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宝
“不在地主”一词是学者们探讨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农村经济衰败、主佃关系等问题时的重要学术话语[1]。学者们因研究目的和旨趣的差异,在专著中不同程度的论及了“不在地主”,但均未溯其根源,界定也较为随意且未言明依据。详细而明确之定义的阙如,导致了研究成果中“不在地主”与“不在村地主”、“不在乡地主”、“城居地主”等词同时亮相[2]。这一现象的出现,并非研究者不知词汇之差异,而多“望文生义”,未发觉乡土社会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单位——村落与不在地主之间深层互动关系。笔者认为,“不在地主”学术概念应以村落社区作为界定基点,此概念的重新厘定,既利于对前述问题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可以推动乡村社会结构、乡村经济结构、乡村经济及其发展趋向等问题的研究。
一
“不在地主”一词,由日本转借而来的可能性颇大。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日本早在1917年就对“不在地主”阶层进行过调查[3]。1922年,“不在地主”的相似概念“不在的地主”在中国出现[4]21,而此词正式出现于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土地法》之训令。判定“不在地主”一词由日本转借而来的理由还有如下三点:第一,该词未现于清末以前文献典籍中,而晚清知识分子从日本大量借鉴新词汇后,逐渐通过民国期间的法律进入国人的视野[5],并在20世纪50年代前期成为流行话语之一[6]1。而民国期间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参照先行“仿欧”的日本,日本的法律中有关于“不在地主”的条文。第二,不同程度涉及“不在地主”内容的研究成果,或受民国期间的法律影响,或利用20世纪初期日本学者深入中国农村实地调查后形成的满铁资料。第三,“不在地主”一词频繁运用于日文工具书和诸多日文著作。
关于“不在地主”一词的界定,无论国内、国外,莫衷一是。日本辞典中的解释为:“不在自己所有土地的市、镇、村中居住的地主。”[7]816日本学界对此词的运用未拘泥于此,有学者认为不在地主指拥有土地的旧官吏、军阀、商人、迁居城市者[8]49-50;有学者认为不在地主多为居于县城之内的城居地主[9];有学者认为不在地主是外村地主或外县地主[10]。
中国大陆出版的《辞海》对“不在地主”解释为,一般居住于城市,脱离农业生产,依靠地租生活,大地主有管事代其催租收租,有些在城市经商或做官[11]59。学术界运用此词的研究成果甚多,但详细之注明阙如,有学者认为不在地主指不居于土地所在地或很少去土地所在地的地主[12]53;有学者认为不在地主系指不在其土地附近农村居住的地主,包括城居地主和一部分乡居地主[2]462;有学者认为不在地主主要是城居地主[13]76;有学者以田底、田面为据,认为占有田底权,不占有田面权,无权直接使用土地,进行耕种的人为不在地主[14]157等。而与上述定义相近的又有“不在村地主”、“不在乡地主”、“居外地主”、“离村地主”等。
笔者见闻所及对“不在地主”相关内容进行一个简单梳理,发现先行研究中的学者们根据研究的需要及理解对“不在地主”给予不同的界定,这给笔者诸多启迪。但林林总总的先行研究中,“不在地主”与其相近的各种概念同时现身,彼此内容或相兼或相同或异质,泾渭未明。
二
笔者认为“不在地主”的界定应以乡土社会中最基本的群体生活单位——村落作为界定点,这是基于以下四点之考虑:
(一)华北诸村落中存在村民认同之观念
