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云
中西医结合治疗鼻窦炎100例
刘小云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医院,宜春336000)
目的 探讨耳鼻喉门诊患者中鼻窦炎患者的病因以及观察中西医结合治疗的效果。方法选取某院2010年10月至2011年10耳鼻喉门诊收治的200名鼻窦炎患者为研究对象。将患者分为随机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每组100例,对照组实施常规西医治疗,观察组实施中西医结合治疗。通过分析患者病理对患者病因进行分析总结,比较两组患者治疗效果。结果中西医结合治疗有效率为97%,西医治疗有效率为67%,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鼻窦炎发病原因较多,有感染窦口鼻道阻塞、变态反应、全身其他因素等,通过中西医结合治疗效果较为明显。
鼻窦炎;病因;中西医结合疗法;规律
1.1一般资料选取某院2010年10月至2011年10耳鼻喉门诊收治的200名鼻窦炎患者为研究对象,男112例,女88例;患者年龄19~52岁,平均年龄28岁,病程1.2~2.5年。随机将患者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每组100例,两组间性别、年龄、病程均无明显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对两组患者治疗结果进行统计。
1.2治疗方法对照组进行西医治疗,口服克拉霉素分散片,丙酸氟替卡松每日鼻喷。观察组在实施西医治疗基础上,施用重要汤剂进行治疗,汤剂组成为:白芷、川芎、苍耳子、辛夷、薄荷、黄芪、白术、藿香、桔梗、甘草各10g,鱼腥草、金银花各20g。每日1剂。
1.3诊断标准患者均符合 《耳鼻喉诊断学》诊断标准。疗效评价标准参照 《中医病症诊断治疗标准》进行分级。治愈:临床症状消失,鼻窦影像学无异常,停药半年无复发;好转:临床症状改善,鼻腔黏膜充血,肿胀症状明显减轻,影像学显示明显改善;无效:临床症状无变化,各种体征无改善。
1.4统计方法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采用χ2进行检验,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治疗结果比较 (n,%)
鼻窦炎的病因较为复杂,其主要致病因素有:首先是细菌,病毒,真菌感染,创伤,以及频繁使用药物都是导致鼻窦炎的原因[1-2]。其次宿主局部因素,如获得性黏液纤毛功能障碍,鼻内结构异常等。再次是宿主本身因素,变态反应,免疫功能低下以及先天性黏液功能障碍,囊性纤维化等都是导致鼻窦炎的原因。
3.1细菌感染细菌感染是导致鼻窦炎的重要原因,细菌通过鞭毛,荚膜等释放毒素,胶原酶以及蛋白酶侵袭黏膜上皮,促进前列腺素以及组织胺释放导致黏膜损伤和炎症。有研究显示,患者鼻腔微生物中厌氧菌占14%,需氧菌占86%。其常见需氧菌是MRSA,流感嗜血菌,黏膜炎莫拉菌;厌氧菌为消化链球菌,梭形杆菌等。真菌性鼻窦炎的致病菌主要以曲霉菌为主,以烟曲霉黄曲霉最为常见,曲霉菌可以长期存活与鼻腔、口腔、咽喉黏膜上,当患者抵抗力下降或出现外伤,慢性炎症时,达到曲霉菌生长繁殖条件时,出现鼻窦炎。
3.2鼻窦口阻塞以筛漏斗为中心附近区域,出现阻塞。当窦口缩小导致引流困难时,使分泌物阻塞,细菌繁殖,炎症加重,窦腔通气降低,纤毛功能失调,引起鼻窦炎。
3.3黏膜纤毛结构功能障碍鼻腔黏膜纤毛清除功能异常导致鼻腔易于吸入感染性和有毒性颗粒物质,导致患者鼻腔发生炎症,长期炎症诱发鼻窦炎。纤毛超微结构缺陷,异常,缺乏正常的活动能力,造成纤毛功能障碍,引发呼吸道感染,感染物对呼吸道黏膜侵袭,导致鼻窦炎。
3.4变态反应以及免疫缺陷变态反应导致黏膜水肿,形成息肉,引起窦口鼻道复合体阻塞,纤毛清除功能异常,导致鼻窦炎。在治疗鼻窦炎患者时需针对部分过敏体质进行针对性治疗,防止复发。患有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功能缺陷的患者具有形成难治性鼻窦炎风险[3-4]。
3.5全身因素身体因素多于抵抗力下降有关,如过度疲劳,营养不良、受寒、生活环境不卫生等。一些慢性疾病也可导致鼻窦炎的发生,如糖尿病、贫血、甲状腺、性腺、脑垂体功能异常、麻疹、白喉等,都可导致鼻窦炎。
综上所述,鼻窦炎患者的致病原因比较复杂,其主要致病因素有环境因素,宿主局部因素,宿主系统因素,其主要病因与肺、脾、胆、肾、功能相关。结果显示中西医结合治疗鼻窦炎具有明显效果,有效率为97%,西医治疗有效率为67%,明显高于单纯西医治疗。中西医结合治疗能够有效改善患者症状,值得在临床上推广。
[1]李艳琴.霉菌性鼻窦炎的症状、病因病理及CT诊断方法[J].当代医学,2012,18(1):99-100.
[2]李宗发.慢性鼻窦炎的病因及中医治疗研究进展[J].中国医药指南,2011,9(33):268-269.
[3]彭涛,方雪.变态反应对慢性鼻-鼻窦炎内镜鼻窦手术疗效的相关性探讨[J].西部医学,2012,24(12):2380-2381.
[4]洪海裕,樊韵平,杨钦泰,等.变态反应对慢性鼻-鼻窦炎发病的影响及初步调查[J].中山大学学报·医学科学版,2011,32(6):781-785.
10.3969/j.issn.1672-2779.2013.18.064
1672-2779(2013)-18-0083-01
吴义红
201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