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运行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目标。为了落实好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工作机制,辽宁省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重点围绕健全党委工作运行机制、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票决制等工作,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索,以严格规范的程序保证了党委决策科学、民主,彰显了“红色”的正能量。
辽宁省各级领导班子坚持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依靠自身力量,提高班子成员遵守集体领导制度的自觉性。近年来,全省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每次民主生活会前,都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既能够听取党内同志的意见,也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能够经常交流意见,交心谈心,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民主生活会上,通过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敞开思想,互帮互助,“消肿化淤”,改进工作,自觉清除影响和削弱集体领导力量的消极因素。民主生活会后,及时通报民主生活会有关情况,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在这方面,省委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坚持每年都拿出一定时间深入到基层调研,倾听群众意见,解决实际问题;坚持通过民主生活会不断增进班子自身的团结;在全省开通“民心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省委的监督。
全省各级地方党委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普遍把贯彻执行好《条例》,作为强化党内法规意识,规范地方党委工作,加强地方党委建设的重要保证,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好落实。
2010年12月,省委下发《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核心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集体讨论决策。在票决程序中,注意强化“集体”讨论决策行为的实现,最大限度地发扬民主,弱化个人作用。特别是明确了票决程序,即宣布议题、专题汇报、审议议题和投票表决,其中突出了审议议题和投票表决的环节。《暂行办法》实行后,省委已召开多次全委会,对“十二五”规划和召开省十一次党代会等事宜进行票决和举手表决。从目前的情况看,试行全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票决制对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常委会的决策行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推进党内民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2012年10月,省委组织部制定出台《关于健全和完善市县党委工作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的工作职责,规范了市县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市县党委工作保障制度,并配有市县党委中心组学习、重大事项决策、“五人小组”会议、党务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8项配套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全省市县党委工作运行的科学化水平。大连、鞍山、本溪、丹东、朝阳、阜新等市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了市委和县(市、区)委全委会和常委会工作规则。辽阳市委在全市和市直机关全面实行了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各县(市、区)和各单位都向市委报送了《重大问题议事规范》,对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委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工作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辽宁省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辽宁省省直党组(党委)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以重大问题界定为重点,以规范程序为主线,以加强监督为途径,以《重大问题议事规范》为辅助,各个部分相互衔接、互为一体,构成了议事决策的完整体系,取得了较好成效,成为省直党组(党委) 提高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手段,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起到了积极作用。
(辽宁省委组织部组织三处〈党代表联络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