自然村落多是乡土社会通过地缘、血缘关系为纽带而自然形成的基本生活、生产单位。在乡土社会中,村落内的居民在思想意识里存在一套较为严格的群体认同观念,乡土居民将自己村的人称作“本村人”,将他村之人冠以“外村人”,以示区别。村落间认同资格因社区空间不同而呈现“区域化”的特征,但村落间的认同资格具有共趋性,即家族全体成员的生活空间需置于同一村落范围之内[15],此外,再符合各村落相应的认同条件,如房屋、土地、墓地的有无;居住时间长短;村费承担与否,借而获得“本村人”资格。获得认同而具有村民身份者,在现实村落生活空间内独享或优先享有“外村人”不具备的诸种本村落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权利以及维持生活的可再生资源的所有权或用益权。如村庙祭祀的参与权,香头或首事人的身份权,官坑的採土权,水坑、空地的使用权,村役的选举权;优先享有社区“公有地”的佃耕和购买权以及村民所有地的先买权[16]第一卷,55,96-97,130-131,157,173,219-220,224。正因乡土社会中存在村落认同观念,不同途径形成的不在地主阶层势必伴有认同问题的产生,村民迁移而形成的不在地主是否还具有村民身份、原村民是否将其视为村民、不在地主是否还具有村民的认同感、不在地主是否能参与村落权力运作以及享有村落的经济资源;购置土地而具有不在地主身份者是否具有土地所在村落的村民身份、是否有权力参与到村落权力运作及享有相应的社区资源呢?这些俱是以往研究未触及之问题,其因便为忽视“不在地主”与村落社区间紧密之联系,因此,“不在地主”之定义理应以村落为界定点。
(二)土地交易发生于村落为基点的空间范围
“村”是“明清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交易的一般特点是高频率与小亩数并存,成片大块买进卖出极少。而正是这个特点决定了土地交易只能在村级市场上完成”,“村级市场包括和本村人的交易,以及和邻村人的交易”[17],虽然这个见解有待商榷,但反映出了村落间土地买卖在土地交易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这种现象在《中国农村惯行调查》中亦有体现,如河北省顺义县沙井村总面积大约1 247亩。其中,他村村民、县城人等所有土地500亩。本村村民在外村落拥有土地面积为466亩[16]第二卷,60。华北村落中,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如山东省高密县四三里庄、青岛胶县三官庙的土地很大一部分属于城居、邻村、外村地主所有[18]3-4。这些反映了华北乡土社会中的土地交易发生于本村与邻村、本村与他县之村、本村与城市的复杂场域。土地作为市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交易场域的复杂和特殊,故而能够从一个侧面展现出华北市场交易的区域性特征,尤其是基层市场情形以及与城乡市场间的联系,当然,亦能清晰刻画出乡土社会土地交易市场的真实面貌。然而,上述研究建立于不在地主以自然村落为基点的界定。因此,此界定可为认知传统乡村社会土地交易及基层市场面相、城乡市场间关系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阈。
(三)土地交易引发村落空间范围的变动
乡土社会中的土地交易不仅仅是土地所有权或用益权的转移,因所有者居住空间变动而致村民身份发生改变,进而牵涉“属地主义”未实施前的土地所有权在村落间的归属问题,更影响到村落的边界——村界的变动[16]第二卷,35。在《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资料中,因村界上的土地交易产生纠纷的村落很多,村界若不存在会导致村落土地逐渐流失的表述亦繁多[16]第一卷,140,174。另外,《河北省村界整理章程》中规定,村界的划分以固有之界限为标准[19]90等,这些足以说明20世纪前期,华北诸村落间均存在非官方认定的村界。以往学者在研究中认为华北“村无定界”[20]106,究其因在于村界附近土地所有权在相邻村落间频繁转移,如河北省良乡县吴店村村原有土地面积二十顷左右,地权不断转移后,现村有土地不足十一顷[16]第五卷,6。村有土地随着地权外流而日益减少的村落在华北区域俯拾即是。村落边界的地权转移对村落社区空间会产生重大影响,村落内的土地出售给外村人,土地所有权即归购买者所在的村落所有,但不牵及社区空间的变动,可是若村庄边界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外社区人的名下,原村落的村落边界便会收缩[16]第一卷,90-91,终会连及社区资源的变动。因此,地权转移为重要形成渠道的不在地主以自然村落作为界定基点才能体现和反映村落边界的变化以及社区资源的变动,亦可借此视角描绘基层社区在社会变迁中的面貌。
