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志山
社会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社会和谐的实质是社会关系的和谐;经济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利益关系的和谐则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首先,社会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社会和谐的实质是社会关系的和谐。社会尽管是由个体组成的,但它既不能简单地还原为个体,也不是个体之间的机械组合。个体与社会在这里形成一种“解释学循环”:个体是一种社会存在,社会则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形成的相互联系的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复合体。社会的本质是社会关系。马克思经常把生产活动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与社会看作是具有同一内涵的范畴。认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各个阶段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页。列宁也认为,马克思“第一次把社会学置于科学的基础上,确立了作为社会生产关系总和的社会形态的概念,确立了这种社会形态的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③《列宁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社会实际上是以生产关系为中心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揭示和寻求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内在矛盾的历史起源、演化过程和解决方案,为人类最终控制和驾驭社会关系寻求出路。如果说,社会的本质是社会关系,那么,社会和谐也就是社会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也就是通过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以实现良好社会秩序的过程,其中社会关系的协调程度是衡量和谐社会的根本标志。
其次,社会利益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关系和谐的本质与基础。利益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根本动因,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7页。正是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并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实践活动中,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反映,它构成了人们实现和调节自身利益的制度条件和社会基础。人们之所以能结成各种社会关系,组成各种社会关系共同体,制定各种社会制度,都源自于对某种特定利益的追求。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及其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结构,在深层次上都表现为一种利益关系或利益结构;反过来,这种利益关系或利益结构,对于经济关系和经济结构、政治关系和政治结构、文化关系和文化结构以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又产生深刻的影响,制约乃至决定着这些关系的存在方式、具体内容和发展变化。因此,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
在西方经济学那里,经济活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基础。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所有关系,都反映了经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最终目标都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自身需要的理解方式和处置方式不同,以及人们获取利益的方式和能力不同,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利益差别和矛盾。在这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共资源的稀缺性之间便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这一矛盾决定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追求和利益关系是相互冲突、此消彼长的。就是说,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会引发人们在利益关系上的矛盾和冲突。为了防止“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出现“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避免社会陷入“霍布斯丛林”状态,就需要对彼此相互对立的利益关系进行自觉地协调与整合,以形成一种稳定的、可预期的、确定的社会关系,由此导致制度的产生。制度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进行合理约束,以实现利益关系的协调和均衡。如果说,社会和谐的本质在于社会关系的和谐,那么,社会关系和谐的本质则是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和谐。因为经济利益关系是最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社会关系如政治关系、文化关系是否和谐,都是在不同的层面上反映或折射了经济利益关系的状况并有待于经济利益关系的解决。因此,经济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与核心,和谐社会首先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和谐;协调与平衡不同社会成员、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
再次,当前我国社会和谐遇到的主要问题与结症所在,就是社会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的不和谐。从总体上讲,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党对民生问题的深切关注,以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确立,人民群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实际利益,社会利益关系格局也不断趋于公平合理。从根本利益上讲,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正在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从根本上保证各阶层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的实现。但应当看到,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不平衡性原因,社会利益关系格局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
