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缺失问题

2013-03-23 11:27
关键词:责任信息企业

鄂 齐

(辽宁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较市场发展初期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证券市场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始终困扰、阻碍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例如,相当一部分中小上市公司上市前后业绩大变脸,上市前为求得上市而过度包装,披露虚假信息,上市后业绩便大幅度下滑,有的甚至困难重重,举步维艰。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问题,近几年已司空见惯,有增无减,严重丧失了企业应负有的社会责任。其后果往往造成企业上市后不久其股价便大幅下跌,不仅严重危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同时也损害了企业的品牌和信誉,给其自身带来信用风险,也给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巨大风险。因此,从深层次上分析和探讨我国中小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最大限度地化解和防范证券市场的风险,成为当务之急。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除以为股东赚取最大利益为自己的宗旨外,还应为增进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而尽最大努力,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1]简而言之,企业不仅要为自身谋利益,还应为社会做贡献。

近年来,广大中小企业群体成为政府及社会重点推进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单个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资金薄弱,其企业实力、社会影响及决策机制等方面因素,使得中小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愿不如大企业明显。但从整体上看,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涉及全社会各行各业。据2011年数据,中国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100万家(还不包括数量更多的个体工商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机会。此外,中国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中小企业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已经默默地承担着自身的社会责任。[2]

上市公司是指依法在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经过审批其股票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不同于其他企业,它主要是面向全社会来筹集资金,通过发行股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上市公司资本的社会性使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紧密相连。因此,上市公司的这种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决定了它必须较其他一般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1)分配利润,回馈投资者的责任。回报广大中小股东,对投资者负责,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尽可能地将大部分可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直接分配给中小股东,这是广大投资者最受欢迎的方式。

(2)真实披露信息的责任。上市公司必须要保证披露自身信息的充分透明,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做选择性披露,而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充分性。

(3)降低本企业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当本企业股价上涨的幅度远远超过股票内在投资价值时,上市公司负有向广大投资者提示风险的责任和义务;当本企业股价下跌的幅度远远低于股票内在投资价值时,上市公司还有回购股票、稳定股价的责任。[3]

那些能够在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中小企业,一般都是其所属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企业,对经济和社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所以决定了其更需要承担必要的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中小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完全可以成为企业发展的竞争优势,其重要性甚至不亚于研发能力或品牌价值。为了提升自身的社会责任竞争力,有实力、有长远眼光的企业就会不惜投入巨资,为企业、行业创造出更大的商业发展空间,也为环境和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二、中国中小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现状

近年来,我国中小上市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虽然有一些进步,但是其社会责任缺失状况仍然严重,存在诸多问题。尤其近一段时间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加大了扩容幅度,但一些中小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并未随之增强。其社会责任的缺失集中表现在信息披露方面,诸如,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在披露企业的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信息时存在虚假披露和选择性披露的问题,为粉饰业绩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报喜不报忧。许多中小上市公司几乎所有的信息披露都只对企业进行正面报导,在报告中重点描述企业获得的荣誉、奖励等,而关系到企业的负面信息及面临的风险,在报告中完全没有体现出来。信息披露报告成了企业的一种宣传手段,丧失了报告的实质意义。

(2)虚假披露不实信息。虚假信息披露存在多种形式:某些中小上市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会计信息中编造虚假利润,高估赢利预测;某些中小上市公司在其经营信息中作出严重失实的或错误性的虚假陈述;也有某些中小上市公司涉嫌与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串通”、“合谋”,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或误导性陈述,致使广大中小投资人由于误读这些虚假信息产生错误投资判断而损失惨重。

(3)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按照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一般每年披露年报、中报和季报,但许多中小上市公司对于公司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如整体上市、公司并购、财务业绩预增或预亏、高比例送转等重大信息在上市公司正式公告前提前泄露明显,使得具有信息优势的机构在投资决策上处于明显优势地位。另一方面,信息披露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情况也相当严重,如重大的关联交易不能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合同及执行、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情况等重要信息披露不足,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行为时有发生。

(4)中介机构丧失诚信,与上市公司恶意串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其作用举足轻重。然而一些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结成利益关系,串通一气,虚构会计信息,愚弄社会公众,坑害消费者,形成共同侵权。这势必会从根本上动摇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

三、中国中小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缺失问题成因

(1)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尽管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但受自身条件限制,中小企业缺乏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和履行却是不争的事实。许多中小上市公司不愿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更未将企业社会责任看做企业经营的一部分而积极主动去履行及应对。个别企业还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当成社会强加给企业的一种负担。在发达国家,中小上市公司注重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因而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注重社会监督。而在我国,中小上市公司很少有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部门,企业更多关注生存与发展,更多重视经济及法律责任,而不能兼顾经济、社会、环境、公益及道德等社会责任,因而导致产品质量、诚信、环境污染等问题频出。