(四)村落内的村民迁居和土地交易影响村落经济
乡土居民居住位置的空间变动,不仅限于社区空间差异极大的城乡区位变动,亦包含同区位的村落间位移。村落间迁居的现象在20 世纪初期的华北乃至全国甚为普遍,尤其是在社会秩序失范状之时,更是蔚然成风。居住场所的变动不仅是地理空间的位移,更牵动了乡土社会深层次的诸多变化,如上述的村界、村民认同等,而其对乡村经济的影响也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在“属地主义”未颁布前,沙井村的居民迁居望泉寺,人易迁,土地却不可“随身携带”,当时交易土地又不经济,经济理性让迁居者们(包括大量的不在地主)或选择租佃或自耕的经营方式,但移居的村民不负担沙井村的村费、摊派。村费和摊派虽存在已久,但20 世纪伊始,众多因素致使其成为乡土社会居民的重要经济负担,移居者的不断增多必会影响到原村落之经济,故此,迁居现象导致两个村落的纠纷在所难免[16]第一卷,186,而且原村落也会日趋贫困[16]第四卷,48。基层社区土地交易(地权外流)的经济后果与社区居民的外迁有同效,因此,村落内的居民迁居或地权转移而形成的不在地主,对村落经济有着影响的深远。基于此,国民政府特颁布了“属地主义”,然该法律规定如同国民政府颁布的繁多法律条文一样,终为一纸空文,大多数村落仍依旧制,如由石门村迁入沙井村的景德福仍按旧习[16]第一卷,181。一言归之,以村落作为界定不在地主之基点,即可窥见乡土社会居民的迁动和土地交易与原社区的深层关联,又可借此探求近代中国乡村经济衰败的致因。
通过上述四点,可以看出不在地主与村落间存在深层的互动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以村落为“不在地主”界定基点,可避免以往学界的界定法导致农村社会的复杂实相被掩盖。
三
“不在地主”学术概念的重新厘定,不仅可将不在地主构成清晰化,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推动乡村社会结构、乡村权力结构、乡土社会认同观念、乡村经济结构、乡村经济及其发展趋向等问题的研究。关于不在地主与乡村权力结构、乡村经济结构变动以及与乡土认同观念、乡村经济发展间的关系将另文讨论,在此不赘述。此处仅简述不在地主与乡村社会结构间的关系。
20世纪前期,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如狂潮般席卷中国,地主、富农、贫农、和佃农的社会构成说成为当时农村阶级划分的主要方法。土地改革既为重新分配土地的经济活动,又为重塑乡土社会原有的政治秩序、思想观念的变革活动,这场轰轰烈烈席卷中国大地的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影响力的运动是以村落为基点开展的,但是,在涉及华北地区土地改革的丰硕研究成果中,华北乡土村落中难觅地主之现象在诸多研究中已有体现,即使村落中存在地主也是寥若晨星,乡土社会中地主阶层的缺乏隐含着对中国土地革命合理性的怀疑。诚然,该地区以自耕型的土地所有形态为主要特征,但并不意味着华北乡土社会中地主阶层的缺失,之所以出现上述之说法,乃因以往研究忽略了华北地区存在数量庞大的不在地主。民国期间的调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不在地主,以河南为例,南阳地主都集中到城市里,所以在直径不到二里的小小的城里,一百亩以上的地主竟多至五百余家[21]201;在许昌,“稍有田产的地主多半住在城里”[21]90。但是,这些数据较为笼统,只能为我们勾勒出不在地主阶层大致的轮廓,难以深描不在地主在土地所在之村落的具体情形,若不以村落作为基点定义之,就容易形成村落内部地主阶层缺失的认知。学界近年来开始关注“不在地主”群体构成类型之一的城居地主,其规模性形成给当时社会所带来了诸多影响。毋庸置疑,已有研究有利于深化地主阶层和与之相关问题的探讨,但是这种依据居住区位为主的简单划分方法易将这项研究推向一叶障目的局面,造成了各种称谓并用且界定未明的现象,会妨碍我们对处于变迁下中国社会研究的深入,尤其是对乡村社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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