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需求多样化。在高度计划的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阶层结构是简单的“两个阶级和一个阶层”(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构成了社会利益主体。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生产方式呈现多样化。其最显著的变化是传统的单一国有制经济关系的分化,形成了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个体以及外资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不同所有制条件下的从业者具有不同的身份和地位,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和格局。工人、农民由于经济基础、政治资源、文化条件、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也逐步形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利益群体。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人们在物质需求得到改善的同时,政治、文化需求也出现多样化。政治上人们的政治参与热情明显提高、政治参与的渠道扩大,要求政治公开、公正、透明、民主。文化上要求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方面要求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利益关系出现市场化、异质化。与上述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需求多样化态势相适应,人们的利益实现机制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即由计划化走向了市场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利益主体和利益形式的单一性和同质化,利益的实现是通过计划手段达成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按照“要素贡献原则”,即依据各种生产要素在经济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其收入获得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不再是国家计划分配的结果,而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的结果,这种交易的结果又取决于交易主体的初始资源禀赋、市场状况和市场能力。这样,利益的实现越来越通过市场关系表现出来,利益实现机制由计划化走向市场化。利益实现机制的市场化,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和制度。其结果是,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之间、同一所有制的不同经济单位之间、同一经济单位的管理者和员工之间以及员工相互之间,在利益状态、利益实现等方面呈现巨大差别,利益关系由同质化走向异质化。
利益冲突和矛盾复杂化、尖锐化。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实质是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和分配,而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和分配,必然触及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并产生新的利益关系的分化和不公。当前,由利益的异质与分化所导致的不同利益主体由于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冲突,呈现出复杂化、尖锐化的趋势。比如:少数人利益与多数人利益的冲突、强势群体利益与弱势群体利益的冲突、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冲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冲突、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冲突、城乡之间与工农之间利益的冲突、不同所有制职工与不同行业职工之间利益的冲突、区域之间利益的冲突、企业内部利益的冲突以及劳资关系之间、干群关系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等。尽管大多数冲突属于人民群众内部的利益矛盾,但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面临着两种可能性:“黄金发展”或“矛盾凸显”,利益协调的问题必然要被提上议事日程。
构建和谐的党群关系、政群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石。和谐的党群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最本质的关系,我们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只有党群关系和谐,我们党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作用;只有党群关系和谐,才能理顺不同阶层、不同区域、不同部门和行业、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者之间等多方面的社会关系,凝聚全民族力量,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政群关系即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合理界定政府权能。当前,我国政府正处于从计划性政府、政权巩固性政府向市场扩展性政府、经济社会建设性政府的转变,这一成功转变的关键在于我们走向了市场经济的道路。市场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向,充分地激发了人们追求和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拓展了人们在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上进行自由选择、自我决策的空间和范围。但是,人们对财富的追求,对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的自由选择、自我决策,并不能因此陷入一个无序的、混乱的“霍布斯丛林”之中。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能就在于通过制定公平公正的制度规则,保护和界定个人的活动空间和生活权利扩张的范围,建立个人自由选择和自我扩张的协调机制,从而既创造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又避免人与人作战的“霍布斯丛林”。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中,尽管每一个人的禀赋、能力、约束条件都会不一样,但能够让个人经济生活权利空间不断扩张,并在个人经济生活权利的扩张中创造财富,增加个人福利水平。如果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其约束与市场竞争条件下适得其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就会不断地达到均衡,社会和谐也就容易确立。