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系统性缺陷及其弥补

2013-03-31 12:17刘解龙
关键词:体制财富分配

刘解龙

(长沙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04)

收入分配改革几乎成了我国现阶段经济改革的焦点与关键。但偏偏也就是这个问题越改革越严重,甚至严重到了影响经济改革成果能否巩固与社会能否稳定的程度。在十八大报告中,对于收入分配改革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甚至明确提出了激动人心的到2020年人均收入翻番的目标。而且,国务院曾期望于2012年年底推出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可复杂而严酷的现实使得这一改革再次延期。所以我们显然不能指望积累时间长、关系复杂的严峻问题,会在一个改革方案中得到快速、有效而彻底的解决(据说国家发改委从2004年起就一直准备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就我所了解到的情况而言,人们对收入分配改革的分析,主要是现象分析与对策探讨,一些基础性的和深层次的问题可能被回避了或忽视了,以致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在系统性方面事实上存在若干缺陷。概括地说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策缺乏理论支持,理论与政策之间的系统性不强。二是对于现有的或过去的政策的积极作用分析不充分,使得收入分配政策之间缺乏过程系统性与连续性。三是对于收入的各种形态之间的关系重视不够,收入形态的系统性考虑不足。如果继续这种局面,收入分配研究恐怕难对分配改革有什么实质性贡献。因此,必须对这些缺陷予以纠正或弥补。

一、要从系统角度思考探索收入分配改革问题

收入的创造和财富的增长(不考虑环境代价)是一条总体向上的曲线,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演变可能也存在一条倒U曲线。在生产力不发达,收入低的时期,“不患寡而患不均”,平均分配因为必要而比较容易推行,但收入分配的敏感性与复杂性会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而不断增强。尽管目前对于收入分配差距状况的评价有多个标准与结论,但人们都不会否认三点。一是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已经相当普遍和严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不同岗位和职级之间,都不同程度地上演收入分配的“马太效应”。无论是说分配不公还是收入差距过大,都说明我国出现了弱势群体的扩大及其利益保障更加弱化的趋势,各种形态的不平等趋势难以遏阻,这是我国日益严重和深藏隐患的重大问题。二是收入分配上的差距的严重性,已经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日益严重的影响和威胁,这一问题的发展和近乎束手无策的治理,会在相当程度上抵消经济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还会导致财富的巨大浪费或流失和社会的整体繁荣与持续发展,有的社会调查称,民众对收入分配上的不满排在了前列,经济问题解决不好演化成为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是具有内在联系的。三是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各种政策对策都没有取得良好成效,也就是说,问题严重性与解决问题艰难性并存。由于分配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是抑制强势团体和“照顾”弱势群体,因而越是改革,则强势团体的力量越是强大,财富就越是向少数人和团体集中(在一般意义上可由基尼系数显示和说明)。这是一个必须重视并切实处理好这个重大问题。否则,完全可以说,分配上的问题可能比发展方式上的问题更加严重地成为经济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与风险。

经济增长的贡献证明了分配体制的合理性。我国收入分配上的问题日益突出,究竟是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与艰难性使得问题难以解决,还是我们对问题的认识与方法的存在不足?我认为,我国的分配问题已经再也不能再是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了。越是关系复杂和影响重大的问题,越是需要注重从系统角度解决。但从系统的角度进行问题、原因、目标和对策等方面的分析是一篇大文章。也就是说,我国的收入分配问题显然也是这样。对于分配上出现的各种问题,一方面要重视相互的关联性,另一方面要分析相互之间的因果性。从关联性上说,收入分配上的各种问题是由经济制度与文化等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的结果,比如,效率与公平实际上是一个包括经济、制度和伦理的概念,初次分配要与通过税收等手段的再分配和通过捐赠等手段的第三次分配结合起来,才能相互协调与促进。但我国在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上的改革,与初次分配的改革相比是很不到位,也很不协调的。从因果性上说,收入分配的各种问题都是由理论、体制、机制和和政策等因素依次作用的产物。

