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实证研究
——基于江苏四地(市)的调查

2013-03-14 08:50赵敏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人身保护百分比受害人

赵敏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实证研究
——基于江苏四地(市)的调查

赵敏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通过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警察对家庭暴力及司法干预有一定的认知,但因为认识不到位、培训不重视、立法不完善、机构不健全等,造成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意识、能力有欠缺,干预措施、尺度、目的有偏差,多部门合作有困难。建议重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探索警察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规范,设立专门的防治官和建立家庭暴力事件信息库,发挥警察干预在反家暴立体网络中的作用,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警察干预;处置规范;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利用公权力的强制介入以求更好地解决问题。警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构的一线代表,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警察的快速出警、快速处置,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不再受到伤害。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但全国已有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2008年7月31日,全国妇联、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虽然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得到了明确的法律授权,但散见于相关法律的“反家暴”条款,倡导性多于操作性。目前“反家暴”立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这部专门立法必将对警察的干预责任、现场处理案件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在此背景下,为了解警察对家庭暴力及司法干预的认识和态度,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情况,对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定干预职能、跨领域合作中的职责分工等认识情况,本研究选取江苏省境内的南京、南通、无锡、宿迁等四市辖区内的部分派出所,于2012年2月至2012年8月就警察干预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本项目研究概况

(一)研究方法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定量研究方法,同时辅以个别访谈和文献资料进行定性分析。

(二)研究样本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问卷452份,回收问卷中有403份为有效问卷,分析统计以有效问卷数为样本基础。本研究采用SPSS19对所获数据进行统计,获得受访者的基本情况如下:

1.性别。本次调查中男性、女性分别占总人数的77、9%、21、6%,另有2人未选择性别。

2.文化教育程度。本次调查中受访者的文化程度从低到高,分别是“初中以下”占总人数的0、5%,“高中或中专”占4、4%,“大专”占22、6%,“本科或本科以上”占72、5%。但初中以下、高中或中专的受访者人数太少,统计结果很难体现代表性,所以下文所涉分析将其略去。

3.经济发达程度。根据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本次调查重点选择了苏南的无锡市、苏中的南京市和南通市、苏北的宿迁市共四个地级市,苏北、苏南、苏中受访者的比例分别为24.8%、26、3%、48、9%。

4.城乡。在本次调查中,派出所位于省会市(直辖市)、地级市、县(县级市)和乡镇的受访者的比例分别是26.1%、35.2%、27.0%和15.6%。

5.警务工作种类。在本次调查中,受访者在警种上涵盖了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交通巡逻管理、户籍管理、社区警务、法制监督和其他(难以详尽的警务工作)等七类,所占比例分别是25.1%、24.8%、1. 7%、6.7%、20.6%、2.7%、18.4%。因交通巡逻管理、法制监督这两类受访者的人数太少,以下分析将其略去。

6.参警方式。在本次调查中,受访者涵盖的参警方式包括警察院校毕业参警、其他院校毕业参警、部队转业参警、其他机关调入参警、社会人员报考或其他情形参警的比例分别为54.1%、9.9%、9.4%、3. 5%、23.1%。因为其它机关调入参警的受访人数太少,以下分析将其略去。

7.是否有领导职务。本次调查中受访者中有领导职务、没有领导职务分别占13.6%、86.1%,另有1人没有选择。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对家庭暴力的整体认知情况

1.警察普遍知道家庭暴力的涵义,只是程度上略有差异

对家庭暴力涵义的知晓情况,是了解和分析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状况的基础和前提。本次调查将此问题放在第一问,同时也想通过本问的提示,给受访对象提供一个完成问卷的思维范围和思考的基础。

表一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您知道我国婚姻法有这样一条规定吗?

