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当代价值

2013-03-16 11:26
观察与思考 2013年2期
关键词:幸福观异化本质

□ 王 玲

一、对“以人为本”中“本”的深入解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成为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焦点,研究主要围绕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含义,“以人为本”在中外思想史上的源流发展,“以人为本”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以人为本”在不同领域中的运用等问题展开。其中,对“以人为本”中的“人”指什么;“以人为本”中的“本”指什么,两个问题讨论最为激烈。张奎良教授对“以人为本”中“本”的释义为:(1)人是本体意义上的世界主体;(2)人是价值意义上的主体;(3)人是终极追求意义上的主体。韩庆祥教授在《解读“以人为本”》中把“以人为本”中的“本”理解为:(1)相对于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而言,把人看做主体;(2)相对于人本边缘化而言,把人看做一切事物的前提,最终的本质和根据;(3)相对于人作为手段而言,把人作为目的。①黄楠森,《马克思主义与“以人为本”》,《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4-04。在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人作为终极价值目标之后,我们进一步去追问一个问题,即人的终极价值目标又是什么呢?毋庸置疑,每个人都在追求幸福,尽管每个人对幸福的理解千差万别,但追求幸福的理想是不能否定的。因此,可以将“以人为本”,理解为“以人的幸福为本”。

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提高,但并没因此快乐了很多。正如美国加州大学教授贝拉所说:“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可能发展,物质生活可能增加,社会问题却难以解决。我们比祖辈富裕了五到十倍,但并不因此而快乐了十倍。” 西方著名思想大师弗洛姆毫不客气地指出,现代人空虚堕落,缺乏生气,已经犯了富足的社会病。其实,一个放弃了占有欲的人所得到的报偿就是快乐,而抱住自己财产仅仅不放的人命中注定是悲哀的。快乐就是我们在通向自我这一目标的道路上所获得的体验。②吴光远,李慧,《弗洛姆:有爱才有幸福》,北京:新世纪出版社,2006年,第2页。

人们的欲望过于扩张,过于追求名利,反而离幸福越来越远了。如果人们把幸福都建立在金钱和享乐之上,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都无法实现人的幸福,也就不能实现真正的“以人为本”。人们在盲目追求物质利益满足的同时,有必要静下心来仔细考虑我们世代追求的幸福到底是什么,究竟怎样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等古老而又富有现实意义的问题。认真研究和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幸福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哲学意蕴

一百多年前,当欧洲资本主义蓬勃发展,人们大都在疯狂追求资本利润,无比崇尚金钱时,青年马克思在《论青年选择职业》时写道“历史认为那些专为公共谋福利从而自己也高尚起来的人物是伟大的。经验证明,能使大多数人得到幸福的人,他本身也是幸福的。”幸福问题,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个生活实践问题。马克思主义正是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在回答和解决有关人的问题的过程中,获得了对幸福问题的科学解答。

(一)幸福与人的本质

马克思在批判地分析经济事实的过程中,从人的本质的异化以及扬弃异化、消除不幸的角度谈到人的幸福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他的“劳动异化”理论中。马克思指出:“私有制条件下,劳动的实现竟如此表现为失去现实性,以至工人在现实中被排除,直至饿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对工人说来是外在的东西,因此,他自己在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到折磨,精神遭到摧残。”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92页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只有消除私有制,人们才能以自由自主的方式充分发挥自己的体力智力,从而获得自我肯定,即获得幸福。也就是说只有扬弃异化,使“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通俗地说就是:人成为真正的人,真正地像人那样劳动、创造、生活,这无疑就是幸福。由此,我们可以将幸福的定义简单地概括为:人对人本质的真正占有。

(二)幸福与人的需要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一个提法,人的需要即人的本质。“人的每一种本质活动和特性,每一种生活本能都会成为一种需要。”马克思把需要和生产一起作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把需要视为生产的不可分割的要素和推动力,强调需要的作用也就是强调生产劳动、物质利益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需要像劳动一样,体现着人的能力、人的个性、人的自由发展水平,因而需要即人的本质,需要的满足即人的幸福。需要不一样,人生价值设定不同,幸福和快乐的感受和追求也就完全不同。一个百万富翁有可能烦恼痛苦很多而幸福感觉很少,而一个非常渴的人仅仅喝到他要喝的水可能就会体验到莫大的幸福。这里涉及到人的需要及内在尺度的关系。人凭借自己的内在尺度体验着幸福或不幸福。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②马克思:《1844年哲学政治经济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2页。幸福不是一种可以远离自然物质条件而纯粹由主观生成的东西。幸福快乐的感受是建立在所需求的对象获得满足的基础上。因此,离开了一定的客观条件,奢谈幸福也是不可能的。真正的幸福应该使人的物质欲望和精神追求都得到满足。我们可以肯定,物质利益的实现是幸福的重要和必要条件,而精神生活的满足却是幸福的实质内容。幸福固然离不开一定的物质生活资料,然而也不能简单地把幸福等同于物质享受。物质生活是客观现实,幸福是人对客观现实满足程度的主观感受,二者有密切的关系,但不能等同。人的幸福感绝不仅仅来自物质享受,人们在自己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深刻体会到的国家的前途、人类的事业、崇高的理想、远大的抱负、高尚的情操、纯真的爱情、真挚的友谊、渊博的知识、深厚的文化底蕴、以及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等等,这些精神的东西无不成为幸福的实质内容。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许多物质生活非常富有、而精神生活却匮乏空虚的人,即使有人称之为“幸福”,这种“幸福”也是苍白无力而短暂空虚的。单纯的物质资料本身并不是幸福的真正源泉,只有在人具有充分发挥自己的精力和体力,充分发展自己的创造力的前提下,丰富的物质生活才与丰富的精神生活一道成为幸福的内容。人类如果没有任何需要和欲望,也就谈不上任何活动,也就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换句话说,舍弃人的需要就无所谓人的本质和人的幸福。如果人的需要得不到满足,人的现实性和人的幸福也就是一句空话。对人的需要的剥夺,就是对人的“生命和人性”的剥夺,更剥夺了人们追求幸福的权利。因此,我们说,人的需要与人的幸福是不可分割的。而人的丰富多彩的需要,归纳起来不外是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显然,幸福的内容不仅包括物质生活,而且包括精神生活。二者的辨证统一,就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重要特征之一。

