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 冉 中原工学院
“部分发运”是UCP600中出现的一个新术语。UCP600第31条规定:即使在同种运输方式下,只要使用不止一件运输工具,即被确认为部分发运。实际上,该规定与UCP500关于分批装运的内容是一致的,只是更加明确了“货装多个运输工具即构成部分发运,与运输方式或运输时间是否相同无关”这一原则。本文结合外贸实践,并依据UCP600的相关规定,对外贸业务中货物部分发运时的单据缮制和提交予以探讨。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发运日期的确定关系到出口商交单期和汇票到期日的计算。
案例一:假设某公司按信用证要求从欧洲港口装运,货物数量为20公吨。提单显示10公吨货物于2012年8月15日在都柏林装上A船,另外10公吨于8月20日在鹿特丹装上A船。那么该现象属于部分发运吗?发运日期该如何确立?及与之相关的交单期和汇票到期日如何计算?成为本案例中出口商必须解决的问题。
根据UCP600的规定,由于货物装于同一船只,可以明确该现象不属于部分发运,但出现一份信用证下产生多个发运日期的问题。按照UCP600“同一信用证下,若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的规定,出口商应把最后一个提单日确定为发运日期,从而正确计算交单期和汇票到期日。
首先来看交单期,交单期是信用证下出口商(受益人)向相关银行提交全套单据的期限,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示,按照UCP600,通常默认为货物发运以后21天。因此,该情况下发运日期是出口商交单期的起算日,即上述案例中最晚一个发运日即提单日期2012年8月20日为交单期的起算日。实务中出口商应掌握该项规则,正确计算交单期,拒绝开证行的不合理拒付。
其次,发运日期有时关系到外贸实务中远期汇票到期日的确定问题。对于提单日后定期的远期汇票,例如票期栏填写“50 days af ter B/L date”,其发运日就是提单日,即该汇票票期的起算日。具体到上述案例中,信用证下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即2012年8月20日货物在鹿特丹装上A船的日期被视为汇票票期的起算日。对于出口商来说,以2012年8月20日起算,如汇票票期栏填写“50 days af ter B/L date”,那么之后的第50天即为到期日,应在到期日当天持汇票提示付款。如果将案例中的第一个发运日8月15日错误理解为提单日,计算出来的到期日将早于正确的到期日,于该日提示付款不仅得不到付款人的偿付,还需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此外,由于按照最后一个发运日计算出来的汇票到期日较晚,所以出口商需考虑收汇的时间问题,以防对企业资金流转产生不利影响。
部分发运下,由于货物分多批运输,所以出口商缮制和提交的运输单据应与货物批次相对应,按照UCP600和ISBP的要求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以免影响顺利收汇。
案例二:某出口公司按信用证条款规定货物总金额是USD 100000,货物数量 20MTS,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溢短装,货物从上海起运,卸货港是伦敦。假设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于同日分两艘船发货,第1艘船装15公吨货物,另一艘船装5公吨货物,如上所述已构成分批装运,那么应如何缮制和提交单据呢?
实际业务中,运输单据应该是与货物批次紧密对应的单据。根据该案例的描述,提单等运输单据的货物数量、金额应该与货物的批次对应,即开立两套提单,货物数量分别为15公吨和5公吨,在信用证下提交两套提单。不过,出口商应注意的是,外贸实务中提单上货物数量栏目通常填写的是毛重,一般用公斤表示且要取整数,例如中远所出具的提单。所以出口商在填写提单货物数量栏目时应把公吨换算成千克后再填写,即第一套提单“货物数量”栏目填写“15000KGS”,第二套提单填写“5000KGS”。
“部分发运”下发票货物描述栏目的缮制,是外贸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国际商会曾收到如下案例(R472)。
案例三:国家I的C银行开立了以A银行为议付行的即期信用证。在45A栏中规定了货物描述为“5000 MT(加减 5%)……”,允许分批装运。A银行议付单据后向I国C银行提交的其中一张发票首先引述信用证规定的数量:“5000 MT(加减 5%)...”,然后再显示实际装运的数量“4787.650 MT”(与提单中的表示完全一样),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国际商会在回复意见中对该质疑做出了分析并给出结论:从提供的信息来看,发票显示了信用证里提到的关于商品数量的描述,还显示了装运货物的实际数量,与提单上的数量相符。这样的发票不构成不符。
实际上,部分发运下发票货物数量栏的缮制,ISBP681已明确指出,“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描述,然后注明实际装运货物的发票也可以接受”。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允许货物分批装运,所以出口商出具的发票套数应与货物批次对应。出口商开立的其中一套发票显示装运数量为4787.650 MT,反映了本批次实际装运的货物,与ISBP的规定一致,因此不构成不符。事实上,外贸实务中发票是实际出运货物的清单,其填写是否合理应基于单据自身的功能以及实际业务中的需要。部分发运下货物装于多个运输工具,而海关是以每一运输工具为单位,“单货”相符才可以顺利通关的。所以发票显示每批货物实际装运情况,是更加契合贸易实践操作习惯的缮制方法。
实务中信用证下有时要求受益人提交原产地证书。目前我国主要使用一般原产地证书、普惠制产地证和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等。在部分发运的条件下,涉及到原产地证书如何缮制的问题。