由于收入分配上存在的普遍而严重的问题,人们对收入分析侧重于现象分析,对于改革的体制机制方面大多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也许不言而喻的是收入分配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不合理,原因是众所周知的,只要探讨对策就足够了。其实,综合起来分析,收入分配不合理是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相联系的。我们知道,收入分配首先是一种激励机制,无论是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还是劳动者积极性的调动,分配机制都是主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如果收入分配体制不合理,那么,这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为什么会产生正能量,能够激励各种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与供给增加,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或者说是在收入分配出现较为严重的不合理以来(这个时间不好确定),难道我国的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收入分配是否合理没有关系,或者相关性很低?这样的解释显然是在逻辑上难以成立的。符合逻辑,也符合实际的解释是,迄今为止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具有巨大而持久的积极作用。也就是说,从经济增长的角度来说,收入分配机制是以效率为主要目标的。我们说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出现问题,主要的方面并不是说它不利于经济发展,而是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公平。这就出现我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合理性、科学性与有效性评价的经济标准与社会标准的某种矛盾。如果不进行这样的区分,简单地对收入分配的体制机制进行评价,就可能把积极因素与不积极因素相混淆,进而导致收入分配改革的关系与秩序上的茫然与错乱。从经济标准角度评价收入分配体制机制的优劣,主要看它对生产要素优化配置能力是否弱化或退化。而这种功能的评价则是通过经济发展的速度与可持续性来进行的。因此,从经济功能角度来说,现行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基本上仍然是有效的,从而要坚持,但如果不与时俱进,把有活力的机制搞僵化,也就会积累问题,因而也要改革。主要问题是社会角度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要跟上,与之匹配和协调。2011年底,全国政协收入分配调研组来湖南组织专家座谈时时,我明确提出现行收入分配体制机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应当是或者曾经是相当好的,否则我们无法解释在这种收入分配体制机制下出现的多年的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事实及其原因,因而需要认真总结。这一观点,引起调研组领导极大兴趣,因为他们所到之处听到的,平时所看到的,基本上是对现行收入分配体制机制的批评与否定。并认为这是收入分配研究中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因此,我们首先要对现行收入分配体制机制进行科学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而且必须承认和深刻把握它的合理因素与积极作用。只有这样,改革创新才有基础和依据,政策才有连续性。

分配方面的问题只是整体体制机制问题的一个方面。其实,由于我国实施了不平衡的发展战略,必然出现不平衡的收入分配,坚持走市场化道路,生产上的集中与分配上的集中也往往加速发展。因此,收入分配问题只是整体宏观体制机制的一种表现。比如:由于我国实际上走的是政府主导与政府推动的发展方式,当然政府会拥有更多师大的收入分配控制权,并随着政府级别提高而增强;由于重要的国有企业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与使命,垄断行业收入也获得了相应的特权;由于城市化进程必须加快和拥有更强的发言权与发展权,当然就拥有了更强的收入获得与支配权。因此,如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权力与职能没有从制度上发生相应的变化,指望作为结果表现形态的收入分配出现与此不一样的大变化,或指望局部优化,在逻辑上是难以行得通的。无论收入分配的问题有严重,也不能指望主观理想的状态会在短时期就被改革和创新出来。我认为这是不现实的,知其不可而之这,则是风险巨大和隐患无穷的。因此,尽管收入分配体制是整个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具有先行功能和独立性的部分,收入分配的合理化改革不会出现先行性,也没有自身的合理性。由于体制是机制发生与变化的基础,因此,收入分配上的问题主要是作为评价、衡量和引导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在性质上是一种跟随性或跟进性改革。因此,对收入分配体制与整个经济体制的适应性作出科学系统的评价之后,才能确定收入分配现状的合理性和改革的方向与目标,如果因为问题严重而将其作为改革重点,这是治标与镇痛之举。从改善和保障民生角度考虑收入分配问题的改革,只是说明问题的重要与严重。

