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罗燕
观点VIEWS圆桌
城管的“是与非”
Argument
主持人罗燕
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隋牧青 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夏学銮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近日,“城管”再次成为社会热点。延安城管跳踩商户的事件尚未平息,武汉又现城管“白天执法,晚上摆摊”。武汉市洪山区城管局称摆摊为体验式执法。
6月16日,北京城管队协管保安员在执法中被多名商贩围殴。6月17日,湖南邵阳城管被曝暴力砸小店。6月18日,有视频曝光四川资阳城管打断村民肋骨……
城管组织成立十多年来,经历了从“城管办”到“城管局”的变迁,但城管与被执法对象的冲突一直存在。城管执行着维护城市秩序的任务,为何带来千夫所指的效果?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本期圆桌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探讨。
任何社会都需要秩序,秩序是第一位的,没有秩序,人民的生活就没有依托。但是如何获得秩序,有不同的途径。第一种途径是,压迫与统治,用暴力方式获得秩序。封建社会便是通过统治获得秩序的。第二种途径是科学管理,用法治的方式获得秩序,这也是近代社会所推崇的。第三种是通过服务获得秩序,以服务为导向,这需要进行建设性的建构。
城管的建立包含了统治思维,这个机构在运行中的暴力执法是难以避免的。其实城管部门也进行了很多努力,比如招收女性城管,推行温柔执法,但城管的性质决定了他们很难改善。
城管的存在不具有合法性,这是一个制度设计上的错误。城市秩序不应该通过城管执法获得。
商贩经营不守法,但他们当中很多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应得到更多的救助,而不是压迫。城管破坏了政府形象,离间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现在城管已经变成恶魔的形象,人们都同情被城管执法的人,同时把这个责任归到政府。
服务型的政府,是进行引导而不是控制。控制只能使问题越来越多,而引导会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那些占道经营、合法性不足的经营等行为是控制不住的,要加以引导。
城管成立以来,没有使社会秩序变得更好,反而引起了很多冲突。是时候对城管进行反思了。这个机构成立之初,是为了维护城市的秩序,但现在已经成了社会的毒瘤,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而且庞大的队伍也增加了行政成本,应该加以纠正。期待城管柔性执法,进行自身改良是不可能的,这是一个没必要存在的机构,应该取缔。
很多地方的城管组织是伴随着征地拆迁、市容门面工程而来的,开始属于事业单位,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各地城管局大量聘用协管人员,就是“临时工”。这些人主要靠罚款养活。正式的城管有编制,收入有保障,但协管的创收与福利相关。
城管制度是地方创收冲动、懒政思维与门面工程结合产生的一种畸形城市管理制度,强拆权、扣押权是强制执行财产权,将这样的权力赋予城管,对公民财产构成极大威胁,同时为城管滥权枉法进行了制度背书。这些权力的赋予往往是通过一些地方条例实现的,违宪、违反上位法的嫌疑很大。
一直以来,国人对城管制度及其现实运行,批评严峻。众口滔滔,乃法律意义上的主权者在拷问公权的目的、立法的本源。法律的基础和目的是公众的福祉。为了维护市容而设置的城管制度,以较小权重的市容维护为目标,而严重侵扰和伤害更重要的、基础性的人权——底层弱势群体的生计、就业机会,其行政目标界定的伦理正当性阙如。各地人大立法赋予城管的行政强制权,更直接与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发生冲突,违背了现代法律关于法律保留、司法控制的基本原则。
如果城管能够完全按照管理条例做,问题也不会那么严重。但实际上,很多城管协管突破了城管条例,完全是土匪式的执法。他们以为自己是在执法,其实是在犯法。
城管的身份是管理者,追求秩序是他们的任务。他们与管理对象之间有利害关系,容易发生矛盾。有些城管素质不高,野蛮执法。而城管的执法对象,小商贩等通常也是文化程度不高的,这样双方的矛盾有可能尖锐化。
在现实中,不仅有城管对商贩使用暴力,也有小商贩追打城管。如何构建和谐的城市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有人提出取缔城管,城管所承担的工作可以分给警察、社区管理人员、环卫工人等,我也同意这种一刀式的解决方法。但我国城管存在的时间已经很长了,要取缔也不那么容易。当然,不管如何解决,维持现在的状况是不行的。
城管亟需整队。现在各地城管队伍中什么人都有,有些人本来就素质很低,穿上城管制服就自我膨胀了,只会耀武扬威,都忘记自己是谁了。所以要净化城管队伍,不合格的必须清除。
城管不但代表着城市的形象,也影响着政府形象,必须提高素质。所有的城管都必须进行第二次培训,学习怎样为公众服务,怎样提高服务质量。对于粗暴执法,越权越位的城管要严惩,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管机构要建立合理监督考核机制,要有明确的评价标准。老百姓的满意度要纳入评价体系。罚款和城管的绩效一定不能挂钩,否则矛盾会越来越深。
在执法过程中,城管要有更多的同理心,能够设身处地地为小摊贩等着想,为他们解决问题,建立良好的关系,这样民众才会真正接受城管。
□ 编辑 罗燕□ 美编 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