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哀”小议

2013-04-02 06:12陈昌琳
昌吉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动宾时态状语

陈昌琳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中文系 贵州 都匀 558000)

“志哀”小议

陈昌琳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中文系 贵州 都匀 558000)

本文主要探究“志哀”一词的含义、特点及用法,通过揭示媒体误用志哀的现象,以引起人们对汉语规范问题的重视。

志哀;致哀;语境;语言规范

2008年5月12日,是我们大家永远不会忘记的日子,各地媒体纷纷报道了汶川大地震的相关消息,也记录了人们用不同形式来悼念遇难者的情况。我们会在不同报纸杂志及各大网站中发现这样的问题——在同一句话或同一标题中混用“致哀”和“志哀”。如腾讯QQ的标题“向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志哀”,而人民网主页在最醒目的位置出现通栏横幅“向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致哀”,两句话结构和内容完全相同,都是权威网站,却使用了不同的两个词“志哀”和“致哀”。大多数人认为二者意思相同,都表达哀悼之情,又出现在同一语境中,可以互相替换;也有人认为“志哀”的“志”是错别字。本文拟就“志哀”一词的含义、特点和用法作一些初步探讨,以期引起人们的重视。

要了解“志哀”的含义,首先要了解构成“志哀”的两个语素——“志”和“哀”。

《说文解字》:“志,意也。从心,之声。志者,心之所之也。”从字形得知“志”的本义为心意,志向,意愿,是名词,且古代文献也可证明,如《国语·晋语》:“志,德义之府也。”《书·舜典》:“诗言志。”《毛诗序》:“在心为志。”在成语中也多用本义“志向”,如“志得意满、志大量小、志高行洁、志洁行芳”等等,《现代汉语词典》释“志哀”一词为“用某种方式表示哀悼。”[1]从这一解释我们可知,在“志哀”中“志”显然不是用它的本义,而是它的引申义,是“表示”、“表达”的意思,作动词。《周礼·保章注》:“志古文识。识,记也。”可知“志”有“记、表示”这一义项,从志的义符“心”也可推出这个含义,人们常说用心去记大概也正是出于此吧。《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以志吾过,且旌善人。”《左传》:“岁聘以志业”《庄子·逍遥游》:“《齐谐》者,志怪者也。”这些例子中“志”都有记的意思,只是根据不同的语境翻译略有不同。如《新唐书·诸葛亮传》:“博见图史,一经目辄志于心。”《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博闻强志。”这里的“志”译为记住;晋·陶潜《桃花源记》:“既出,得其船,便扶向路,处处志之。”这里的“志”译为作记号;《列子·杨朱》:“太古之事灭矣,孰志之哉?”刘禹锡:《再游玄都观诗·引》:“遂有前篇,以志一时之事。”苏轼《喜雨亭记》:“亭以雨名,志喜也。”这里的“志”译为记述,表达。

《说文》:“哀,闵也。”“闵,吊者在门也。”意思是慰问丧家的人来吊唁。《玉篇》:“哀,哀伤也。”可知哀的本义是哀伤、悲痛的意思。如《诗·豳风》:“哀我人斯。”《诗·小雅》:“行道迟迟,载渴载饥。我心伤悲,莫知我哀。”杜甫《登高》:“风急天高猿啸哀,渚清沙白鸟飞回。”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志哀”即表达、铭记哀痛的意思。“志哀”比“哀悼”、“悼念”更多了份庄严。铭记,不仅表达对遭受灾难的人们的哀悼,还表示对这次灾难所造成的不幸后果感到哀痛并深深铭刻在心。

“志哀”的用法有一定规律,笔者试作归纳分析如下:

第一、“志哀”是不及物动词,一般不带宾语,经常充当谓语。如:

“下半旗志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毛泽东堂侄将赴京悼念邵华,韶山村民戴像章志哀”(京华日报2008.6.26)

“哈尔滨:公交出租 鸣长笛志哀”(人民网2008.5.20)

“万辆公交鸣笛志哀”(北京青年报2008.5.20)

以上例子中的“志哀”在句子中都作谓语且不带宾语,因此没有“志哀你”、“志哀xx”的用法。

第二、“志哀”一般不单独出现,通常受状语、补语修饰,修饰“志哀”的状语一般是动宾结构且表示某种方式。

上述诸例“下半旗”充当“志哀”的状语,是动宾结构,表示“用下半旗”这种方式表示哀悼之情,“戴像章”、“鸣长笛”都是动宾结构且表示某种方式。除了动宾结构充当状语外,时间名词也可作“志哀”的状语和补语,如“全国三天志哀”中“三天”作状语,又如“举国志哀三天”,“三天”作补语。

第三、“志哀”不受时态助词修饰。因为时态助词是表示时态的助词,其中“着”表示动作正在进行中;“了”表示动作已经完成;“过”表示过去做过的动作行为,而“志哀”是表达哀悼的,没有时态的变化,因此不受时态助词的修饰。如:

“停止营业三分钟向遇难者志哀”(哈尔滨日报2008.5.20);

“中国驻外机构举行仪式为四川大地震遇难者志哀”(东方网2008.5.19)

这两个例子以及前面的例子都没有出现“志哀着”、“志哀了”和“志哀过”的表述,因为志哀是一种心理活动,表达感情,没有明显时态的变化。

第四、在用“志哀”的句子中,主语一般是表示集体概念的名词,有时可以省略主语,例如:

“我市基层单位按照国旗法的规定下半旗志哀”(洛阳晚报2008.5.19)