选项 回答人次 百分比有效明确知道 177 43.9大致知道 172 42.7不太清楚 54 13.4合计 403 100.00

从表一显示的数据来看,有86.6%的受访者表示知道(包括“明确知道”和“大致知道”),因此,警察普遍知道家庭暴力的涵义。从受访者的背景看,部队转业参警的受访者选择“知道”的比例偏高一些,这与笔者通过个人访谈所得到的结论是一致的。①警察院校毕业、其他院校毕业、部队转业、社会人员报考或其他方式参警的警察选择“知道”的比例分别为89.0%、82.5%、92.1%、83. 9%。笔者通过个人访谈也发现,部队转业参警的警察特别反感家庭暴力,因此他们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和反家暴意识比较强。

2.多数警察不能完整地识别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种类

(1)对家庭暴力表现形式的认知

从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来看,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并没有被一一列举。事实上,家庭暴力既可以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也可以表现为恐吓、污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毁损财产以及其它经济上限制行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病不给医治等遗弃受害人行为等等。对警察而言,对于家庭暴力表现形式的识别判断,会影响到其干预的态度。

表二 您认为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主要有:

选项 回答人次 百分比殴打、捆绑、残害 349 86.3强行限制人身自由 209 51.8精神上的虐待 273 67.7有效 不履行抚养义务、有病不给医治等 187 46.4经济上的控制 128 31.8不清楚 12 3.0

注:这是一个多项选择的问题。

从表二显示的数据来看,86.3%的受访者认为“殴打、捆绑、残害”是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但对于“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精神上的虐待、不履行抚养义务、有病不给医治、经济上的控制”等方式的认知程度偏低一些,原因在于前者比较直观,事实上后者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往往比前者更难以愈合。

(2)对家庭暴力类型的认知

根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即随着家庭暴力防治理念的深化,在反对身体暴力的同时,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其他暴力形式也受到重视。因为人作为社会的存在,“不仅需要物质形式的生存,更需要精神世界的享受和自身的发展。”[1]那么警察对家庭暴力类型的认知程度如何?

表三 您认为家庭暴力应当包括:

有效选项 回答人次 百分比身体暴力 368 91.3精神暴力(冷暴力) 301 74.7性暴力 266 66.0财产暴力(限制支配财产的自由) 161 40.0不清楚 12 3.0

注:这是一个多项选择的问题。

从表三显示的数据来看,受访者对“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财产暴力”的认知呈明显递减趋势,这与社会公众的认知趋势保持一定的相似性[2],与表二的调查结果总体上也保持一致。

(二)对法定干预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1.多数警察知道公安机关是法定的法律干预部门

表四 您是否知道警察负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定职责?

有效选项 回答人次 百分比明确知道 99 24.6大致知道 167 41.4不太清楚 132 32.8完全不知 5 1.2合计 403 100.0

从表四显示的数据来看,66.0%的警察知道(包括明确知道和大致知道)公安机关是法定的法律干预部门,但仍然有34.0%的受访者不清楚(包括完全不知),这是本次调查中受访者选择“不清楚”这一选项比例最高的,殊值注意。从受访者的背景看,领导选择“明确知道”的比例明显高于非领导,①领导、非领导选择“明确知道”的比例分别为53.7%、20.1%。这一数据真实地反映了现实情况。一般来说,领导对相关知识、法规、精神等把握程度更高些,而具体办案警察应该对具体干预的程序、措施、方法等更了解些。

2.相当一部分警察不清楚法律干预的现状

表五 您所在基层派出所一年接到家庭暴力的求助数量是:

选项 回答人次 百分比有效未回答 3 0.7 10起以下 116 28.8 10-20起 78 19.4 20-30起 69 17.1 30-40起 39 9.7 40起以上 47 11.7不清楚 51 12.7合计 403 100.0

从表五显示的数据来看,受访者选择求助数量在“10起以下”人数最多②从该数据来看,与我国家庭暴力30%左右的发生率相比,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程度很低。一般来说,受害人借助于司法机关的力量往往发生在家庭暴力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干预不力,以及对受害人敷衍了事的态度,往往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帮助,会使受害人失去信心,觉得报警也没有用。,但仍然有12.7%的受访者不清楚现状。而从受访者的选择来看,苏北地区接到的家庭暴力求助数量最低,城镇以上派出所接到的家庭暴力求助数量超过乡镇③苏北、苏中、苏南派出所警察选择“10起以下”的比例分别是45.0%、23.9%、22.6%,选择“40起以上”的比例分别是2.0%、16.2%、12.3%。省会市(直辖市)、地级市、县(县级市)和乡镇派出所警察认为“10起以下”的比例分别是28.1%、30.5%、22.0%和38.1%,认为“40起以上”的比例分别是28.1%、9.9%、5.5%和1.6%。。对此,可能的解释有二个:一是农村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同时农活上的共同协作、经济上的相互依赖、观念上的相对传统等减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3];二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的激烈、贫富的分化、交流的减少等激化着家庭暴力矛盾与冲突,而且受害人寻求公权力保护的条件、意识、能力更强。

3.警察对法律干预的态度存在层次上的差异

表六 对于家庭暴力这样的私事,您认为警察或法律是否有必要进行干预?

