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礼
从文化视角分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构建诚信环境的意义
杨礼
诚信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是维系社会生活正常秩序的道德准绳。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伴随而来的却是信用缺失、道德失范等现象的日益凸显,诚信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一个国家的公民是否讲诚信,需要国家强有力的制度约束——社会信用体系。可见,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否健全完善,对于一个国家诚信文化的积淀、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诚信环境;文化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加快,诚信缺失现象却屡见不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诚信危机。食品安全问题、学术学历造假、婚托、医闹、腐败等问题层出不穷,社会诚信危机似乎无处不在、无孔不入。这不得不让无数人发出感慨:“中国人到底怎么了?谁还能相信谁?”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曾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可见,中国的诚信文化已是源远流长。而发展至今,中国为何出现了如此严重的诚信危机?一个国家的公民是否讲诚信,不仅取决于他们所受到的道德教育等软性力量,还需要国家强有力的制度约束——社会信用体系。当一个缺乏制度约束的个体在企图从没有信用的做法中获利时,道德和良心的天平往往会发生偏离,自我约束就可能会失去作用。在制度缺乏,无法正常发挥制约作用,而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又未完全形成的条件下,诚信危机、道德危机将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其恶果必将是国人自食。[1]可见,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否健全完善,对于一个国家的诚信文化的积淀,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此,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可见,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高度重视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然严重滞后,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信用立法滞后,对信用服务业的扶持和规范不够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已是构建社会诚信文化、缓解社会诚信危机的当务之急。
图1 社会诚信环境
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不仅需要道德教育这样的软性力量,社会信用体系等制度约束也是不
可或缺的因素(见图1)。只有将两者形成合力,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持社会稳定。
当前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突破了传统的道德范畴,而且突破了传统的信贷领域,通过对信用主体道德状况、守法状况和资信能力等全方位的评价,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2]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主要由四个方面组成:社会信用制度、信用服务行业、社会信用活动和信用监管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但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却严重滞后。对内不能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外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相比相差甚远。因此,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形成良好社会诚信环境的需要,也是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迫在眉睫。现阶段,虽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
(一)掌握的信用信息不够全面,没有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对信用体系的建立仍局限于征信领域。虽然征信体系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强调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及增值服务,具有很强的操作性。[3]但是,社会信用体系的范围远远大于征信体系,如果仅仅局限于征信体系建设,很难获取有效而又全面的信用信息。另外,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和制度的缺陷,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还很不完善,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而是分散在各地方、各领域,从而无法实现互联、共享,这样就难以对相关信用主体给出真实、全面的信用评价,限制了信用信息的利用效率,削弱了信用体系对相对主体的约束作用。
(二)缺乏上位法的支撑,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法律是诚信得以实践的制度保证。但是,与西方契约诚信文化相比,由于我国受传统文化“精神性”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人们在诚信问题上主要依靠自律。这也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归属于大陆法系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区别于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即是法律滞后。当立法不能反映市场本身的要求,立法超越或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程度时,必然会出现法律与现实法律关系的脱节错位现象,从而出现大面积的法律失范和市场秩序混乱,信用减少。[4]目前我国与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信息采集渠道的合法性以及信用奖惩法律还比较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政府相关部门而言,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支持,使得某些部门在采集信用信息问题上缺乏动力,形成“法律不规定,我就不作为”的消极心态。
(三)社会信用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政府对相关信用行业的管理存在多部门牵头,上下不对口的状况。虽然“双领导”模式可以使两个部门相互配合,但是必然会存在建设目标不一致的矛盾。除此之外,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垂直管理不一致、不对口的问题也严重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例如,当前国家对征信建设的管理主要是联席会议,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双牵头。而到了各地方,则改由工商局、经信委、发改委、精神文明办等,管理部门各不相同。
(四)社会诚信奖惩机制不健全
由于社会诚信奖惩机制的匮乏,人们信用的利益回报和损伤缺乏恒常的因果联系,无论从经济上还是名誉上,人们体会不到守信对自己的好处,也感受不到失信对自己有什么打击。这种失信的风险不大乃至还会有利可图的扭曲现象,会加剧人们的短期谋利心理,采取机会主义行径,失约、毁约。一旦这种损人利己的失信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惩罚或惩罚不力,就会愈演愈烈。例如我国虽已颁布《破产法》多年,但很多作假破产或被吊销执照的企业,仍能很快又便可重新注册登记。而在国外,这种企业的法人将很难再踏入该行业。相反,对于一些诚实守信的企业或个人,一般只是对其进行一定的表彰,树立榜样,很少有实质性的政策性的奖励或优惠,在这种情况下,失信成本太低,而讲诚信的代价反而更高,就会引发更多的人不讲诚信,从而使道德进一步滑坡。
(五)人们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的淡薄和弱化
中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够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因此,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具备的信用文化、守信意识和诚信道德观念。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企业和个人的市场经济观
