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惠英
【摘要】本文对个税新政的实施在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非现金方式的集体福利、股权转让、促销赠送、工伤保险待遇等多方面利好表现,结合具体实例进行解读。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关政策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优惠政策也随之推出,新政的实施使节税空间和效果显现,利好突出表现,现将相关政解读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普遍降低
自2011年9月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新政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普遍降低。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月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惠及更多人群。二是调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为7级,适用税率由5%-45%调为3%-45%,并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规模。这些变化充分体现照顾中低收入者及增强高收入者征税力度的政策。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负降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计算采用“老算法,新税率”。“老算法”是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据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新税率”是9月1日(含)以后当月实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适用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曾表示,对于发放给个的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采用非货币支付方式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这样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实现节税。【例】(1)由企业为职工提供廉租的住房,或免费宿舍,而不是支付含有购房费用或房租补贴的高工资。(2)由企业向职工提供免费交通便利,提供职工食堂等福利设施及服务,在职工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使生活和消费水准得以较大幅度提高,从而减少缴纳个税的义务。(3)增加外地员工报销探亲路费的次数等。
4.有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不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中,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的方法征收,有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不实行核定征收(国税总局[2010]27号)。关于正当理由之一是,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5.符合条件的促销展业赠送送礼品不征个税
财税[2011]50号文对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即企业赠送的礼品如果和直接销售或提供服务有关的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直接销售或提供服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则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6.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的处理
8.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得到细化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30日起,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A企业某员工月工资收入2500元,上缴法定的三险一金计1000元,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200元,企业缴费800元。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2500-1000),低于个人扣除标准所以工资薪金部分不征收个税。
9.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财税[2012]40号文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某单位职工张某,2012年5月因患职业病需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经申请批准其停工留薪12个月,当月除取得工资外还按照规定取得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等1万元,张某应发工资5000元、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400元(税法规定标准内)。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400-3500)*3%=33元。即该1万元免税,而停工留薪期内取得工资所得按要求交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