有效选项 回答人次 百分比未回答 1 0.2有必要 205 50.9视家庭暴力严重程度而决定 164 40.7没有必要 33 8.2合计 403 100.0

从表六显示的数据看,只有8.2%的受访者认为“没有必要”干预家庭暴力。从受访者的背景看,男性受访者选择“没有必要”比例明显高于女性。在不同参警方式中,警察院校毕业的受访者选择“没有必要”干预的比例比较高,这似乎与其教育背景不符,他们理应比其他方式参警人员有着更为正确的认知,这也说明我们的公安教育缺少反家暴和性别意识的教育和培训。从分布区域上,苏北地区的受访者选择“没有必要”的比例比较高④男性、女性受访者选择“没有必要”比例分别为9.2%、3.5%。警察院校毕业、其他院校毕业、部队转业、社会人员报考或其他方式参警的受访者选择“没有必要”的比例分别为10.1%、7.5%、7.9%、4.3%。苏北、苏中、苏南的受访者选择“没有必要”的比例分别为12.0%、6.1%、8.5%。。

表七 您是否愿意接手家庭暴力案件?

选项 回答人次 百分比未回答 1 0.2不愿意,不在考评体系内有效34 8.4不愿意,干预尺度难把握229 56.8无所谓,和其他案件一样处理 120 29.8愿意 22 5.5

注:其中有3人同时选择了AB。

从表七显示的数据看,65.2%的受访者不愿意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其中有56.8%的受访者“不愿意”的原因是“干预尺度难以把握”,还有8.4%是因为“不在考评体系内”。可见“干预尺度难以把握”是警察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的现实难题,影响着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积极性。

表六、表七显示的数据表明,警察对于法律干预的态度明显存在着层次上的差异。

4.绝大多数警察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

表八 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您所在派出所主要依据以下哪一部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等?

选项 回答人次 百分比5 218 227 90 1.2 54.1 56.3 22.3有效未回答《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央七部委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刑法》领导指示65 122 43 16.1 30.3 10.7

注:这是一个多项选择的问题。

从表八显示的数据看,基层警察对《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最为熟悉,对最高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最不清楚,这纯属正常。因为《审理指南》是指导法院为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而编制的操作指南,公安机关不会太关注。还有10.7%的受访者选择了“领导指示”,应引起关注。因为这是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真实数据应当高于这个比例。

表九 您是否知道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选项 回答人次 百分比1有效未回答知道,但没有看过具体内容不知道学习过并作为办案依据合计173 200 29 403 0.2 42.9 49.6 7.2 100.0

从表九显示的数据看,只有7.2%的受访者“学习过并作为办案依据”,49.6%的受访者竟然都“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指导意见》。这完全出乎笔者的意料之外,原因有二:一是《指导意见》于2010年下发,时间并不长;二是本省公安机关对于省厅下发的《指导意见》应当是比较熟悉的。由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的普及和宣传还很不够,对警察的教育与培训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毕竟制定再好的法律法规也需要通过执法者来执行。

(三)对法定干预职责的理解程度

1.部分警察不清楚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与执行

人身保护令是法律赋予被害人最直接、最常用的法律救济手段。它由被害人启动,由法院作出人身保护的裁定,并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紧急情况下也可由公安人员代为申请,同时负责此项命令的落实。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第三章专门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明确规定警察机关依法肩负为受害人申请保护令和执行保护令的义务。

表十 您是否知道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选项 回答人次 百分比有效明确知道大致知道完全不知合计106 169 128 403 26.3 41.9 31.7 100.0

表十一 您是否知道基层派出所有法律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人身保护令?

