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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及时申报,海关总署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制定了有关滞报金征收办法。征收滞报金是海关行政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及时履行申报义务。滞报金是海关征收的所有税费中比较常见和比较重要的一种费用,但是进出口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此却知之甚少,一旦遇到征收滞报金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计算,更不知道应该缴纳多少。所以,彻底了解滞报金的管理规定对提高企业通关速度,减少企业与海关的争议以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都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由海关征收滞报金。”上述海关法条文只是对于征收滞报金的一个原则性规定,海关总署为了在征收滞报金时便于操作,特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即海关总署第128号令,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
海关总署令第128号是于2005年3月3日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并且至今有效的海关规章。根据该规章的规定,海关在具体的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按照下列方法操作:
如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征收,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即申报日期)为截止日。进口货物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笔者将详细阐述在实际操作中海关对于滞报金的计算技巧和计算方法的变更,因为在2011年及以前海关在实际操作时对于滞报金的计算是采用老的计算方法,而从2012年至今海关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滞报金的计算是采用新的计算方法。对于这一细节的变化,海关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及强调,也并没有涉及到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修订,只是在《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12年版)中涉及到了这一细节的变更。既然这是海关系统指导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权威教材,它的修订则意味着滞报金计算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并且在我国全关境内通用,在此提醒相关进出口业务人士对此予以关注,以避免发生影响外贸进出口的情事发生。
对于此次滞报金计算方法的变更,应当特别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2011年及以前,海关在具体计算滞报金时,是按照“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在2011年以后,海关在具体计算滞报金时,是按照“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分析上述两种计算滞报金的操作方法,我们不难发现,在2011年及以前,海关在具体计算滞报金时,如果计征起始日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都要顺延到“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者“休息日”之后的第一工作日。在2011年以后,海关在具体计算滞报金时,如果计征起始日仅仅遇到“法定节假日”(不包括休息日)才要顺延到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请注意,如果计征起始日遇到“休息日”则不再顺延到休息日之后的第一工作日。
为什么海关总署对于滞报金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呢?这主要缘于我国海关对于法定节假日的理解。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以及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规定: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该项规定,我国海关对于全体公民放假节日的理解是只包括法定节假日的当天,不含调休日。有鉴于此,我国海关对于滞报期间即滞报天数产生了两种算法,所以滞报金的实际计算方法就发生了一些变更,我们在此试举例说明。
(一)如果计征起始日遇到的是休息日而不是法定节假日,滞报期间的计算方法就会产生不同结果
实例一: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4月1日申报进境,收货人于4月16日(星期日)向海关申报,当天被海关接受。
2011年以后的计算方法是: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当日不计算在内,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二天开始算,具体计算时,将4月1日直接再加上14天,即4月15日(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第14日),它是按期申报的截止日,而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是第二天,即4月16日,该4月16日是星期日,如果计征起始日仅仅遇到法定节假日(不包括休息日)才要顺延到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请注意,如果计征起始日遇到休息日则不再顺延到休息日之后的第一工作日。所以滞报期间是1天,即产生滞报。
(二)如果计征起始日遇到的是法定节假日而不是休息日,滞报期间的计算方法也会产生不同结果
实例二: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于9月16日申报进境,进出口货物收货人于10月10向海关申报,海关于当天接受申报。10月1日至10月7日国庆节放假,10月8日正常上班。
2011年以后的计算方法是: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当日不计算在内,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二天开始算,具体计算时,将9月16日直接再加上14天,即9月30日(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第14日),它是按期申报的截止日,而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是第二天,即10月1日,该10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如果计征起始日仅仅遇到法定节假日(不包括休息日)才要顺延到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请注意,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国庆节放假3天,即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这三天是法定节假日,从10月4日到10月7日均为调休日(休息日),如果计征起始日遇到休息日则不再顺延到休息日之后的第一工作日。所以滞报期间是7天。
(三)转关运输货物的过程中,滞报期间的计算方法也会产生不同结果,从而缴纳的滞报金金额也会不同
实例三:江西某企业CIF 12000美元进口料件,运输工具于9月16日申报进境,收货人于10月4日在上海浦江海关办理转关,货物于10月15日运抵南昌,收货人于11月1日(星期三)向南昌海关申报进口。(汇率:1美元=6元人民币)
2011年以后的计算方法是: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当日不计算在内,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二天开始算,具体计算时,将9月16日直接再加上14天,即9月30日(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第14日),它是按期申报的截止日,而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是第二天,即10月1日,该10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我国的十一长假一般是从10月1日到10月7日,包括调休日),如果计征起始日遇到法定节假日,要顺延到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工作日。在此实例中,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工作日应该是10月4日(因为法定节假日不包括调休日),所以滞报期间是1天,即产生滞报。征收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12000×6×0.5‰ ×1=36元(汇率:以1美元=6元人民币计算),因为根据海关总署第128号令之规定,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所以,36元人民币的滞纳金可以免交。
