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

2013-04-01 07:39刘大明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国有企业监督

刘大明

(神华国能重庆发电厂,重庆400053)

加强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有企业良性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不尽或者未尽职责,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进行侵害国家、集体和自然人正常活动,从而致使国家和个人的合法利益蒙受损失,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也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预防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是国有企业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1 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从案犯年龄和文化程度来看,呈现多层次化。过去,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较为普遍地存在“59”现象,而现在犯罪年龄却趋于多层次化。某检察院查处的23名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例中,作案时年龄在35岁以下的4人,占17%;35岁到45岁的6人,占26%;45岁到55岁的11人,占48%;55岁以上的2人,占9%。其中49岁以下的中青年干部18人,占78%。大专以上学历19人,占83%。年龄小、学历高、胆子大是当前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新特点。如华中电力开发公司原副总会计师郑国柱挪用公款205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时年仅35岁。河南省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经理李学明,37岁,一个小小科级干部,两年时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达1006万元。

二是从案件分布来看,呈“三多”现象。一是热门行业多。主要集中在金融、电力、物资、烟草、石化、交通运输、路桥建设、工程建设等行业和部门。案犯利用掌握资金、信贷、审批、调配、处罚、工程发包、行业垄断等各种实权,谋取私利,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二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居多。过去,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大都集中在财务、保管人员身上,而近几年来,这些人员的犯罪相对减少,而企业的董事长、厂长、经理犯罪增多。在上述23名案犯中,企业的厂长、经理有19人,占83%;财务人员3人,占13%;其他人员1人,占4%。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组编印的《警钟声声》一书中涉及35个案例,经初步统计,其中企业厂长(局长)、经理等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有24人,占68%;财务、营销人员9人,占26%;其它2人,占6%。三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多。这三类案件是当前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罪种,在上述23起案件中,涉嫌贪污案件7件7人,占总数的30%;涉嫌受贿案件11起11人,占48%;涉嫌挪用公款5起5人,占总数22%。

三是从犯罪故意来看,从“被动”转向“主动”。过去,国有企业人员贪污受贿多是被“拉下水”的,行为过程体现出“半推半就”的特点。而当前,从查办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看,大多数是主动非法获利,利用手中的权力,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进行权钱交易。如在工程建设项目上做手脚,利用工程发包权、拨款权、工程验收权等,从中收受甚至索取“好处费”;在物资采购中,利用对方推销产品的心态,索要“回扣”,中饱私囊;有的回收货款不入帐,私设“小金库”,截留、私分、贪污公共财产;以各种名义虚报冒领、监守自盗、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有的甚至不择手段地与不法分子相勾结,吃里扒外,以企业利益作交易。

四是从作案手段来看,向多样化、智能化转变。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突出,“窝案”、“窜案”增多。从国有企业中揭露出的大量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挖一串。一些企业负责人之间或者管钱、管物、管工程人员之间相互勾结、内外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认为“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不能干”,特别是一些亏损企业“群蛀”现象比较严重。在犯罪手段上已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吃拿卡要,转向运用现代专业知识、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等进行作案,涉及时间长、范围广、人员多,曲折复杂、环环相扣,其犯罪的隐蔽性增强。

2 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社会转型期间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弊端,为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客观可能性。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是一个阵痛时代,在新旧体制并存的情况下,各种权力的调整和人们地位角色的根本性变化,致使各种利益发生了冲突,各种管理上的漏洞和体制机制上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在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及政府职能调整进程中,与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滞后,各种弊端难以得到及时解决;加之各项具体工作不能有序衔接,使得管理上的漏洞和权力监督的盲点不断涌现,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蔓延、发展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2)权力的私欲化,法制意识差是推动职务犯罪的动力。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的存在本是正常的社会现象,但国有企业的一些公职人员在各种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袭下,却把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化为贪婪的自私自利心理。在这种不良心理的支配下,趁国家对企业实行放权让利,利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漏洞,将权力私有化,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敛财纳利的工具,把国家财产变成个人捞取私利的“资本”;认为自己为企业做出过贡献,收入少,吃了亏,趁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之机,谋取私利,专横跋扈,为所欲为。如鞍山电业局原局长陈忠一,曾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被选为辽宁省人大代表和省劳动模范,随着职务的升迁和环境的变化,放松了学习改造,淡化了法纪观念,在赞扬声中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3次挪用公款23870万元,受贿32万余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8年,最终葬送了自己、葬送了家庭,葬送了前程。

