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焕汉
马克思青年时期曾高度赞扬了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形成的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等价值观念的伟大进步意义。在马克思的思想转向共产主义后,他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揭示了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的起源和基础,指出民主发展的真正动力,科学地分析了民主的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民主观,这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越南共产党在领导越南人民进行革命和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把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与越南本国的实际相结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本土化。探讨越南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有助于了解和学习越南在民主政治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推进两国互通借鉴治国理政的智慧。
马克思揭示了民主的实质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特有现象,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它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列宁进一步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1]列宁的这一定义,突出强调了民主的三层含义:民主是一种阶级统治;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或者国家形态;民主意味着公民的平等和参政的权利。[2]132
可见,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主作为国家形态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它必然为决定自身的相应经济基础服务;第二,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是为广大人民所共享的民主;第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它的发展程度同一定的经济文化状况相联系。从这个角度看,任何国家发展民主政治都要从本国的实际出发,探索自己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越南在这方面的发展,可以从民主理念、民主制度、民主实践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胡志明是越南共产党的创立者,其对民主的认识影响了后来越南的民主政治发展。胡志明认为,民主是“人民是主、人民当主”,人民不当主就没有民主,“实行民主是解决一切困难的万能钥匙”,“只有高度地发挥民主,才能动员人民的一切力量以把革命推进一步”。[3]可见,胡志明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继承者,高度重视民主。
越南共产党在领导越南人民进行争取民族独立、社会主义建设和推动革新过程中,始终把胡志明思想作为思想武器,包括继承和发扬胡志明的民主理念。越共六大提出了“以民为本”、“民知、民谈、民做、民检”的方针。越共八大进一步明确了越南政治革新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权利,首次提出要建立“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具有越南特色的民主观。[4]57
越共十一大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地位、作用、实现形式和保证,强化了越南的民主理念:社会主义民主是越南政治制度的本质。既是国家发展目标,也是国家发展的动力。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再次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要求切实保证人权和公民权,创造条件促使人民全面发展,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为人民充分实现自主权创造合理机制,特别是实现直接的民主,发挥人民的聪明才智,为祖国建设提供强大动力。[5]
可见,越南的民主理念的重要特征是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观点,把人民当作国家的主人,把尊重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推动国家发展的基本原则。
为了让民主理念能指导政治实践,民主制度建设是基础性工作。越南在这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宪法规定了体现越南民主理念的内容。自1945年越南独立以来,先后颁布了4部宪法,即1946年宪法、1959年宪法、1980年宪法、现行的1992年宪法,这里以现行宪法为例进行分析。第一,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法权社会主义国家,由人民所组成,为了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从根本大法中确立了主权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体现了越南对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念。第二,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不仅可以选举人民代表,而且有权监督和罢免人民代表。这体现了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听从人民,人民代表服务人民并且对选民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第三,现行宪法第53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得人民参与政治的具体内容。第四,现行宪法第8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关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第五,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组织、各社会团体,武装力量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6]这一规定要求越南各类行为主体要习惯于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根据林茨和斯蒂潘的观点,这也是建立巩固的民主国家的重要基础。[2]157
二是基层民主实现了制度化。越南共产党十分重视基层民主建设的制度化,把实现基层民主看作是民主政治建设最迫切、最重要的环节之一。1998年2月18日,越南共产党八届中央政治局颁布了《关于编制和实现基层民主条例》的30/CT·TW号指示;随后,又颁布了《乡的民主条例》(29号议定书)、《国家机关里的民主条例》(71号议定书)、《国营企业里的民主条例》;2002年越南共产党中央书记处再次颁布了《关于继续推动基层民主条例的编制和实施》的10/CT·TW号指示。[3]这一系列的制度,明确了在基层应该向人民公开的事项以及应该由人民直接参与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保证了越南的基层民主有章可循,扩大了广大基层民众的民主参与。
从实践的层面来看,民主就是要实现“人民的统治”。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民主,主要要解决的问题有二:一是谁来统治的问题,二是如何统治的问题。以这样的思路来探讨越南的民主实践,可以简要地分析出越南共产党在领导越南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操作过程,同时有助于我们了解越南是如何在实践中运用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发展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