选项 回答人次 百分比有效明确知道大致知道完全不知合计83 164 156 403 20.6 40.7 38.7 100.0

表十二 您是否知道公安机关也可以代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选项 回答人次 百分比有效明确知道大致知道完全不知合计75 153 175 403 18.6 38.0 43.4 100.0

从表十显示的数据看,仍然有31.7%的受访者“完全不知”人身保护令。从表十一显示的数据看,仍然有38.7%的受访者“完全不知”公安机关有义务协助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从表十二显示的数据看,仍然有43.4%的受访者“完全不知”公安机关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职责。2008年《审理指南》发布以后,“人身保护令”曾作为一个新兴事情被全国的新闻媒体争相报道,而作为司法干预部门竟然还有这么高比例的受访者对人身保护令“完全不知”,这完全不合乎情理。

从受访者的背景看,苏北、苏中、苏南三地受访者的回答并没有呈现出地域分布上的明显差别(数据不一一列举),这也完全出乎笔者的意料之外。本次专门将无锡作为苏南地区的调查重点,是因为无锡崇安区法院于2008年4月被确定为江苏省唯一一家《审理指南》的应用试点法院。我国第一道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也是由崇安区法院签发的。为推广崇安经验,2010年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妇联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由基层公安机关监督执行。目的是通过法院、公安的合作,解决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执行难问题。但从无锡地区受访者的回答来看,“轰轰烈烈”的崇安做法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

2.大部分警察欠缺程序意识

目前,家庭暴力案件并没有单独列入公安系统的统计项目,如果构成治安或刑事案件则按相应程序立案。

表十三 实施家庭暴力如果构成治安或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就直接按其相应程序立案?

选项 回答人次百分比1有效未回答是一般不立案根据当事人是否作出激烈的对抗公安机关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合计156 135 111 403 0.2 38.7 33.5 27.5 100.0

从表十三显示的数据看,只有38.7%的受访者选择按相应程序立案。还有27.5%的受访者选择“根据当事人是否作出激烈的对抗公安机关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这个数据反映了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程序太随意。

3.大部分警察不重视调查取证

表十四 您认为家庭暴力案件是否也应像其它案件那样,按照法律规定询问当事人、证人、提取证据、勘查现场和制作笔录等?

选项 回答人次 百分比5有效未回答没有必要严格按照程序调查取证视情况而定合计51 193 154 403 1.2 12.7 47.9 38.2 100.0

从表十四显示的数据看,只有47.9%的受访者选择“严格按照程序调查取证”。从受访者的背景看,苏北地区的受访者选择“没有必要”的比例明显高于其它两地①苏北、苏中、苏南选择“没有必要”的比例分别为20.0%、10.2%、10.4%。,由此可见,苏北地区的办案程序相对不规范。

4.仍有一定比例的警察重调解轻处罚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纠纷,它往往发生在施暴人与受害人不平等地位的基础之上。面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必须改变目前消极处理的调解者身份,转变为现代积极处理的执法者角色。不能随意适用调解或强行调解,甚至以调代罚,否则只会造成对施暴者的纵容。

表十五 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您认为在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是否应当偏重教育调解?

选项 回答人次 百分比1有效未回答是视情况而定不分轻重,一味调解而忽略处罚不清楚合计155 211 29 7 403 0.2 38.5 52.4 7.2 1.7 100.0

从表十五显示的数据看,只有7.2%的受访者选择“不分轻重,一味调解而忽略处罚”,这个比例偏低,与笔者通过个人访谈得到的信息不太一致②据笔者调查,基层民警对待家庭暴力往往采取敷衍的态度,他们不愿意对施暴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最多也是警告一下施暴人。事实上,调解或警告对受害人的保护作用有限,施暴人违反警告也没有任何风险,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可能与调查问卷本身设计的答案带有明显的否定性评价有关。52.4%的受访者选择“视情况而定”,如果结合表十三显示的38.7%这一数据来分析,意味着52.4%的受访者也并不是都能够积极处罚施暴者。只有1.7%的受访者选择“不清楚”,这也是问卷中选择“不清楚”这一选项比例最低的。

(四)对专职人员、专门登记和专项统计的认识程度

1.绝大多数警察认识到专职人员的缺乏

由于家庭暴力案件总量相对较少,因此目前我们的公安机关没有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机构与人员,但这必然会影响到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效果,因为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处理涉及家庭内部事务案件实践经验的办案人员。

表十六 您认为公安机关是否缺乏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职人员?

