有权利的制衡和约束,权力将会在其社会运行中蜕变。而腐败实质上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是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包括公民利益在内的社会利益,这与产生权力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是将普遍公民权利作为制约和平衡公权力的一种社会力量,为了实现这一制约模式的价值目标,必须确立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合理分配体系和调整二者关系的公正原则。首先,通过法律形式对公民权利体系予以确认,广泛分配权利,为公民权利设置边界以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权力必须尊重权利及其法定界限,权力的某些特征也决定了预想实现对权力的制约最好的办法之一就是保障权利,“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于平衡。”[7](P342)因为当公民权利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以后,意味着能给予公民行使权利明确的保障,权利主体将在限定的范围内自由行使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主体的非法干涉,否则将构成民法上的“侵权”或其他形式的“侵权”,这为公民通过民主制度参加国家管理、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活动提供条件。同时,公民权利的边界也是公权力活动的边界,确定了公权力不能干涉的领域或范围,抵御公权力随意侵犯公民权利的能力。一旦公权力越过了权利边界,非法进入这些领域或范围,就构成了“权力滥用”,“权利主体就有权要求国家予以纠正,使权力重新回到自己的法定位置”。[7](P192)这样,公民权利对掌权者滥用权力起着一种阻碍与制约的作用,当掌权者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滥用权力或有不当行为时,权利可以保证公民作出积极反映,促使权力触角收回或改变不当行为。可见,权利界限本身就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方休止。”[8](P154)其次,提高全民的权利意识,集体行使权利,发挥人民群体行使权利的能动性,将分散的公民权利集中行使形成人民的权力,以抗衡权力的“势能”。
因此,“在公权力向公民权利的分流过程过程中,因公权力而生并受法律义务所保障的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行使,反过来制约公权力的扩张”,[9](P269)并通过扩大权利的广度以增加抗衡公权力的强度达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
(3)民主反腐——权力监督体制的建立
“权力导致腐败”是人的天性使然,任何掌握公权力的人都有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的动机,因而控制公权滥用是任何良性体制防治的重点目标,通过对权力的控制与约束来有效防止权力腐败和公权滥用。然而,我们也应该承认这样一种事实:无论如何良好设计的权力之间的约束体制都会给权力腐败留下漏洞,这就需要更为根本的控权机制。因为控制公权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权力真正为“为人民服务”,控制公权的最终动力也来自人民,那么,只有让人民直接监督政府,才能真正防止公权滥用、实现执政为民,以弥补权力制衡体系的漏洞。民主反腐就是从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角度筑牢预防和抵制腐败的坚固制度防线。
民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体制,是“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10](P10)可以集中大多数人的智慧,发挥大多数人的力量,使人民有机会自由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实现平等的参与,以促使利益实现而必须获致的资源的分配,并有权利通过规则来改变局势。但是,在人数众多的社会中,由全体直接参与一切或大多数决策是不可能的,为了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就必须设法制约掌权者,通过社会系统外在的施加压力,作用于公权力,使权力在运行的每一环节都受到有效的监督系统的控制,确保各个领域、各个层级的各种利益诉求能够充分、及时而准确地反映于立法、决策、执行和监督过程之中。首先,动员社会民众力量的参与,建立有效的诉讼制度和渠道,形成畅通的自上而下的信息采集与自下而上的信息诉求渠道。同时健全党内民主,充分发挥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的运行机制,使各类各级权力制衡与监督落到实处,加强制衡腐败的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这样不但对权力腐败行为形成多重监督从而限制了腐败,还增加了某些腐败成本。
可见,民主的实质就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到权力的运作过程中,使权力的运作符合公开、透明、开放和规则等民主要求,形成对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的社会机制,从源头上缩减权力腐败的机会和概率,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正如杨恒均在其《家国天下》一书中说的:“世界上再好的制度都不可能阻止贪污腐败,就像任何制度都不可能限制一个罪犯去杀人一样。可是,民主制度下的权力制衡、舆论监督、公民的知情权等,让任何一个想作奸犯科或者偷鸡摸狗的公众人物都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1]杨继亮.腐败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2](英)休 谟著,关文运译.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80.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英)休 谟著,张若衡译.休谟政治论文选[M].北京:商务印书局,1993.
[6](罗马)托马斯.阿奎那著,马青槐译.阿奎那政治著作选[A].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7]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M].济南:山东出版社,2004.
[8](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9]林 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
[10](美)科 恩著,聂崇信译.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责任编辑 赵晓洁〕
Research on Building Anti-corruption Theory Framework
LI Hui
(Changzhi Medical College,Changzhi Shanxi,046000)
It is the precondition of anti-corruption theory research to deeply understand corruption and to grasp the root of corruption.For building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for anti-corruption,the moral constraints on the conduct of public power,anticorruption by right,anti-corruption by law anti-corruption and so on.
theoretical framework;moral constraints;anti-corruption by law;anti-corruption by right;anti-corruption by democracy
D616
A
1674-0882(2013)06-0026-04
2013-10-21
山西省哲学规划办,山西省教育厅立项项目(GH-12053)
李 慧(1974-),女,湖南武冈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