目前中国之所以存在众多复杂的利益矛盾与社会冲突,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利益关系的确立与调整,并非是以市场竞争的方式、以个人努力的方式来获得,而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制度规则确立的方式,甚至一些市场的强势者以非法的方式来获得。比如:国有垄断企业的高工资、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国有企业管理者轻而易举地暴富、一些政府官员短时间内聚集巨大的财富等,并非由个人的能力或个人的禀赋所获得的,而是取决于个人所掌握的公权力大小,在于个人与公权力的远近。也就是说,目前中国社会利益上的冲突,很大程度上在于政府职能界定不清,并由此导致一些掌握公权力的人利用其手中的权力、通过市场的交易在转移及掠夺他人和国家的财富。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政府职能界定不清,掌握这些政府公权力的人不仅会通过非法方式转移及掠夺民众之财富,而且还可能把这种转移及掠夺他人和国家财富制度化及合法化,从而形成严重的制度不公平。当一个社会出现制度上的不公平时,不仅会导致社会中的利益关系进一步恶化,也会导致广大民众把造成这种不公平利益关系指向政府,从而造成社会各阶层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严重对立。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把构建与发展和谐的劳动(劳资)关系放在突出地位。按照唯物史观,劳动(劳资)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劳动者及其使用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生产关系时特别重视对劳资关系的研究。对于劳动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恩格斯认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这种关系……把现代社会关系的全部领域看得明白而且一览无余”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9页。。显然,劳动和资本的关系仍然是当代社会所围绕旋转的轴心,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当代社会必须重视对劳资关系的研究。
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和谐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之一,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高度关注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这是因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协调当前我国劳资关系矛盾的迫切需要。应该看到,在当前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往往也是利益关系调整导致劳资关系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多发期。由于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多样化和复杂化,一些职工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有发生,某些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劳动争议的数量逐年增多,劳资冲突也有加剧的趋势。这些现象的产生,可能都与“强资本弱劳动”的社会关系格局密切相关。资本的“稀缺性”与劳动力市场的过剩,使得资本对劳动的控制和支配,以及劳动者对资本的从属和依赖关系一时难以改变。这说明,我国劳资关系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它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因此,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通过协商协调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才能巩固职工队伍与社会政治的稳定。
由于劳资关系是劳动者及其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离不开双方的共同努力;又由于在当前的劳动关系中,事实上形成了“强资本弱劳动”的关系格局,因此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企业应负有更大的使命和责任。
对于劳动者来说,首先应该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素质。劳动者应树立利益共同体观念,企业的利益就是自己的利益,强化责任感。
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形成和谐劳资关系是企业责任的根本体现。笔者认为,企业承当社会责任,既从正面体现和弘扬了资本的“文明面”,也从负面体现了企业对资本负面性的补正和纠偏。同时,它还体现了现代企业在资本化运作过程中,对其利益实现机制根本变化的积极反映,体现了与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一致性取向。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资本化运作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所应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在企业内构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也包括在企业外构建对自然环境、对社会诸“利益相关者”的和谐关系。它既体现了社会对企业的期待和规范,也体现了企业自身提高公信度、改善企业形象的自律性要求,反映了企业在利己与利他、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资本增殖本性和社会进步方向上的一致性关系。当然,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范畴,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企业最重要的社会责任在于通过发展“资本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生活的水平。这既是资本的文明面,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资本的文明面在企业社会责任上的具体体现。同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还体现了企业对资本局限性、消极面的补正和纠偏职能。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是伴随着资本不断扩张,进而引起两极分化、劳资冲突、生态环境破坏、秩序失范等一系列社会矛盾的背景下提出的,其实质在于限制资本霸权,克服和扬弃企业的资本化运行逻辑所带来的社会局限性,旨在对资本消极面和负面效应的补正和纠偏。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资本化运作进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应承担与社会福利、公共秩序、生态环境等相关责任。它体现了企业在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追求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人文价值和环境价值等综合性价值的辩证统一,反映了企业作为经济主体、社会主体、文化主体、环境建设主体等多重角色的统一,而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责任的根本体现。