3)管理机制不健全,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当前,国有企业处于旧体制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过渡阶段,一些企业在逐步摆脱政府部门管理的同时,忽视了企业内部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甚至出现真空。有的国有企业自恃效益较好,放松了对自身资产的检查清理,私设“小金库”,请客送礼,乱发钱物,扰乱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致使大量资产失去控制,个人从中牟取利益;有的企业财务管理漏洞多,没有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约束机制,收支活动不规范;有的企业领导不懂财务管理,又不加强检查和监督,致使财务底数不清,帐目不明,让某些素质差的业务人员钻了空子;有的把厂长负责制片面地理解为个人说了算,缺乏监督与制约,给企业少数负责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有机可乘、有空可钻的条件,从中贪污受贿等。在实行政企分开、强调企业自主权时,政府部门放松了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制约,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在企业内部一般都是党政一肩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往往无法行使职权,基本流于形式,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更难。最近披露的陕西省地方电力公司部分领导干部特大受贿案中,出现党委书记和局长都受贿,甚至书记给局长行贿就是最好的例证。权力一旦失去制约与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4)执法不严、打击不力助长了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国有企业在地方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不少地方均出台了对国有企业的保护政策,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在企业内部,有些领导干部对查处职务犯罪缺乏正确的认识,担心企业查出案件,影响个人政绩,“拔出萝卜带出泥”。国企的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带来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因法制滞后,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难以界定。作案人文化程度高,知识结构复杂,专业性强,窝案、窜案、集体作案多,官官相护,买官卖官,构筑了一道道关系网,给查办案件增加了很大难度。近几年来党和政府加大了查办案件的力度,但职务犯罪之风仍未得到根本扼制。一些单位的领导人员本身就不“干净”,但是受到上级保护难以查处,或者打着给群众办“好事”的幌子捞私利;有的群众怕遭到打击报复,丢掉工作,不敢揭发;存在贪官护贪官、边查边升官现象,客观上助长了职务犯罪的气焰。

3 预防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1)加强对国企人员的法纪教育,提高法纪意识。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加强对国企人员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教育,提高抵御各种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袭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地位观,确保权力行使不越轨、不出格,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次,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要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作为考核政绩和任职聘用的硬性条件。尤其是加强对刑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刑法中规定的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人员廉洁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第三,利用正反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提高在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在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在教训面前的警示能力,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心不动,手不伸。第四,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发挥其职能作用,结合办案,送法到企业,以案说法,以案说纪,用发生在企业的犯罪案件教育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

2)重视对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目前,国有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制中,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管理方法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要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决策、资本运作、产权交易、财务管理、选人用人、营销采购、工程项目等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运作程序,使国有企业人员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二是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合法。三是完善规章制度的运行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四是国有企业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做贯彻落实制度的带头人,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搞特权,这样才能保证管理运行程序的规范。

3)加强对国有企业人员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防止权力滥用。国有企业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反映在权力与利益的交换上。实践证明,任何权力失去监督,必然要产生腐败。因此,对国企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尤其是对一把手的制约,是防止腐败的关键。一是要充分发挥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切实搞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做到会监督、敢监督,把监督落到实处。二是改革领导体制,实行党政负责人交叉任职制度,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三是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凡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均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四是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围绕企业的重组改制、关闭破产、资本运作、产权交易、采购营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环节,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通过一系列的制约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以消除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

4)加大对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执法力度,建立惩防并举体系。惩治有力,预防才能有效;惩治无力,教育就缺乏说服力,制度就缺乏约束力,监督就缺乏威慑力。面对当前国企人员职务犯罪仍然易发多发的态势,必须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才能有效地遏制国企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国企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当前要重点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做到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其次,在打击的同时,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剖析案件,针对诱发腐败的深层次原因,发现在体制、机制、制度、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要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进行综合治理,使行为主体不想犯罪、不能犯罪、不敢犯罪。这样,才能使国企改革健康深入发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1] 曲万胜.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法律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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