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业研究

2013-04-02 04:28
关键词:人寿保险寿险团体

吴 静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四川 成都 611731)

1935年10月1日,中央银行划拨资本1000万元成立了中央信托局,经营信托、储蓄、易货、运输等业务。1935年11月,“为公有财产之安全,及公务员暨军人之保障,并谋社会之福利起见”[1],更为扩大资金来源,追求丰厚的保险盈利及保障自身资金的安全,中央银行划拨资本500万元增设了保险部。此部会计独立,资金雄厚,负责办理水险、火险、兵盗险、汽车险、人寿险及一切财产与人身意外险,并经营分保业务。为此,《四川经济季刊》曾评论,保险部的成立使华商保险业“得此生力军”[1]。

1937年7月,中央信托局保险部制定人寿保险业务规则,开始办理人寿保险,其业务种类共计“团体寿险三种、个人寿险六种”[2]。与此同时,各地分局也开始办理人寿保险。抗战爆发以后,其人寿保险的展业受其不利影响,不仅“地区未能如意扩展”[3](265),而且其业务活动区域还略有短缩。于是,中央信托局将其人寿保险展业的重心“转而内趋,于西南西北另闢园地”[4],向战时大后方各城市积极推进。截至1941年3月1日为止,其寿险总保额达1100余万元。[5]

为了扩大人寿保险,1941年3月,中央信托局根据保险业法中“同一保险业不得兼营损失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规定,将保险部内关于人寿保险的部分划分成立了人寿保险处,实行单独经营。罗北辰任经理,周绍濂为副理。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37年至1942年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扩大人寿保险业务的情况为:就被保险人而言,“截至二十九年底止尚不足五千人;至三十年底增至一万二千五百余人,三十一年一年中激增四万七千余人,约当过去数年之四倍”;就保险金额而言,“截至二十九年底不过九百二十七万余元;至三十年底增至四千七百万余元;至三十一年底已增至一万八千五百万元,此一年增加约一万三千八百万元,约当以往数年总数之三倍”;就保险收入而言,“截止二十九年止约九十五万元;至三十年底止为二百八十余万元;至三十一年底止约达九百万元,在三十一年中之增加数约当过去数年总数之二倍余”;就保险给付而言,“截止二十九年底止付出赔款约九万元,至三十年底止约增为二十一万元,至三十一年底止约增为五十八万余元。是三十一年之增加数仅合以往数年总数之二倍”[3](317)。因此,无论是被保险人、保险金额还是保费收入等项目的增加数,1942年较之往年均在2倍以上,足以说明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自1941年3月成立起到1942年底,其营业情形“尚称良好”,处于盈利状态。

为什么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自1941年3月成立以来,在短暂的一两年时间里其营业情形就发生改变了呢?固然,这与当时的外部环境有一定关系。然而,外因对事物发展的影响要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内因才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和第一位的原因,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方向。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自成立起,针对当时整个寿险业务停滞不前的情况,坚定了改革的决心,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从事于制度及技术之改进”,故而“业务遂大开展”。[5]

1.废除佣金制度。我国近代人寿保险公司效法英美各国,一般均采取佣金制度亦即经理员(agent)制度,以期鼓励经理员招徕业务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发展寿险业务的目的。然而,罗北辰认为实际上“其结果却不尽然”[6]。在他看来,佣金制度是“合法的舞弊制度”,流弊甚多,如“经理员因贪图佣金,而不顾要保人之健康德行,致死亡率增多,公司负累”;“经理员劝人投保而取佣金,最易使人生卑视之心,因而影响公司信誉,增加业务推进困难”;“经理员为获佣金计,不免为要保人隐饰缺点,对公司作虚伪报告,因而养成不忠职守与自私之心性,丧失其原有道德”等[5]。因此,罗北辰认为佣金制度为“我国寿险事业发展之障碍者”,实非发展寿险事业的良策,“何可沿效袭用”。[5]有鉴于此,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决然废除佣金制度,扫除原来雇请“掮客”(经理员)的种种流弊,“以使社会耳目一新,而图恢复寿险界之信誉”[5]。对此,1941年3月28日,中央社曾发表评论,肯定其废除佣金制度的举措,“为保险事业之创举,亦为保险史上值得大书特书之一页云”[7]。

