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伟,康 宇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 重庆 永川 402160)
我国高考志愿填报实施诚信保证金制构想
徐 伟,康 宇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 重庆 永川 402160)
我国高考志愿填报制度在改革中日趋完善,学生自主权利得到进一步彰显。然而,在单方面强调学生权利时,却忽略了另一履约主体——高校的权益:不诚实地填报志愿使录取指标被侵占,不但降低了效用,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因此应认真研究并采取措施以改变这一局面。实行高考志愿填报诚信保证金制,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考生慎重填报志愿,从而提高招生指标的利用率,切实保障高校的权益,减少因考生填报志愿却不报到而给高校造成的损失。
高考;志愿;诚信;保证金
2012年7月至8月,麦可思教育研究院做过一项调查,结果表明:高考被录取生中,国内一流名校报到的比例为97%,其他一本院校、二三本院校和高职高专此项比例分别为90%、77%和69%。此调查结果被历年来的高校新生入学报到率所证实。“录而不读”看似行使个人教育权利,事实上却侵占了高校有限的录取指标,使有志入读的其他考生因录取指标被侵占而无缘大学。
我国高考志愿填报问题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但整个社会几乎都视考生为“弱势群体”,进而为考生辩护,而对高考志愿填报中考生诚信缺失、录取却不报到造成的指标侵占和资源浪费现象却缺少关注。为此,本文提出在高考志愿填报中实施诚信保证金制的构想。
实行高考志愿填报诚信保证金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因考生不报到而给高校造成的损失问题,其意义主要体现在:(1)提升高考录取的严肃性。由于在整个高考录取过程中,片面强调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过度依赖于道德约束力量,对学生不履约义务缺少相应的惩罚机制。实行高考志愿填报诚信保证金制,在道德教育体系中纳入经济制裁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起考生及其家庭的重视,起到严肃高考志愿填报的作用;(2)培养考生履行契约的责任心。高考志愿填报这一行为,本身就关系到双方教育权利与义务能否得到实现,具有法律意义。因此,从这一行为中让考生慎重对待任何一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情,培养起履约的责任心,非常有利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3)提高层次较低高校的入学报到率。目前,我国高校每年新生报到率呈递减状态,高校层次越低,报到率越低。通过诚信保证金制的实施,可以让考生从心理上重视高考志愿填报。这显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考生的不诚信行为,确保志愿选择即自愿就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较低层次高校的新生报到率;(4)对高校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高校慎重地向各省市投放宝贵的招生指标,一旦考生不报到入学,学校就只有望洋兴叹。实行诚信保证金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录取高校因考生未报到而造成的损失。
按照公共经济学的观点,我国高等教育主要是由公共事业部门提供,属于准公共产品[1]。准公共产品在一定范围内有非竞争性。消费者只有增加到一定数量后,对其他消费者构成了威胁,消费才具有竞争性。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入学考试制度,这套体系涉及的产品供求机制具有竞争性、排他性[2]。为了使这种准公共产品能得到充分利用,达到效用最大化,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中,适度引入市场机制是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因此,在高考志愿填报方式上,对考生和录取学校两个主体,国家均给予了相应的权利,实行“双向选择”,以期实现帕累托最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此种选入制度过度依赖于高考分数,高校无法对考生做到全面了解,考生一旦实施不利于“录取高校”的逆向行为(如被录取后不入学),就会使目标高校福利尽损(即高校录取指标被占用)。显然,必须遏制此种“逆向选择行为”,考生必须为此逆向选择(风险性行为)付出风险性成本,这种风险性成本在主体实施合约行为过程中转化为具有投资性的沉没成本,对履约学生没有任何损失,只有学生在不履约时才成为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形成福利尽损[3]。
在志愿填报和录取过程中,将参与高考招生录取制度中的两个主要主体——考生与各大高校作为制度绝对接受者来分析,会发现两个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一些成员拥有其他成员无法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信息的不对称状态[4]。闫立在《浅析信息不对称对高校招生的影响及抑制策略》中认为:相对学生而言,学校在获取信息上也存在一定的劣势。主要原因是:(1)高考考分作为长期选拔考生的唯一标准,相同分数在形式上是不具有差异性的同质产品,目标高校无法判断考生除分数以外的主观信息;(2)相对学校而言,考生可以有更加多样化的选择。冯科、聂海风在《高考录取机制的帕累托效率分析》中也认为,高考志愿填报与录取过程中,大学作为“这个机制的被动参与人”“只以分数高低录取学生”[5],充分说明大学在此过程中的某种不利地位。此时,一旦考生填报了目标学校,目标学校根据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录取指标由于“拥挤性”特征而成为具有“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目标学校一旦录取某考生就意味着稀缺资源的预占,给目标学校造成了机会成本。作为考生,对预占资源支付机会成本的补偿金是合理的。
由此可见,从公共经济学角度分析,高考志愿填报是一种模拟准市场行为,具有经济属性。正因为如此,高考志愿填报时,为避免高校福利尽损,提升考生履约诚信度,尽可能实现卡尔多效应,实施诚信保证金制是可行且必要的。
保证金是古老合同担保制度的一种担保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为担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订立后或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代替物。合同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本文中的保证金主要指金钱担保。保证金的价值是靠合同的形式实现的,但它又是一种特殊合同,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从属性、实践性、要式性等特征。那么,高考志愿填报中实施诚信保证金制是否合乎法律要求呢?下面试从实施诚信保证金制的法律适用要件进行分析:
(一)形式适用要件