二、收入分配的理论支持与创新

分配的机制是整体经济体制结构与运行的重要内容。从分配体现与理论方面来看,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按劳分配阶段,这种分配方式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运行和坚持的。但由于按劳分配需要许多条件,这些条件的具备或形成相当困难,因此,按劳分配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平均主义性质与色彩。二是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在改革开放的市场化进程中出现和推进的,具有明显的探索与过渡性质与特点。三是按劳分配主为,其他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阶段,这种分配方式与市场经济相吻合,这个阶段尽管仍然强调按劳分配为主,实际上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与内涵统一。每个阶段都是对分配的改革,都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的潮流的变化。从理论与实践的相关性上看收入分配理论创新与政策措施创新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现阶段,收入分配也许比收入创造更受关注,也更需关注。

理论上的滞后导致了分配政策上的理论基础不强和系统性不足。改革需要理论创新的支持与互动。改革推动理论创新,理论创新促进改革实践。甚至可以说,我国经济理论的发展创新,也许分配方面的内容最为缺乏或落后。我们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却没有相应的分配理论。现在的分配理论是西方经济学分配理论的照搬,没有自己的创新。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但相应的基本收入分配制度并不能充分体现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我认为,尽管有的改革需要在实践上率先探索和突破,但对于收入分配关系的现状及其合理化改革来说,科学的理论是建立科学政策的基础。我国和收入分配改革一直是也收入分配理论改革创新相联系的。其实,在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进程中,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理论创新,无论这种创新是否彻底和成功,但至少为相应的制度与政策创新提供了理论支持。然而,这次分配改革,显然是理论创新上受到了冷落,或者是面临理论创新上的无耐窘境。我看不出这次收入分配改革有什么新的理论支持。现在,人们也许是因为问题的普遍、严重与持续,急于解决问题的焦虑盖住了科学思考问题的理性,热衷于各种各样的对策措施的探讨和创新。可实际结果一直是隔靴搔痒和收效甚微。为什么?重政策措施研究,轻理论创新的现象是重要原因。如果理论来于实践并指导实践是正确的,那么,我国现在的分配状况也可以归结于理论的产物。相应地,解铃还需系铃人,从理论的角度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当然也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

对劳动的地位、作用与贡献要有新的评价。在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中,将提高劳动收入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放在了突出位置。目标对于一般的劳动者或工薪阶层来说,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劳动,提高劳动收入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也就是让更多的劳动者所得在整个收入分配中占有更大比重。因此,对于劳动要素以外的其它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我们提倡“四个尊重”(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强调说: “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其实各种尊重讲的都是对各种形态的劳动的尊重。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普通劳动的重视太过于体现经济效率,而忽视它的社会与文化效益,普通劳动力的供给几乎“无限大”,普通劳动者的收入自然就十分廉价。这就是收入分配上最没有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表现。这个只有通过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制度才能加以调整和规范。然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收入分配的基本理论的缺乏。比如,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这实际上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而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是生产要素价值论。坚持这种理论,提高劳动收入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就面临理论困境。因此,在收入分配的理论创新上,必须对劳动价值论的现代意义进行新的分析和理解。如果缺乏坚实的理论支撑,提高劳动收入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广大劳动群体在财富占有中的比重等方面的改革政策与措施,就可能是一种应时之举。只有从价值创造的层次上解决了劳动和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才能在分配层次和分配环节解决劳动和劳动者的主体性问题。我国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不具有内在联系,这显然是逻辑上说不能的。必须建立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相统一的劳动价值论。只有这样才能在理论上说明劳动是价值的来源,劳动者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主体,从而也必须是分配与分享主体。

三、要重视收入分配的三大主体与两种形态

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对策,有许多主张,见仁见智。我认为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关于三大主体,主要是收入分配政策措施系统中,要深入研究和科学调整政府、企业与劳动力之间的关系。