2.加强职员训练和寿险宣传。除废除佣金制度之外,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还着力加强寿险产品的营销力量,加强职员训练。该处认为外勤职员“与社会人士日常接触”,因此其道德学识能力如何,与人寿保险业务的推进及社会对寿险信念观感,“关系至大”[5]。所以,对于外勤职员的选择与录用,该处均“力崇审慎”[5]。不仅如此,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外勤职员上午与内勤职员同样签到,并提前上班半小时举行朝会,对内勤职员则于每星期二下午四时举行学术讲演一次,敦请专家学者演说,以资训练”[3](284)。由此可见,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自成立以来,加强了对内、外勤职员的训练,有助于扩大寿险业务。因此,罗北辰曾讲,“其策此国家伟业以进于至善也”[5]。

另外,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亦逐渐意识到了寿险宣传工作对于其展业的重要性。其经理罗北辰便强调,人寿保险由于举办历史不长,“国人对此有关民族存亡之新兴事业,尚多未能了解”,故而寿险宣传“实甚重要”。[5]为此,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加强寿险宣传,一方面增加各种广告以“促进国人对于寿险事业之认识”[5];另一方面,发动成立了中国人寿保险学社,筹备发行了寿险刊物,举办了寿险学术演讲及其他阐扬寿险的工作等,从而为其展业奠定了基础。

3.简化手续,免验身体。众所周知,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因此,检验体格成为寿险承保的先决条件。近代中国许多华商人寿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等,均仿照外国保险业界的通例,以经营验体的长期寿险业务为主。然而,1942年3月罗北辰曾评论,“验体寿险,往往不能得到预期的满意结果,这种情形,尤以我国为甚”[6]。为什么验体寿险在近代中国不能得到“预期的满意结果”呢?一是近代中国卫生事业不发达,医药设备简陋,交通不便,除少数大都市外,大部分的地方几乎无法进行验体寿险。既然如此,寿险业务仅能在大都市开展,无形中业务的拓展大受限制。二是在佣金制度的诱惑下,部分验体医师敷衍塞责,虚伪报告,使得“被验体格,亦不能尽满人民”[5]。故而罗北辰认为,“为适用目前(战时)环境,大量发展业务”[5],应大胆尝试简化手续,开展免验寿险,由此创办了国民寿险。

为了谋求其普遍发展,孔祥熙亲自发起国民寿险推进运动,“用以倡导”。足可见中央信托局对其展业的重视。此外,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还积极派员向社会各界宣传国民寿险,旨在加深社会各方面对于国民寿险的认识,从而为其展业奠定基础。例如,1941年11月14日,该处派遣职员颜济民携带各种章则前往重庆市五金电料业公会,宣传国民寿险“保障国民生活之安定、促进国民经济之发展”的主旨和“条款优厚、手续简便”的优势,倡导投保事宜等。[8]其目的是“使民众深切了解保寿险之意义及利益,踊跃加入保险”。[9]那么,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推展国民寿险的情况究竟如何呢?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两月来举办国民寿险,颇著成绩”[10],“推行一年,已有良好之成效”[10]。另外,根据《中央信托局1942年度重要工作报告》记载,截止1942年年底,“寿险部分,废除佣金及免验体格等办法,亦见成效,保额已达一万四千余万元,较上年超过二倍半”[3](273)。由此可知,战时国民寿险的展业情形是较好的。

应该看到,以上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几个方面的努力,是抗战时期中央信托局以积极态势对僵眠的人寿保险业进行的改造和推进,其作用不可低估,其影响不可小视。这些努力的直接结果在一年的短暂时间里得以充分显示。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就被保险人而言,中央信托局自办理寿险以来至1942年累计达1.6万余人,比上年增加了1.1万人;就有效保额而言,中央信托局自办理寿险以来至1942年,其有效保额已增至5516万余元,比上年增加了4340万余元。此外,就应收保费、保险人数、给付保额方面,中央信托局自办理寿险以来至1942年均呈大幅上升的趋势。故而,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曾讲,“废除佣金制度,举办免验寿险,已获圆满结果”[3](P284)。