选项 回答人次 百分比有效未回答 1 0.2缺乏 298 74.0不需要设置专职人员 104 25.8合计 403 100.0

注:在回答“缺乏”者中有97人(占25.8%)认为“虽然缺乏但警力不足无法满足”。

从表十六显示的数据看,高达74.0%的受访者选择“缺乏”,充分说明了设置处理家庭暴力的专职人员是非常现实和必要的。

2.大多数警察没有认识到专门登记和专项统计的重要性

(1)对专门登记的认知

家庭暴力重在预防。如果能够对有家庭暴力苗头的家庭进行专门登记,提前将家庭暴力纳入到警察的视野,就能够防范于未然。

表十七 您认为社区民警是否应当对有家庭暴力苗头的家庭进行专门登记?

选项 回答人次 百分比2有效未回答应当没有必要派出所无权主动干预不清楚合计189 81 113 18 403 0.5 46.9 20.1 28.0 4.5 100.0

从表十七显示的数据看,只有46.9%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进行了专门登记,可见大多数警察的防范意识不强。

(2)对分类专项统计的认知

家庭暴力因为危险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等级,比如男权恐怖暴力就不同于一般的夫妻暴力,它的暴力程度严重,甚至会危及生命。[4]所以,公安机关应当针对危险程度的不同将家庭暴力进行分类专项统计,警察处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以便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这样既能够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也能够避免公安干警无谓的伤亡①2010年3月9日,兰州市公安局特警窦勇因处置家庭暴力报警而遇害。这一事件提醒我们,警察在面临着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时也应当充分地认识到危险的存在。我国台湾学者林明杰提出,应对暴力危险进行评估,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使警察能够依据不同致命危险程度而能有效地防止婚姻暴力的再发生。参见林明杰,《台湾家庭暴力危险分级方案之成效:一个分类整合模式》,载于《社会工作(学术版)》2011年第1期,第20-32页。。

表十八 您认为是否有必要根据家庭暴力的危险等级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分类专项统计?

选项 回答人次百分比2有效未回答有必要,以便公安机关有效地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少,分类的意义不大没有必要区分,暴力程度严重的直接进入治安或刑事案件程序不清楚合计193 57 126 25 403 0.5 47.9 14.1 31.3 6.2 100.0

从表十八显示的数据看,只有47.9%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进行了分类,可见大多数警察对于分类的意义和目的还没有充分地认识。

(五)与其他部门的合作状况

表十九 您在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和以下哪些部门合作过?

选项 回答人次百分比4有效未回答妇联街道民政法院医院一个也没有216 225 138 115 85 81 1.0 53.6 55.8 34.2 28.5 21.1 20.1

注:这是一个多项选择的问题。

从表十九显示的数据看,妇联和街道是公安机关合作较多的部门,20.1%的受访者从来没有和其他部门合作过。笔者通过访谈也了解到,很多受访者对于合作问题认识不清。有受访者认为警察的角色并非社会工作者,因此不会主动、积极地与其它部门沟通和合作;还有受访者抱怨政府将“没人管”的反家暴工作全部交给了公安机关,他们还不知道其它部门在反家暴联动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此可见,公安机关与其他各机构的合作需要加强,更需要宣传。

三、对策与建议

虽然我们在调查过程中一再强调回答的真实性,但受访者有可能会存在着追求标准答案的惯性心理,也会存在着回避敏感问题的正常心态,但通过个别访谈及不同问题之间的关联思考,本次调查结果还是真实地反应了江苏省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总体情况。

基于调查结果,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重视警察干预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警察对家庭暴力的涵义和法定干预职责有基本的认识,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范围、干预的目标等都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对相关法律法规、人身保护令、具体的干预措施及方法、联动合作等也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需要进行反家庭暴力基本知识的培训,掌握家庭暴力案件现场勘验和调查的规范性、技巧性和细节性,了解家庭暴力的心理学成因和施暴双方心理学特征等等,以提高警察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程度和干预能力。而本次调查也显示,有70.2%的受访者“从来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反家暴教育和培训。因此,我们需要研究如何对警察介入家庭暴力进行专门培训和辅导,不仅增强他们反家庭暴力的观念,而且提高他们干预家庭暴力的能力。