案例四:假设某公司装货港为智利港口;进口港为MAWEI,CHINA(中国马尾),400公吨容奇;付款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可分批装运、可转运;原产地证书要求显示发票号码、日期、价值、卸货港;提单显示卸货港为中国马尾港以外的港口可接受,送货港和目的港显示中国马尾可接受等。合同签订后,400公吨鱼粉分三批 (100MT、100MT、200MT)如期装运至马尾港。但银行电传通知的不符点包括出口方提供的原产地证书只有1份,且只有一个发票号。
应该说,上述案例中银行的拒付行为是正确的。按照ISBP681第198条的规定,原产地证书必须在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我国《海关法》也做出了类似规定,即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用于同一批次进口货物。这表明,部分发运下,一套提单、一套发票即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因此,上述案例中应出具三份原产地证书,第1份证书的第9栏“毛重及数量栏”填写“100MT”,第 10栏“发票编号”填写第一套发票编号DX02-002;第2份证书的第9栏“毛重及数量栏”填写“100MT”,第10栏“发票编号”填写第二套发票编号DX02-003;第3份证书的第9栏“毛重及数量栏”填写“200MT”,第 10栏“发票编号”填写第三套发票编号DX02-004。
不难理解,部分发运下原产地证书的缮制和提交是由该证书在实务中的作用决定的。出口商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作为清关文件,主要在于供货物在进口国报关,供进口国海关识别货物原产地,审核是否存在倾销。实践业务中部分发运下,每批次运输工具到达进口国海关口岸的时间、运输货物的种类、数量及价格,甚至是每批次运载货物的原产国都有可能不同,而实践中货物是以运输工具为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所以原产地证书只能与每批次货物的信息对应,才能与进口国海关对货物的检查程序相匹配,才有利于货物在进口国海关口岸顺利放行。
实践中,部分发运下,我国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商时由于是对方填制该证书,所以要通过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来要求原产地证书相关栏目的填制,一方面有利于对方顺利到银行交单结汇,另一方面有利于进口货物顺利通过我国海关检查。
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不同运输工具、不同航次、不同提运单”均应分单填报,很容易可以得出:在部分发运下,每一批货物应分别填制一张报关单,用来申报各批货物的数量、重量、金额等信息。只填写一张报关单等没有分单填报,或是分单填报内容与其所对应批次货物信息不一致,或与海关填报要求不一致的做法都是错误的,都是不能顺利通关的。
案例五:假设某公司按信用证条款规定,货物从纽约起运,卸货港是我国上海,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溢短装。假设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于同日分两艘船发货,第1艘船装15公吨货物,另一艘船装5公吨货物。那么进口货物收货人应怎样填制报关单向我国口岸海关申报呢?
该案例中合同项下的两批货物应分别填写两张报关单报关,就两批货物的具体信息分别向海关申报,即:一张报关单“数量及单位”栏应与第一批货物数量一致,如对应上例中15公吨,“提运单号”栏填写表示第一批货物的提单编号;另一张报关单“数量及单位”栏与第二批货物数量一致,如对应上例中5公吨,“提运单号”栏填写表示第二批货物对应的提单编号。但是,实际填报报关单“数量及单位”栏时出口商应特别注意,上例中的15公吨、5公吨不能直接填写,因为该栏目应填写海关法定计量单位,而公吨不属于海关的法定计量单位。按照要求,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填在该栏目下的第一行,如果成交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实际成交数量及单位写在该栏目下的第二行。综合上述要求,本例中一张报关单“数量及单位”栏分两行填写“15000千克/15公吨”;第二张报关单“数量及单位”栏分两行填写“5000千克/5公吨”。同理,报关单上毛重、净重、单价、总价等栏目也应分别对应两批货物分别填报。
与部分发运下原产地证书缮制要求的出发点类似,我国《海关法》对报关单的上述填制规范也是与货物通关的具体程序统一的。即:首先是运输工具进境申报,而后是其装载的货物申报,由于受航线及港口拥堵的影响,部分发运下不同运输工具到达海关口岸的时间可能前后略有不同,因此各批货物分别申报减少了各批货物之间互相牵制,先到的货物先申报,海关先受理,不仅节省了货物的通关时间,也避免了因为一批货物信息填报错误而导致整单货物不能通关的麻烦。实际上,我国关于报关单的填制要求也体现了与ISBP关于部分发运下运单、发票、原产地证书等商业单据缮制规定的一致性,更有利于实务操作的统一。
综上所述,部分发运情况下与各批货物数量指向性较强的运输单据、发票、原产地证书等单据相关栏目的缮制较易出现错误,在实务中一方面关系到受益人是否能够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另一方面也关系到货物是否能够顺利通关;报关单由于与银行付款关系不密切,所以其在部分发运情况下的填制与提交要求常易被进出口商忽略,但其涉及到货物是否能够顺利通关,所以应引起进出口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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