关于谁来统治的问题,越南的具体做法有:一是在宪法中明确了越南实行一党制,全国只有一个政党(其他政党如越南民主党、越南社会党已经于1988年10月宣布结束活动),[4]越南共产党是越南惟一的政党,是领导国家惟一的政党,是领导国家社会的政治力量,越南共产党成为主导国家发展的政党。为了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满足社会各界参与政党政治生活的需要并保证党的代表性,2006年,越共十大修订的新党章将党的定位由原来的“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改为“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越南劳动人民和全民族的先锋队”,对入党条件也调整为“实践证明是优秀人才并得到人民信任的越南公民都可以进行考察并吸收加越南共产党”。[7]二是四驾马车并驱的权力影响主体体系,即越南共产党、越南国会、越南政府、人民代表会议是国家权力事实上的四个不同的分享主体,各具特色,相互联系。越南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是国家权力的主导力量;国会由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选举,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惟一拥有立宪立法权的机关,国会决定有关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国家的经济、社会、国防和安宁的任务、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以及社会关系和公民活动的主要原则,国会实施对于国家的全部活动进行最高监察的权力;政府是国会的行政机关,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政府,统一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安宁和对外任务的实施,政府确保从中央到基层单位的国家机构的效力,确保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和执行,发挥人民在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的当家作主的权利,确保稳定和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政府对国会负责,并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作工作报告。人民代表会议是越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着人民的意志、愿望和当家作主的权利,是由地方人民选举产生的,对地方人民和上级国家机关负责。根据宪法、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文件,人民代表会议就以下方面作出决定:确保地方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措施;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地方的国防安宁;稳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完成上级交给的一切任务,完成对于全国的义务。越南共产党、越南国会、越南政府、人民代表会议这四个主体的共同运作基础是越南的宪法和法律,这四个主体良性互动,就可以为越南人民当家作主提供组织保障和实现途径。越南现行宪法还规定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管理这三者之间关系的制度化要求,这对于理顺各主体间的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关于如何统治的问题,越南共产党一直根据时代变化提出相应的具体办法。2011年召开的越共十一大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任务是:提高公民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提高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并要有具体的机制让人民在现实中直接实现当家作主;在基层更好地执行民主规定和民主法令;发扬民主,提高公民的责任,加强社会秩序;批判和严惩违反人民当家作主、利用民主扰乱秩序的行为;反对集中官僚,避免形式民主。同时,强调越南的民主离不开国家,离不开党的领导;要正确处理好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意识和责任,提高民族精神、仁义传统、宽容等,搞好民族团结,加强社会向心力。[5]
一是实现了选举信息公开化。为增强侯选人信息的透明度,所有侯选人(国会代表、中央委员),在选举前都需将其基本信息通过新闻、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进行公开,这些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经历、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8]为加强民众对侯选人的更深了解,正式侯选人需要在各级祖国阵线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安排下与选民见面,包括候选人向选民介绍情况,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向选民阐述自己当选后的工作设想。另外,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也要在适当的时间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是国会的选举改革与质询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的要求。第一,国会代表的选举方式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从1992年起,越南国会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这种转变一方面可以让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日益增强,另一方面可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第二,国会的质询制度,国会开会时专门安排时间,由国会代表就某些问题质询相关政府、高检或者高法官员,同时允许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全程跟踪直播,全国人民可以通过媒体领略到相关官员在回答质询时汗颜的情景。
三是党内民主发展成绩突出。第一,从2001年越南共产党九届中央委员开始,越南共产党中央重要领导职位的产生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第二,在农德孟担任越共中央总书记后,越南从越南共产党九届五中全会开始引入质询制度,任何一名中央委员都可以对包括总书记、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书记在内的其他委员提出质询,也可以对政治局、书记处、中检委集体提出质询,被质询人必须作出的回答。如果质询人对被质询人的回答不满意,质询人还有权继续质询,直到满意为止。第三,党代会重要报告广泛吸收党内外意见。越南共产党在1986年的越南共产党六大召开前,就将大会政治报告草案发放到部分党人人士手中,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越共七大、八大也沿袭了提前公布政治报告草案的做法,越共九大以后,公开范围不限在党内,而是面向全国广大人民。第四,党代表选举采用了差额选举、由党员直接选举的选举办法。2006年的越南共产党十大差额比例是10%~15%,2011年越南共产党十一大差额比例是15%~20%。[9]
四是基层民主扎实推进。基层是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组织基础,也是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实点,它在发展经济社会、解决人民的生活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安全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越南的四级行政管理系统中,乡、坊和镇成为重要。在越南推进基层民主的一系列制度的落实过程中,各地方的基层单位能动员各阶层人民的物质和精神力量来参加制定和实现国家、地方和基层的发展规划、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和巩固全民大团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加强了干部和群众的联系,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大大加强。
可见,越南共产党在运用马克思主义民主观推动越南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许多成绩,探索出了一条符合越南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之路。尽管还存在不少问题,越南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值得所有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研究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