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报道的三个阶段

2013-03-06 06:50欧阳李宁
法治新闻传播 2013年5期
关键词:冤案审理审判

■欧阳李宁

冤假错案报道的三个阶段

■欧阳李宁

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 “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 发现一起、 查实一起、 纠正一起。”浙江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奸杀案、河南平顶山李怀亮故意杀人案……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接连出现多起社会影响广泛的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不同于普通的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和敏感性,让其在被发现之初就聚集了大量媒体的关注。而在每一个冤假错案审理的过程中,媒体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

冤假错案报道的特殊性和敏感性

几起冤假错案有着类似的情节:真凶出现或者被害人 “复活”,入狱多年或已被枪决的人犯终于被证明是冤枉的。这样的故事情节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从一开始就成了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而因其故事的离奇性,也就具备了吸引大量受众注意的最重要的元素。

但是这样的案子背后却隐藏着非常敏感的因素:如果被判定是冤案,那就证明当初的审理和判决存在问题,这可能是相关工作开展中权力滥用,甚至可能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利益纠葛。

线索在多年后重新出现,相关机构在审理的过程中可能积极地主动纠错,也可能会极力掩盖。不管怎样,一旦被确定为是冤案,必定是伴随着一定程度的纠错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媒体在获得了具有轰动性的报道对象之外,还获得了舆论监督理所当然的理由。

舆论监督的充分发挥,可能揭开冤案的迷雾,让其进入公众的视野;审理过程中媒体还可以综合公众及法学专家针对司法机关的取证、调查、审理等提出质疑从而敦促相关办案人员秉公执法,将案件的真相呈现在公众面前;再或者,媒体可以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在和部分个人滥用权力的角力中促进真相大白。但是这样的报道题材如果控制不好,平衡不好,就容易错误地引导社会舆论,将部分个人或者制度缺陷造成的错误,全部转移到了体制和政府身上,煽动起受众对政府的激愤,而不是理性的思考以及建设性的提出改变的建议。这不仅不利于相关案件的审理及昭雪,还会危及社会的稳定。

司法介入前的积极作用

司法审判可以分为司法介入前、立案后审判前、审判结束三个阶段,按各个阶段媒体发挥作用的不同,其产生的效果也会不同,总的来说分为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

因为冤案牵扯甚广,从公安机关到检察院再到法院,一旦查出将有大批的责任人会被问责,此外还牵扯到国家赔偿,所以从一开始就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冤案受害者家属的能力有限,而媒体这个时候能发挥的作用就是督促司法机关立案。

早在 2005年3月15日, 《河南商报》就做出报道 《青年因强奸杀人被处死 10年后逮住真凶》,报道称, “十年前,犯重大强奸杀人案的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十年后, 却冒出另一个凶手”,“一位负责人说: ‘聂树斌一案要是推翻的话,就会牵连从公安局、检察院到法院的一大批人,除了追究责任,还牵涉到国家赔偿问题”, “然而,让人头疼的是,王书金一案却难以审理终结。原因是王书金供认杀害康某一案的侦查工作进行不下去了”, “一位负责人在电话里说: ‘听说广平那边查出麻烦来了,他们有难处。’”

至此, “聂树斌冤杀案”引得全国舆论一片哗然,但此时司法机关仍不为所动。在全国媒体的轰炸下,直到2006年 1月,司法机关才算是真正介入。从这个案子就可以看出争取立案重审过程中的艰辛。这个时候媒体发挥的一般是积极的揭露作用,敦促司法机关立案重审。

立案后审判前阶段的平衡报道

从立案后至审判前的这段时间,是媒体发挥舆论监督最积极的时期,而随着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意识的提高,对于案件的求知欲也非常强烈,媒体此时必定会争相对冤案进行解析、报道,在满足各种社会需求的同时,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学界和业界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已经进行过广泛的讨论和反思,就该类型报道中容易犯的如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煽情性热炒、显失公正平衡的报道等问题都竭力避免①,对近期冤假错案的报道来看,大部分主流媒体都能保持谨慎、克制、理性的态度,随着案情的进展,能够结合专家、学者以及公众的意见就案情本身暴露出来的疑点进行质疑,畅通了官方和民间的信息通道,在相关问题获得澄清的同时,也能保证案情在公众的监督之下朝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向发展,避免谣言蔓延和不信任的滋生。

但在力图争取公众注意力的竞争之下,个别媒体的报道还是具有了一定的偏向性, 比如, 《新京报》 的 《萧山劫杀案蒙冤者详述逼供过程:曾不堪折磨咬掉舌尖》一文,记者通过当事人的回忆再现了刑讯逼供的过程,这类报道不可能从公安机关得到任何资料,只能是通过对当事人的采访来进行,暂且不论其记忆误差问题,因为他是受害者,他们所描述的内容中间有没有夸大的成分就值得存疑,且这个问题是得不到证明的,媒体在报道时不能够处理好双方的平衡问题时,就应该慎重。