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能够在战时同业竞争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除了上述原因以外,还与其不断开展寿险产品的创新有密切关系。抗战时期,该处在原有储蓄寿险、终身寿险、人寿再保险等寿险产品的基础上,增设了国民寿险、公务人员团体寿险、厂矿职工团体寿险、养老年金等新产品。不过在上述寿险产品之中,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特别侧重推广团体寿险尤其是公务人员团体寿险和厂矿职工团体寿险,是该处的特色和亮点。

公务人员团体寿险是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自1941年3月成立之后适应战时公务人员及国民政府的需要而举办的。其“採六十岁养老保险兼残废保险”而制,以服务机关为要保人,全体员工为被保险人,员工亲属为受益人。而且,对于被保险人,可免验体格,但以身体健全在职工作者为限。保险年龄以20岁以上、55岁以下为原则。保险金额以最低6百元、最高2万元为限。

为了推展公务人员团体寿险,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依托国民政府,采用了压力营销的方式。1943年4月8日,该处向国民政府财政部致函,提请“贵部公函各省市政府转饬所属要保本局公务人员团体寿险”。其目的是使其“得以推行尽利”。[11]与之相应,1943年4月26日,国民政府财政部令饬各省市政府,“允宜予以倡导,俾资普遍推进而宏效益,应请贵市政府转饬所属一体切实协助办理”[11]。正是依靠国民政府财政部及各省市政府的倡导,客观上促使潜在的消费者——各机关团体对这一寿险产品产生认同,激发其寿险需求,因而各机关团体纷纷欲投保,“要保者至为踊跃”[12]。例如,重庆市工务局主动致函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联系投保团体寿险事宜,计有其职员171人、工役50人填送了要保书投保。[13]此外,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各工厂次第参加者已不下数百团体”[14]。国民政府财政部、盐务总局、中央造币厂、资源委员会、资中酒精厂、中央电工器材厂、经济部日用必需品受理处、兵工署第二十七工厂、军需署第六军需局被服厂、花纱布管制局、委员长接待室第三处、中央政治学校、陕西省政府等均已陆续参加投保。[12]1944年,四川省政府亦向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发出“近亦全体要保”[15]的讯息。重庆市社会局合作社指导室也曾在沧白路(即临江路)合作大会堂商讨要保事宜,要求全市所属各合作社投保团体寿险。[16]由此可见,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推展公务人员团体寿险的业绩较好,仅1942年至1943年的有效保额就约达一万万元。[17]

此外,与重庆市政府合作,举办重庆市厂矿职工团体寿险是战时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展业的又一特色和亮点。

“为保障本市各工厂员工生活安定,增进工作效率”,“为求安定工厂员工生活,不致随意跳厂,影响战时生产效能”[18]1941年重庆市政府计划举办重庆市厂矿职工团体寿险,并将其筹备工作提上市府工作议程。5月,重庆市社会局草拟了一份《重庆市工厂员工投保团体寿险办法》,计划与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合作,以该处为保险人,承保各工厂员工团体寿险[19]。之后,重庆市社会局与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频繁接触磋商,于12月商定了关于举办重庆市厂矿职工团体寿险的相关办法。至1942年2月,重庆市政府颁布《重庆市各工厂员工投保团体寿险办法》[20],令饬全市各工厂一律向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投保团体寿险。此办法明文规定:凡30人以上的机关厂矿、企业单位,其职工必须参加重庆市厂矿职工团体寿险。此项团体寿险,以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为保险人,重庆市各工厂为要保人,工厂员工为被保险人,其亲属为受保人。保费由单位和职工各负担半数。如此以来,既增加了保费,又能使各工厂员工生活安定,提高其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增加生产之目的。正如罗北辰所言,“此举开中国团体的先例,造福社会不小”[21]。因而,推行以来,“要保者异常踊跃”[18],其承保面比较广泛。根据有关资料记载,当时参加投保团体寿险的单位曾一度约占厂矿企业总数的90%以上。[22](33)这可以从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寿渝承字第31994号函的简约描述中得到印证:“渝市工厂自经贵局(社会局)通令要保团体寿险以来,本处进行尚称顺利。”[23]