从形式上看,高等教育是社会分工的一个部分,属专业化教育,是把部分家庭教育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实施的是家庭教育的代理行为。履行学校教育义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双方成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但由于我国大学教育的现状,教育资源严重短缺,高等教育尚未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因此,在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中,权利与义务双方均有选择权,高校享有依据学校办学能力、专业特长和办学理念设置一定的招生条件,而高考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发展方向和专业要求选择填报目标高校。从这个角度上看,高考志愿填报属于双向选择的一个过程,双方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意向性“合约”,只有双方条件相当,双方满意才能使合约达成,主合同才能成立。因此,从形式上看,学生填报高考志愿属于诺成性合同,即承诺自己被录取就要履行自己义务的合同,这显然是适用于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金制度的,学生在参加高考志愿填报时应该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二)性质适用要件
当考生进行高考志愿填报时,实际上是在与“心仪”的高校进行预约磋商,类似于“投标”状态。一旦投标学校作出录取决定,则该主合同达成,作为从属地位的保证金合同生效而具有约束力。录取高校将对该生进行提档,确保主合同的唯一性,而不会产生多个主合同现象。双方进行合约磋商的过程性质,完全适用于保证金制,因此从性质角度来看是具备实施保证金制条件的。另外,当考生达不到所填报高校的录取条件时,高校有权筛选。当考生没有被录取时,则主合同不成立,则双方都没有履约的责任和义务,考生可寄希望于次选高校达成新的合约。如果最终考生由于各方面原因未被录取,即主合同最终未达成,即保证金制没有生效的基础,则保证金应当全额退还考生。
由于我国高考录取主要由高校委托地方招生办进行,录取过程就形成了一个三角链条关系,地方招生办成为高校与考生进行信息传递的“中介”,也是对双方履约责任行使监督权的机构。在实施高考志愿填报诚信保证金制的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一)保证金收取
考生填报志愿时,须缴纳一定数额的诚信保证金方能填报志愿,对未缴纳诚信保证金的考生,视为放弃填报志愿,作弃权处理。我国招生录取这项工作的基层管理单位是各地区县招生办公室,因此,收取诚信保证金应该统一由各地区县招生办负责。区县招生办委托辖区内的考生所在学校统一收取,然后交由当地区县招生办统管,并出具收据凭证。
(二)转移支付
待考生填报志愿完毕后,各地区县招生办按照一定比例向目标高校进行生源投档,目标高校根据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录取并寄发录取通知书,对符合录取要求指标限制而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退档处理,参加考生次志愿投档录取。当各高校在当地录取结束后,当地区县招生办按该高校在当地实际录取名额向其转移支付考生缴纳的诚信保证金。对于缴纳了诚信保证金而高考分数未达到高考录取线或已上线却未被任何高校录取的考生,各地区县招生办应全额退还考生诚信保证金。
(三)不同情况下的诚信保证金处置
各高校收取的考生诚信保证金,只是促使考生诚信履约的担保。因此,对诚信保证金的处置就必须视考生履约行为而定。大致分两种情况进行:一种情况是被录取考生入学报到注册,这类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诚信履行了主体合约,不应该受到违约处置。因此,入学时,录取高校应该把学生所缴纳的诚信保证金抵作部分学费,避免履约主体利益受损。另一种情况是被录取学生在规定时限内不报到注册入读,又无其他客观干扰因素制约时,可视为该考生不诚信履约,即当事主体有意违约。此时,该生所缴纳的诚信保证金即转化为违约金,作为单方履约主体——录取高校因指标被占用形成的实际损失的补偿。
高考志愿填报实施诚信保证金不能从根本上保证考生信守承诺,不能完全杜绝“录而不读”的现象,但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考生慎重填报自愿,从而提高高校招生指标的利用,对利益各方均有一定程度的净效益提高,达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6]。
[1]邹帆.公共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1-2.
[2]郑裕阳,杨莉莎.高考录取中考生的信息劣势——从资本市场得到的灵感[D].2011(5):2-4.
[3]谈琦婧,张万朋.公共经济学视野下高考“平行志愿”改革的思考[J].教育考试,2009(5):42-45.
[4]闫立.浅析信息不对称对高校招生的影响及抑制策略[J].大众科技,2006(1):157-158.
[5]冯科,聂海风.高考录取机制的帕累托效率分析[J].经济科学,2007(3):53-65.
[6]孙蕾.非对称信息下的卡尔多-希克斯改进[J].南开经济研究,2008(2):53-63.
(责任编辑刘海燕)
TheImplementationofCreditGuaranteeFundMechanismofFillinginApplicationforChina’sCollegeEntranceExamination
XU Wei,KANG Yu
(InstituteofBusinessAdministration,ChongqingCreationVocationalCollege,Yongchuan,Chongqing402160,China)
Our country’s application system for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is gradually improved in the constant reform,and students' autonomous rights has been strengthened further.However,while the students’ rights are excessively emphasized unilaterally,the legal right of another performance subject,the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is ignored.Dishonest filling the applications causes the unnecessarily occupied admission index,which not only decreases the efficiency,but also wastes the resources.As a result,serious study should be carried out and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solve the dilemma.The implementation of credit guarantee fund mechanism of filling in application for China’s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will urge the candidates to think twice before filling the application to some extent,which will promote the availability of admission index,and guarantee the rights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and reduce the los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ecause the candidates have no chance to fill the application.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application; credibility and integrity; guarantee fund
G40-058
A
1673-8012(2013)03-0093-03
2013-04-13
徐伟(1973-),男,四川泸县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教育管理研究;
康宇(1982- ),女,重庆市人,讲师,学士,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