(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尽管国家出台了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尚无一部法律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出具体的规范及执行标准,也无清晰的法律框架来约束企业在哪些方面应该和如何履行社会责任,以至于实施社会责任无法律依据,给具体实施造成很大障碍。

(3)中小投资者及消费者无力维权且维权成本过高。在经济发展中,单纯依靠企业的自觉性及政府的监督很难使企业主动、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而从下而上的社会责任需求才能真正引发企业的社会责任供给,使之走上良好的发展轨道。而目前在我国,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及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即使注意到了自身权益的保护,往往也无力通过合法手段去维护自身的权利,也因维权成本太高导致利益受到侵害。[4]

(4)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不力。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体系不健全使得中小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难以得到有效监管。主要表现为:其一,监管缺乏效率,使得虚假披露得不到及时约束。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载体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审查,因证监会受制于人力和物力等诸因,导致效率不高。尤其对定期报告的审查,很难在相对集中的几天内及时发现问题。导致一些中小上市公司利用监管的漏洞,披露虚假不实信息,粉饰业绩,致使投资者陷入投资误区。其二,监管缺乏力度。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较低的违法违规成本,很难使投资者的民事权益得到保护。其三,监管设计不合理。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取政府监管的模式,一些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来介入其行业市场管理,影响了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建设。

(5)违规成本低。一些中小上市公司忽视社会责任、违规严重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现有的法规体系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过分强调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缺少民事责任制度,因而没有为相关的投资者提供救济与补偿的手段,甚至只是受到“公开批评、公开谴责”的处分。[5]违规成本低已广遭诟病,上市公司因虚假信息而骗取募集到的资本和市场增值的收益远超于被罚带来的损失。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不应忽视民事权益,更不应以公权处罚代替私权救济,忽略对投资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严厉惩罚违规者,从制度上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四、促进中国中小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建议

1.政府要积极引导和监督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政府的权威性在企业和社会公众中有良好的指导和督促作用,因而在实现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政府应责无旁贷地起到强力推动作用。提高中小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1)政府应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推广中发挥主导作用。为使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深入人心,形成推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正能量,政府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政府应向公众及时表彰、肯定、鼓励履行社会责任状况较好的中小企业。通过树立典型、推广成功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式,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带动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共同履行社会责任。政府还应对本地区的中小上市公司就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6]

(2)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政府立法机构应该制定完善的针对性强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对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有区别地指导和规定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违反和拒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要予以相应的处罚。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统一规定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事项,使企业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要加强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考核评估,同时在对企业上市的审查考核中,将社会责任考核指标纳入其中。

(3)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提高执法效率。造成我国中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重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乏力。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存在两重含义:一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应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体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实施连续、动态监管,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二是要构建有效的违规惩戒机制,并严格执法。建立有效的违规惩戒机制为具体实现途径,是提高法律制度对市场损害行为威慑水平的基本手段,在信息披露监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制度要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必须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7]

2.中小上市公司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1)正确处理企业利润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利益最大化是其经营的核心目标。在中小上市公司中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会不会影响企业利益,笔者认为,企业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乃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中小上市公司有目的、有计划地主动承担对投资人、消费者和对环境、社区的社会责任,其结果是,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声誉和良好的品牌形象,实现了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可持续发展。事实上,越来越多的企业实践和众多的研究成果表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度,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推动中小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建设,需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以便组织化、制度化地开展社会责任工作。例如,应在管理层中设立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实施部门,从企业的战略层次上规划和设计企业社会责任,使其成为常规的企业活动。

3.发挥社会力量促进中小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1)完善中介机构尽责机制,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度。证券市场信息供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不仅取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自身因素,而且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能否保持中立和诚信地履行职责,因而有必要完善中介机构尽责机制。一是提高中介机构的职业独立性,重塑审计机构的独立审计职能。二是构建有效的中介机构监管体系,加强对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证券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将查处中介机构违规执业作为上市公司监管的重点。三是建立中介机构信息质量评价制度和声誉机制。

(2)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要加强社会舆论的力量,舆论的力量强大,不仅可能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股价的涨落,更会使中小上市公司顾及自身的声誉而约束自己的行为,主动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舆论的宣传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

(3)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组织,应该加强其组织影响力,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中小投资者要加强学习提高维权意识,坚决抵制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对市场及投资者利益造成的损害,督促中小上市公司承担其应负的社会责任。

[1]刘俊海.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之交错[J].民商法前沿论坛,2009(10):36-38.

[2]张 勇.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值得关注[N].中国经济时报,2011-07-25(6).

[3]金 声.关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J].当代金融家,2012(9):73-75.

[4]朱孝洁.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现状及其对策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1(9):160-161.

[5]孙少岩,于 洋.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J].经济纵横,2011(10):103-105.

[6]郭 毅.中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推行模式研究[J].求索,2011(5):40-42.

[7]张宗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者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19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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