除此以外,为了扩大人寿保险业务,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还采取一系列促销措施。如关于投保一年定期团体寿险,1940年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与国民政府经济部工矿调整处协商合作,制定了优待办法六项。凡是由经济部工矿调整处介绍前往投保的工厂均可以享受这种优待。[24]1942年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与国民政府财政部洽商制定了《财政部员工团体寿险办法》,7月开始施行办理。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还着手创办并推行了乡镇公益寿险。种种举措,促使其寿险业务得到迅速发展。到1943年9月为止,被保险人数为6.8万余人,有效保额已达2.4亿余元。[25]到1944年底,其业绩“和上年全年数比起来,也都超过半数”[3](321)。

[1]中央信托局正式开幕[J].四川经济季刊,1935,(6).

[2](中信保险部开办寿险)金融日誌[N].银行周报(第21卷第27期),1937-07-13.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四))[Z].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4]八年来之中央信托局[J].经济汇报(第7卷第8期),重庆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1943.

[5]罗北辰.一年来之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业务[J].经济汇报(第5卷9期),重庆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1942.

[6]罗北辰.我国寿险事业之改造[J].银行界(第1卷第2期),重庆银行业学谊励进会,1942-03.

[7]中信局寿险废除佣金制度·金融消息[J].经济汇报(第2卷6期),重庆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1940-09-16.

[8]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公函(档案号:1-1076)[Z].重庆市各商业同业公会档案(0085),重庆市档案馆.

[9]信托局寿险处将发动寿险宣传[J].经济汇报(第3卷第9期),重庆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1941-05-01.

[10]中央信托局扩大人寿推行人寿保险·金融消息[J].经济汇报(第3卷第11、12期),重庆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1941-03-01.

[11]财政部公函渝钱特54059号(档案号:29-153)[Z].重庆市政府档案(0053),重庆市档案馆.

[12]中央信托局寿业字第96号函(档案号:5-82)[Z].钢铁厂迁建委员会档案(0182),重庆市档案馆.

[13]重庆市工务局签函[Z].重庆市工务局档案(0067),重庆市档案馆.

[14]中央信托局函寿业三二字第125号(档案号:1-3191)[Z].兵工署第二十四厂档案(0178),重庆市档案馆.

[15]四川省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公署训令(社字第962号)(档案号:4-3182)[Z].北碚管理局档案,重庆市档案馆.

[16]重庆市社会局合作社指导室通知(档案号:4-13)[Z].重庆市区公所档案(0057),重庆市档案馆.

[17]罗北辰.一年寿险事业之回顾与前瞻[N].商务日报(第四版),1942-03-01.

[18]重庆市社会局呈件社元四字第5709号(档案号:2-770)[Z].重庆市政府档案(0053),重庆市档案馆.

[19]重庆市府工作报告(档案号:3-30)[Z].重庆市政府档案(0053),重庆市档案馆.

[20]重庆市工厂员工团体寿险办法(档案号:2-1235)[Z].重庆市政府档案(0053),重庆市档案馆.

[21]罗北辰.民元来我国之保险业[A].民国经济[Z].台湾华文书局.

[22]刘英烈.四川保险志[Z].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

[23]重庆市社会局训令社元二字第8073号(档案号:1-562)[Z].重庆市工业同业公会档案(0083),重庆市档案馆.

[24]经济部工矿调整处训令矿整字第8789号(档案号:1-31)[Z].天原电化厂档案,重庆市档案馆.

[25]中信局之寿险业务[J].财政评论(第10卷第3期),上海财政评论社,19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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