“中国驻外机构举行仪式向四川大地震遇难同胞志哀”(人民网2008.5.20)

“毛泽东堂侄将赴京悼念邵华 韶山村民戴像章志哀”(中国三峡传媒网2008.6.26)

这些句子的主语“我市基层单位”、“中国驻外机构”、“韶山村民”都表示集体概念。有时也可省略主语,如“下半旗志哀”、“停止营业三分钟向遇难者志哀”都没有指出主语,但根据具体语境,都可以推断出主语的内容。

为进一步深入把握“志哀”的含义和用法,我们有必要对“志哀”和“致哀”作一番辨析。

从词汇意义上看,二者都表示哀悼,但有细微差别。

在理性义上,二者的侧重点不同。闻仁在《泪眼婆娑辨“志哀/致哀”》[2]中提到“志哀”强调的是方式。所谓铭记哀伤、哀痛,并不是真的用笔记录,而是通过一定的形式,留下刻骨铭心的记忆。比如:“下半旗志哀”、“汽车、火车、舰船鸣笛志哀”、“拉响防空警报志哀”等等。“致哀”虽然也可以用于上述场合,但它强调的是对象,强调的是对逝者的直接表达。比如:“向烈士致哀”、“向舍己救人的民警致哀。”从这里可知修饰“志哀”的状语表示方式,而“致哀”前作状语的通常是引出哀悼对象的介宾短语。

在色彩义上,二者程度轻重不同,“志哀”中的“志”是“记”的含义,除了表达哀悼之情外,还有“铭记在心”的意思。《说文解字》:“致,送诣也。”段玉裁注:“送诣者,送而必至其处也。”[3]“致”的本义是“送达”,“致哀”是致以哀悼之情的意思,且要明确表明向谁表达悼念之情。因此

“志哀”比“致哀”程度更深、更庄严,表达哀悼之情也更加深刻。

语法意义上看,“志哀”与“致哀”都是动词,都可以受状语修饰,但修饰二者的状语略有不同。修饰志哀的状语一般是动宾结构,也可同时出现引出哀悼对象的介宾短语,但表示方式的动宾结构的状语则是不可或缺的。如“中国驻尼日利亚使馆下半旗为四川地震罹难者志哀。”这里“下半旗”表示方式,“为四川地震罹难者”引出哀悼对象。“志哀”中状语强调的是方式,通常在一句话中提到了方式才用“志哀”,而表示对象的介宾短语则是可以省略的。“致哀”的用法刚好相反,“致哀”必须明确哀悼对象,构成“向xx致哀”、“为xx致哀”的格式,说明修饰“致哀”的状语中表示对象的介宾短语是必须有的,而对方式则没过多的要求。在2008年5月20日人民网上就明确指出:“ ‘全国下半旗志哀’,表示全国用 ‘下半旗’的方式表示哀悼。而‘向遇难者致哀’,‘致哀’的用法是正确的,表示向遇难同胞致以哀悼。”这也证明了“志哀”与“致哀”在使用上是有差异的,开篇腾讯QQ标题正确的表达应为“向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致哀”。同时“致哀”除可充当动词外,还可充当定语。例如:“日本数万中国留学人员联合发致哀信悼念罗田广”(中国新闻网2008.07.18)、“致哀信”、“致哀函”等。

从语用的角度来说,志哀是对重大事件或灾难中的遇难者或受社会公众认可作出突出贡献的死者的哀悼,含有需要人们深思铭记的含义。一般情况下,表方式的状语出现在“志哀”前,《感天动地 托起希望》:“地震灾害发生后,灾情时时刻刻牵动着奥运会筹办团队每一名工作人员的心。为向遇难同胞志哀,北京奥组委昨天发布公告,决定从19日至21日,将火炬接力境内传递暂停3天。”[4]这句话虽然在“志哀”前没有表方式的状语,但是本句中指出奥组委将用火炬接力境内传递暂停3天的方式来表示哀悼,这种情况用“志哀”也是可以的。而在普通个人的追悼会上或通常情况下,某单位或个人向死者表示哀悼,则不能用“志哀”,而用“致哀”。如:“各界人士有的手捧鲜花,有的抬着花篮,每个人胸前都佩带小白花,缓缓地走到王选院士的遗像前,鞠躬致哀,许多人忍不住流下了眼泪。”(温州十校联考卷)句中虽然有表示方式的“手捧鲜花”、“佩带小白花”、“鞠躬”,但此处是强调对个人表示哀悼,根据语境宜选用“致哀”。

总之,我们应正确运用词语,促进语言规范化。正如语言学家所说:“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推广那些合乎规范的现象,限制并逐渐淘汰那些不合规范的现象,使人们共同遵守语言规范而进行有效的交际,使语言循着一条统一的正确道路向前发展。”[5]这次“志哀”和“致哀”的使用在媒体上出现部分混乱现象,这应引起新闻媒体以及人们对语言规范的重视。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490.

[2]闻仁.泪眼婆娑辨“志哀/致哀”[J].咬文嚼字,2008,(7):28.

[3]汤可敬.说文解字今释[M].长沙:岳麓书社,1997:728.

[4]龚萍.感天动地 托起希望[N].人民日报.2008-05-20:15.

[5]廖盖隆等.马克思主义百科要览[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3:2207.

H136

:A

:1671-6469(2013)02-0036-03

2013-03-04

陈昌琳(1972-),男,侗族,贵州石阡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中文系,讲师,研究方向:文字学、训诂学、古汉语语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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