第一是在效率与公平的追求方式与责任主体上缺乏配套性和互动性。效率不仅是相对于公平而言的,而且只是在公平的前提下,才可能形成效率的长效机制。但效率与公平的主体及其追求目标都各不相同又紧密联系,往往会形成矛盾关系。在制度健全的基础上,作为企业主体才会是真正的相互平等的企业,企业的效率是公平的效率。作为政府主体,则通过公平来谋取求宏观与持久的效率。然而,改革发展进程中,一方面是制度体系的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政府主体的职能未能准确定位并严格规范行为,为了快速发展而共同追求速度与效率。导致了企业与政府的激励相同,作为具有经济人特征的政府,追求一种需要以速度为基础的政治效率,弱化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衡力量。也模糊了主要主体的职责与行为。一般来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企业行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比较明确和规范,而政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则比较软化。这样就形成了收入分配关系中权责利主体之间的各种不对称与不平衡,进而导致收入分配的结果不合理。

第二是国有财富的决策主体与使用主体缺乏科学规范的制度机制保障。这里主要是政府改革。一是要改革财政收入分配。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认为,最需要也最能够体现公有制的公有制性质与职能的载体是国家财政,而不是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等。财政收入的使用要有真正体现公有制国家性质与职能的科学规范的预算机制。对于财政支出的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社会价值和民本价值,轰动效应与长期效益的综合评价。对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无论我们怎样说它们是国有的,但从财富分配的角度来说,而不是从控制国民经济的角度来说,只有税收是由代表和体现国民利益或人民利益的主体政府来征收和支配的。税收制度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是少征税,而是税收形成的财政转移支付,这种转移支付不应当称为救济,而是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进行的优化分配。对于国有垄断行业的收入过高的问题,也是政府一手造成的。这不是主张追究责任,而是说明问题已经到了有条件解决的时候了,各种“老虎屁股摸不得”的环境已经大大改变。对于政府来说,收入分配体制机制改革的扩大与深化,并不是要求限制或削弱政府财力分配的权力,而是要规范权力和增加透明度。二是要求政府对企业分配制度进行科学系统的规范和监督。企业的收入完全由企业根本一般生产要素的供求关系来确定劳动者报酬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科学的,更是不体现社会主义制度性质的,当然也是以人为本的文明发展科学发展不相适应。三是要政府为广大劳动者增加就业,提高就业技能,发送就业环境,更新就业观念,拓宽就业领域,创新和丰富就业方式等等,是改善收入分配的重要途径。与此相对应的是教育公平,以从根本上培养和强化劳动主体的就业公平的意识与能力。

其次,关于分配的两种形态,即要把收入分配与财富分配,增量分配与存量分配起来。收入分配是社会财富分配的一个方面,也只是一种机制。因此,不仅要将收入分配与财富分配相结合,而且,要确定两者各自的改革,内容、目标与方法。在我看来,收入分配是一种以增量为对象的分配,而财富分配则是以存量为对象的分配。对于中产阶层的培养与建设,仅有收入分配改革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财富分配与其对应和互动。我们所说的贫富差距,有收入分配的原因,更有财富分配的原因。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如果机制设计不科学合理,作为存量形态的财富也可能被当作增量形态的分配对象,通过收入分配而受到损害。我们无法了解财富占有的差距,有多少是由于收入分配导致,有多少是由于财富分配形成的。经济活动领域的收入分配是一种价格机制,收入在各种生产要素之间进行分配,就是根据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行的回报,所以,收入分配改革也要置于整体价格的改革之中。对于财富的分配要更加重视。收入分配合理,当收入成为财富时,如果财富分配面临困惑,也会造成新的不公与风险。比如,垄断性国有企业中的管理层报酬,是否有或者有多少属于对国家财富的侵权性分配?腐败方式形成的各种建设成本虚高导致的国家财富分配。某些权力因素导致的资本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导致的财富重新分配。这些都是财富分配中的“黑洞”。这些对于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与财富分配都影响重大而复杂。甚至可以说,这种复杂关系的固化,会成为“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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