在转关运输阶段,10月15日直接再加上14天,即10月29日(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第14日),它是按期申报的截止日,而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是第二天,即10月30日(星期一),从10月30日到11月1日一共滞报三天。征收滞报金金额=12000×6×0.5‰ ×3=108(元)
在此有必要说明的是,进口直转转关货物的转关滞报金的计算分为转关环节和报关环节两个步骤。转关滞报金应该向进境地海关缴纳,报关滞报金应该向指运地海关缴纳,两种滞报金必须单独计算,不能合并计算,如上例所述,若合并计算会产生多缴滞报金的情况。
(四)在春节期间,由于放假时间较长等原因,外贸公司往往容易产生滞报的情况,滞报期间的计算方法也会产生不同结果
实例四:境内某公司从德国进口一批纺织机械。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于1月9日(星期一)申报进境,由于该公司春节放假至元宵节,故在元宵节后的第二天2月7日(星期二)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海关于当天接受申报。(注:根据国务院的节假日休假安排,1月22~28日放假,元宵节不是法定节假日)。
2011年以后的计算方法是: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当日不计算在内,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二天开始算,具体计算时,将1月9日直接再加上14天,即1月23日(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第14日),它是按期申报的截止日,而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是第二天,即1月24日,该1月24日是是正月初二(法定节假日),如果计征起始日仅仅遇到法定节假日(不包括休息日)才要顺延到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请注意,如果计征起始日遇到休息日则不再顺延到休息日之后的第一工作日。而1月25日是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所以滞报期间是 14天(1/25、1/26、1/27、1/28、1/29、1/30、1/31、2/1、2/2、2/3、2/4、2/5、2/6、2/7)。
(五)对于超期未报关海关拍卖的货物,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滞报期间的计算方法也会产生不同结果
案例五: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于4月15日申报进境,由于收货人和发货人发生贸易纠纷,未向海关申报,致使海关于8月1日将该货物交由拍卖行进行拍卖,在扣除拍卖费用及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注:根据国务院的节假日休假安排,4月29~5月1日放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2011年以后的计算方法是: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当日不计算在内,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二天开始算,具体计算时,将4月15日直接再加上14天,即4月29日(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第14日),它是按期申报的截止日,而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是第二天,即4月30日,该4月30日是调休日(休息日),如果计征起始日仅仅遇到法定节假日(不包括休息日)才要顺延到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此该批货物滞报金征收的截止日是7月15日。所以滞报期间是77天,即滞报天数=1天(4月)+31天(5月)+30(6月)天+15天(7月)。
在本实例中,我们还可以将此案例进行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如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分别于4月16日、4月17日申报进境,由于未向海关申报致使海关于8月1日将该货物交由拍卖行进行拍卖的话。若运输工具于4月16日申报进境的,则滞报天数=30天(5月)+30天(6月)+16天(7月)=76天。此种情况是因为计征起始日是5月1日(法定节假日),所以计征起始日需要顺延至第一工作日5月2日。若运输工具于4月17日申报进境的,则滞报天数=30天(5月)+30天(6月)+17天(7月)=77天。此种情况是因为计征起始日是5月2日(工作日),计征起始日不需要顺延,即从5月2日开始计入滞报期间。
为了防止滞报金的产生,避免给进出口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进出口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在平时工作中应该注意下列事项。
第一,了解不同货物的申报期限,如邮运进口货物、转关运输货物等,请查阅海关总署第128号令。
第二,在报关前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领取得进口货物所需的相关单证,包括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征免税证明、进口付汇核销单等单证,这些单证都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才能拿到。
第三,如果申报进口的货物是列入《法检目录》的“法检”货物,通关前必须取得相关的检疫审批证明或证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隔离场使用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向农业部申领;各种原产地证书、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装运前检验证书应向出口国的有关机构申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应向国家认监委申领。这些单据都需要提前办理,否则报检不能通过将得不到通关单,势必会产生滞报。
第四,海关在审核合同和发票时,重点审核的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计价货币、货物的单价、总成交金额、交货条件、货款支付方式、交货时间。海关在审核提单时,重点审核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体积栏目,海关还注意审核海运提单数据与电子舱单数据的一致性。装箱单审核要点包括装箱单的号码、日期和货物品名与发票上的是否完全相同。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该检查这些重要栏目,以避免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而引起滞报。
第五,报关单应该严格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和商业单证、货运单证、特殊单证填报,应注意报关单、商业单据、运输单据与关联单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征免”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进/出口口岸”、“进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提运单号”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另外,纸质报关单、商业单证、运输单证、担保申请书、情况说明等单证除了出证人签名盖章外,还需要申报单位和报关员盖章。
第六,应该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滞报的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配备合格的关务人员和后备支持人员;实行全员报关业务培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如工作说明、工作授权、内部监督等;建立海关申报的单证复核和交叉验证制度;如果由第三方向海关申报,需要准备委托书,与第三方应该有合同或者协议,明确信息和资料的真实申报权利和义务;报关后,应该将资料分发给如财务、关务、资料室等有关部门,使用后归档保存。
[1]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12[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
[2]国家质检总局报检员资格考试委员会.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12[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3]雷春.报关单证预审要点.中国海关[J].2006.12.
[4]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