可能的冤假错案暴露后,执法机关往往表现得不主动,并且对于相关信息的披露还表现得吞吞吐吐。这时候不管是公众还是媒体都容易对弱者也就是可能的 “冤案”受害者表现出同情,从一开始就不由自主地将其角色定位为权力滥用的受害者,在审判结果出来前的报道中,虽然众多媒体基本没有犯明确的媒体审判的错误,但是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在材料选择和立场设置方面不由自主地站在了官方的对立面。 在 “聂树斌案”中,一审和二审相隔六年,且律师称接手聂树斌案六年却无法查阅全部卷宗等问题相继暴露,公众在对案件审理结果急切关注的耐心被消耗殆尽后,更多的就是对执法机关的不信任。

相关问题被媒体暴露出来却得不到官方及时正面的回复,这时候公众和执法机关的矛盾就会出现,所以在要求媒体需处理好报道平衡的同时,政府部门、执法机关也应该建立更加积极的信息发布机制,保证沟通的畅通,而不是任何事情都关起门来操作。

司法审判后的反思报道

司法审判结束后,事件算是有了初步判决,从目前暴露的冤假错案来看,基本最后都是得到了平反,媒体却不应该止步于此,司法审判后的报道,可以从还原事件本来面目,或者就不合理的判决进行质疑倒逼司法机关反省入手。②

此外,之前媒体的作用是监督,追求获得真相的努力是一个 “破”的过程,但是现在还应该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看法和建议,引导公众对事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进行探讨,寻求一个解决的办法,从根本上探索一个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的可能。

浙江张氏叔侄案的判决结果出来后,媒体上出现了对相关责任人问责的追问,针对社会舆论盯住以聂海芬为首的杭州警方办案人员, 《新京报》刊登了评论《公众为何关注聂海芬》, 文中说道:“从浙江省宣布成立调查组,对 ‘张氏叔侄案’原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至今已近两月,杭州公安部门已有超过10人接受问询。聂海芬是案件的 ‘指导者’,这里的 ‘指导’在法律意义上是什么意思? ‘没有参加一线的审问’, ‘指导者’有没有法律责任或者至少有行政责任?希望有关部门的调查加速,将这起错案的责任调查清楚,并向公众说明。”

除此之外,也有对国家赔偿的质问,对此 《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张氏叔侄案”引发国家赔偿三问:为啥让纳税人掏钱?》,文中就社会普遍关注的三个问题: “110万高还是低、赔偿标准是什么、为何由财政支付”做了回答。

更深层次的还有对事件背后的制度原因进行了反思。 《南方都市报》发表了 《浙江叔侄冤案还远非谈宽恕的时候》的评论,文中说:“冤案的检讨如果仍然集中在个人责任的追究,而不是检讨制度存在的弊端,是没有意义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个案后续不应局限于个人责任追究,不能成为轻易跳过个人追责环节的理由;制度有缺陷,司法环境不如意,也不足以为彼时的办案人员进行开脱。”在这样的拷问之下带动了社会对当地公、检、法机关权力不平衡、压迫式的 “命案必破”的刑事司法政策、疑罪推定潜规则、刑事追诉制度存在漏洞等等进行了反思。

从凸显新闻报道人文关怀的角度而言,所有的媒体都忽略了一点,作为遭受了冤假错案的个体,已经被错杀的受害者需要的是恢复清白,但是经历过近十年牢狱之灾且尚健在的个体,比如张高平、张辉叔侄,他们虽然获得了国家赔偿,但面对已经完全脱节近十年的社会他们又将遭遇怎样的困难?媒体一窝蜂涌向一个热点,机械地操作完后又冲向下一个热点,这是一个浮躁的媒体的表现。真正负责任、有情怀的媒体,应该静下心来关注大时代变动背景下个体的境遇。

(作者系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

注释:

①蒋安杰: 《媒体应如何报道案件》, 《法制日报》2005年11月7日。

②唐金凤: 《我国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暨南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观点速递

无论媒介技术手段如何快速更新,传播方式如何花样翻新,作为新闻本体的 “人民性”和 “公共性”不但不会被削弱,反而会体现得越来越鲜明。在具体操作层面,就是要更多地挖掘 “基层人物”和 “基层社会”的故事。比如2011年7月新华社报道的江西铅山县女邮递员罗细英16年如一日服务边远山区百姓的事迹,类似这样的塑造公民英雄的报道往往能在国内外产生较大的反响。这些案例也说明,在众声喧哗的公众新闻时代,谁的故事更受欢迎,谁就能赢得传播的主动权。而且,当下普通人的生活方式和生存智慧恰恰是国内外受众喜闻乐见的内容,他们更希望认识来自草根阶层的当代 “公民英雄”。因此,我们应当通过讲好普通人的故事来加强传播的有效性,这是提升媒体公共服务能力的核心。

(史安斌、刘滢, 《新闻与写作》201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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