(三)幸福与人的价值

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的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是“物的对人的有用或使人愉快的属性”。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26页。马克思揭示出了价值的基本含义,同时也指出了在价值中反映着主客体的关系,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人的价值问题,如同物的价值问题一样,也包含了自身和社会两个方面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对个人的满足和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探讨人的价值问题,也就是探讨人对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和对满足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所具有的意义。因此,考察人的价值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人的社会价值。作为主体的人,其社会价值是指在多大程度上对社会和他人的物质与精神生活做出了贡献。人的价值说到底是他能从事创造价值的活动,而创造价值的基础和基本途径是劳动。因此,劳动是人的价值的源泉。一个没有为社会创造价值和做出贡献的人,是没有价值的。在奋斗和创造中才能体验到幸福,这应当是幸福观中所包含的最稳定的成分。既然幸福常常是在成功和满足后而产生的一种深刻的主体性体验,那么它就内在地包含着对奋斗和创造的需要,因为不通过奋斗和创造就无所谓人生的成功,也没什么真正的幸福可言。二是人的自我价值。作为人的自我价值,应该包含以下几点含义:(1)人是人。即人生来就有特定的价值,一是因为人是劳动的结晶,是万物之灵;二是因为他的发展可能给社会带来效益,所以,人一生下来,就有生存权、接受抚养和受教育权。(2)人应该拥有属于人的一切。比如人格、个性、尊严、自由、生存与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对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享受等。(3)人的才能的充分自由全面的发展是人的主体价值的最高表现。人类有一种自我实现的需要,也即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这就超越了简单的生存需要,人的不幸福的感觉主要不是来自生存需要的受挫,而是来自现代社会中生命的无意义以及价值前途、目标的失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失去自我价值的人也谈不上是幸福的人。

三、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对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意义

如前所述,“以人为本”最终是“以人的幸福为本”,而人们的幸福观又是千差万别。从对现实的考察来看,人们的幸福感并不是随着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而提高,甚至出现了相反的趋势。那么,要实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和谐社会,应该倡导主流的科学幸福观,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幸福。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应当成为当今中国社会倡导的主流幸福观。

(一)从马克思对幸福与人的本质论述来看,“以人为本”就要消除劳动异化,建立一个公正有序的社会

扬弃劳动异化,使“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以人为本”的社会就是要扬弃异化,使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充分发挥人们自由自觉的创造力,从而获得幸福。应该承认,当代的中国社会仍然没有彻底消除劳动异化,因此,人们并没有更多地从劳动中获得幸福。这里存在一个社会分工及个人能力大小的区别问题,但作为社会来说,“以人为本”就是要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劳动机会和权力。只有在一个公正有序的社会里,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在追求自己幸福的活动中,都可以确立自己对幸福的追求目标和幸福的追求方式,并极大地提高了社会成员幸福实现的可能性。对于社会而言,这无疑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人们追求自己幸福、实现自己幸福的效率。

(二)从马克思对幸福与人的需要的论述来看,“以人为本”还有提高人的需要层次的意义

马克思承认满足人的需要是获得幸福的源泉,但是又强调幸福固然离不开一定的物质生活资料,然而也不能简单地把幸福等同于物质享受。物质享受一旦成为目的本身,它便失去了人的面貌。因此,“以人为本”不能停留在满足人的物质需要的层次,应该倡导人们追求高级需要的满足,即高层次的自我实现,只有对高层次需要的追求和满足,才会使人更充实,并获得真正的幸福。但是人的这些需要只有与社会现有的条件相适应,才能在社会中得到满足,离开了社会,或超越了社会的承受能力,个人的需要是无法满足的。社会的任务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体不断增长的各种需要。需要的不断产生,不断满足,使个人和社会永远充满活力和生机。再有,如果人们不能从心底感受到自我的丰富、健康完美的愉悦体验,那么,即使我们在物质上摆脱了贫困,我们还是不能营造幸福的生活。

(三)从马克思对幸福与人的价值论述来看,“以人为本”最终是要充分实现人的价值

劳动是人的价值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一个没有为社会创造价值和做出贡献的人,是没有价值的,也是不能真正体会到幸福的真谛的。英国哲学家罗素也说,当人可以毫不费力地得到他所希望的东西时,单是生活中努力的缺乏就必然使他失去了获得幸福的一个重要因素。既然幸福常常是在成功和满足后而产生的一种深刻的主体性体验,那么它就内在地包含着对奋斗和创造的需要,因为不通过奋斗和创造就无所谓人生的成功,也就无法体验到幸福的滋味。追求、创造本身不但是人获得幸福的手段,而且追求、创造的行为本身就包含着幸福的内容,即对幸福的追求、创造过程本身对人的幸福来说,就是终极价值。个人追求幸福的愿望只有在社会幸福的不断增长中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集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核心,它要求人们在为社会贡献中塑造自己、满足自己,同时也要求社会积极关心每个人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精神和物质的需要。“以人为本”就是要让每个人都能体面地劳动,有尊严地生活。从而实现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获得真正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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