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人际关系有两个基本倾向。其一,是人际关系中的泛经济化倾向。发展商品经济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必然给我国传统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们之间的交往方式、人际关系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具有明显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极大地改变和推动了我国传统人际关系向现代人际关系的演进和更新。表现在:原先社会组织中人们惯常的服从、顺应的人际交往模式逐渐为自主选择、主动结合的平等型人际交往模式所取代;作为维护传统社会秩序、以“人伦为本”的伦常式人际关系逐渐为“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02页。,即契约化的法权关系所取代;建立在血缘姻亲关系基础上、重道义轻利益的“人情化关系”传统逐渐为日趋功利化、实用性为目的的“物欲化关系”所改变,人际交往中的精神和情感纽带越来越被市场经济内在的“等价交换原则”所代替;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极大地突破了原有农业经济社会占主导地位的自然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狭窄的业缘关系的局限,形成了人们普遍的和日益广泛的关系网络,交往的层面、范围越来越宽,交往的对象、机会越来越多……
但另一方面,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随着商业、货币和交换价值一道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生产的发展程度成为衡量社会是否进入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得不面对人际关系在社会各个领域和层面上的“泛经济化”现象。比如:社会关系被物所掩盖并以物的形式表现出来;不是个人掌握自己的社会关系,而是个人受社会关系的制约和支配;某些人在社会活动中不是着眼于建立一种合理的、正常的人际关系,而是去建立一种功利性的、相互利用的关系网络;人际交往关系被很多人看成是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和工具。
其二,是个人在人际关系中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体主体化倾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自主发展的领域和空间日趋扩大:人们从以政治为主导的社会体系中解脱出来,开始按照自己的意愿、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来追求自己的利益;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并依据自己的能力,遵循一定的规则自由缔结契约来追求自身的利益关系;人们以更加开放、进取的现代人格取代传统封闭、消极的人格,并激发出无穷的活力、智慧和潜能。随着自我主体性意识的增强,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越来越普遍化、丰富化和多样化,原来受身份、地域限制的狭隘的交往关系被突破,普遍化的社会交往和流动使以往根深蒂固的阶层界限趋于淡化;社会关系的建立和瓦解呈加速度的态势,“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5页。;社会成员获致社会关系中的角色不再是他人安排的结果,而是个人自身努力和选择的结果。显然,人际关系交往中个人主体性的增强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和要求。
同时应该看到,人际交往关系中个人主体性的增强又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比如,表现在“自我—他人”关系中的“自我中心化、他人边缘化”倾向。这种自我—他人关系上的主—客模式,将自我的利益看成最终目的,漠视了对他人个性、权利的尊重,漠视对群体利益的维护,“互主体性”意识淡薄,个人主义凸现等等。比如:表现在“个人—社会”关系上的“个人轴心化、社会外在性”倾向,个人利益成为处理“个人—社会”关系的中心;表现在“物质—精神”关系上的“强物质—弱精神”倾向,对经济人的物质追求比起道德人的精神追求、价值追求更为现实和迫切,公众冷漠事件增多、见义勇为互助友爱观念淡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际关系的调适。人际交往关系的和谐状况是社会结构整体性变迁的“晴雨表”,既表征着正在发生的社会生活基础的变革,又表征着社会结构重组和优化的实际状况。因此,积极调适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际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创建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及改善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针对人际关系的泛经济化倾向,必须对商品交换关系进行必要的“划界”,即对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哪些领域可以经济化、哪些领域要避免经济化进行必要和严格的“划界”,以杜绝和避免社会关系的“泛经济化”倾向。实际上,商品经济中所遵循的价值交换原则应该是有“边界”的,它不能也不应该泛化和渗透到人类一切人际关系的建构活动,如政治活动、文化活动、道德活动当中。可以想象,如果我们的政治权力关系进入到商品交易活动中,它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权力的腐败;如果我们的文化关系、道德关系这些非功利性的活动领域完全任由等价交换原则所侵染,其结果只能使人丧失对崇高的生活意义、人生价值的追求,更遑言为社会奉献真善美;如果可以把人的肉体、人格尊严当成纯粹的商品来出卖或交易,也就很容易把人降低到动物的水平并造成社会的堕落。
其次,必须正确调适和平衡人们在交往实践过程中的人性化关系和物性化关系之矛盾。所谓交往实践中的人性化关系,是一种以精神需求和情感满足为主要目的、以利他性行为为基础、以情感互动为心理支持而形成的社会交往关系,表明了人与人之间由于相互理解、诚实守信而结成的和谐关系;物性化关系则是一种以物质经济利益的满足为目的,以互利性、时效性、合“理性”为特征的人际交往关系。人性化关系和物性化关系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建构人际关系两种不同的路径。表现在价值取舍上,前者重物质轻精神、后者相反;在认知态度上,前者重理性计算,后者重情感互动;在行为方式上,前者遵循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人情法则”、“人和”观念,后者遵循以商品货币为媒介的“交易法则”、理性观念;在文化品性上,前者偏重普遍主义,重视社会结构中的角色互动,后者偏重特殊主义,重视特定情境中的人格互动。因此,如何使人际交往中的精神性和物质性、情感与理性、情缘化取向和制度化取向融合起来,既充分发挥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人和”观念,又能通过规范化的法制管理和制度遵守来遏制人所固有的讲人情、套关系、走后门、任人唯亲等庸俗“公关学”的蔓延;既防止漠视情感的工具性关系涵盖一切,又能使情感性关系不再局限于传统礼俗社会那种先验的、狭隘的亲缘关系,而是基于理性潜质为前提的自然升华。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进一步正视和探索的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