2.探索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处置规范

虽然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得到了明确的法律授权,但倡导性多于操作性,造成基层民警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效率较低、效果较差,以致于发生“新婚妻子遭家暴被殴打致死,八次报警获回复均是不好管”①2010年3月9日,兰州市公安局特警窦勇因处置家庭暴力报警而遇害。这一事件提醒我们,警察在面临着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时也应当充分地认识到危险的存在。我国台湾学者林明杰提出,应对暴力危险进行评估,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使警察能够依据不同致命危险程度而能有效地防止婚姻暴力的再发生。参见林明杰,《台湾家庭暴力危险分级方案之成效:一个分类整合模式》,载于《社会工作(学术版)》2011年第1期,第20-32页。这样的案例。本次调查结果也显示,警察干预过程中存在着欠缺程序意识、不重视调查取证、重调解轻处罚等问题。因此,公安机关应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办案指南等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规范,明确规定调查、取证、逮捕、移送等程序和措施,以提高干预措施的操作性和有效性。2009年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屈雅君教授,已经向公安部递交《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规范》的建议书。[5]我们期待由公安部牵头制定的、全国统一适用的处置规范能够早日出台。

3.设立专门的防治官和建立暴力事件信息库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警察认识到专门机构、专门人员的缺乏,但囿于目前的状况,专门机构很难落实到位,可以考虑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官。许多国家和地区(如台湾、澳洲等)都专门设有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家庭暴力处理专员、联络官员等,我们也应当配备专职警员接处家庭暴力事件,这样不仅方便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对专职警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他们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业务能力。

4.发挥警察干预在反家暴立体网络中的作用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动与合作难以衔接。而防治家庭暴力单靠公安机关是难以做到标本兼治的,必须将公安、法院、妇联、民政、社区、医院等相关部门的社会力量进行整合,做到“发生之前预防,发生之后治理”。在西方国家,防治家庭暴力普遍采取多机构合作的模式。美国警方就是通过实施社区警务战略,整合社区内的政府力量与社区公民力量,来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而据国内家庭暴力的流行学调查显示,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人向社区求助的有效率高达71、1%,因此也有学者提出家庭暴力的社区防治[6]。但是如何充分地发挥警察尤其是社区民警在社区联动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何协调好公安机关与其它机构的配合还需要进一步地探索。

5.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关于禁止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较为松散、范围过窄、原则性强,缺乏系统性、周延性,缺乏切实可行的干预措施。所以,应尽快制订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内涵、行为类型,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规定警察现场处理案件的方法、程序和可以采取的措施,明确规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的不作为法律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合作机制,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1]夏吟兰,郝佳.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理念刍议——女性主义视角下的社会正义观[J].妇女研究论丛,2010,99(3):8-14.

[2]蒋月,林艳琴等.中国家庭暴力问题实证研究———以福建省为例[J].金陵法律评论,2006,(春季卷):37-67.

[3]曹玉萍,张亚林等.湖南省家庭暴力的流行病学调查总体报告[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6,27(3):200-203.

[4]王向贤.试论一般夫妻暴力与男权恐怖暴力[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6(3):39-43.

[5]王长路.反对家庭暴力,法律框架期待成型[N].中国妇女报,2009-03-10(A1).

[6]张亚林,曹玉萍主编.家庭暴力现状及干预[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345-354.

Empirical Study on the Police Interfering Family Violence——Based on researches of four areas(cities)in Jiangsu

ZHAO Min
(Jiangshu Police Institute,Jiangsu,Nanjing,210031)

Through researches,we got the following results:the police have certain awareness about family violence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but the police have deficiency in the awareness and ability to intervene,deviation existed in the action,levels,goals of intervention,difficulties remaining in cooperation of several apartments,which are resulted from lacking of acknowledgement,the ignorance of training,the faultiness of legislation,and the imperfection of the organization etc.The writer advises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enhancements of the police's abilities and awareness in family violence,research on the disposition standard about the police interfering with cases about family violence,set special control officer,build information bank for violence cases,making the police come into play,and formulate specialized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domestic violence;police interference;disposition standard;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D631.4

A

2095-1140(2013)02-0122-07

(责任编辑:左小绚)

2013-01-06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警察权力行使中的私权保护研究”(2012SJB820007)、江苏警官学院科研项目“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实证研究”(12Y04)。

赵敏(1969-),女,江苏淮安人,江苏警官学院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警察法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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