念有所增强,但是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信文化环境并没有真正形成,加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造成社会上失信行为盛行。
因此,要营造一个讲诚实、守信用的诚信文化环境,除了要强化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外,建立严格的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契约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社会诚信文化环境的形成与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良好的社会诚信文化环境加速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信用体系的健全完善又推动社会诚信文化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一)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沟通渠道和联防机制是优化社会诚信文化环境的基础
该系统采取中央统一建设,将全国各地区、各行业联网整合,使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都能够按需要进行查询。首先向以征信为基础的银行提供信贷征信服务,并逐步向相关的合法征信机构开放。全国以省(区、市)为单位对信用信息进行统一联网,并与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联接,使信用信息更加全面和有效。
当今的时代已是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建立统一的、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比较全面的搜集和量化,已达到对相关主体的信用评级,从制度上约束了企业和个人的不诚信行为,相关主体的不诚信行为一旦被记录在案,将会在今后的生活中,例如,贷款、找工作等各个领域处处受限。因此,建立起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必备基础设施,也是社会形成一种良好诚信文化环境的前提条件。
(二)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是优化社会诚信文化环境的前提
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现行,加以规范。尽快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尤其需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规范:一是信用奖惩方面的法律。例如,某些企业的产品在申请免检产品的时候,相关评估部门要依法参考该企业的相关信用记录。二是对于信息如何有效公开、流动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例如,《信息采集渠道法》、《个人隐私保护法》等。三是如何加强对信用体系的管理与推动建设的相关法律。
社会信用制度的良好运行还离不开相应的奖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保险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的落实。尤其是信用奖惩制度,对于违背信用制度的企业和个人,不仅要受到不再予以贷款等金融制裁,还应降低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等级,使其在以后贷款、消费、求职中处处受限。而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或个人,应予以鼓励,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例如,提高贷款额度、优先发行股票等。同时要扭转目前社会舆论对缺信行为鞭笞的弱化局面,增强社会舆论对信用褒贬控制的刚度,真正使守信者受人尊重,具有自豪感,使失信者受人唾弃,具有羞愧感,形成爱憎分明的道德舆论场。[5]这不仅为诚信的守法者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使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在完备的法律制度下健康运行,也倡导了一种良好的社会诚信文化氛围。
(三)政府有效的监管机制是优化社会诚信文化环境的制度保障
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多头领导”的状况是政府实施有效监管的当务之急。从中央到地方,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单独的政府部门来承担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例如,建立一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局,专门负责监管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机构及相关活动,实现上下级对口,权责明确。
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管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管理机构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严重缺乏,这就决定了我国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要加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对我国信用管理行业的准入条件、日常运营和退出机制进行有效监管。政府只有实行这样系统的、全方位的监管,才能从制度上约束信用管理行业的行为,使其健康、稳定地发展,从而进一步优化社会诚信文化环境。
(四)加强信用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是优化社会诚信文化环境的内生力量
信用法律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消除违约或欺骗的所有行径,制度的完善,也并不意味着信用就一定能够实现,因为外因总是要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的。因此,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需要法律、奖惩、监管等外治力量,也需要内生力量,即强化人们的信用意识。
目前,整个社会还没有信用道德评价标准,所以,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讲信用”应该成为我国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的文化和社会公德。应该针对不同的群体,利用学校、社区、企业等载体来开展行之有效的信用文化的普及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意识,转变信用观念、防范信用风险。惟有社会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使人们逐渐形成一种信用的信念、习惯与传统,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我国的信用缺失的现状。
除了宣传教育以外,还应重视对信用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的培养。信用人才短缺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深化发展的瓶颈。现在部分高校在大学教育中设置了信用管理专业,但主要集中在财经类院校,还不能满足市场对该专业人才的需求,因此,要加大对信用管理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加强对公务员的信用培训和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专业的信用管理队伍,必然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推动社会诚信文化环境的形成。
[1]王江霞.诚信缺失的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J].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
[2]王相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王一兵.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J].金融经济,2005,(16).
[4]陈潮升.关于政府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02,(4).
[5]王淑芹.信用伦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杨彧]
F203
A
1673-8616(2013)04-0087-03
2013-04-27
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研究》(12ZD&008)
杨礼,华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部硕士研究生(上海,20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