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卫军(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产权交易中心,昌吉831100)
浅谈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保留产权交易中心的利与弊
■ 王卫军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产权交易中心,昌吉831100)
随着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和相关文件的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我国产权市场的关系问题成为相关各界讨论的重要话题。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68号)文件精神,作为产权市场的从业者,结合几年的工作实际,谈一下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保留产权交易中心的利与弊。
1.1 何谓公共资源
目前,公共资源一词并没有统一权威的解释,有的解释为“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有的将其等同于西方经济学概念中的公共产品。“公共资源”一词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逐渐活跃也是在最近几年,直接的推动力是2002年初中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
应当说,四项制度的出台拉开了我国通过建立公开市场平台处置国有资产的序幕。那么在“场”的建立方式上,中心城市和中小城市采取了不同的方式。
在全国性和省级中心城市,在四项制度指导下,进场资源量级很大,且这些城市本身具备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和充足的人才储备,因此大多采取了分别建立交易平台的方式,以适应进场资源的不同特点,提高服务效率。以“活”的企业作为标的、具有典型资本市场特征的企业国有产权,必须建立高度市场化、专业化的交易平台才能实现价值增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一些地市级城市和区县则囿于本地进场资源较少,特别是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个世纪90年代已经基本完成了改制退出的任务,因此将四项制度下的资源统归在一个交易平台上,并冠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名称进行运作。在此背景下,一般理解上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的范畴。
1.2 企业国有产权不同于实践认识中的公共资源
由于公共资源没有相对固定权威的解释,将其与企业国有产权进行直接对比存在概念和涵盖范围上的障碍。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企业国有产权和实践认识上的公共资源存在一定差别,简单将企业国有产权归并为公共资源,将企业国有产权的处置和其他类型的公共资源处置混为一体,是不合适的。
首先,企业国有产权是资本化的商品,产权的占有、收益、处置受到《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而其他各类公共资源的处置与行政权有着紧密的依存度,受到《行政许可法》的约束,无论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还是自然资源类国有资产,其处置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
其次,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标的是“活”的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能够产生增值的资本品;而其他种类的公共资源交易的是固化的“物”,是全民共有、客观存在的自然资源,或是为全民提供公共服务投资形成的资产,或是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各类权益,这些资产的配置均不以盈利为目的,带有典型的公共服务特征。
正是存在这些差异性,决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与各地实践中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发展方向上是不一样的。以京津沪渝穗等中心城市为代表的产权交易平台既要承担企业国有产权保值增值和源头防腐的功能,又要利用自身以市场化方式配置资源的能力,构建一个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新型资本市场,后一项功能和定位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不具备的。
该文件从三方面回答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是将国有产权交易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明确分列;二是将原有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概念扩展为全口径的国有产权交易概念;三是对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提出了五个层次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根据目前全国产权交易行业发展的现状,对全国所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整合不是今后发展的唯一出路。
根据中国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秘书处文件《关于印发强化评审监管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京津沪渝产权交易机构第四次综合评审情况综述的通知》,京津沪渝四家交易机构已经具备了“四统一”的条件,而且四家机构多年来逐步形成的完善业务制度、创新业务品种和交易方式、提升综合管理能力、加强交易业务监管、建设信用体系等工作的进步,为中国产权交易行业作为第一方阵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真正为全国产权交易行业建设树立了典范。主要表现一是坚持规范,制度建设更加完善;二是追求创新,业务领域不断拓宽;三是提升能力,基础工作扎实推进;四是强化管理,交易风险得到防范;五是打造诚信,信用体系基本形成。
22号文第15条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为公共资源交易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逐步推进省、市、县、乡四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服务中心合并的一体化管理模式。所以整合交易场所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贯彻国办22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是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之举,是优化发展环境的必由之路,是从源头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结合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产权交易中心实际,其利弊有以下几点:
4.1 整合之利
4.1.1 避免部门重复建设,可以大量节约人、财、物。进行整合集中建设可以充分实现资源、信息、人才的共享,更好地发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化资源配置作用。
4.1.2 有利于做大规模,提高市场效益,塑造政府形象。在目前分散管理的体制下,分散的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各自为政、互不通气等现象,既形不成合力,又影响政府形象。整合交易场所是实现管办分离,职责分开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做大规模,进一步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4.1.3 有利于推进改革创新,是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的现实选择。把原来分散于多个部门,管办不分的各类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归并起来,改变以往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监管部门多、行政成本高、公开透明差等不规范问题。切实把政府的管事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上来,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服务体系。
4.1.4 有利于完善市场功能,规范市场服务流程,预防腐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腐败的易发、多发领域。改革现行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统一管理与监督机构,有利于创新监管机制,聚合各家力量,加大协调力度,形成统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能够实现立项授予权、工程发包权和监督执法权的分离,有利于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服务流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权力运行安全、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的廉政目标。
4.2 整合之弊
4.2.1 整合每个交易机构难度较大、涉及广、不确定因素多,作为新生事物需要借鉴的政策依据繁多。多年来各部门形成了部门和行业较为完善的上下领导、业务指导、行业监管体系,都有各自依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整合后要做到很好的衔接,不能造成脱节。
4.2.2 各个机构划归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消法人地位的做法势必大大压缩其作为要素市场和新型资本市场的发展空间,有违交易市场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将对政府确立的以现代金融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结合上述现状及利弊,作为从事产权交易行业的实践者对不同情况的产权交易机构不能简单地进行数学中的同类项合并,还是要切合实际因地制宜,从产权交易行业今后长远的发展来谋划大局,不断从完善业务制度、创新业务品种和交易方式、提升综合管理能力、加强交易业务监管、建设信用体系、源头治腐防腐等工作着手,更好地发挥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平台作用。
(作者为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产权交易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